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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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均難移撥抵禦各情。
是否确實。
均着僧格林沁酌度情形。
切實覆奏。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聯捷防河未能得力。
其畏賊糜饷各節。
已疊次有人參奏。
當降旨将聯捷撤回。
茲據勝保奏請将聯捷專留豫省防河。
究竟聯捷辦理防務。
是否得力。
留于豫省。
有無實濟。
着鄭元善、毛昶熙、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如果聯捷在河北實能保障地方。
該撫等必得其詳。
但不準以保留該員在豫。
為地方诿卸防河地步。
将來聯捷如有名無實。
不能堵剿賊匪。
仍惟各該疆吏是問。
又據勝保奏軍饷缺乏。
随帶軍火亦虞短绌。
着鄭元善将應撥勝保軍營月饷軍火。
迅速籌解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請饬直隸山西陝西迅解協饷等語。
現在皖豫軍情萬緊。
勝保一軍。
亟須赴援颍郡。
若令停兵待饷。
必緻贻誤大局。
所關非細。
着文煜、英桂、瑛棨、督饬各該藩司。
将應行協濟該大臣月饷。
迅速源源撥解。
毋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紮薩克圖汗副将軍車林敦多布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辛酉。
谕内閣、宗人府奏、已革親王收存之鑲藍旗纛。
應行呈繳。
請旨遵行一摺。
惠親王系鑲藍旗旗分之親王。
所有已革鄭親王端華應行呈繳之護軍營旗纛。
事關兵制。
即着交惠親王執掌。
以昭慎重。
○又谕、沈兆霖奏、查明撒匪滋事。
大員不實力剿辦。
捏稱悔罪投誠。
緻該匪仍肆侵掠。
并查明樂斌被參各款。
定拟罪名各一摺。
西甯辦事大臣多慧、解任甘肅提督成瑞、力主撫議。
縱匪殃民。
多慧尤屬始終回護。
均着即行革職。
交刑部分别定拟罪名具奏。
署西甯道候補道和祥、輕撤團勇。
緻百姓受害甚慘。
署西甯府知府朱百川、即補參将趙秉鑒、署巴燕戎格遊擊楊玉芳、通判鄭聲文、阿附上官。
慫恿遷就。
且于劄傳首逆。
抗玩不遵。
實屬咎無可辭。
均着即行革職。
解任陝甘總督樂斌、于成瑞多慧捏報戰功。
不能确查。
迨多慧具摺虛冒戰功。
濫保請獎。
辄随同列銜入奏。
其為甘受匪人蒙蔽。
有心庇護。
顯而易見。
其被參納賄營私各款。
雖查無實據。
惟失察使妾與屬員之妻往來。
複以候選知縣為幕友。
屢為保奏。
并于家人等盤踞把持。
不能覺察。
以緻聲名狼藉。
實屬昏庸乖謬。
有心欺飾。
據沈兆霖奏請将該督革職。
不足蔽辜。
樂斌着即行革職。
并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先後調兵動用庫款銀兩寶鈔捐款錢文。
均屬虛糜帑項。
即着樂斌、多慧、成瑞、和祥、分成賠繳。
候補知府章桂文、以同知曆署蘭州府知府。
兼護首道。
雖查無營謀賄求情事。
惟其妻往來督署。
毫無覺察。
實屬不知檢束。
捐納知縣同知銜彭雨亭即彭沛霖。
雖無招搖撞騙确據。
惟以候選知縣盤踞督署。
複違例乘坐四轎。
擅用站車。
均屬有幹例禁。
章桂文、彭雨、亭即彭沛霖、均着照拟即行革職。
章桂文仍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彭雨亭即彭沛霖、仍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家丁陳四即陳菊莊、苛索滋擾。
不安本分。
書吏佘奎即佘魁。
先以犯案拟徒。
