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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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喇哈番 ○丙寅。
谕兵部。
今科武進士、經朕親試選取。
于國柱等二十三名、武藝可觀。
且系本朝初行殿試。
宜加優異。
第一名、着授副将品級。
第二名、着授參将品級。
第三名、着授遊擊品級。
第四名、以至二十三名、俱照例授以應得品級。
伊等在京習學騎射。
贍養需資。
俱着先行照品給與俸祿頂帶。
俟滿一年爾部題請選授 ○贈殉難湖廣永州府知府紀國相、為太仆寺卿。
蔭一子入監讀書 ○裁金塔寺堡原設守備一員。
兵一百四十名。
炭山、三岔二堡、高古城守備各一員 ○加贈陣亡廣東廣州府水師總兵官孫一鹍三級。
蔭其子望京、為拖沙喇哈番。
○免山西宣府大同二鎮、本年分雹災額賦 ○丁卯。
贈原任巡撫延綏都察院副都禦史董宗聖、為兵部右侍郎。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湖廣常德軍功。
加提督總兵官右都督李本深、太子少保左都督。
後标總兵官都督同知胡茂祯、右都督。
辰常總兵官左都督楊遇明、太子少保。
沅州總兵官張鵬程、都督佥事 ○兵部議覆。
戶部尚書陳之遴疏言、滿洲大小官員、世襲職官。
皆由登城殺賊、死難捐軀而得。
今後世襲官員、如在軍前犯事。
應照律例、議及世襲等官。
其餘犯罪。
應照流銜、酌議降革。
無流銜者、亦照應降職銜住俸。
若犯罪重大。
另行題請。
得上□日、滿洲大小官員、所得世襲職官。
果系登城克敵、捐軀盡忠者。
俱依議行。
如系恩诏考滿、所得職銜。
仍照舊例行 ○戊辰。
谕戶部。
漕運至為重務。
年來拖欠稽遲、弊非一端。
深可痛恨。
漕運總督固應盡心料理。
即各省督撫、亦當分任責成。
除湖廣漕糧、暫留充饷外。
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等處、着該督撫。
督率所屬各糧道、州縣衛所等官。
恪奉漕規。
冬兌春開。
務依限到淮。
其到淮以後。
漕運總督察驗催趱。
抵通交納。
河南、山東、着該督撫督率所屬各官。
徵兌開行。
知照漕運總督。
察催北上。
系何地方遲誤者、自督撫以下、至州縣衛所等官、應拟何罪。
屬何省分者、應限若幹月日。
爾部詳确議奏 ○谕六部都察院。
朕覽部院各衙門章奏、請行各該督撫按等官查報事件甚多。
乃報到者甚少。
至有經年累月、屢催不應者。
此皆由官吏玩法耽延。
徇私寝閣。
廢事誤國。
借端害民。
深可痛恨。
着将一應奉上□日行查事件。
逐一開寫略節。
酌量事情緩急、道裡遠近、嚴立限期。
奏明行催。
務使向來積案。
徹底清結。
如該督撫按等官、仍前違上□日遲延。
即指名參劾。
重處不宥。
○谕吏部。
朕每覽法司覆奏本章。
龔鼎孳、往往倡為另議。
若事系滿洲。
則同滿議、附會重律。
事涉漢人。
則多出兩議、曲引寬條。
果系公忠為國。
豈肯如此。
龔鼎孳、蒙恩擢任總憲。
不思盡忠圖報。
乃偏執市恩。
是何意見。
着明白回奏。
爾部即行傳谕 ○谕刑部。
帝王以德化民。
以刑輔治。
故律例之設、最宜詳慎。
苟法律輕重失宜。
則官吏舞文、得以任意出入。
雖欲政平訟理、其道無由。
朕覽谳奏本章。
引用律例。
多有未惬。
爾部所有滿漢字律例、作速謄寫進呈。
朕将詳覽。
