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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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
乙卯。
十二月。
辛已。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減陝省耗羨。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從前陝省地丁火耗。
經年羹堯、嶽鐘琪、先後定為加二。
以一錢五分、作為各官養廉、及一切公費。
其五分、則采買社倉谷石、以裕積貯。
後因積谷已多。
無事采買。
則以此五分、添助軍需盤費之用。
此向來情形也。
今大兵漸徹。
軍需簡少。
而仍存加二之耗羨。
殊非朕愛養秦民之至意。
着将此五分、即行裁減。
倘未了軍需項下、有應用之處。
即于公費項下支給。
該督撫務體朕意。
督率有司。
實力奉行。
俾秦民均沾惠澤。
○定台灣水師營武職升銜留任。
谕曰、向例雲貴州陝武職。
如遊擊、守備、有推升别省者。
俱夾以升銜留任簽。
嗣後福建省、除陸路各員。
仍照舊例推升外。
其福建台灣路水師營遊守推升。
着照雲貴等省之例行。
○吏部議覆、内閣學士吳家骐疏稱、各省題補委署等員。
多有将應行回避之缺。
竟不詳查。
混行題請。
不無請托。
瞻顧情斃。
請饬令直省督撫。
凡有題補。
委署之員。
令該員呈明原籍住址。
遇有鄰省接壤之州縣地方、在五百裡内者。
照例回避。
如現經題補委署、已赴任者。
查繁簡相當之缺。
奏明調改。
又有兩省交界之處。
添設同知通判等員。
其駐劄衙署。
查明該員原籍住址。
如系附近地方。
亦照例回避。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副都統公元、為泰甯鎮總兵官。
○壬午。
勸減佃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朕臨禦以來。
加惠元元。
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寬免。
誠以民為邦本。
治天下之道。
莫先于愛民。
愛民之道。
以減賦蠲租為首務也。
惟是輸納錢糧。
多由業戶。
則蠲免之典。
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
彼無業貧民。
終歲勤動。
按産輸糧。
未被國家之恩澤。
尚非公溥之義。
若欲照所蠲之數。
履畝除租。
繩以官法。
則勢有不能。
徒滋紛擾。
然業戶受朕惠者。
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戶。
亦未為不可。
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
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
闾閻興仁讓之風。
朕實嘉悅。
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谕各業戶。
酌量減彼佃戶之租。
不必限定分數。
使耕作貧民。
有餘糧以贍妻子。
若有素豐業戶。
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
則酌量獎賞之。
其不願者、聽之。
亦不得勉強從事。
此非捐修公項之比。
有司當善體朕意。
虛心開導。
以興仁讓而均惠澤。
若彼刁頑佃戶。
藉此觀望遷延。
則仍治以抗租之罪。
朕視天下業戶佃戶。
皆吾赤子。
恩欲其均也。
業戶沾朕之恩。
使佃戶又得拜業戶之惠。
則君民一心。
彼此體恤。
以人和感召天和。
行見風雨以時。
屢豐可慶矣。
○禁工程捐派。
谕曰、河防堤岸閘壩等項、一切工程。
凡有關運道民生者。
定例俱動正項錢糧應用。
乃各省竟有于田畝捐派者。
豈皆出自小民之願。
