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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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
上幸瀛台。
○添鑄吉林伯都讷、長春、二廳儒學條記。
從将軍奕榕請也。
○比利時國使臣謝惠施等三人于紫光閣前瞻觐。
○辛酉。
谕内閱、兵部奏、遵議奉天金州匿災不報案内武職各員處分一摺。
奉天金州佐領閻士芳、防禦那明阿、富森泰、于屬界地方被水成災。
業經勘驗屬實。
辄敢觀望推诿。
不行詳報。
實屬任意玩延。
閻士芳、那明阿、富森泰、均着照部議革職永不叙用。
副都統安圖、接據訴災呈詞。
并不于限内饬查咨報。
迨鄉民赴署滋鬧。
經将軍衙門咨查。
又複含湖聲覆。
佐領奎山、系副都統衙門辦事司員。
亦不即時回明核辦。
均屬玩視民瘼。
辦理乖謬。
安圖、奎山、均着照部議革職。
○壬戌。
谕内閣、都察院奏據蒙古已故郡王達達巴紮木蘇親父繼福晉諾爾斯德嗎氏、遣抱以盟長欺孀冒襲王職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據稱郡王達達巴紮木蘇病故。
無子承襲。
諾爾斯德嗎氏與該故郡王福晉商議。
将該氏堂侄愛敏烏爾圖呈報大盟長圖謝圖王旗下。
乞準承襲。
該大盟長兩次批駁。
旋将年甫五歲無譜系可查之迪瓦占三報院襲職。
該氏等冤抑莫申等語。
并據蒙古台吉茂依罕等赴該衙門呈訴。
情節相同。
案關承襲王職。
是否挾私擅報。
亟應徹底根究。
着理藩院提集人證卷宗。
秉公研訊确情。
據實具奏。
○又谕、都察院奏、工部員外郎明琳。
以地方官縱盜殃民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據稱奉天岫岩廳一帶。
馬賊結黨搶掠。
并有花會賭局人等械鬥得贓。
通判城守禦等概不差緝等語。
案關賊匪肆搶。
擾害地方。
該文武各員并不認真緝捕。
亟應嚴行查辦。
着都興阿、志和、恭镗、秉公确查。
按律嚴懲。
據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文彬奏、遵旨覆陳籌防事宜一摺。
覽奏均悉。
即着文彬體察情形。
認真籌畫。
以期有備無患。
并着随時詳悉具奏。
毋得徒托空言。
另片奏、購買軍械。
解赴登州備用等語。
東省沿海各口岸防務。
關系緊要。
文彬當督饬總兵陳擇輔等嚴密布置。
并将應築土城營寨炮台等事。
妥為籌辦。
将此密谕知之。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毓福為金州副都統。
○以巴裡坤守城及剿辦沙山等處竄匪出力。
賞副都統順喜頭品頂帶。
五品軍功趙文彬等花翎。
署領隊大臣慶籌等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軍功徐學第、馮保元、祭葬世職。
如把總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樂亭縣知縣王霂、嗜好甚深。
信任門丁與庫吏表裡為奸。
凡有詞訟。
皆有罰款。
聽信差役設立班房。
藉修道差徭勒派民錢。
任令書吏盜賣官地。
請饬查辦等語。
州縣為親民之官。
似此信任門丁書吏。
假公濟私。
何足以膺民社。
着李鴻章按照所參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原片着摘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署錦縣知縣吳富春、任性妄為。
本年四月閑。
有商船由錦口買米。
被匪糾搶。
吳富春并不根究。
反以違禁将船商罰銀。
該署縣上年勒索鋪戶錢十餘萬吊。
縱令伊子同門丁等聚賭。
請饬查辦等語。
吳富春被參各節。
是否屬實。
着都興阿等嚴密确查。
據實奏參。
毋稍徇隐。
原片着摘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吳富春無縱子聚賭等事。
惟因辦差無款。
借用鋪戶錢文。
未即歸還。
緻為衆商口實。
殊屬不合。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李鴻章奏、辦理海防請饬催川饷一摺。
日本與生番構兵。
沿海防務緊要。
畿輔重地。
尤須嚴密籌防。
刻下李鴻章添購軍火。
修築炮台。
需款甚急。
四川應解該軍月饷。
截至本年四月止。
所解不及一半着吳棠查明欠解該軍月饷。
無論何款。
先行提解二十萬兩。
以濟眉急。
嗣後仍着按月如數解足。
毋稍延欠。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兵部右侍郎恩齡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乾清門侍衛明安署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恩承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甲子。
上幸瀛台。
○禦紫光閣。
閱吉林黑龍江弁兵馬步射。
○谕内閣、禦史孫鳳翔奏、前署内務府司員。
肆行欺罔情罪尤重。
請先予嚴懲一摺。
