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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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為經理。
核實題報。
俾闾閻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費淳奏監臨場務一摺。
内稱富綱、因省城彈壓需員。
俟出闱之後。
再行馳赴新任等語。
所奏殊不明晰。
富綱早經自滇帶印起程。
前赴貴州。
為時已久。
乃費淳于此次摺内、始行奏及。
且聲叙牽混。
竟似費淳有馳赴新任之事。
尤屬眉目不清。
再各省秋成分數。
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
每屆該撫等應行具奏時。
亟欲披覽。
以慰廑注。
今費淳奏報收成。
自應列為首摺。
乃轉在辦理監臨。
照例奏摺之後。
實為不曉事體輕重。
費淳系護理巡撫。
本任又系藩司。
于具奏之摺。
何以不留心檢點若此。
着傳旨申饬。
嗣後陳奏事件。
務須酌量先後次第。
并将第一摺第二三摺。
繕寫黃簽黏貼封函之上。
以便次第披覽。
除令軍機大臣。
行知各直省督撫等遵照外。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羅國俊、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講劉镮之、為副考官。
○赈恤直隸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宛平、良鄉、涿州、通州、武清、寶坻、薊州、甯河、香河、灤州、昌黎、樂亭、清苑、滿城、安肅、新城、博野、望都、容城、蠡縣、雄縣、祁州、束鹿、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阜城、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故城、吳橋、東光、天津、青縣、靜海、滄州、津軍廳、正定、井陉、阜平、行唐、平山、晉州、無極、藁城、新樂、南和、平鄉、钜鹿、任縣、永年、邯鄲、成安、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河、磁州、大名、元城、南樂、豐潤、玉田、冀州、南宮、棗強、新河、武邑、衡水、趙州、隆平、甯晉、深州、武強、饒陽、安平、安州、曲陽、深澤九十二廳州縣。
本年水災貧民。
○戊辰。
谕、據恒瑞等奏、遵旨查勘将威豁爾等七卡。
移駐原處北界。
餘地請賞給瑪克素爾紮布、阿紮喇等遊牧等語。
威豁爾等七卡。
移駐原處北界。
既便于會哨。
于烏梁海等遊牧。
毫無關礙。
蒙古等亦有裨益。
着照恒瑞所請。
将餘地加恩賞給瑪克素爾紮布、阿紮喇等遊牧。
以示體恤衆蒙古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時逾霜降。
水落歸漕。
各工鞏固一摺。
前據蘇淩阿等奏秋汛安瀾、工程平穩等語。
業經明降谕旨。
将該督等交部議叙。
但本年東南兩河。
因夏秋雨水過多。
七月以後。
水勢長發。
較往年旺盛。
大河溜勢。
趨向靡常。
節經該督等督率所屬。
随時修護。
現在時逾霜降。
水落歸槽。
堤工穩固。
此皆仰賴河神默佑。
河流順軌安瀾。
實深敬感。
所有南河東河兩處。
着各發去藏香二十枝。
交蘭第錫、李奉翰、前詣河神廟内。
敬謹拈香祀謝。
以答靈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朕披閱廓爾喀紀略。
福康安自第哩朗古宗喀進兵。
收複濟嚨。
攻克熱索橋。
并由協布噜進攻東覺山梁等木城碉卡。
全行克複。
該處路徑險峻。
林深箐密。
福康安率領巴圖魯侍衛官兵等、于人迹不到之處。
攀援登陟。
連次克捷。
實為艱苦備嘗。
披覽之餘。
殊深眷念。
此時福康安自已由重慶前赴雲南。
時屆孟冬。
天氣漸寒。
