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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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正月。
辛亥。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工科給事中永泰疏言、科道遇有差缺。
請将各員一概挨次帶領引見。
差過者于履曆下注明。
恭候欽定。
應如所請。
托故規避者。
令該堂官參處。
又議、永泰奏科道出差盛京、黑龍江、吉林、烏拉、張家口、歸化城、南北漕七處。
請照巡察台灣山西之例。
量給養廉等語。
查各官養廉。
就該地方酌定。
有無多寡。
未能畫一。
科道奉差。
例有廪給口糧。
并各衙門飯銀幫貼。
所奏應無庸議。
得旨、是。
○壬子。
賜準噶爾使臣吹納木喀入觐。
谕曰、去歲守邊大臣。
奏爾等已至。
朕甚忻悅。
非特為爾準噶爾求和之故。
思仰副我皇考闡揚黃教。
休息生靈之意也。
今閱噶爾丹策淩表文。
并不遵皇考谕旨定界。
漫指前奏未允之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等處。
為爾部邊界。
欲于喀爾喀境内。
更留空閑之地。
是誠何言。
又雲。
既經和好。
不必分界。
我大國視準噶爾之和與否。
定界與否。
原無關體要。
但定界之事。
起于伊父策旺阿喇布坦奏請。
其初意止欲得阿爾台山外、哈道裡、哈達清吉勒。
布拉清吉勒等處而已。
皇考尚不允其請。
後因徹兵息民。
竟以其地賜之。
以克木齊克汗騰格裡、循阿爾台山梁、下索勒畢嶺、至哈蔔塔克、拜塔克之中、過烏蘭烏蘇、至噶斯口為界。
又允伊父所請。
以呼遜托輝、至喀喇巴爾楚克、作中間閑地。
今爾等至京請和。
若不議定疆界。
何以為信。
且能保邊境小人。
異日不起争端乎。
若噶爾丹策淩、但求喀爾喀無踰哲爾格西喇呼魯蘇。
尚可俯允。
不然。
朕遣使何為。
爾等至此亦何為。
朕知噶爾丹策淩、本無求和之意。
特借此牽率奏請。
希圖通市之利耳。
所見如此。
能不為朕所恥笑。
若能遵皇考谕旨定界。
朕必格外施恩。
所得不更多乎。
我皇考惟以闡揚黃教。
休息生靈為心。
朕深體皇考之心。
興教安民而外。
初無用兵之意。
縱爾部欲激發朕怒。
亦斷不勤兵于遠也。
朕不但欲令我内部喀爾喀各安其生。
視爾準噶爾部人。
亦如我赤子。
業已定議徹兵。
止少少量留守邊。
此爾等所共知。
朕欲天下之民舉安。
即守邊之事。
亦與和不和無涉也。
噶爾丹策淩。
嗣後能體皇考與朕之心。
則遣使來。
不然。
各保其境可也。
倘更不自揣量。
犯我邊境。
朕自有辦理之道。
以天朝之威靈。
兵臨爾部。
尚不獲全利。
爾準噶爾螳臂之力。
勞師涉遠。
豈能有濟。
爾還。
其明告噶爾丹策淩、令更熟思審處。
定議具奏。
吹納木喀奏稱。
大皇帝谕旨。
當謹記、歸告噶爾丹策淩、其所陳奏。
實遵成佛大皇帝旨意。
欲振興黃教。
安逸衆生。
所以輸誠上請。
非敢借遣使以圖通市。
又谕、噶爾丹策淩、如無此意甚善。
但興教安民。
乃皇考與朕之事。
非噶爾丹策淩之任也。
縱彼實力行之。
止及準噶爾一小部落耳。
俾天下萬國蒙被庥澤。
其事自在朕躬。
且爾言實遵成佛大皇帝旨。
今日噶爾丹策淩之奏。
與前次皇考谕旨。
合乎否乎。
果欲定議。
當就事論事。
何得牽引遠年噶爾丹之事。
如此渎陳。
往複真無了期矣。
爾等不過奉使之人。
成則與有榮施。
不成則空勞往返。
定界之事。
誠非爾等所得擅議。
