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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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何時可以抵京之處。
迅速奏聞。
尋奏、堪布等于六月二十八日。
始自前藏起身。
約十月中旬過成都。
十二月初旬抵京。
得旨、覽。
○又谕曰、福康安奏、廣東雷瓊鎮總兵員缺緊要。
現在閩粵水師副将内、實無堪勝總兵之人。
請旨簡放等語。
已另降谕旨、令該督簡員調補。
所遺員缺。
将浙江候補水師總兵陳莊補授矣。
前據伍拉納奏、保舉堪勝總兵之馬龍、福蘭泰、二員。
俱系閩省副将。
乃今據福康安稱、閩省并無堪勝總兵之員。
福康安于閩省營伍情形。
較為熟悉。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馬龍、福蘭泰、究竟是否能勝任總兵之處。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又谕、據福崧等奏、阿奇木伯克阿克伯克、懇請明年來京叩祝萬壽。
明亮亦奏伊斯堪達爾、明年來京叩祝。
伊等俱系葉爾羌大伯克。
彼處事務緊要。
不可二人同來。
着傳谕明亮、于二人内、酌量地方情形。
令一人前來。
○吏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福建漳州府。
設有南勝海防同知。
石碼糧捕通判。
查南勝近山。
石碼臨海。
水陸形勢迥異。
名實未免不符。
請改為南勝糧捕同知。
石碼海防通判。
嗣後陸路失事。
開參同知。
水路失事。
開參通判。
又泉州府馬家港通判所屬之劉五店。
直達外洋。
易滋奸宄。
請添設巡檢一員移駐。
查莆田縣大洋地方。
民俗淳樸。
堪以歸并就近之淩厝巡檢管理。
所有大洋巡檢請裁、移駐劉五店。
隸馬家港通判管轄。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己醜。
谕、本日刑部進呈陝西秋審黃冊。
内該撫原定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六起。
朕詳加披閱。
一系快役雷世興、将在街讨乞之熊錦、妄拏疊砍緻斃。
一系于文科、與無服族弟口角。
将于文法并伊父于紅德、用刀紮戳。
一死一傷。
一系黃位講、圖财強搶陳氏、緻令自盡。
一系流犯王老兒、在配刃斃許登樞。
一系王玉江、以并不幹己之事。
聽從王有奇糾約。
将馮斌攢毆斃命。
一系葉詠紅、與杜氏通奸。
因張有道亦同杜氏奸宿。
将葉詠紅所遺之衣穿去。
該犯向讨。
被張有道辱詈撲扭。
張有道業經倒地。
該犯辄用柴疊毆殒命。
傷多且重。
核其情節。
均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俱是。
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斟酌。
以期允當。
乃巴延三率行拟題。
失出至六案之多。
而臬司為刑名總彙。
恩明所司何事。
于罪無可貸人犯。
寬縱若此。
其何以明罰敕法。
巴延三、恩明、均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朕閱刑部進呈甘肅省秋審冊。
内由緩改實者二起。
雖不似陝西六起之多。
但核其情節。
李仲統與李田氏之夫。
系同祖弟兄。
因伊弟砍伐地内樹枝。
田氏阻攩詈罵。
牽及伊父。
該犯趨至責問。
田氏揪衣碰頭不放。
該犯用小刀紮傷其右腿等處殒命。
刃斃徒手婦人。
即應問拟情實。
或系因該犯一時情急。
尚在可實可緩之間。
不為大錯。
至藍貴寶、串通回子偷販私玉。
至一百餘觔之多。
違禁藐法。
即與竊盜滿貫無異。
該督何以拟入緩決。
殊為寬縱。
且該督于私販大黃、與偷買玉石兩種人犯。
每意存姑息。
不知此等匪徒。
