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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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務革從前陋習。
不得稍事彌縫。
今既專派阿精阿等、經理其事。
遂為伊等責成。
所有帶兵大小各員。
及兵丁等、經過事宜。
祇須将車輛馬匹廪給等事。
照例豫備。
俾到站得以迅速行走。
毋稍缺乏。
緻令守候需時。
如帶兵官員、及兵丁等、有騷擾驿站之事。
阿精阿等、身任藩臬。
俱有奏事之責。
即應據實參奏。
朕必加海蘭察等以應得之罪。
倘阿精阿等意存交接之私。
仍蹈前轍。
一經發覺。
必将阿精阿等一并治罪。
至直隸向來辦理官員經過差務。
較為熟習。
尚不緻過于周旋酬應。
但直隸為出京首站。
各該員辦理差務一切事宜。
惟視直隸所辦章程。
以為準式。
阿精阿、尤當凜遵谕旨。
不得稍徇私情。
庶可為各省取法。
如有違玩。
亦必先治阿精阿之罪。
以為炯鑒也。
○又谕曰、此次廓爾喀在後藏滋擾。
由鄂輝前此辦理不能妥協。
以緻複滋事端。
現在鄂輝帶領官兵前往剿辦。
在路行走。
既不能迅速。
稽遲贻誤。
且一切剿辦機宜。
亦不能運籌調度。
将來事竣後。
鄂輝自有應得之咎。
不便令其回四川總督之任。
此時該省督篆、有孫士毅在彼署理。
軍需糧饷等項。
籌辦均極周詳。
但孫士毅年過七旬。
且漢大臣中辦理部務。
亦尚需人。
将來軍務告蒇後。
當仍令回京供職。
因思惠齡自調任山東以來。
辦理地方事務。
尚屬穩妥。
且向在軍機處司員行走。
又系納延泰之子。
衛藏情形。
素所知悉。
若令前往該處。
随同福康安經理。
将衛藏一切事宜。
講求熟悉。
将來事定後。
畀以四川總督之任。
于照料衛藏。
辦理地方。
可期得力。
着傳谕惠齡、即将山東巡撫、印篆、交與江蘭暫行護理。
伊即來京陛見。
候朕面加訓示。
詳悉指授。
再行由驿前往。
○戊寅。
上禦懋勤殿、勾到直隸上年停勾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絞犯十八人。
餘九十四人、予勾。
○谕、據鑲黃旗蒙古都統奏、請将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之原任總兵官富祿、本身之騎都尉。
即行革去。
不準承襲。
又将伊世管佐領、或作為公中佐領。
或令别支承襲之處請旨等語。
富祿系旗下世仆。
且膺總兵大員之任。
現今正值藏内用兵之際。
因伊未請前往效力。
是以将伊發往伊犁。
尚無大罪。
且伊承襲之世職、及佐領、皆自伊祖所贻。
今富祿所犯之罪。
實與伊祖無涉其世職及佐領等官。
自當照例辦理承襲。
乃據該旗奏、請将富祿之騎都尉。
不準承襲。
及世管佐領。
亦作為公中佐領。
殊屬過當。
着将該旗都統、嚴行申饬外。
其富祿之世職、及世管佐領等官。
仍照例揀選人員承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保泰奏、廓爾喀地方。
有紅帽喇嘛沙瑪爾巴呼圖克圖。
系仲巴呼圖克圖之弟。
訪聞伊弟兄彼此相仇。