大都上司因節省錢糧起見。
授意屬員。
為粉飾之計。
相沿日久。
官吏藉端苛索。
民間所費、必緻數倍。
不特苦累民生。
亦于國計無補。
朕聞山東省挑挖運河。
每年有派幫民夫工食銀、五萬三千四百餘兩。
江南松江海塘歲修。
有每畝捐錢五文。
京口挑挖運河。
每年于蘇松常鎮太等府州、照額徵漕糧正耗米協解銀三千八百餘兩。
蘇松常鎮太通六府州、應修河渠閘壩。
令長洲等三十三州縣、按畝派錢五文三文二文不等。
以供大修。
并令每畝、又酌量捐錢、以為歲修。
四川歲修堤堰。
令每畝派銀一二厘不等。
直隸運河挑淺。
于天津等州縣、每畝幫銀一厘。
以上各款。
總于田畝正賦之外。
派令捐輸。
合計捐數。
共十萬餘兩。
而官吏之借端苛派。
必有不止于此者。
正帑之所省有限。
官吏之中飽無窮。
着該部行文四省督撫。
即将該省捐輸各項。
于乾隆元年為始。
一概革除。
仍嚴饬所屬官吏。
無得私行徵派、以為民困。
其挑挖運河等項工程、需用銀兩。
着該督撫核實奏明。
于公項内酌量動用。
報部核銷。
○又谕、川省口外番部。
輸誠急公。
良可嘉憫。
朕已降旨。
令巴裡二塘、所納一年貢賦。
悉行蠲免。
以昭撫恤至意。
其明正土司所屬等處。
并沈冷二邊。
以及口外新附各處番衆。
恭順效力。
與巴裡二塘無異。
所宜一體加恩。
普施惠澤。
着将明正沈冷各土司所屬、一年雜糧折徵銀、并貢馬銀。
及口外新附各處、認納折徵銀。
該撫查明确數。
通行蠲免。
土目人等。
不得私收中飽。
務使番夷得沾實惠。
再巴裡二塘正賦之外。
尚有衣單口糧等項銀兩。
原以充支給喇嘛土官之用。
今正賦既蠲。
而此項仍徵。
恐番夷蠢愚。
不能分晰。
土目人等、或乘此牽混私收。
着将衣單口糧銀兩。
亦一并蠲免。
其應支各項衣糧。
着咨部撥補。
以上應蠲各項。
諒本年已經完納。
可于乾隆元年照數通蠲。
○又谕、李統之父李玉瑄、原系河南退役。
投李衛家、奔走效力多年。
即非家人。
實系雇工奴仆之流。
且種種侵蝕。
為子納監捐職。
明系惡棍。
乃敢捏詞控告。
誣陷大臣。
情罪可惡。
刑部止引誣告平人例定拟。
即雲所議已加三等治罪。
朕詳閱部議。
乃引平人誣告人以流徒杖罪者、加所誣人三等而言。
且輾轉周旋。
歸于援赦。
夫誣陷平人、與誣陷大臣有間。
平人相誣陷、與奴仆誣家主不同。
若如是上下其手。
失出猶可。
将來能保無失入之事乎。
朕滋懼焉。
朕非護庇李衛也。
前日嚴饬李衛之摺。
曾發王大臣閱看矣。
總之朕之待王大臣。
惟仰法皇考大公至正之心。
是是非非。
實不敢豫存一好惡之念于胸中。
此案既經果親王、傅鼐、反覆陳請。
朕實不谙律令。
但覺所引、似不相符。
着大學士九卿定議具奏。
○吏部奏、恩诏給封。
惟各部額外司員。
及奉旨署事。
并直省題署各官。
現任倉監督等。
會典内未經開載。
但各員等、俱照現任職銜、食俸辦事。
可否一體予封。
得旨、準給予封典。
○又議覆、湖廣總督今任大學士邁柱等疏稱、湖南永定九溪二衛。
經前任巡撫王國棟題、請改為安福縣。
第所徵屯糧、疆界不清。
應請于永定衛添設一縣。
歸于澧州管轄。
其界内這慈利、永順、桃源、桑植、四縣。
攙雜田糧。
應與聯界各州縣、會勘定界。
無論軍民田糧。
各就附近、統歸方圓。
繪造圖冊送部。
并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訓導一員。
現駐衛城之巡檢、可以裁汰。
其生童歲科兩試。
應照小學額數。
各取進生童八名。
廪生六名。
俟人文蔚盛。
照例出廪挨貢。
武童亦照額取進。
至安福縣、原照太學額進。
今既截去永定地方。
應減去三名。
祇照中學額數。
至倉儲最關緊要。
應于藩庫動支正項銀兩。
買谷一萬石貯倉。
再新設縣治。
應請欽定佳名。
所設知縣訓導印信學記。
并請鑄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尋定縣名曰永定。
○副都統瑪拉疏報、安置阿旺布魯克巴人等。
在達嶺達木桑地方居住。
每戶賞給器具牛隻各二。
籽種青稞各五鬥。
麥子各五鬥。
滋生羊各十隻。
得旨、依議辦理報部。
○緩徵蘇州阜甯、鹽城、興化、海州等四州縣、本年旱災額賦。
兼赈饑民。
○命尚書傅鼐、仍帶都統職銜。
