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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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補交代等語。
當即降旨傳谕全德。
将柴桢四次送浙銀兩。
系何日月。
令其據實覆奏矣。
茲據慶桂等面詢全德。
據稱十二月初三日。
鹽政衙門清書陳浩、告知柴桢有那移商人交納銀兩之事。
随查出參奏等語。
此項銀兩。
既經柴桢分作四次、着人送往浙江。
則其那移已非一日。
并非自十二月起。
何以直至十二月初三日。
經清書陳浩告知。
始行查辦若非該書吏禀知。
豈全德竟毫無聞見所司何事。
着傳谕全德、将柴桢所那銀兩。
起自何時。
于何日始行交清。
因何并無見聞。
即行參奏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隐匿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曰、穆和蔺奏、五十一年應完地丁。
奏銷清楚。
已于十二月十五日咨明戶部。
茲将承辦遲延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豫省應完地丁錢糧。
自應年清年款。
如逾限不完。
即當将地方官據實參處。
但河北河南。
亦應分别辦理。
大河以南。
連年收成豐稔。
百姓多有蓋藏。
所有應完錢糧。
自必争先輸納。
斷無拖欠之事。
若地丁等項。
未能逐年清完。
必系官吏等、從中那移侵蝕。
不可不嚴加查察。
随時參辦。
至河北三府屬。
地土硗瘠。
連年俱被災歉收。
雖五十六年分。
該處收成較好。
而上年又因旱成災。
積歉之區。
小民不無拮據。
即屢經降旨加恩蠲緩。
民氣究未能充裕如應完之項。
略有遲延。
該撫當詳晰查明。
如果實欠在民。
自應分别辦理。
請旨緩催。
此朕體恤災區。
有加無已。
穆和蔺不可不知此意。
又本日據慶桂等奏、訊據柴桢供出、前在浙江鹽道任内。
福崧曾向婪索金銀。
及派辦物件。
不發價銀。
通共用去銀十一萬五千餘兩等語。
此事前據全德奏到時。
朕以福崧、若非與柴桢通同染指。
何以肯代為隐匿不奏。
今果不出朕之所料。
汝侄竟至如此。
可恨可愧。
現據慶桂等、将柴桢帶往浙省質審。
無難水落石出。
所有慶桂等奏摺。
并柴桢供詞。
俱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庚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浙江鹽務。
向系巡撫兼管。
遇有出納之事。
無人稽察。
巡撫得以任意動支。
易緻滋弊。
嗣後應将杭州織造。
改為鹽政。
兼管織造事務。
其鹽道本無分巡地方之責。
着改為運司。
巡撫既不兼管鹽務。
則鹽政運使。
于錢糧出入。
如有侵那等弊。
該撫即可随時糾察。
據實劾參。
該省織造、現改鹽政。
所有南北二關稅務。
難以兼顧。
着歸巡撫管理。
呼應較靈。
全德于柴桢那移課銀一事。
雖經參奏。
但柴桢所那銀兩。
訊系分作四次、運往浙省。
已非一日。
全德并不及早查參。
若非該書吏陳浩禀知。
伊竟全無聞見。
亦難辭咎。
全德、着降為郎中職銜。
調補浙江鹽政。
兼管織造事務。
此時浙省鹽務。
正當清厘整饬。
另立章程。
全德接奉此旨。
即馳赴杭州任事。
其兩淮鹽政。
着穆騰額調補。
穆騰額未到之先。
着奇豐額。
暫行兼署。
如奇豐額已回蘇州。
即着速赴揚州。
兼署鹽政事務。
穆騰額接奉此旨。
亦不必來京請訓。
兩淮課額。
雖比長蘆較多。
而辦理鹾運事宜則一。
穆騰額即先将天津鹽政事務。
交運司護理。
迅速前赴新任。
妥協經理。
毋負委任所有長蘆鹽政。
着徵瑞補授。
徵瑞現署江甯織造。
其長蘆鹽政事務。
着巴甯阿速往接署。
徵瑞俟同德百日服滿後。
前抵江甯即行交卸織造事務。
速赴長蘆新任。
亦不必請訓。
至基厚之父西甯。
年逾九十基厚在外久缺定省。
着回京、仍以内務府員外用。