此次賊匪至藏侵擾。
即系沙瑪爾巴陷害伊兄之意等語。
沙瑪爾巴、與仲巴呼圖克圖、何以兄弟竟若仇讐。
此語究系得自何人。
總未據保泰奏明此事殊有關系。
沙瑪爾巴、與伊兄仲巴、舊有仇隙。
竟敢勾引廓爾喀、滋擾後藏。
以洩私忿。
甚為可惡。
而撒迦廟内喇嘛等、前次向賊匪投遞哈達者。
亦系紅帽喇嘛、顯有與沙瑪爾巴彼此勾通情弊。
或竟系沙瑪爾巴等、欲衰黃教以興紅教。
故勾結廓爾喀賊匪前來滋擾。
亦未可定。
福康安到藏後。
務将沙瑪爾巴與仲巴何以彼此成仇。
及紅帽喇嘛果否欲衰黃教之處。
密訪嚴查。
相機辦理。
又上次巴忠到藏辦理廓爾喀一事。
因沙瑪爾巴欲來相見。
曾賞朝珠緞匹等物。
彼時沙瑪爾巴并未來藏。
巴忠亦未與見面。
所有賞給物件。
雖前據巴忠奏稱、業經差人送給。
但沙瑪爾巴曾否領收。
究無确據。
或巴忠于此事另有情弊。
故爾輕生自盡。
并着福康安、一并确查具奏。
○己卯。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審拟白河縣監禁軍犯陳應照、毆斃同監絞犯李得發一摺。
此案陳應照、系原犯絞罪減流脫逃改軍之犯。
複在監逞兇。
毆斃人命。
實屬怙惡不悛。
該撫将陳應照問拟絞決。
尚屬照例辦理。
但摺内所訊起釁緣由。
據提牢等供稱、陳應照、因與李得發、争吃肉塊。
互相嚷罵。
陳應照即用手帶鐵金□靠。
将李得發毆斃一節。
此語殊不可信各處監禁人犯。
每日不過例給囚糧。
斷無官為給肉。
在官犯覊禁囹圄。
或尚有餘赀。
得營口腹栖止之事。
若此等逃流被拏拘禁之犯。
皆系窮民。
安得帶有錢文。
私買肉食。
至管獄吏卒。
于應給囚糧。
尚不免從中克扣。
豈有買肉給囚之理。
今所稱陳應照、與李得發、争肉起釁。
必非實在情節。
否則即系該縣監獄、平日漫無管束。
一任監犯等家屬來往。
私給錢文。
買肉共食。
禁子于中取利。
緻有彼此争毆斃命之案。
該撫于此事問拟罪名。
雖無錯誤。
但所取供詞。
殊非實情。
秦承恩、何以輕信屬員詳報之詞。
漫不加察。
率行入奏。
着傳旨申饬。
并着将指出情節、查明據實覆奏。
○庚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本年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七人。
餘九十一人、予勾。
○谕曰、福康安、前因灑帶木植一案。
曾罰公俸十年。
尚有未經扣完銀六千餘兩。
現令前往西藏剿辦廓爾喀滋擾後藏一事。
需費較繁。
所有前罰公俸。
除交納外。
餘着加恩寬免。
以示體恤。
○又谕、據索喜奏稱、将将軍印務。
暫交副都統德清阿署理。
索喜前往畋獵等語。
向來将軍等、若遇出行事件。
其印務自應交副都統署理。
至副都統等署理印務時。
遇有公差。
豈可又轉交與相等。
之副都統耶。
此竟視副都統為伊之屬下矣。
且現行畋獵處所。
即伊屬内之地。
嗣後署理将軍印務之副都統等。
凡遇畋獵事件。
不必似此轉交副都統署理。
即攜帶印信。
随行辦理事務。
○以順天府府尹汪承霈、為左副都禦史。
太仆寺卿世魁、光祿寺卿蔣曰綸、為太常寺卿。
通政司副使豐盛阿、為光祿寺卿。
○辛巳。
谕、上次廓爾喀、因鹽稅細務。
與唐古忒人等。
