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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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
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
乙卯。
九月。
丁酉朔。
日食。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六部俱關緊要。
必須經理得人。
近來各部皆有章程。
惟兵刑二部。
辦事多有未協。
兵部尚書高起、惟情乖張。
懷私挾詐。
刑部尚書憲德、識見卑鄙。
昏愦糊塗。
此二人者。
皇考每見、必嚴行申饬。
廷臣共知。
朕侍側時。
屢聞聖谕深以二人不能勝任、廢弛部務為慮。
原欲更換。
但未降旨。
今朕即位之初。
豈容以不能勝任之人。
為一部之表率。
贻誤公事。
高起、憲德、着解任、仍帶尚書銜。
候朕另降谕旨。
兵部事務。
着大學士鄂爾泰總理。
其漢尚書員缺。
着甘汝來補授。
通智奉差在外。
其滿尚書事務。
着傅鼐署理。
刑部事務。
着果親王總理。
其滿尚書員缺。
候朕另降谕旨。
工部事務。
着莊親王總理。
莊親王所管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弘昇管理。
○又谕。
雍和宮工程。
現在修理。
時屆初冬。
且值陰雨。
所有在工夫役。
服勞可念。
其工價、着加一倍賞給。
○戊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湖南明歲應運漕糧。
已經截留、為黔省赈恤之用。
定例漕船停運之年。
給運丁一半月糧、以為養贍。
朕思各船水手。
俱該運丁雇募。
多系别省民人、今湖南漕運既停。
各水手等、在異鄉乏業。
未免歸費無資。
着湖南巡撫、于本年回空漕船抵次之日。
就近查明各水手内、有别處民人。
即行量給盤費。
資助伊等、令回原籍。
勿緻逗遛滋事。
○又谕、登極儀注内開、是日停止舉哀。
朕思是日午刻以前、行告祭典禮。
猶可以禮節情。
若至午刻以後、則吉慶之禮已行。
仍應舉哀為是。
總理事務王大臣尋議、登極之日。
系萬國臣民瞻仰欣慶之日。
列祖暨大行皇帝在天之靈。
必為愉悅欣慰。
是以向來定例、停止舉哀。
奏入。
報聞。
○已亥。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祇告天、地、太廟、社、稷、是日。
黎明、大駕鹵簿全設。
各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詣梓宮前、行九拜禮。
祇告受。
命于大行皇帝。
更禮服。
奉皇太後禦永壽宮。
上行九拜禮。
出。
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行禮。
禦太和殿。
即皇帝位。
升座。
王以下、文武各官、朝鮮等國使臣、進表。
行慶賀禮。
不宣表。
不作樂。
诏示天下。
诏曰、惟我國家受天眷命。
太祖、太宗、創垂基緒。
世祖統一萬邦。
皇祖聖祖仁皇帝享祚久長。
重熙累洽我皇考大行皇帝紹承大統。
禦宇十有三年。
夙夜憂勞。
勤求至治。
用康乂我億兆臣民。
盛德豐功。
炳耀寰宇。
恩膏洋溢。
漸被八纮。
薄海時雍。
中外蒙福。
方期永綏隆祚。
仰荷鴻禧。
何意奄棄臣黎。
遽升龍馭。
以宗廟社稷之重。
屬于藐躬。
朕自沖齡即蒙皇祖撫育宮中。
深恩鐘愛。
眷睐逾常。
皇考顧複恩勤。
聖慈笃摯。
瞻依朝夕。
祇受誨言。
牖迪有加。
宸衷默眷。
朕自惟涼德。
懼弗克勝。
顧念神器不可久虛。
勉抑哀衷。
欽遵成命。
于九月初三日。
祭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乾隆元年。
仰惟上天笃祜之隆。
皇考诒謀之重。
撫躬乾惕。
祇紹前徽。
丕布新恩。
聿昭錫類。
所有合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諸王以下、至九品官員以上。
俱加恩賜。
一、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一、内外滿漢官員。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
一、八旗出征滿洲、蒙古、漢軍、綠旗兵丁、及蒙古兵丁。
效力行間。
勞苦堪憫。
所借銀兩。
盡與豁免。
一、八旗官兵、舊日出征。
少一功牌、不能得官者。
皆系血戰有功之人。
殊可矜憫。
交與該部。
有少一功牌、不能得官者。
着查奏。
綠旗官兵、有類此者。
亦着查奏。
一、舊日效力兵丁。
年老退甲。
無錢糧、不能養贍者。
殊可矜憫。
除子孫有錢糧不查外。
子孫若無錢糧。
作何養贍給錢糧之處。
着查明議奏。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
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
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魇魅、毒藥殺人。
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