複因樂斌使妾身故。
送給燒紙。
并不索租屋停靈價值。
實屬意圖結交官府。
不知悛改。
僅予枷杖。
均不足以蔽辜。
陳四即陳菊莊、佘奎即佘魁、均着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又谕、前因雲貴總督吳振棫奏。
請将報捐減成章程。
委員在四川泸州鑄局勸捐。
當經奉旨允準。
茲據駱秉章奏。
滇省委員。
源源赴川。
并不遵照該督前奏專在泸州設局。
竟于各郡縣紛紛勸捐。
并擅減定章。
與川省現議捐例懸殊等語。
各省設局勸捐。
原以接濟軍饷。
該委員等四出招攬。
并擅減定章。
與川省捐局。
事涉兩歧。
以緻捐生各懷觀望。
于滇省經費。
未見有裨。
而于川中軍饷諸多窒礙。
着潘铎等即将前後派赴四川委員。
擇其實心任事者。
酌留一二員。
專在泸州。
比照川省現定章程。
妥為勸捐。
其餘委員一概撤回。
以免紛撓而節糜費。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撒匪于上年官兵撤回後勢甚鸱張。
亟應痛加懲創。
俾知畏懼。
沈兆霖前奏調派官番各兵。
分道圍剿。
俟剿洗一二回莊。
匪衆瓦解。
然後責令捦獻首惡等語。
所籌甚是。
現在調集弁兵。
是否業經進剿。
馬尕三曾否到案。
如該匪經官軍痛剿。
果能震懾兵威。
畏罪投誠。
即當迎機轉圜。
妥籌收撫。
孔廣順帶兵素稱得力。
本日已降旨令其署理甘肅提督。
應如何商令帶兵進剿之處。
着沈兆霖相機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瑛棨、張芾奏、川匪回竄。
距陝稍遠。
拟将所派官兵。
暫行停止等語。
川匪謝寡婦等、由喬莊回竄木水壩地方。
距陝較遠。
藍逆前有竄陝之信。
現在此股賊匪。
業經團練擊退。
邊境已臻安靜。
所調官兵。
着準其暫行停止。
以節糜費。
惟該匪出沒靡常。
若在川境被剿窮蹙。
勢将複竄陝疆。
着托明阿、瑛棨、嚴饬所屬地方文武各員。
在于通省隘口。
巡防偵探。
如遇匪蹤闌入。
即行設法兜拏。
以重邊圉。
河南前調馬隊五百名。
因鄭元善奏、咨商僧格林沁軍營分撥。
當經谕令托明阿饬即折回。
昨據勝保奏粵撚各匪。
麕集豫省。
恐乘虛渡河北犯。
請将此起馬隊無庸撤回等語。
着該将軍即饬原帶之協領圖克唐阿、将此項馬隊五百名仍行管帶。
取道孟津。
前赴懷衛一帶。
擇要駐紮。
聽候勝保調遣。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引見京察年至六十五□山戊不□以上人員。
得旨、戶部郎中福祿、文通、刑部筆帖式德恒、鴻胪寺主簿沈光照、均着以原品休緻。
兵部郎中宗室奕芬、引見不到。
顯系有心規避。
着一并以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調戶部尚書瑞常為吏部尚書。
以戶部左侍郎寶鋆為尚書。
○以工部尚書倭仁充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祥管國子監事。
○調鑲紅旗蒙古都統恭親王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以已革鑲藍旗滿洲都統景壽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調正紅旗滿洲都統仁壽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調兵部右侍郎皂保為戶部左侍郎。
管三庫事。
理藩院右侍郎察杭阿為兵部右侍郎。
以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增慶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已革甘肅提督孔廣順署甘肅提督。
○命成都将軍崇實無庸前往甘肅查辦事件。