朕當另遣大臣前往。
爾起程時。
有敕書付爾。
噶爾丹策淩能體朕意。
謹遵皇考原旨定界。
可再遣使來。
不然。
亦無庸複遣。
其遣使當仍遣爾來。
至我邊界時。
可告我守邊大臣。
噶爾丹策淩表文内。
有遵旨定界之語。
方許入境。
如無此語。
決不許入也。
聞爾等仍攜貨來。
不忍複令攜歸。
可留住數日。
貿易事畢。
起程可也。
○賞準噶爾使臣吹納木喀等、袍緞銀布有差。
○免甘肅蘭州新關地方民欠房價銀三千三百兩有奇。
從甘肅巡撫許容請也。
○癸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甘省自康熙三十四年起。
至五十七年止。
因供應喇嘛。
赈濟貧民。
以及軍需腳價。
買備駝馬等項。
借動銀糧。
議定扣捐官役俸工還項。
迄今未經完補銀糧。
尚有八萬七千餘兩。
朕思俸工銀兩。
所以賞給官役為養贍之資者。
在文職各官。
有養廉一項。
雖俸銀捐解。
尚不至于拮據。
至營伍将備。
以及吏役人等。
或全行扣抵。
或捐七留三。
勢必至于艱窘。
此項未完銀糧。
若照舊扣解。
尚須數年。
方得清厘。
現今官吏未免匮乏。
深可憫恤。
着該部即行文該省督撫。
将未經扣完銀糧八萬七千有零。
自乾隆元年為始。
停其扣捐。
以示朕加惠甘省官吏之至意。
○又谕、甘省百姓。
連年承辦軍需。
急公踴躍。
甚屬可嘉。
皇考屢沛恩膏。
朕亦深加體恤。
上年聞有缺雨歉收之州縣。
已谕該督撫加意撫綏。
務令貧民得所。
除散赈米谷外。
所有借給口糧耔種之類。
例應秋收徵還者。
着悉行賞給。
免其還項。
該督撫可通行曉谕。
并饬有司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土棍。
侵蝕中飽。
○又谕、定例舉劾官員。
送部引見者。
恐有被參屈抑情由。
是以令其赴部。
如年老官員。
原系衰邁之員。
且亦難于假捏。
若仍令赴部。
徒勞往返。
嗣後俱不必
丙辰。
正月。
辛亥。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工科給事中永泰疏言、科道遇有差缺。
請将各員一概挨次帶領引見。
差過者于履曆下注明。
恭候欽定。
應如所請。
托故規避者。
令該堂官參處。
又議、永泰奏科道出差盛京、黑龍江、吉林、烏拉、張家口、歸化城、南北漕七處。
請照巡察台灣山西之例。
量給養廉等語。
查各官養廉。
就該地方酌定。
有無多寡。
未能畫一。
科道奉差。
例有廪給口糧。
并各衙門飯銀幫貼。
所奏應無庸議。
得旨、是。
○壬子。
賜準噶爾使臣吹納木喀入觐。
谕曰、去歲守邊大臣。
奏爾等已至。
朕甚忻悅。
非特為爾準噶爾求和之故。
思仰副我皇考闡揚黃教。
休息生靈之意也。
今閱噶爾丹策淩表文。
并不遵皇考谕旨定界。
漫指前奏未允之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等處。
為爾部邊界。
欲于喀爾喀境内。
更留空閑之地。
是誠何言。
又雲。
既經和好。
不必分界。
我大國視準噶爾之和與否。
定界與否。
原無關體要。
但定界之事。
起于伊父策旺阿喇布坦奏請。
其初意止欲得阿爾台山外、哈道裡、哈達清吉勒。
布拉清吉勒等處而已。
皇考尚不允其請。
後因徹兵息民。
竟以其地賜之。
以克木齊克汗騰格裡、循阿爾台山梁、下索勒畢嶺、至哈蔔塔克、拜塔克之中、過烏蘭烏蘇、至噶斯口為界。
又允伊父所請。
以呼遜托輝、至喀喇巴爾楚克、作中間閑地。
今爾等至京請和。
若不議定疆界。
何以為信。
且能保邊境小人。
異日不起争端乎。
若噶爾丹策淩、但求喀爾喀無踰哲爾格西喇呼魯蘇。
