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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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冬。
十月。
辛酉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頒乾隆二年時憲書。
○壬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湖廣署總督史贻直奏、湖廣提督楊凱。
局量褊淺。
居心詭詐。
自恃粗知文墨。
遇事率意妄為。
以矜才使氣為能。
以訓練士卒為恥。
調度布置。
種種乖方。
若令久于其任。
必緻軍務邊防。
均有贻誤等語。
楊凱、朕亦聞其辦事不妥。
不勝湖廣提督之任。
着解任來京。
候朕再降谕旨。
其湖廣提督印務。
着顔清如前往署理。
○定月選官親老改近之制。
吏部引見月選官。
得旨、掣得貴州平遠州之李治國。
奏稱伊母年老。
難以遠離。
着以近地知州補用。
所遺平遠州員缺。
爾部另行揀選。
此等掣得遠缺人員。
既奏稱親老不能遠離。
若不令其改補近地。
非朕以孝治天下之意。
但其中有因遠缺不願前往。
而借端規避者。
亦未可定。
嗣後有似此等、奏稱親老不能遠離者。
仍準其改補。
俟将來丁憂服阕之後。
仍令補授從前所掣之遠缺。
如此、則目前既可遂其養親之念。
亦可杜不肖規避之端。
永着為例。
并曉谕伊等。
于掣簽後。
将親老緣由、具呈吏部。
引見時、該部奏明請旨。
李治國即照此例行。
嗣于八年四月、内閣交出李治國原奉谕旨一道。
奉旨、此旨内丁憂服阕四字。
着改為養親事畢四字。
應行處、通行文改正。
又于十三年九月、奉朱筆改正、并傳旨嗣後俱着寫應補之日。
○戶部等部議覆、吏部右侍郎阿山等疏言、清丈張家口外東四旗地畝。
除應得賞給外。
所有太仆寺馬廠駝馬牛羊群等、開種地一千五百九十一頃九十三畝有奇。
賞給一半養贍。
餘照例納課。
又千家店駐防兵、多開種地二十九頃六十七畝有奇。
獨石口駐防兵、開種地二十一頃九十七畝有奇。
各村莊香火地、八十五頃一十三畝有奇。
石窰子、六間房、東溝門、等處。
班第佐領下、地一百四十七頃七十畝有奇。
楊木栅子、怡親王府槍手地、三十七頃八十二畝有奇。
胡素台、韓慶壩、三道營、等處。
色楞家人地、一十三頃三十一畝有奇。
俱照例納課。
于乾隆三年起科。
并禁種地民攜帶妻子。
及多雇人、越界耕種。
又設立領催四名。
分管新營、六間房、太平莊、西峰砦、各路。
每路給兵四名。
協同同知差役。
催交錢糧。
稽查奸匪。
分别月給銀兩。
歸理事同知管轄。
又查丈出西四旗餘地、五百七十二頃四十八畝有奇。
一并照例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署江蘇巡撫顧琮疏言、江甯、溧水、高淳、六合、四縣。
有田地坐落江甯、高淳、而完糧在溧水、六合者。
應将坐落區圖田畝清查。
改隸入額。
從之。
○刑部議覆、内務府遵旨查奏、入辛者庫安插屯莊。
及漢人入旗。
共一百十案。
内情罪稍輕之阿爾邦阿等、一百五起。
核與恩诏相符。
應請寬釋。
其原獲重罪之雅圖二海等五案。
本犯或經正法。
或已身故。
其妻子可否釋歸。
伏候欽定。
得旨、依議。
雅圖二海、佟吉圖、巴達子、多爾吉、李維鈞之妻子等。
從寬準其釋歸該旗籍。
○以吏部左侍郎邵基、為江蘇巡撫。
○命大學士張廷玉、仍兼管翰林院掌院事務。
○癸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張廣泗奏、川省瓦斯木坪土兵。
共一千名。
自本年二月内。
調赴黔省以來。
不避艱險深入搜剿。
實為土兵之最。
今因不服水土。
染疫身故者。
共二百九十餘名。
又雲南沙練一千名。
來黔協剿。
亦甚為出力。
今已徹回。
沿途病故者。
三十餘名。
可否仰懇天恩。
準照土兵陣亡例。
減半恤賞等語。
此等土兵遠調到黔。
奮勇宣力。
因染疫病故多人。
深為可憫。
着照張廣泗所請賞恤。
○大學士鄂爾泰等、閱取博學鴻詞優卷進呈。
得旨、考取博學鴻詞一等五名二等十名。
應如何授以官職之處。
爾等查例具奏。
尋奏、查得康熙十八年。
考取博學鴻詞四十九人。
分别授以翰林官。
臣等謹拟、一等授以翰林院編修。
二等内由科甲出身者。
授以翰林院檢讨。
未經中舉者。
授以翰林院庶吉士。
帶領引見。
允行。
○工部議覆、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運河之阿城、荊門、梁鄉、土橋、四閘。
建置年遠。
坍損過甚。
亟須拆修。