及軍機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昧爽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舉行。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各送一子入監讀書。
一、滿洲兵丁。
戰功被傷。
不能披甲。
年老閑住者。
俱加恩赉。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請旨廣額外。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中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各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凡文武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者、盡與豁免。
及京官告假、告病、休緻者。
準其補用。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召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各省民欠錢糧、系十年以上者。
着該部查明具奏。
候旨豁免。
一、曆年驿站軍興、甚屬勞苦。
着名省督撫加意撫恤。
一、年老之人。
自古所重。
滿漢八十以上。
除家奴外。
作何給與品級之處。
該部查議具奏。
一、各處盜賊、或為饑寒所累。
或為貪官所迫。
實有可憫。
如能改過就撫者。
準赦其罪。
一、凡各省侵貪挪移應追之項。
查果家産盡絕、力不能完者。
概與豁免。
毋得株連親族。
一、八旗及内務府。
并五旗包衣人等、凡侵貪挪移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與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應追軍需錢糧。
除本身不準豁免外。
其弟兄親族、以及指欠、開欠、有着落追賠者。
着該部旗查明具奏。
候旨豁免。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
于戲。
觐光揚烈。
潔思負荷之維艱。
建極綏猷。
時勵精勤于罔懈。
諸王文武大小臣工。
其共殚公忠。
協心襄贊。
懋圖上理。
祇迓洪庥。
以光大我國家無疆之祚。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總理事務王大臣、以本月初九日進本請。
從之。
乙卯。
九月。
丁酉朔。
日食。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六部俱關緊要。
必須經理得人。
近來各部皆有章程。
惟兵刑二部。
辦事多有未協。
兵部尚書高起、惟情乖張。
懷私挾詐。
刑部尚書憲德、識見卑鄙。
昏愦糊塗。
此二人者。
皇考每見、必嚴行申饬。
廷臣共知。
朕侍側時。
屢聞聖谕深以二人不能勝任、廢弛部務為慮。
原欲更換。
但未降旨。
今朕即位之初。
豈容以不能勝任之人。
為一部之表率。
贻誤公事。
高起、憲德、着解任、仍帶尚書銜。
候朕另降谕旨。
兵部事務。
着大學士鄂爾泰總理。
其漢尚書員缺。
着甘汝來補授。
通智奉差在外。
其滿尚書事務。
着傅鼐署理。
刑部事務。
着果親王總理。
其滿尚書員缺。
候朕另降谕旨。
工部事務。
着莊親王總理。
莊親王所管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弘昇管理。
○又谕。
雍和宮工程。
現在修理。
時屆初冬。
且值陰雨。
所有在工夫役。
服勞可念。
其工價、着加一倍賞給。
○戊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湖南明歲應運漕糧。
已經截留、為黔省赈恤之用。
定例漕船停運之年。
給運丁一半月糧、以為養贍。
朕思各船水手。
俱該運丁雇募。
多系别省民人、今湖南漕運既停。
各水手等、在異鄉乏業。
未免歸費無資。
着湖南巡撫、于本年回空漕船抵次之日。
就近查明各水手内、有别處民人。
即行量給盤費。
資助伊等、令回原籍。
勿緻逗遛滋事。
○又谕、登極儀注内開、是日停止舉哀。
朕思是日午刻以前、行告祭典禮。
猶可以禮節情。
若至午刻以後、則吉慶之禮已行。
仍應舉哀為是。
總理事務王大臣尋議、登極之日。
系萬國臣民瞻仰欣慶之日。
列祖暨大行皇帝在天之靈。
必為愉悅欣慰。
是以向來定例、停止舉哀。
奏入。
報聞。
○已亥。
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分遣官、祇告天、地、太廟、社、稷、是日。
黎明、大駕鹵簿全設。
各官齊集于朝。
上素服、詣梓宮前、行九拜禮。
祇告受。
命于大行皇帝。
更禮服。
奉皇太後禦永壽宮。
上行九拜禮。
出。
禦中和殿。
内大臣、執事各官、行禮。
禦太和殿。
即皇帝位。
升座。
王以下、文武各官、朝鮮等國使臣、進表。
行慶賀禮。
不宣表。
不作樂。
诏示天下。
诏曰、惟我國家受天眷命。
太祖、太宗、創垂基緒。
世祖統一萬邦。
皇祖聖祖仁皇帝享祚久長。
重熙累洽我皇考大行皇帝紹承大統。
禦宇十有三年。
夙夜憂勞。
勤求至治。
用康乂我億兆臣民。
盛德豐功。
炳耀寰宇。
恩膏洋溢。