○以四川綿州剿匪獲勝。
并肅清川北出力。
賞都司戴定邦等花翎。
知縣沈芝林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壬戌。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祁寯藻奏、自陳衰病。
懇解部務一摺。
祁寯藻着仍以大學士銜補授禮部尚書。
遇有引見人員。
加恩免其帶領。
其該部一切應行豫備典禮。
及應派差使。
均着免其開列銜名。
以示體恤。
○又谕、前因樂斌奏保剿辦撒匪出力人員。
請将甘肅署碾伯縣知縣申典常賞加鹽運使銜。
當因所請過優。
交沈兆霖酌核另行請獎。
嗣經沈兆霖奏、該署縣勸谕民團。
不辭勞瘁。
已降旨改為交部議叙。
茲據樂斌奏稱、撒匪複行滋擾。
派令該署縣會同營員堵禦。
仍藉詞催饷請兵。
自行赴省。
實屬恇懦取巧。
請撤任摘去翎頂等語。
申典常辦團剿賊。
是否得力。
樂斌所奏該員自行赴省。
是否确系催饷請兵。
抑系取巧規避。
仍着沈兆霖查明具奏。
○又谕、毓科奏、道員延不到任。
請旨嚴催等語。
江西廣饒九南道廷曙、自上年五月間簡放後。
迄今半載有餘。
尚未到省。
殊屬延玩。
着吏部嚴催該員迅速前赴江西。
傥再遲逾。
即着照例參處。
各省實缺人員到任日期。
曆經吏部奏定章程。
立以程限。
現在各該員等仍未能按限赴任。
實屬不成事體。
着吏部申明成例。
随時詳查。
如有仍前玩洩。
日久不報到省者。
即着指名嚴參。
以重職守。
○又谕、毓科奏、請将疏失饷銀之委員革職。
勒令賠繳一摺。
江西補用主簿王朝采、管解牙厘稅銀一萬八千八百兩。
赴曾國藩軍營。
該員于領解後。
違例由水路行走。
并未知照沿途接護。
以緻行至臨江口地方。
遇賊攔搶。
所解饷銀。
全數被劫。
實非尋常疏忽可比。
王朝采着即革職。
勒令将劫失銀兩。
照數賠償完繳。
以示懲儆。
并着李桓将失事地方文武員弁。
及護解不力之炮船弁勇。
分别查明參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李世忠奏、浦六既複。
請饬撥兵進駐。
并該提督軍營勇多饷绌。
懇饬籌撥接濟。
及請調炮船以通糧道各摺片。
李世忠一軍。
連複江浦浦口兩城。
該處為江北門戶。
與金陵一江之隔。
距九洑洲不過數裡。
據該提督奏稱、察看形勢。
統計各處防軍。
總得萬二千人之數。
及調炮船數十隻。
扼紮江邊。
以通糧道。
九洑洲四面臨江。
非水師不能進攻。
請由江北調派紅單戰船二十隻。
及小炮船數十隻。
駛赴浦口。
以資調遣。
現在江浦烏江橋林被賊圍攻。
軍士日夜鏖戰。
糧食軍火均乏。
其勢甚危。
請饬迅即調派等語。
所奏籌畫各情。
尚屬詳明。
李世忠之軍。
分守各城。
兼籌進剿。
不敷周轉。
若再增兵。
又恐饷需難以為繼。
天六本系江北切要地方。
仍着都興阿撥兵駐守。
以便李世忠所部。
移紮江浦浦口兩城。
以資周轉。
天六屏蔽淮揚。
而江浦與金陵。
濱江對峙。
為形勢所必争。
該将軍提督等務當竭力和衷。
以期共濟。
毋得稍存成見。
緻誤事機。
揚州防務稍松。
江北兵力。
自應足資調撥。
都興阿務即選派得力将領。
與李世忠商同設法守禦。
并着與吳棠會同酌量。
于黃彬、黃開榜
均難移撥抵禦各情。
是否确實。
均着僧格林沁酌度情形。
切實覆奏。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聯捷防河未能得力。
其畏賊糜饷各節。
已疊次有人參奏。
當降旨将聯捷撤回。
茲據勝保奏請将聯捷專留豫省防河。
究竟聯捷辦理防務。
是否得力。
留于豫省。
有無實濟。
着鄭元善、毛昶熙、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如果聯捷在河北實能保障地方。
該撫等必得其詳。
但不準以保留該員在豫。
為地方诿卸防河地步。
将來聯捷如有名無實。
不能堵剿賊匪。
仍惟各該疆吏是問。
又據勝保奏軍饷缺乏。
随帶軍火亦虞短绌。