據稱上年李光昭呈請報效木植。
及此次呈進木植。
皆系現任内務府大臣貴寶署理堂郎中任内之事。
貴寶蒙混具稿呈堂。
并與李光昭交通舞弊等語。
貴寶于李光昭報效木植一案。
辄敢蒙混回堂入奏。
緻李光
上幸瀛台。
○添鑄吉林伯都讷、長春、二廳儒學條記。
從将軍奕榕請也。
○比利時國使臣謝惠施等三人于紫光閣前瞻觐。
○辛酉。
谕内閱、兵部奏、遵議奉天金州匿災不報案内武職各員處分一摺。
奉天金州佐領閻士芳、防禦那明阿、富森泰、于屬界地方被水成災。
業經勘驗屬實。
辄敢觀望推诿。
不行詳報。
實屬任意玩延。
閻士芳、那明阿、富森泰、均着照部議革職永不叙用。
副都統安圖、接據訴災呈詞。
并不于限内饬查咨報。
迨鄉民赴署滋鬧。
經将軍衙門咨查。
又複含湖聲覆。
佐領奎山、系副都統衙門辦事司員。
亦不即時回明核辦。
均屬玩視民瘼。
辦理乖謬。
安圖、奎山、均着照部議革職。
○壬戌。
谕内閣、都察院奏據蒙古已故郡王達達巴紮木蘇親父繼福晉諾爾斯德嗎氏、遣抱以盟長欺孀冒襲王職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據稱郡王達達巴紮木蘇病故。
無子承襲。
諾爾斯德嗎氏與該故郡王福晉商議。
将該氏堂侄愛敏烏爾圖呈報大盟長圖謝圖王旗下。
乞準承襲。
該大盟長兩次批駁。
旋将年甫五歲無譜系可查之迪瓦占三報院襲職。
該氏等冤抑莫申等語。
并據蒙古台吉茂依罕等赴該衙門呈訴。
情節相同。
案關承襲王職。
是否挾私擅報。
亟應徹底根究。
着理藩院提集人證卷宗。
秉公研訊确情。
據實具奏。
○又谕、都察院奏、工部員外郎明琳。
以地方官縱盜殃民等詞。
赴該衙門呈訴。
據稱奉天岫岩廳一帶。
馬賊結黨搶掠。
并有花會賭局人等械鬥得贓。
通判城守禦等概不差緝等語。
案關賊匪肆搶。
擾害地方。
該文武各員并不認真緝捕。
亟應嚴行查辦。
着都興阿、志和、恭镗、秉公确查。
按律嚴懲。
據實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文彬奏、遵旨覆陳籌防事宜一摺。
覽奏均悉。
即着文彬體察情形。
認真籌畫。
以期有備無患。
并着随時詳悉具奏。
毋得徒托空言。
另片奏、購買軍械。
解赴登州備用等語。
東省沿海各口岸防務。
關系緊要。
文彬當督饬總兵陳擇輔等嚴密布置。
并将應築土城營寨炮台等事。
妥為籌辦。
将此密谕知之。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毓福為金州副都統。
○以巴裡坤守城及剿辦沙山等處竄匪出力。
賞副都統順喜頭品頂帶。
五品軍功趙文彬等花翎。
署領隊大臣慶籌等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軍功徐學第、馮保元、祭葬世職。
如把總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樂亭縣知縣王霂、嗜好甚深。
信任門丁與庫吏表裡為奸。
凡有詞訟。
皆有罰款。
聽信差役設立班房。
藉修道差徭勒派民錢。
任令書吏盜賣官地。
請饬查辦等語。
州縣為親民之官。
似此信任門丁書吏。
假公濟私。
何足以膺民社。
着李鴻章按照所參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原片着摘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署錦縣知縣吳富春、任性妄為。
本年四月閑。
有商船由錦口買米。
被匪糾搶。
吳富春并不根究。
反以違禁将船商罰銀。
該署縣上年勒索鋪戶錢十餘萬吊。
縱令伊子同門丁等聚賭。
請饬查辦等語。
吳富春被參各節。
是否屬實。
着都興阿等嚴密确查。
據實奏參。
毋稍徇隐。
原片着摘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吳富春無縱子聚賭等事。
惟因辦差無款。
借用鋪戶錢文。
未即歸還。
緻為衆商口實。
殊屬不合。
應請交部議處。
從之。
○又谕、李鴻章奏、辦理海防請饬催川饷一摺。
日本與生番構兵。
沿海防務緊要。
畿輔重地。
尤須嚴密籌防。
刻下李鴻章添購軍火。
修築炮台。
需款甚急。
四川應解該軍月饷。
截至本年四月止。
所解不及一半着吳棠查明欠解該軍月饷。
無論何款。
先行提解二十萬兩。
以濟眉急。
嗣後仍着按月如數解足。
毋稍延欠。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兵部右侍郎恩齡兼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乾清門侍衛明安署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恩承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甲子。
上幸瀛台。
○禦紫光閣。
閱吉林黑龍江弁兵馬步射。
○谕内閣、禦史孫鳳翔奏、前署内務府司員。
肆行欺罔情罪尤重。
請先予嚴懲一摺。
據稱上年李光昭呈請報效木植。
及此次呈進木植。
皆系現任内務府大臣貴寶署理堂郎中任内之事。
貴寶蒙混具稿呈堂。
并與李光昭交通舞弊等語。
貴寶于李光昭報效木植一案。
辄敢蒙混回堂入奏。
緻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