漸被八纮。
薄海時雍。
中外蒙福。
方期永綏隆祚。
仰荷鴻禧。
何意奄棄臣黎。
遽升龍馭。
以宗廟社稷之重。
屬于藐躬。
朕自沖齡即蒙皇祖撫育宮中。
深恩鐘愛。
眷睐逾常。
皇考顧複恩勤。
聖慈笃摯。
瞻依朝夕。
祇受誨言。
牖迪有加。
宸衷默眷。
朕自惟涼德。
懼弗克勝。
顧念神器不可久虛。
勉抑哀衷。
欽遵成命。
于九月初三日。
祭告天、地、宗廟、社、稷、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乾隆元年。
仰惟上天笃祜之隆。
皇考诒謀之重。
撫躬乾惕。
祇紹前徽。
丕布新恩。
聿昭錫類。
所有合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諸王以下、至九品官員以上。
俱加恩賜。
一、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一、内外滿漢官員。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
一、八旗出征滿洲、蒙古、漢軍、綠旗兵丁、及蒙古兵丁。
效力行間。
勞苦堪憫。
所借銀兩。
盡與豁免。
一、八旗官兵、舊日出征。
少一功牌、不能得官者。
皆系血戰有功之人。
殊可矜憫。
交與該部。
有少一功牌、不能得官者。
着查奏。
綠旗官兵、有類此者。
亦着查奏。
一、舊日效力兵丁。
年老退甲。
無錢糧、不能養贍者。
殊可矜憫。
除子孫有錢糧不查外。
子孫若無錢糧。
作何養贍給錢糧之處。
着查明議奏。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
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
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
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魇魅、毒藥殺人。
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
及軍機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昧爽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舉行。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各送一子入監讀書。
一、滿洲兵丁。
戰功被傷。
不能披甲。
年老閑住者。
俱加恩赉。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請旨廣額外。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中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各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凡文武官員。
現在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者、盡與豁免。
及京官告假、告病、休緻者。
準其補用。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以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召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
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各省民欠錢糧、系十年以上者。
着該部查明具奏。
候旨豁免。
一、曆年驿站軍興、甚屬勞苦。
着名省督撫加意撫恤。
一、年老之人。
自古所重。
滿漢八十以上。
除家奴外。
作何給與品級之處。
該部查議具奏。
一、各處盜賊、或為饑寒所累。
或為貪官所迫。
實有可憫。
如能改過就撫者。
準赦其罪。
一、凡各省侵貪挪移應追之項。
查果家産盡絕、力不能完者。
概與豁免。
毋得株連親族。
一、八旗及内務府。
并五旗包衣人等、凡侵貪挪移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與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應追軍需錢糧。
除本身不準豁免外。
其弟兄親族、以及指欠、開欠、有着落追賠者。
着該部旗查明具奏。
候旨豁免。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
給與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
于戲。
觐光揚烈。
潔思負荷之維艱。
建極綏猷。
時勵精勤于罔懈。
諸王文武大小臣工。
其共殚公忠。
協心襄贊。
懋圖上理。
祇迓洪庥。
以光大我國家無疆之祚。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總理事務王大臣、以本月初九日進本請。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