特将上服黑狐大腿褂賞給。
俾資途中禦寒。
以示優眷。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肥鄉縣民趙擇成妻邬氏。
○己巳。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查明鄧州一帶并無劉文溥等各犯。
及雷音寺名目一摺。
内稱宋之清一犯。
為此案倡首興教之人。
供出興教傳徒。
而于宋顯功所供老教主。
系甘肅軍犯劉松、宋之清令李殿邦等、送銀赴甘等情節。
研究不吐。
現在提犯質對。
不敢遷就定案等語。
此案系甘肅軍犯劉松、首先倡教。
宋顯功所供之語。
竟屬不錯。
昨據勒保具奏、訊明劉松與劉之協商量将王雙喜兒、捏名牛八、僞稱明裔。
又指劉四兒、為彌勒佛轉世。
嗣劉之協徒弟宋之清、自立一教。
另拜南陽李三瞎子為師。
稱為真彌勒佛。
并指李三瞎子之子卯金刀、小名卯兒者。
将來必定大貴。
是劉松一犯。
實為此案教首。
其各省犯供互異之處。
及捏稱牛八之王雙喜兒、捏稱彌勒佛之劉四兒。
李三瞎子、并李三瞎子之子卯兒。
均已查訊确實。
别無劉卯其人。
實屬可信。
所有劉文溥、劉卯、李三等姓名。
系韓隴在川省供出。
若令韓隴質訊。
無難得實。
且所提祇有韓隴一犯。
解送尚易。
着福甯即行飛提該犯迅速至襄陽訊問。
或系該犯妄供。
或系各犯均有實在下落。
一經質訊。
自可不緻狡飾。
○又谕、刑部議駁湖南省劉方之放槍傷死劉良實一案。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細閱此案情節。
劉方之因劉良實拾石向擲。
即迎面舉槍。
是已有向人施放之勢。
乃供招内複稱衣袖碰落火繩。
将他中傷等語。
又似出于無心。
供情已屬兩歧。
且該犯如果僅止舉槍恐吓。
并非有心點放。
何由火發砂出。
緻有傷斃人命之事。
所供殊未确實。
該撫既将劉方之照故殺律問拟斬候。
又稱其無心碰落之供。
而定以有心殺人之罪。
辦理殊未允協。
姜晟系由刑部好司員擢任侍郎。
于刑名事件。
應屬素所谙習。
何以定拟失當若此。
姜晟着傳旨申饬。
并将刑部拟駁情節。
鈔寄閱看。
該撫即将劉方之一案。
再行悉心研鞫。
訊明确供以成信谳。
并将因何供拟不符之處。
明白回奏。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二
核實題報。
俾闾閻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費淳奏監臨場務一摺。
内稱富綱、因省城彈壓需員。
俟出闱之後。
再行馳赴新任等語。
所奏殊不明晰。
富綱早經自滇帶印起程。
前赴貴州。
為時已久。
乃費淳于此次摺内、始行奏及。
且聲叙牽混。
竟似費淳有馳赴新任之事。
尤屬眉目不清。
再各省秋成分數。
朕轸念民依。
無時或釋。
每屆該撫等應行具奏時。
亟欲披覽。
以慰廑注。
今費淳奏報收成。
自應列為首摺。
乃轉在辦理監臨。
照例奏摺之後。
實為不曉事體輕重。
費淳系護理巡撫。
本任又系藩司。
于具奏之摺。
何以不留心檢點若此。
着傳旨申饬。
嗣後陳奏事件。
務須酌量先後次第。
并将第一摺第二三摺。
繕寫黃簽黏貼封函之上。
以便次第披覽。
除令軍機大臣。
行知各直省督撫等遵照外。
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羅國俊、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講劉镮之、為副考官。
○赈恤直隸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宛平、良鄉、涿州、通州、武清、寶坻、薊州、甯河、香河、灤州、昌黎、樂亭、清苑、滿城、安肅、新城、博野、望都、容城、蠡縣、雄縣、祁州、束鹿、安州、高陽、新安、河間、獻縣、阜城、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故城、吳橋、東光、天津、青縣、靜海、滄州、津軍廳、正定、井陉、阜平、行唐、平山、晉州、無極、藁城、新樂、南和、平鄉、钜鹿、任縣、永年、邯鄲、成安、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河、磁州、大名、元城、南樂、豐潤、玉田、冀州、南宮、棗強、新河、武邑、衡水、趙州、隆平、甯晉、深州、武強、饒陽、安平、安州、曲陽、深澤九十二廳州縣。
