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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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運司、道府等分投籌辦。
設法疏消并将淤濘處所上緊填墊以利行旅。
昨複派令舒常前往查看。
茲據回京覆奏。
該處道路。
均已修墊平坦。
重車行旅。
皆可往來無阻等語。
是該員等辦理尚為妥協。
所有在事出力之運司道府。
俱着交部議叙。
○辛未。
谕、鑲白旗滿洲都統參奏印務參領伊蘭泰、因出派署理佐領之事。
在都統前抗衡。
必欲指派德喜署理等語伊蘭泰身系旗員。
因欲私袒擅敢在該管大臣前抗衡。
殊幹法紀。
此風斷不可長。
伊蘭泰着革職。
交刑部治罪。
該旗官員。
習俗不善。
皆由從前弘暢任縱所緻。
弘暢弘旿皆系近派宗室。
因其尚可造就。
故令伊等管理滿洲旗務。
不意竟将旗務辦壞朕向從寬仍着管理蒙古旗。
看來即蒙古旗務亦難管理。
若再因循日久。
該二旗亦必染成惡習。
弘暢着革去都統。
不必在内廷行走。
令随朝班弘旿着革去都統。
加恩賞給奉恩将軍職銜。
交宗人府約束 ○西安将軍舒亮等覆奏、查明入官地畝。
賞給駐防兵丁、以為養贍孤寡之用。
查西安駐防滿營。
節經奏準于馬廠牧地租銀内支給。
但該營生齒日繁。
自應籌款添補。
請于西安滿營内裁缺移駐入官地八頃三十畝零。
召佃納租。
以備散給。
得旨、自當如此。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富銳、為正藍旗蒙古都統鑲藍旗護軍統領巴克坦布、為正紅旗蒙古都統禦前侍衛公惠倫、為鑲藍旗護軍統領。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定拟桐梓縣私鑄人犯一案具奏。
并将私鑄錢文随摺呈覽。
朕閱私錢輪廓形模。
轉勝于外間行使之小錢。
可見小錢充斥。
總由外省官局鼓鑄。
局員等将官錢私行減小額外多鑄。
希圖赢餘分潤。
錢法日壞。
分兩輕減形。
質脆薄緻使奸民轉将小錢改鑄如式之錢。
乘機牟利。
今福康安所呈私鑄之小錢反勝各省官局之錢即其明證也。
各督撫有稽查錢局之責。
任聽局員等如此營私舞弊以局鑄之錢。
竟至不如奸民私鑄之錢。
甯不自知慚愧。
現辦理此案。
因小民等牟利作奸犯科。
不得不按律治罪。
若以此等私錢形制而論。
局錢果能如此鑄造。
不當予以獎賞耶。
着将福康安進呈私鑄錢文。
分發有錢局各督撫、及局員等閱看。
令其各知愧悔。
嗣後務須随時稽察。
認真鼓鑄。
若再仍前偷減滋弊。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除就近傳谕戶、工、二部錢局外。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審拟私鑄人犯、分别辦理、及邪教案犯、分解成都襄陽各摺。
據奏川北道楊揆、随同辦事有年。
現在前赴雲貴新任。
查辦錢法等事。
須得隔省實心任事之員随往查察。
庶免回護。
請将楊揆帶赴滇省。
一兩月後。
即令回川供職等語。
向來督撫于調任後請将此省官員帶往彼省。
久經饬禁。
蓋各省俱有屬員。
足資交辦事件。
何必将舊任官員帶赴新任。
使阖屬轉疑督撫。
另有信用私人。
遇事不肯出力。
而所帶之員。
又或因督撫相待稍優。
未免倚藉聲勢。
漸次專擅。
甚至通省官員。
不畏督撫。
而轉畏帶往之人。
此等流弊。
皆所不免。
雖福康安受恩深重。
且在封疆曆練有年。
自能留心查察。
秉公持正。
不至有此等弊端。
但亦不可不防其漸。
此事若他省督撫違例具奏。
朕必加之申饬。
今因福康安新調雲貴。
為整饬錢法等務起見。
姑從所請準其暫行帶往俟交辦之件。
一有頭緒。
應即饬令仍回川北本任。
福康安到雲南後。
于所屬中遴選委用。
何地無才。
亦自足供指臂之助也 ○以散秩大臣豐紳殷德、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癸酉。
谕、昨據福康安奏審拟桐梓縣奸民私鑄一案。
并将私鑄錢文進呈因命取戶工二局鑄存之錢送閱。
輪廓字畫。
糢糊不真。
不但不及康熙、雍正年間錢式。
并乾隆初年之不如。
所有十年以内、戶工二部管理錢法堂之侍郎、及監督等。
俱着查明按其在任年月久暫。
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奎舒、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額勒登保、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豁除浙江仁和場潮坍沙地、一千六百一十八畝有奇額賦。
○甲戌。
以散秩大臣晉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散秩大臣綿标、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刑部侍郎阿精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威遠縣民王子建妻萬氏。
○乙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情實罪犯斬犯十六人絞犯十三人。