一系交通外國。
一系盜賣官物。
情節均屬可惡。
該督不思嚴加懲創。
轉為有意存寬。
實不可解。
勒保、着傳旨申饬。
○又谕、昨閱廣西省秋審冊内。
刑部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共有三起。
核其情節。
如唐氏、鐘毓成、尚在可緩可實之間。
至船戶陳國漢、因客民古功烈、乘坐伊船。
該犯見其行李沉重。
起意圖财害命。
乘古功烈睡熟。
潛入中艙。
摸取古功烈枕邊之劍。
因黑暗向摸頭顱。
古功烈驚覺喊叫。
該犯随用劍砍傷其月□合膊。
又因奪劍劃傷左右手指。
雖古功烈驚覺喊叫、未緻殒命。
而陳國漢圖财謀害。
摸劍向砍。
且傷其月□合膊手指等處。
已有緻死之心。
向來圖财害命。
已死者定拟斬決。
今古功烈傷而未死。
亦當入于情實辦理。
該撫何得定拟緩決。
殊覺失之寬縱。
孫永清、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議覆、倉場侍郎蘇淩阿等奏稱、奉天錦縣、甯遠、廣甯、義州、四州縣。
額運黑豆四萬二千餘石。
向系分起由海運至天津起撥、赴通運京收貯。
今初次黑豆海船。
已全數進口。
抵津後即須起撥。
現在挑浚通惠河。
勢不能由閘河轉運進京。
請将運到黑豆三萬五千餘石。
就近收貯通倉。
于明歲春季八旗及漢俸應領粟米項下、盡數抵給。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庚寅。
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台灣淡水同知所轄之新莊巡檢。
該處地廣人稠。
巡檢難資佐理。
又台灣縣所轄之羅漢門縣丞。
該處民戶無多。
祇須設一巡檢。
足以彈壓。
請将新莊巡檢。
改為新莊縣丞。
仍歸淡水同知管轄。
羅漢門縣丞。
改為羅漢門巡檢。
仍歸台灣縣管轄。
該縣丞、巡檢、各有原建衙署。
額編養廉。
及書役俸工。
祗須互為改駐支撥。
無庸議增。
應如所請。
從之。
○豁免雲南運員遭風沉溺銅六萬七千二百一十斤。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丙申皆如之。
○辛卯。
迅速奏聞。
尋奏、堪布等于六月二十八日。
始自前藏起身。
約十月中旬過成都。
十二月初旬抵京。
得旨、覽。
○又谕曰、福康安奏、廣東雷瓊鎮總兵員缺緊要。
現在閩粵水師副将内、實無堪勝總兵之人。
請旨簡放等語。
已另降谕旨、令該督簡員調補。
所遺員缺。
将浙江候補水師總兵陳莊補授矣。
前據伍拉納奏、保舉堪勝總兵之馬龍、福蘭泰、二員。
俱系閩省副将。
乃今據福康安稱、閩省并無堪勝總兵之員。
福康安于閩省營伍情形。
較為熟悉。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馬龍、福蘭泰、究竟是否能勝任總兵之處。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又谕、據福崧等奏、阿奇木伯克阿克伯克、懇請明年來京叩祝萬壽。
明亮亦奏伊斯堪達爾、明年來京叩祝。
伊等俱系葉爾羌大伯克。
彼處事務緊要。
不可二人同來。
着傳谕明亮、于二人内、酌量地方情形。
令一人前來。
○吏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福建漳州府。
設有南勝海防同知。
石碼糧捕通判。
查南勝近山。
石碼臨海。
水陸形勢迥異。
名實未免不符。
請改為南勝糧捕同知。
石碼海防通判。
嗣後陸路失事。
開參同知。
水路失事。
開參通判。
又泉州府馬家港通判所屬之劉五店。
直達外洋。
易滋奸宄。
請添設巡檢一員移駐。
查莆田縣大洋地方。
民俗淳樸。
堪以歸并就近之淩厝巡檢管理。
所有大洋巡檢請裁、移駐劉五店。
隸馬家港通判管轄。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己醜。
谕、本日刑部進呈陝西秋審黃冊。