更定頒布遵行 ○又谕刑部。
朕覽參劾貪官本章。
贓私盈千累萬。
及問結拟罪。
往往脫卸于衙役。
官既以贓輕逭死。
而該役又止坐無祿輕條。
案墨未乾。
伊等即鑽營别衙門充役。
縱橫盤踞。
播惡無窮。
不加嚴處、奚以除民害而肅紀綱。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審究蠹役。
計贓定拟。
不許援引無祿輕條。
凡情罪重大者、分别絞斬。
其餘俱着流徙。
爾部即載入律例。
仍通饬行 ○升少詹事朱之錫、為詹事府詹事、兼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 ○輔原任禦史李敬、為江西道監察禦史。
庶吉士熊侪鶴、為湖廣道監察禦史。
起原任禦史崔士俊、為江南道監察禦史 ○第一甲第一名武進士于國柱、率諸進士上表謝恩 ○贈殉難廣西賓州知州劉日襄、為廣西布政使司參議。
羅城縣知縣許鴻儒、為廣西按察使司佥事。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己巳。
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曰。
近來三法司題覆稽延。
皆由移往來。
虛費月日。
且事不同審。
稿不面議。
豈能得平。
以後核拟死罪。
在京者、爾等各堂官面同研審。
在外題奏者、各将原招詳察明白。
面同議覆。
俱當虛心商酌。
務期情罪适當。
律例允協 ○予故固山額真阿喇善、祭葬如例 ○增設武昌城守參将一員。
中軍守備一員。
兵九百六十名。
從經略輔臣洪承疇請也 ○庚午。
裁山東濟南等衛經曆二十員 ○以故二等精奇尼哈番喀山、曆事太祖太宗。
着有勞績。
賜葬立碑。
谥敏壯 ○辛未。
複設總理漕務滿洲侍郎一員。
駐劄淮安 ○宴喀爾喀部落貢使額參德勒墨爾根護衛等于禮部 ○以鑲紅旗漢軍戶部侍郎祝世允、為本旗固山額真。
滿洲吏部侍郎蘇納海、護軍參領孫達禮、俱為梅勒章
谕兵部。
今科武進士、經朕親試選取。
于國柱等二十三名、武藝可觀。
且系本朝初行殿試。
宜加優異。
第一名、着授副将品級。
第二名、着授參将品級。
第三名、着授遊擊品級。
第四名、以至二十三名、俱照例授以應得品級。
伊等在京習學騎射。
贍養需資。
俱着先行照品給與俸祿頂帶。
俟滿一年爾部題請選授 ○贈殉難湖廣永州府知府紀國相、為太仆寺卿。
蔭一子入監讀書 ○裁金塔寺堡原設守備一員。
兵一百四十名。
炭山、三岔二堡、高古城守備各一員 ○加贈陣亡廣東廣州府水師總兵官孫一鹍三級。
蔭其子望京、為拖沙喇哈番。
○免山西宣府大同二鎮、本年分雹災額賦 ○丁卯。
贈原任巡撫延綏都察院副都禦史董宗聖、為兵部右侍郎。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湖廣常德軍功。
加提督總兵官右都督李本深、太子少保左都督。
後标總兵官都督同知胡茂祯、右都督。
辰常總兵官左都督楊遇明、太子少保。
沅州總兵官張鵬程、都督佥事 ○兵部議覆。
戶部尚書陳之遴疏言、滿洲大小官員、世襲職官。
皆由登城殺賊、死難捐軀而得。
今後世襲官員、如在軍前犯事。
應照律例、議及世襲等官。
其餘犯罪。
應照流銜、酌議降革。
無流銜者、亦照應降職銜住俸。
若犯罪重大。
另行題請。
得上□日、滿洲大小官員、所得世襲職官。
果系登城克敵、捐軀盡忠者。
俱依議行。
如系恩诏考滿、所得職銜。
仍照舊例行 ○戊辰。
谕戶部。
漕運至為重務。
年來拖欠稽遲、弊非一端。