○以通政使司通政使素着、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立嫡妃富
乙卯。
十二月。
辛已。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減陝省耗羨。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從前陝省地丁火耗。
經年羹堯、嶽鐘琪、先後定為加二。
以一錢五分、作為各官養廉、及一切公費。
其五分、則采買社倉谷石、以裕積貯。
後因積谷已多。
無事采買。
則以此五分、添助軍需盤費之用。
此向來情形也。
今大兵漸徹。
軍需簡少。
而仍存加二之耗羨。
殊非朕愛養秦民之至意。
着将此五分、即行裁減。
倘未了軍需項下、有應用之處。
即于公費項下支給。
該督撫務體朕意。
督率有司。
實力奉行。
俾秦民均沾惠澤。
○定台灣水師營武職升銜留任。
谕曰、向例雲貴州陝武職。
如遊擊、守備、有推升别省者。
俱夾以升銜留任簽。
嗣後福建省、除陸路各員。
仍照舊例推升外。
其福建台灣路水師營遊守推升。
着照雲貴等省之例行。
○吏部議覆、内閣學士吳家骐疏稱、各省題補委署等員。
多有将應行回避之缺。
竟不詳查。
混行題請。
不無請托。
瞻顧情斃。
請饬令直省督撫。
凡有題補。
委署之員。
令該員呈明原籍住址。
遇有鄰省接壤之州縣地方、在五百裡内者。
照例回避。
如現經題補委署、已赴任者。
查繁簡相當之缺。
奏明調改。
又有兩省交界之處。
添設同知通判等員。
其駐劄衙署。
查明該員原籍住址。
如系附近地方。
亦照例回避。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副都統公元、為泰甯鎮總兵官。
○壬午。
勸減佃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朕臨禦以來。
加惠元元。
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寬免。
誠以民為邦本。
治天下之道。
莫先于愛民。
愛民之道。
以減賦蠲租為首務也。
惟是輸納錢糧。
多由業戶。
則蠲免之典。
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
彼無業貧民。
終歲勤動。
按産輸糧。
未被國家之恩澤。
尚非公溥之義。
若欲照所蠲之數。
履畝除租。
繩以官法。
則勢有不能。
徒滋紛擾。
然業戶受朕惠者。
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戶。
亦未為不可。
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
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
闾閻興仁讓之風。
朕實嘉悅。
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谕各業戶。
酌量減彼佃戶之租。
不必限定分數。
使耕作貧民。
有餘糧以贍妻子。
若有素豐業戶。
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
則酌量獎賞之。
其不願者、聽之。
亦不得勉強從事。
此非捐修公項之比。
有司當善體朕意。
虛心開導。
以興仁讓而均惠澤。
若彼刁頑佃戶。
藉此觀望遷延。
則仍治以抗租之罪。
朕視天下業戶佃戶。
皆吾赤子。
恩欲其均也。
業戶沾朕之恩。
使佃戶又得拜業戶之惠。
則君民一心。
彼此體恤。
以人和感召天和。
行見風雨以時。
屢豐可慶矣。
○禁工程捐派。
谕曰、河防堤岸閘壩等項、一切工程。
凡有關運道民生者。
定例俱動正項錢糧應用。
乃各省竟有于田畝捐派者。
豈皆出自小民之願。
大都上司因節省錢糧起見。
授意屬員。
為粉飾之計。
相沿日久。
官吏藉端苛索。
民間所費、必緻數倍。
不特苦累民生。
亦于國計無補。
朕聞山東省挑挖運河。
每年有派幫民夫工食銀、五萬三千四百餘兩。