尚可俯允。
不然。
朕遣使何為。
爾等至此亦何為。
朕知噶爾丹策淩、本無求和之意。
特借此牽率奏請。
希圖通市之利耳。
所見如此。
能不為朕所恥笑。
若能遵皇考谕旨定界。
朕必格外施恩。
所得不更多乎。
我皇考惟以闡揚黃教。
休息生靈為心。
朕深體皇考之心。
興教安民而外。
初無用兵之意。
縱爾部欲激發朕怒。
亦斷不勤兵于遠也。
朕不但欲令我内部喀爾喀各安其生。
視爾準噶爾部人。
亦如我赤子。
業已定議徹兵。
止少少量留守邊。
此爾等所共知。
朕欲天下之民舉安。
即守邊之事。
亦與和不和無涉也。
噶爾丹策淩。
嗣後能體皇考與朕之心。
則遣使來。
不然。
各保其境可也。
倘更不自揣量。
犯我邊境。
朕自有辦理之道。
以天朝之威靈。
兵臨爾部。
尚不獲全利。
爾準噶爾螳臂之力。
勞師涉遠。
豈能有濟。
爾還。
其明告噶爾丹策淩、令更熟思審處。
定議具奏。
吹納木喀奏稱。
大皇帝谕旨。
當謹記、歸告噶爾丹策淩、其所陳奏。
實遵成佛大皇帝旨意。
欲振興黃教。
安逸衆生。
所以輸誠上請。
非敢借遣使以圖通市。
又谕、噶爾丹策淩、如無此意甚善。
但興教安民。
乃皇考與朕之事。
非噶爾丹策淩之任也。
縱彼實力行之。
止及準噶爾一小部落耳。
俾天下萬國蒙被庥澤。
其事自在朕躬。
且爾言實遵成佛大皇帝旨。
今日噶爾丹策淩之奏。
與前次皇考谕旨。
合乎否乎。
果欲定議。
當就事論事。
何得牽引遠年噶爾丹之事。
如此渎陳。
往複真無了期矣。
爾等不過奉使之人。
成則與有榮施。
不成則空勞往返。
定界之事。
誠非爾等所得擅議。
朕當另遣大臣前往。
爾起程時。
有敕書付爾。
噶爾丹策淩能體朕意。
謹遵皇考原旨定界。
可再遣使來。
不然。
亦無庸複遣。
其遣使當仍遣爾來。
至我邊界時。
可告我守邊大臣。
噶爾丹策淩表文内。
有遵旨定界之語。
方許入境。
如無此語。
決不許入也。
聞爾等仍攜貨來。
不忍複令攜歸。
可留住數日。
貿易事畢。
起程可也。
○賞準噶爾使臣吹納木喀等、袍緞銀布有差。
○免甘肅蘭州新關地方民欠房價銀三千三百兩有奇。
從甘肅巡撫許容請也。
○癸醜。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甘省自康熙三十四年起。
至五十七年止。
因供應喇嘛。
赈濟貧民。
以及軍需腳價。
買備駝馬等項。
借動銀糧。
議定扣捐官役俸工還項。
迄今未經完補銀糧。
尚有八萬七千餘兩。
朕思俸工銀兩。
所以賞給官役為養贍之資者。
在文職各官。
有養廉一項。
雖俸銀捐解。
尚不至于拮據。
至營伍将備。
以及吏役人等。
或全行扣抵。
或捐七留三。
勢必至于艱窘。
此項未完銀糧。
若照舊扣解。
尚須數年。
方得清厘。
現今官吏未免匮乏。
深可憫恤。
着該部即行文該省督撫。
将未經扣完銀糧八萬七千有零。
自乾隆元年為始。
停其扣捐。
以示朕加惠甘省官吏之至意。
○又谕、甘省百姓。
連年承辦軍需。
急公踴躍。
甚屬可嘉。
皇考屢沛恩膏。
朕亦深加體恤。
上年聞有缺雨歉收之州縣。
已谕該督撫加意撫綏。
務令貧民得所。
除散赈米谷外。
所有借給口糧耔種之類。
例應秋收徵還者。
着悉行賞給。
免其還項。
該督撫可通行曉谕。
并饬有司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土棍。
侵蝕中飽。
○又谕、定例舉劾官員。
送部引見者。
恐有被參屈抑情由。
是以令其赴部。
如年老官員。
原系衰邁之員。
且亦難于假捏。
若仍令赴部。
徒勞往返。
嗣後俱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