俾得就近侍養以示體恤 ○又谕曰、哈當阿等奏、拏獲偷渡兩起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台灣偷渡之弊。
曆經設立章程。
嚴拏禁止乃吳好等仍敢攬客私渡自應嚴辦示懲則每年所奏無私渡者。
皆虛語矣。
着該督撫查參。
明白回奏哈當阿、楊廷理皆督饬所屬上緊查拏就獲尚屬認真。
着交部議叙。
其澳甲兵役能留心盤诘。
拏獲多人亦屬出力。
着哈當阿等查明酌加獎賞以示鼓勵。
○又谕、據哈當阿等奏澎湖水兵。
自台領駕哨船回營。
在洋擊碎一摺内稱、澎湖右營綏字十八号哨船一隻。
赴台領駕于九月十七日。
在洋突遇狂風船身擊碎除撈救得生外。
尚有百總薛興、及兵丁陳祿生等十八名不知下落等語。
澎湖兵丁。
赴台領駕哨船猝遇暴風沖礁擊碎在船人衆。
漂流洋面。
幸遇撈救得生。
殊堪憫恻。
着該提督等、查明。
并撈救之人。
皆加酌賞。
其漂流無蹤之百總薛興等十八名。
如果淹斃。
并着查明咨部。
照傷亡例議恤。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鹽課改歸地丁。
所有鹽運使一缺。
早經裁汰。
該運使季學錦、自應交代完竣。
即行來京候補。
乃遲至一年之久。
尚未進京。
殊不可解。
豈該員經手錢糧事件。
尚有未清。
或戀山西、而不思另補耶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員因何遲延逗留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催其來京。
尋奏、季學錦經手錢糧事件。
須交移駐運城之河東道和明接辦。
和明現署藩臬兩篆應俟新藩臬抵晉。
令和明回運城交代。
催季學錦赴京得旨、究屬戀棧也 ○以四川提督觀成、為成都将軍川北鎮總兵彭承堯、為四川提督。
調福建福甯鎮總兵朱射鬥、為川北鎮總兵。
○辛醜。
祈谷于上帝上親詣行禮。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以廣西新太協副将烏蘭保、為福建福甯鎮總兵。
○壬寅。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霍罕伯克那爾巴
填補交代等語。
當即降旨傳谕全德。
将柴桢四次送浙銀兩。
系何日月。
令其據實覆奏矣。
茲據慶桂等面詢全德。
據稱十二月初三日。
鹽政衙門清書陳浩、告知柴桢有那移商人交納銀兩之事。
随查出參奏等語。
此項銀兩。
既經柴桢分作四次、着人送往浙江。
則其那移已非一日。
并非自十二月起。
何以直至十二月初三日。
經清書陳浩告知。
始行查辦若非該書吏禀知。
豈全德竟毫無聞見所司何事。
着傳谕全德、将柴桢所那銀兩。
起自何時。
于何日始行交清。
因何并無見聞。
即行參奏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隐匿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曰、穆和蔺奏、五十一年應完地丁。
奏銷清楚。
已于十二月十五日咨明戶部。
茲将承辦遲延職名。
送部議處等語。
豫省應完地丁錢糧。
自應年清年款。
如逾限不完。
即當将地方官據實參處。
但河北河南。
亦應分别辦理。
大河以南。
連年收成豐稔。
百姓多有蓋藏。
所有應完錢糧。
自必争先輸納。
斷無拖欠之事。
若地丁等項。
未能逐年清完。
必系官吏等、從中那移侵蝕。
不可不嚴加查察。
随時參辦。
至河北三府屬。
地土硗瘠。
連年俱被災歉收。
雖五十六年分。
該處收成較好。
而上年又因旱成災。
積歉之區。
小民不無拮據。
即屢經降旨加恩蠲緩。
民氣究未能充裕如應完之項。
略有遲延。
該撫當詳晰查明。
如果實欠在民。
自應分别辦理。
請旨緩催。
此朕體恤災區。
有加無已。
穆和蔺不可不知此意。
又本日據慶桂等奏、訊據柴桢供出、前在浙江鹽道任内。
福崧曾向婪索金銀。
及派辦物件。
不發價銀。
通共用去銀十一萬五千餘兩等語。
此事前據全德奏到時。
朕以福崧、若非與柴桢通同染指。