本年水災貧民。
○戊辰。
谕、據恒瑞等奏、遵旨查勘将威豁爾等七卡。
移駐原處北界。
餘地請賞給瑪克素爾紮布、阿紮喇等遊牧等語。
威豁爾等七卡。
移駐原處北界。
既便于會哨。
于烏梁海等遊牧。
毫無關礙。
蒙古等亦有裨益。
着照恒瑞所請。
将餘地加恩賞給瑪克素爾紮布、阿紮喇等遊牧。
以示體恤衆蒙古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時逾霜降。
水落歸漕。
各工鞏固一摺。
前據蘇淩阿等奏秋汛安瀾、工程平穩等語。
業經明降谕旨。
将該督等交部議叙。
但本年東南兩河。
因夏秋雨水過多。
七月以後。
水勢長發。
較往年旺盛。
大河溜勢。
趨向靡常。
節經該督等督率所屬。
随時修護。
現在時逾霜降。
水落歸槽。
堤工穩固。
此皆仰賴河神默佑。
河流順軌安瀾。
實深敬感。
所有南河東河兩處。
着各發去藏香二十枝。
交蘭第錫、李奉翰、前詣河神廟内。
敬謹拈香祀謝。
以答靈庥。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朕披閱廓爾喀紀略。
福康安自第哩朗古宗喀進兵。
收複濟嚨。
攻克熱索橋。
并由協布噜進攻東覺山梁等木城碉卡。
全行克複。
該處路徑險峻。
林深箐密。
福康安率領巴圖魯侍衛官兵等、于人迹不到之處。
攀援登陟。
連次克捷。
實為艱苦備嘗。
披覽之餘。
殊深眷念。
此時福康安自已由重慶前赴雲南。
時屆孟冬。
天氣漸寒。
特将上服黑狐大腿褂賞給。
俾資途中禦寒。
以示優眷。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肥鄉縣民趙擇成妻邬氏。
○己巳。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查明鄧州一帶并無劉文溥等各犯。
及雷音寺名目一摺。
内稱宋之清一犯。
為此案倡首興教之人。
供出興教傳徒。
而于宋顯功所供老教主。
系甘肅軍犯劉松、宋之清令李殿邦等、送銀赴甘等情節。
研究不吐。
現在提犯質對。
不敢遷就定案等語。
此案系甘肅軍犯劉松、首先倡教。
宋顯功所供之語。
竟屬不錯。
昨據勒保具奏、訊明劉松與劉之協商量将王雙喜兒、捏名牛八、僞稱明裔。
又指劉四兒、為彌勒佛轉世。
嗣劉之協徒弟宋之清、自立一教。
另拜南陽李三瞎子為師。
稱為真彌勒佛。
并指李三瞎子之子卯金刀、小名卯兒者。
将來必定大貴。
是劉松一犯。
實為此案教首。
其各省犯供互異之處。
及捏稱牛八之王雙喜兒、捏稱彌勒佛之劉四兒。
李三瞎子、并李三瞎子之子卯兒。
均已查訊确實。
别無劉卯其人。
實屬可信。
所有劉文溥、劉卯、李三等姓名。
系韓隴在川省供出。
若令韓隴質訊。
無難得實。
且所提祇有韓隴一犯。
解送尚易。
着福甯即行飛提該犯迅速至襄陽訊問。
或系該犯妄供。
或系各犯均有實在下落。
一經質訊。
自可不緻狡飾。
○又谕、刑部議駁湖南省劉方之放槍傷死劉良實一案。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細閱此案情節。
劉方之因劉良實拾石向擲。
即迎面舉槍。
是已有向人施放之勢。
乃供招内複稱衣袖碰落火繩。
将他中傷等語。
又似出于無心。
供情已屬兩歧。
且該犯如果僅止舉槍恐吓。
并非有心點放。
何由火發砂出。
緻有傷斃人命之事。
所供殊未确實。
該撫既将劉方之照故殺律問拟斬候。
又稱其無心碰落之供。
而定以有心殺人之罪。
辦理殊未允協。
姜晟系由刑部好司員擢任侍郎。
于刑名事件。
應屬素所谙習。
何以定拟失當若此。
姜晟着傳旨申饬。
并将刑部拟駁情節。
鈔寄閱看。
該撫即将劉方之一案。
再行悉心研鞫。
訊明确供以成信谳。
并将因何供拟不符之處。
明白回奏。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