彼此争執。
鄂輝、成德、同巴忠、前往該處查辦。
并未能剖斷明确。
一切皆聽巴忠謬為辦理。
以緻複滋事端。
茲巴忠畏罪自戕。
伊二人本有應得之咎。
經朕格外加恩。
不即問罪。
仍令帶兵赴藏。
立功自贖。
鄂輝
不得稍事彌縫。
今既專派阿精阿等、經理其事。
遂為伊等責成。
所有帶兵大小各員。
及兵丁等、經過事宜。
祇須将車輛馬匹廪給等事。
照例豫備。
俾到站得以迅速行走。
毋稍缺乏。
緻令守候需時。
如帶兵官員、及兵丁等、有騷擾驿站之事。
阿精阿等、身任藩臬。
俱有奏事之責。
即應據實參奏。
朕必加海蘭察等以應得之罪。
倘阿精阿等意存交接之私。
仍蹈前轍。
一經發覺。
必将阿精阿等一并治罪。
至直隸向來辦理官員經過差務。
較為熟習。
尚不緻過于周旋酬應。
但直隸為出京首站。
各該員辦理差務一切事宜。
惟視直隸所辦章程。
以為準式。
阿精阿、尤當凜遵谕旨。
不得稍徇私情。
庶可為各省取法。
如有違玩。
亦必先治阿精阿之罪。
以為炯鑒也。
○又谕曰、此次廓爾喀在後藏滋擾。
由鄂輝前此辦理不能妥協。
以緻複滋事端。
現在鄂輝帶領官兵前往剿辦。
在路行走。
既不能迅速。
稽遲贻誤。
且一切剿辦機宜。
亦不能運籌調度。
将來事竣後。
鄂輝自有應得之咎。
不便令其回四川總督之任。
此時該省督篆、有孫士毅在彼署理。
軍需糧饷等項。
籌辦均極周詳。
但孫士毅年過七旬。
且漢大臣中辦理部務。
亦尚需人。
将來軍務告蒇後。
當仍令回京供職。
因思惠齡自調任山東以來。
辦理地方事務。
尚屬穩妥。
且向在軍機處司員行走。
又系納延泰之子。
衛藏情形。
素所知悉。
若令前往該處。
随同福康安經理。
将衛藏一切事宜。
講求熟悉。
将來事定後。
畀以四川總督之任。
于照料衛藏。
辦理地方。
可期得力。
着傳谕惠齡、即将山東巡撫、印篆、交與江蘭暫行護理。
伊即來京陛見。
候朕面加訓示。
詳悉指授。
再行由驿前往。
○戊寅。
上禦懋勤殿、勾到直隸上年停勾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絞犯十八人。
餘九十四人、予勾。
○谕、據鑲黃旗蒙古都統奏、請将發往伊犁效力贖罪之原任總兵官富祿、本身之騎都尉。
即行革去。
不準承襲。
又将伊世管佐領、或作為公中佐領。
或令别支承襲之處請旨等語。
富祿系旗下世仆。
且膺總兵大員之任。
現今正值藏内用兵之際。
因伊未請前往效力。
是以将伊發往伊犁。
尚無大罪。
且伊承襲之世職、及佐領、皆自伊祖所贻。
今富祿所犯之罪。
實與伊祖無涉其世職及佐領等官。
自當照例辦理承襲。
乃據該旗奏、請将富祿之騎都尉。
不準承襲。
及世管佐領。
亦作為公中佐領。
殊屬過當。
着将該旗都統、嚴行申饬外。
其富祿之世職、及世管佐領等官。
仍照例揀選人員承襲。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保泰奏、廓爾喀地方。
有紅帽喇嘛沙瑪爾巴呼圖克圖。
系仲巴呼圖克圖之弟。
訪聞伊弟兄彼此相仇。
此次賊匪至藏侵擾。
即系沙瑪爾巴陷害伊兄之意等語。
沙瑪爾巴、與仲巴呼圖克圖、何以兄弟竟若仇讐。
此語究系得自何人。
總未據保泰奏明此事殊有關系。
沙瑪爾巴、與伊兄仲巴、舊有仇隙。
竟敢勾引廓爾喀、滋擾後藏。