深可痛恨。
漕運總督固應盡心料理。
即各省督撫、亦當分任責成。
除湖廣漕糧、暫留充饷外。
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等處、着該督撫。
督率所屬各糧道、州縣衛所等官。
恪奉漕規。
冬兌春開。
務依限到淮。
其到淮以後。
漕運總督察驗催趱。
抵通交納。
河南、山東、着該督撫督率所屬各官。
徵兌開行。
知照漕運總督。
察催北上。
系何地方遲誤者、自督撫以下、至州縣衛所等官、應拟何罪。
屬何省分者、應限若幹月日。
爾部詳确議奏 ○谕六部都察院。
朕覽部院各衙門章奏、請行各該督撫按等官查報事件甚多。
乃報到者甚少。
至有經年累月、屢催不應者。
此皆由官吏玩法耽延。
徇私寝閣。
廢事誤國。
借端害民。
深可痛恨。
着将一應奉上□日行查事件。
逐一開寫略節。
酌量事情緩急、道裡遠近、嚴立限期。
奏明行催。
務使向來積案。
徹底清結。
如該督撫按等官、仍前違上□日遲延。
即指名參劾。
重處不宥。
○谕吏部。
朕每覽法司覆奏本章。
龔鼎孳、往往倡為另議。
若事系滿洲。
則同滿議、附會重律。
事涉漢人。
則多出兩議、曲引寬條。
果系公忠為國。
豈肯如此。
龔鼎孳、蒙恩擢任總憲。
不思盡忠圖報。
乃偏執市恩。
是何意見。
着明白回奏。
爾部即行傳谕 ○谕刑部。
帝王以德化民。
以刑輔治。
故律例之設、最宜詳慎。
苟法律輕重失宜。
則官吏舞文、得以任意出入。
雖欲政平訟理、其道無由。
朕覽谳奏本章。
引用律例。
多有未惬。
爾部所有滿漢字律例、作速謄寫進呈。
朕将詳覽。
更定頒布遵行 ○又谕刑部。
朕覽參劾貪官本章。
贓私盈千累萬。
及問結拟罪。
往往脫卸于衙役。
官既以贓輕逭死。
而該役又止坐無祿輕條。
案墨未乾。
伊等即鑽營别衙門充役。
縱橫盤踞。
播惡無窮。
不加嚴處、奚以除民害而肅紀綱。
嗣後内外問刑衙門、審究蠹役。
計贓定拟。
不許援引無祿輕條。
凡情罪重大者、分别絞斬。
其餘俱着流徙。
爾部即載入律例。
仍通饬行 ○升少詹事朱之錫、為詹事府詹事、兼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 ○輔原任禦史李敬、為江西道監察禦史。
庶吉士熊侪鶴、為湖廣道監察禦史。
起原任禦史崔士俊、為江南道監察禦史 ○第一甲第一名武進士于國柱、率諸進士上表謝恩 ○贈殉難廣西賓州知州劉日襄、為廣西布政使司參議。
羅城縣知縣許鴻儒、為廣西按察使司佥事。
各蔭一子入監讀書 ○己巳。
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曰。
近來三法司題覆稽延。
皆由移往來。
虛費月日。
且事不同審。
稿不面議。
豈能得平。
以後核拟死罪。
在京者、爾等各堂官面同研審。
在外題奏者、各将原招詳察明白。
面同議覆。
俱當虛心商酌。
務期情罪适當。
律例允協 ○予故固山額真阿喇善、祭葬如例 ○增設武昌城守參将一員。
中軍守備一員。
兵九百六十名。
從經略輔臣洪承疇請也 ○庚午。
裁山東濟南等衛經曆二十員 ○以故二等精奇尼哈番喀山、曆事太祖太宗。
着有勞績。
賜葬立碑。
谥敏壯 ○辛未。
複設總理漕務滿洲侍郎一員。
駐劄淮安 ○宴喀爾喀部落貢使額參德勒墨爾根護衛等于禮部 ○以鑲紅旗漢軍戶部侍郎祝世允、為本旗固山額真。
滿洲吏部侍郎蘇納海、護軍參領孫達禮、俱為梅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