内該撫原定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
共有六起。
朕詳加披閱。
一系快役雷世興、将在街讨乞之熊錦、妄拏疊砍緻斃。
一系于文科、與無服族弟口角。
将于文法并伊父于紅德、用刀紮戳。
一死一傷。
一系黃位講、圖财強搶陳氏、緻令自盡。
一系流犯王老兒、在配刃斃許登樞。
一系王玉江、以并不幹己之事。
聽從王有奇糾約。
将馮斌攢毆斃命。
一系葉詠紅、與杜氏通奸。
因張有道亦同杜氏奸宿。
将葉詠紅所遺之衣穿去。
該犯向讨。
被張有道辱詈撲扭。
張有道業經倒地。
該犯辄用柴疊毆殒命。
傷多且重。
核其情節。
均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俱是。
秋谳大典。
自應悉心斟酌。
以期允當。
乃巴延三率行拟題。
失出至六案之多。
而臬司為刑名總彙。
恩明所司何事。
于罪無可貸人犯。
寬縱若此。
其何以明罰敕法。
巴延三、恩明、均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朕閱刑部進呈甘肅省秋審冊。
内由緩改實者二起。
雖不似陝西六起之多。
但核其情節。
李仲統與李田氏之夫。
系同祖弟兄。
因伊弟砍伐地内樹枝。
田氏阻攩詈罵。
牽及伊父。
該犯趨至責問。
田氏揪衣碰頭不放。
該犯用小刀紮傷其右腿等處殒命。
刃斃徒手婦人。
即應問拟情實。
或系因該犯一時情急。
尚在可實可緩之間。
不為大錯。
至藍貴寶、串通回子偷販私玉。
至一百餘觔之多。
違禁藐法。
即與竊盜滿貫無異。
該督何以拟入緩決。
殊為寬縱。
且該督于私販大黃、與偷買玉石兩種人犯。
每意存姑息。
不知此等匪徒。
一系交通外國。
一系盜賣官物。
情節均屬可惡。
該督不思嚴加懲創。
轉為有意存寬。
實不可解。
勒保、着傳旨申饬。
○又谕、昨閱廣西省秋審冊内。
刑部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共有三起。
核其情節。
如唐氏、鐘毓成、尚在可緩可實之間。
至船戶陳國漢、因客民古功烈、乘坐伊船。
該犯見其行李沉重。
起意圖财害命。
乘古功烈睡熟。
潛入中艙。
摸取古功烈枕邊之劍。
因黑暗向摸頭顱。
古功烈驚覺喊叫。
該犯随用劍砍傷其月□合膊。
又因奪劍劃傷左右手指。
雖古功烈驚覺喊叫、未緻殒命。
而陳國漢圖财謀害。
摸劍向砍。
且傷其月□合膊手指等處。
已有緻死之心。
向來圖财害命。
已死者定拟斬決。
今古功烈傷而未死。
亦當入于情實辦理。
該撫何得定拟緩決。
殊覺失之寬縱。
孫永清、着傳旨申饬。
○軍機大臣等議覆、倉場侍郎蘇淩阿等奏稱、奉天錦縣、甯遠、廣甯、義州、四州縣。
額運黑豆四萬二千餘石。
向系分起由海運至天津起撥、赴通運京收貯。
今初次黑豆海船。
已全數進口。
抵津後即須起撥。
現在挑浚通惠河。
勢不能由閘河轉運進京。
請将運到黑豆三萬五千餘石。
就近收貯通倉。
于明歲春季八旗及漢俸應領粟米項下、盡數抵給。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庚寅。
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台灣淡水同知所轄之新莊巡檢。
該處地廣人稠。
巡檢難資佐理。
又台灣縣所轄之羅漢門縣丞。
該處民戶無多。
祇須設一巡檢。
足以彈壓。
請将新莊巡檢。
改為新莊縣丞。
仍歸淡水同知管轄。
羅漢門縣丞。
改為羅漢門巡檢。
仍歸台灣縣管轄。
該縣丞、巡檢、各有原建衙署。
額編養廉。
及書役俸工。
祗須互為改駐支撥。
無庸議增。
應如所請。
從之。
○豁免雲南運員遭風沉溺銅六萬七千二百一十斤。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丙申皆如之。
○辛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