共估需銀二萬三千兩有奇。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以故雲南阿興土千戶安永長之子安天柱、甘肅西甯土司汪基振之子汪于昆、
丙辰。
冬。
十月。
辛酉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頒乾隆二年時憲書。
○壬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湖廣署總督史贻直奏、湖廣提督楊凱。
局量褊淺。
居心詭詐。
自恃粗知文墨。
遇事率意妄為。
以矜才使氣為能。
以訓練士卒為恥。
調度布置。
種種乖方。
若令久于其任。
必緻軍務邊防。
均有贻誤等語。
楊凱、朕亦聞其辦事不妥。
不勝湖廣提督之任。
着解任來京。
候朕再降谕旨。
其湖廣提督印務。
着顔清如前往署理。
○定月選官親老改近之制。
吏部引見月選官。
得旨、掣得貴州平遠州之李治國。
奏稱伊母年老。
難以遠離。
着以近地知州補用。
所遺平遠州員缺。
爾部另行揀選。
此等掣得遠缺人員。
既奏稱親老不能遠離。
若不令其改補近地。
非朕以孝治天下之意。
但其中有因遠缺不願前往。
而借端規避者。
亦未可定。
嗣後有似此等、奏稱親老不能遠離者。
仍準其改補。
俟将來丁憂服阕之後。
仍令補授從前所掣之遠缺。
如此、則目前既可遂其養親之念。
亦可杜不肖規避之端。
永着為例。
并曉谕伊等。
于掣簽後。
将親老緣由、具呈吏部。
引見時、該部奏明請旨。
李治國即照此例行。
嗣于八年四月、内閣交出李治國原奉谕旨一道。
奉旨、此旨内丁憂服阕四字。
着改為養親事畢四字。
應行處、通行文改正。
又于十三年九月、奉朱筆改正、并傳旨嗣後俱着寫應補之日。
○戶部等部議覆、吏部右侍郎阿山等疏言、清丈張家口外東四旗地畝。
除應得賞給外。
所有太仆寺馬廠駝馬牛羊群等、開種地一千五百九十一頃九十三畝有奇。
賞給一半養贍。
餘照例納課。
又千家店駐防兵、多開種地二十九頃六十七畝有奇。
獨石口駐防兵、開種地二十一頃九十七畝有奇。
各村莊香火地、八十五頃一十三畝有奇。
石窰子、六間房、東溝門、等處。
班第佐領下、地一百四十七頃七十畝有奇。
楊木栅子、怡親王府槍手地、三十七頃八十二畝有奇。
胡素台、韓慶壩、三道營、等處。
色楞家人地、一十三頃三十一畝有奇。
俱照例納課。
于乾隆三年起科。
并禁種地民攜帶妻子。
及多雇人、越界耕種。
又設立領催四名。
分管新營、六間房、太平莊、西峰砦、各路。
每路給兵四名。
協同同知差役。
催交錢糧。
稽查奸匪。
分别月給銀兩。
歸理事同知管轄。
又查丈出西四旗餘地、五百七十二頃四十八畝有奇。
一并照例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署江蘇巡撫顧琮疏言、江甯、溧水、高淳、六合、四縣。
有田地坐落江甯、高淳、而完糧在溧水、六合者。
應将坐落區圖田畝清查。
改隸入額。
從之。
○刑部議覆、内務府遵旨查奏、入辛者庫安插屯莊。
及漢人入旗。
共一百十案。
内情罪稍輕之阿爾邦阿等、一百五起。
核與恩诏相符。
應請寬釋。
其原獲重罪之雅圖二海等五案。
本犯或經正法。
或已身故。
其妻子可否釋歸。
伏候欽定。
得旨、依議。
雅圖二海、佟吉圖、巴達子、多爾吉、李維鈞之妻子等。
從寬準其釋歸該旗籍。
○以吏部左侍郎邵基、為江蘇巡撫。
○命大學士張廷玉、仍兼管翰林院掌院事務。
○癸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張廣泗奏、川省瓦斯木坪土兵。
共一千名。
自本年二月内。
調赴黔省以來。
不避艱險深入搜剿。
實為土兵之最。
今因不服水土。
染疫身故者。
共二百九十餘名。
又雲南沙練一千名。
來黔協剿。
亦甚為出力。
今已徹回。
沿途病故者。
三十餘名。
可否仰懇天恩。
準照土兵陣亡例。
減半恤賞等語。
此等土兵遠調到黔。
奮勇宣力。
因染疫病故多人。
深為可憫。
着照張廣泗所請賞恤。
○大學士鄂爾泰等、閱取博學鴻詞優卷進呈。
得旨、考取博學鴻詞一等五名二等十名。
應如何授以官職之處。
爾等查例具奏。
尋奏、查得康熙十八年。
考取博學鴻詞四十九人。
分别授以翰林官。
臣等謹拟、一等授以翰林院編修。
二等内由科甲出身者。
授以翰林院檢讨。
未經中舉者。
授以翰林院庶吉士。
帶領引見。
允行。
○工部議覆、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運河之阿城、荊門、梁鄉、土橋、四閘。
建置年遠。
坍損過甚。
亟須拆修。
共估需銀二萬三千兩有奇。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以故雲南阿興土千戶安永長之子安天柱、甘肅西甯土司汪基振之子汪于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