着鄭元善将應撥勝保軍營月饷軍火。
迅速籌解毋稍遲誤。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勝保奏、請饬直隸山西陝西迅解協饷等語。
現在皖豫軍情萬緊。
勝保一軍。
亟須赴援颍郡。
若令停兵待饷。
必緻贻誤大局。
所關非細。
着文煜、英桂、瑛棨、督饬各該藩司。
将應行協濟該大臣月饷。
迅速源源撥解。
毋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紮薩克圖汗副将軍車林敦多布為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辛酉。
谕内閣、宗人府奏、已革親王收存之鑲藍旗纛。
應行呈繳。
請旨遵行一摺。
惠親王系鑲藍旗旗分之親王。
所有已革鄭親王端華應行呈繳之護軍營旗纛。
事關兵制。
即着交惠親王執掌。
以昭慎重。
○又谕、沈兆霖奏、查明撒匪滋事。
大員不實力剿辦。
捏稱悔罪投誠。
緻該匪仍肆侵掠。
并查明樂斌被參各款。
定拟罪名各一摺。
西甯辦事大臣多慧、解任甘肅提督成瑞、力主撫議。
縱匪殃民。
多慧尤屬始終回護。
均着即行革職。
交刑部分别定拟罪名具奏。
署西甯道候補道和祥、輕撤團勇。
緻百姓受害甚慘。
署西甯府知府朱百川、即補參将趙秉鑒、署巴燕戎格遊擊楊玉芳、通判鄭聲文、阿附上官。
慫恿遷就。
且于劄傳首逆。
抗玩不遵。
實屬咎無可辭。
均着即行革職。
解任陝甘總督樂斌、于成瑞多慧捏報戰功。
不能确查。
迨多慧具摺虛冒戰功。
濫保請獎。
辄随同列銜入奏。
其為甘受匪人蒙蔽。
有心庇護。
顯而易見。
其被參納賄營私各款。
雖查無實據。
惟失察使妾與屬員之妻往來。
複以候選知縣為幕友。
屢為保奏。
并于家人等盤踞把持。
不能覺察。
以緻聲名狼藉。
實屬昏庸乖謬。
有心欺飾。
據沈兆霖奏請将該督革職。
不足蔽辜。
樂斌着即行革職。
并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其先後調兵動用庫款銀兩寶鈔捐款錢文。
均屬虛糜帑項。
即着樂斌、多慧、成瑞、和祥、分成賠繳。
候補知府章桂文、以同知曆署蘭州府知府。
兼護首道。
雖查無營謀賄求情事。
惟其妻往來督署。
毫無覺察。
實屬不知檢束。
捐納知縣同知銜彭雨亭即彭沛霖。
雖無招搖撞騙确據。
惟以候選知縣盤踞督署。
複違例乘坐四轎。
擅用站車。
均屬有幹例禁。
章桂文、彭雨、亭即彭沛霖、均着照拟即行革職。
章桂文仍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彭雨亭即彭沛霖、仍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家丁陳四即陳菊莊、苛索滋擾。
不安本分。
書吏佘奎即佘魁。
先以犯案拟徒。
複因樂斌使妾身故。
送給燒紙。
并不索租屋停靈價值。
實屬意圖結交官府。
不知悛改。
僅予枷杖。
均不足以蔽辜。
陳四即陳菊莊、佘奎即佘魁、均着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又谕、前因雲貴總督吳振棫奏。
請将報捐減成章程。
委員在四川泸州鑄局勸捐。
當經奉旨允準。
茲據駱秉章奏。
滇省委員。
源源赴川。
并不遵照該督前奏專在泸州設局。
竟于各郡縣紛紛勸捐。
并擅減定章。
與川省現議捐例懸殊等語。
各省設局勸捐。
原以接濟軍饷。
該委員等四出招攬。
并擅減定章。
與川省捐局。
事涉兩歧。
以緻捐生各懷觀望。
于滇省經費。
未見有裨。
而于川中軍饷諸多窒礙。
着潘铎等即将前後派赴四川委員。
擇其實心任事者。
酌留一二員。
專在泸州。
比照川省現定章程。
妥為勸捐。
其餘委員一概撤回。
以免紛撓而節糜費。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撒匪于上年官兵撤回後勢甚鸱張。
亟應痛加懲創。
俾知畏懼。