俱予勾。
○谕、前據勒保奏、在甘肅隆德縣地方。
拏獲邪教案犯劉松、究出該犯舊徒劉之協、籍隸安徽當經降旨令蘇
設法疏消并将淤濘處所上緊填墊以利行旅。
昨複派令舒常前往查看。
茲據回京覆奏。
該處道路。
均已修墊平坦。
重車行旅。
皆可往來無阻等語。
是該員等辦理尚為妥協。
所有在事出力之運司道府。
俱着交部議叙。
○辛未。
谕、鑲白旗滿洲都統參奏印務參領伊蘭泰、因出派署理佐領之事。
在都統前抗衡。
必欲指派德喜署理等語伊蘭泰身系旗員。
因欲私袒擅敢在該管大臣前抗衡。
殊幹法紀。
此風斷不可長。
伊蘭泰着革職。
交刑部治罪。
該旗官員。
習俗不善。
皆由從前弘暢任縱所緻。
弘暢弘旿皆系近派宗室。
因其尚可造就。
故令伊等管理滿洲旗務。
不意竟将旗務辦壞朕向從寬仍着管理蒙古旗。
看來即蒙古旗務亦難管理。
若再因循日久。
該二旗亦必染成惡習。
弘暢着革去都統。
不必在内廷行走。
令随朝班弘旿着革去都統。
加恩賞給奉恩将軍職銜。
交宗人府約束 ○西安将軍舒亮等覆奏、查明入官地畝。
賞給駐防兵丁、以為養贍孤寡之用。
查西安駐防滿營。
節經奏準于馬廠牧地租銀内支給。
但該營生齒日繁。
自應籌款添補。
請于西安滿營内裁缺移駐入官地八頃三十畝零。
召佃納租。
以備散給。
得旨、自當如此。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富銳、為正藍旗蒙古都統鑲藍旗護軍統領巴克坦布、為正紅旗蒙古都統禦前侍衛公惠倫、為鑲藍旗護軍統領。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定拟桐梓縣私鑄人犯一案具奏。
并将私鑄錢文随摺呈覽。
朕閱私錢輪廓形模。
轉勝于外間行使之小錢。
可見小錢充斥。
總由外省官局鼓鑄。
局員等将官錢私行減小額外多鑄。
希圖赢餘分潤。
錢法日壞。
分兩輕減形。
質脆薄緻使奸民轉将小錢改鑄如式之錢。
乘機牟利。
今福康安所呈私鑄之小錢反勝各省官局之錢即其明證也。
各督撫有稽查錢局之責。
任聽局員等如此營私舞弊以局鑄之錢。
竟至不如奸民私鑄之錢。
甯不自知慚愧。
現辦理此案。
因小民等牟利作奸犯科。
不得不按律治罪。
若以此等私錢形制而論。
局錢果能如此鑄造。
不當予以獎賞耶。
着将福康安進呈私鑄錢文。
分發有錢局各督撫、及局員等閱看。
令其各知愧悔。
嗣後務須随時稽察。
認真鼓鑄。
若再仍前偷減滋弊。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除就近傳谕戶、工、二部錢局外。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奏、審拟私鑄人犯、分别辦理、及邪教案犯、分解成都襄陽各摺。
據奏川北道楊揆、随同辦事有年。
現在前赴雲貴新任。
查辦錢法等事。
須得隔省實心任事之員随往查察。
庶免回護。
請将楊揆帶赴滇省。
一兩月後。
即令回川供職等語。
向來督撫于調任後請将此省官員帶往彼省。
久經饬禁。
蓋各省俱有屬員。
足資交辦事件。
何必将舊任官員帶赴新任。
使阖屬轉疑督撫。
另有信用私人。
遇事不肯出力。
而所帶之員。
又或因督撫相待稍優。
未免倚藉聲勢。
漸次專擅。
甚至通省官員。
不畏督撫。
而轉畏帶往之人。
此等流弊。
皆所不免。
雖福康安受恩深重。
且在封疆曆練有年。
自能留心查察。
秉公持正。
不至有此等弊端。
但亦不可不防其漸。
此事若他省督撫違例具奏。
朕必加之申饬。
今因福康安新調雲貴。
為整饬錢法等務起見。
姑從所請準其暫行帶往俟交辦之件。
一有頭緒。
應即饬令仍回川北本任。
福康安到雲南後。
于所屬中遴選委用。
何地無才。
亦自足供指臂之助也 ○以散秩大臣豐紳殷德、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癸酉。
谕、昨據福康安奏審拟桐梓縣奸民私鑄一案。
并将私鑄錢文進呈因命取戶工二局鑄存之錢送閱。
輪廓字畫。
糢糊不真。
不但不及康熙、雍正年間錢式。
并乾隆初年之不如。
所有十年以内、戶工二部管理錢法堂之侍郎、及監督等。
俱着查明按其在任年月久暫。
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奎舒、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額勒登保、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豁除浙江仁和場潮坍沙地、一千六百一十八畝有奇額賦。
○甲戌。
以散秩大臣晉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散秩大臣綿标、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刑部侍郎阿精阿、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威遠縣民王子建妻萬氏。
○乙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情實罪犯斬犯十六人絞犯十三人。
俱予勾。
○谕、前據勒保奏、在甘肅隆德縣地方。
拏獲邪教案犯劉松、究出該犯舊徒劉之協、籍隸安徽當經降旨令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