以洩私忿。
甚為可惡。
而撒迦廟内喇嘛等、前次向賊匪投遞哈達者。
亦系紅帽喇嘛、顯有與沙瑪爾巴彼此勾通情弊。
或竟系沙瑪爾巴等、欲衰黃教以興紅教。
故勾結廓爾喀賊匪前來滋擾。
亦未可定。
福康安到藏後。
務将沙瑪爾巴與仲巴何以彼此成仇。
及紅帽喇嘛果否欲衰黃教之處。
密訪嚴查。
相機辦理。
又上次巴忠到藏辦理廓爾喀一事。
因沙瑪爾巴欲來相見。
曾賞朝珠緞匹等物。
彼時沙瑪爾巴并未來藏。
巴忠亦未與見面。
所有賞給物件。
雖前據巴忠奏稱、業經差人送給。
但沙瑪爾巴曾否領收。
究無确據。
或巴忠于此事另有情弊。
故爾輕生自盡。
并着福康安、一并确查具奏。
○己卯。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審拟白河縣監禁軍犯陳應照、毆斃同監絞犯李得發一摺。
此案陳應照、系原犯絞罪減流脫逃改軍之犯。
複在監逞兇。
毆斃人命。
實屬怙惡不悛。
該撫将陳應照問拟絞決。
尚屬照例辦理。
但摺内所訊起釁緣由。
據提牢等供稱、陳應照、因與李得發、争吃肉塊。
互相嚷罵。
陳應照即用手帶鐵金□靠。
将李得發毆斃一節。
此語殊不可信各處監禁人犯。
每日不過例給囚糧。
斷無官為給肉。
在官犯覊禁囹圄。
或尚有餘赀。
得營口腹栖止之事。
若此等逃流被拏拘禁之犯。
皆系窮民。
安得帶有錢文。
私買肉食。
至管獄吏卒。
于應給囚糧。
尚不免從中克扣。
豈有買肉給囚之理。
今所稱陳應照、與李得發、争肉起釁。
必非實在情節。
否則即系該縣監獄、平日漫無管束。
一任監犯等家屬來往。
私給錢文。
買肉共食。
禁子于中取利。
緻有彼此争毆斃命之案。
該撫于此事問拟罪名。
雖無錯誤。
但所取供詞。
殊非實情。
秦承恩、何以輕信屬員詳報之詞。
漫不加察。
率行入奏。
着傳旨申饬。
并着将指出情節、查明據實覆奏。
○庚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本年情實罪犯。
停決絞犯七人。
餘九十一人、予勾。
○谕曰、福康安、前因灑帶木植一案。
曾罰公俸十年。
尚有未經扣完銀六千餘兩。
現令前往西藏剿辦廓爾喀滋擾後藏一事。
需費較繁。
所有前罰公俸。
除交納外。
餘着加恩寬免。
以示體恤。
○又谕、據索喜奏稱、将将軍印務。
暫交副都統德清阿署理。
索喜前往畋獵等語。
向來将軍等、若遇出行事件。
其印務自應交副都統署理。
至副都統等署理印務時。
遇有公差。
豈可又轉交與相等。
之副都統耶。
此竟視副都統為伊之屬下矣。
且現行畋獵處所。
即伊屬内之地。
嗣後署理将軍印務之副都統等。
凡遇畋獵事件。
不必似此轉交副都統署理。
即攜帶印信。
随行辦理事務。
○以順天府府尹汪承霈、為左副都禦史。
太仆寺卿世魁、光祿寺卿蔣曰綸、為太常寺卿。
通政司副使豐盛阿、為光祿寺卿。
○辛巳。
谕、上次廓爾喀、因鹽稅細務。
與唐古忒人等。
彼此争執。
鄂輝、成德、同巴忠、前往該處查辦。
并未能剖斷明确。
一切皆聽巴忠謬為辦理。
以緻複滋事端。
茲巴忠畏罪自戕。
伊二人本有應得之咎。
經朕格外加恩。
不即問罪。
仍令帶兵赴藏。
立功自贖。
鄂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