江南松江海塘歲修。
有每畝捐錢五文。
京口挑挖運河。
每年于蘇松常鎮太等府州、照額徵漕糧正耗米協解銀三千八百餘兩。
蘇松常鎮太通六府州、應修河渠閘壩。
令長洲等三十三州縣、按畝派錢五文三文二文不等。
以供大修。
并令每畝、又酌量捐錢、以為歲修。
四川歲修堤堰。
令每畝派銀一二厘不等。
直隸運河挑淺。
于天津等州縣、每畝幫銀一厘。
以上各款。
總于田畝正賦之外。
派令捐輸。
合計捐數。
共十萬餘兩。
而官吏之借端苛派。
必有不止于此者。
正帑之所省有限。
官吏之中飽無窮。
着該部行文四省督撫。
即将該省捐輸各項。
于乾隆元年為始。
一概革除。
仍嚴饬所屬官吏。
無得私行徵派、以為民困。
其挑挖運河等項工程、需用銀兩。
着該督撫核實奏明。
于公項内酌量動用。
報部核銷。
○又谕、川省口外番部。
輸誠急公。
良可嘉憫。
朕已降旨。
令巴裡二塘、所納一年貢賦。
悉行蠲免。
以昭撫恤至意。
其明正土司所屬等處。
并沈冷二邊。
以及口外新附各處番衆。
恭順效力。
與巴裡二塘無異。
所宜一體加恩。
普施惠澤。
着将明正沈冷各土司所屬、一年雜糧折徵銀、并貢馬銀。
及口外新附各處、認納折徵銀。
該撫查明确數。
通行蠲免。
土目人等。
不得私收中飽。
務使番夷得沾實惠。
再巴裡二塘正賦之外。
尚有衣單口糧等項銀兩。
原以充支給喇嘛土官之用。
今正賦既蠲。
而此項仍徵。
恐番夷蠢愚。
不能分晰。
土目人等、或乘此牽混私收。
着将衣單口糧銀兩。
亦一并蠲免。
其應支各項衣糧。
着咨部撥補。
以上應蠲各項。
諒本年已經完納。
可于乾隆元年照數通蠲。
○又谕、李統之父李玉瑄、原系河南退役。
投李衛家、奔走效力多年。
即非家人。
實系雇工奴仆之流。
且種種侵蝕。
為子納監捐職。
明系惡棍。
乃敢捏詞控告。
誣陷大臣。
情罪可惡。
刑部止引誣告平人例定拟。
即雲所議已加三等治罪。
朕詳閱部議。
乃引平人誣告人以流徒杖罪者、加所誣人三等而言。
且輾轉周旋。
歸于援赦。
夫誣陷平人、與誣陷大臣有間。
平人相誣陷、與奴仆誣家主不同。
若如是上下其手。
失出猶可。
将來能保無失入之事乎。
朕滋懼焉。
朕非護庇李衛也。
前日嚴饬李衛之摺。
曾發王大臣閱看矣。
總之朕之待王大臣。
惟仰法皇考大公至正之心。
是是非非。
實不敢豫存一好惡之念于胸中。
此案既經果親王、傅鼐、反覆陳請。
朕實不谙律令。
但覺所引、似不相符。
着大學士九卿定議具奏。
○吏部奏、恩诏給封。
惟各部額外司員。
及奉旨署事。
并直省題署各官。
現任倉監督等。
會典内未經開載。
但各員等、俱照現任職銜、食俸辦事。
可否一體予封。
得旨、準給予封典。
○又議覆、湖廣總督今任大學士邁柱等疏稱、湖南永定九溪二衛。
經前任巡撫王國棟題、請改為安福縣。
第所徵屯糧、疆界不清。
應請于永定衛添設一縣。
歸于澧州管轄。
其界内這慈利、永順、桃源、桑植、四縣。
攙雜田糧。
應與聯界各州縣、會勘定界。
無論軍民田糧。
各就附近、統歸方圓。
繪造圖冊送部。
并添設知縣一員。
典史一員。
訓導一員。
現駐衛城之巡檢、可以裁汰。
其生童歲科兩試。
應照小學額數。
各取進生童八名。
廪生六名。
俟人文蔚盛。
照例出廪挨貢。
武童亦照額取進。
至安福縣、原照太學額進。
今既截去永定地方。
應減去三名。
祇照中學額數。
至倉儲最關緊要。
應于藩庫動支正項銀兩。
買谷一萬石貯倉。
再新設縣治。
應請欽定佳名。
所設知縣訓導印信學記。
并請鑄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尋定縣名曰永定。
○副都統瑪拉疏報、安置阿旺布魯克巴人等。
在達嶺達木桑地方居住。
每戶賞給器具牛隻各二。
籽種青稞各五鬥。
麥子各五鬥。
滋生羊各十隻。
得旨、依議辦理報部。
○緩徵蘇州阜甯、鹽城、興化、海州等四州縣、本年旱災額賦。
兼赈饑民。
○命尚書傅鼐、仍帶都統職銜。
○以通政使司通政使素着、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立嫡妃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