何以肯代為隐匿不奏。
今果不出朕之所料。
汝侄竟至如此。
可恨可愧。
現據慶桂等、将柴桢帶往浙省質審。
無難水落石出。
所有慶桂等奏摺。
并柴桢供詞。
俱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庚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浙江鹽務。
向系巡撫兼管。
遇有出納之事。
無人稽察。
巡撫得以任意動支。
易緻滋弊。
嗣後應将杭州織造。
改為鹽政。
兼管織造事務。
其鹽道本無分巡地方之責。
着改為運司。
巡撫既不兼管鹽務。
則鹽政運使。
于錢糧出入。
如有侵那等弊。
該撫即可随時糾察。
據實劾參。
該省織造、現改鹽政。
所有南北二關稅務。
難以兼顧。
着歸巡撫管理。
呼應較靈。
全德于柴桢那移課銀一事。
雖經參奏。
但柴桢所那銀兩。
訊系分作四次、運往浙省。
已非一日。
全德并不及早查參。
若非該書吏陳浩禀知。
伊竟全無聞見。
亦難辭咎。
全德、着降為郎中職銜。
調補浙江鹽政。
兼管織造事務。
此時浙省鹽務。
正當清厘整饬。
另立章程。
全德接奉此旨。
即馳赴杭州任事。
其兩淮鹽政。
着穆騰額調補。
穆騰額未到之先。
着奇豐額。
暫行兼署。
如奇豐額已回蘇州。
即着速赴揚州。
兼署鹽政事務。
穆騰額接奉此旨。
亦不必來京請訓。
兩淮課額。
雖比長蘆較多。
而辦理鹾運事宜則一。
穆騰額即先将天津鹽政事務。
交運司護理。
迅速前赴新任。
妥協經理。
毋負委任所有長蘆鹽政。
着徵瑞補授。
徵瑞現署江甯織造。
其長蘆鹽政事務。
着巴甯阿速往接署。
徵瑞俟同德百日服滿後。
前抵江甯即行交卸織造事務。
速赴長蘆新任。
亦不必請訓。
至基厚之父西甯。
年逾九十基厚在外久缺定省。
着回京、仍以内務府員外用。
俾得就近侍養以示體恤 ○又谕曰、哈當阿等奏、拏獲偷渡兩起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台灣偷渡之弊。
曆經設立章程。
嚴拏禁止乃吳好等仍敢攬客私渡自應嚴辦示懲則每年所奏無私渡者。
皆虛語矣。
着該督撫查參。
明白回奏哈當阿、楊廷理皆督饬所屬上緊查拏就獲尚屬認真。
着交部議叙。
其澳甲兵役能留心盤诘。
拏獲多人亦屬出力。
着哈當阿等查明酌加獎賞以示鼓勵。
○又谕、據哈當阿等奏澎湖水兵。
自台領駕哨船回營。
在洋擊碎一摺内稱、澎湖右營綏字十八号哨船一隻。
赴台領駕于九月十七日。
在洋突遇狂風船身擊碎除撈救得生外。
尚有百總薛興、及兵丁陳祿生等十八名不知下落等語。
澎湖兵丁。
赴台領駕哨船猝遇暴風沖礁擊碎在船人衆。
漂流洋面。
幸遇撈救得生。
殊堪憫恻。
着該提督等、查明。
并撈救之人。
皆加酌賞。
其漂流無蹤之百總薛興等十八名。
如果淹斃。
并着查明咨部。
照傷亡例議恤。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鹽課改歸地丁。
所有鹽運使一缺。
早經裁汰。
該運使季學錦、自應交代完竣。
即行來京候補。
乃遲至一年之久。
尚未進京。
殊不可解。
豈該員經手錢糧事件。
尚有未清。
或戀山西、而不思另補耶着傳谕蔣兆奎、即将該員因何遲延逗留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催其來京。
尋奏、季學錦經手錢糧事件。
須交移駐運城之河東道和明接辦。
和明現署藩臬兩篆應俟新藩臬抵晉。
令和明回運城交代。
催季學錦赴京得旨、究屬戀棧也 ○以四川提督觀成、為成都将軍川北鎮總兵彭承堯、為四川提督。
調福建福甯鎮總兵朱射鬥、為川北鎮總兵。
○辛醜。
祈谷于上帝上親詣行禮。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以廣西新太協副将烏蘭保、為福建福甯鎮總兵。
○壬寅。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霍罕伯克那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