沈兆霖前奏調派官番各兵。
分道圍剿。
俟剿洗一二回莊。
匪衆瓦解。
然後責令捦獻首惡等語。
所籌甚是。
現在調集弁兵。
是否業經進剿。
馬尕三曾否到案。
如該匪經官軍痛剿。
果能震懾兵威。
畏罪投誠。
即當迎機轉圜。
妥籌收撫。
孔廣順帶兵素稱得力。
本日已降旨令其署理甘肅提督。
應如何商令帶兵進剿之處。
着沈兆霖相機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瑛棨、張芾奏、川匪回竄。
距陝稍遠。
拟将所派官兵。
暫行停止等語。
川匪謝寡婦等、由喬莊回竄木水壩地方。
距陝較遠。
藍逆前有竄陝之信。
現在此股賊匪。
業經團練擊退。
邊境已臻安靜。
所調官兵。
着準其暫行停止。
以節糜費。
惟該匪出沒靡常。
若在川境被剿窮蹙。
勢将複竄陝疆。
着托明阿、瑛棨、嚴饬所屬地方文武各員。
在于通省隘口。
巡防偵探。
如遇匪蹤闌入。
即行設法兜拏。
以重邊圉。
河南前調馬隊五百名。
因鄭元善奏、咨商僧格林沁軍營分撥。
當經谕令托明阿饬即折回。
昨據勝保奏粵撚各匪。
麕集豫省。
恐乘虛渡河北犯。
請将此起馬隊無庸撤回等語。
着該将軍即饬原帶之協領圖克唐阿、将此項馬隊五百名仍行管帶。
取道孟津。
前赴懷衛一帶。
擇要駐紮。
聽候勝保調遣。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引見京察年至六十五□山戊不□以上人員。
得旨、戶部郎中福祿、文通、刑部筆帖式德恒、鴻胪寺主簿沈光照、均着以原品休緻。
兵部郎中宗室奕芬、引見不到。
顯系有心規避。
着一并以原品休緻。
餘着照舊供職。
○調戶部尚書瑞常為吏部尚書。
以戶部左侍郎寶鋆為尚書。
○以工部尚書倭仁充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文祥管國子監事。
○調鑲紅旗蒙古都統恭親王為正紅旗滿洲都統。
以已革鑲藍旗滿洲都統景壽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調正紅旗滿洲都統仁壽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調兵部右侍郎皂保為戶部左侍郎。
管三庫事。
理藩院右侍郎察杭阿為兵部右侍郎。
以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增慶為理藩院右侍郎。
○以已革甘肅提督孔廣順署甘肅提督。
○命成都将軍崇實無庸前往甘肅查辦事件。
○以四川綿州剿匪獲勝。
并肅清川北出力。
賞都司戴定邦等花翎。
知縣沈芝林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壬戌。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祁寯藻奏、自陳衰病。
懇解部務一摺。
祁寯藻着仍以大學士銜補授禮部尚書。
遇有引見人員。
加恩免其帶領。
其該部一切應行豫備典禮。
及應派差使。
均着免其開列銜名。
以示體恤。
○又谕、前因樂斌奏保剿辦撒匪出力人員。
請将甘肅署碾伯縣知縣申典常賞加鹽運使銜。
當因所請過優。
交沈兆霖酌核另行請獎。
嗣經沈兆霖奏、該署縣勸谕民團。
不辭勞瘁。
已降旨改為交部議叙。
茲據樂斌奏稱、撒匪複行滋擾。
派令該署縣會同營員堵禦。
仍藉詞催饷請兵。
自行赴省。
實屬恇懦取巧。
請撤任摘去翎頂等語。
申典常辦團剿賊。
是否得力。
樂斌所奏該員自行赴省。
是否确系催饷請兵。
抑系取巧規避。
仍着沈兆霖查明具奏。
○又谕、毓科奏、道員延不到任。
請旨嚴催等語。
江西廣饒九南道廷曙、自上年五月間簡放後。
迄今半載有餘。
尚未到省。
殊屬延玩。
着吏部嚴催該員迅速前赴江西。
傥再遲逾。
即着照例參處。
各省實缺人員到任日期。
曆經吏部奏定章程。
立以程限。
現在各該員等仍未能按限赴任。
實屬不成事體。
着吏部申明成例。
随時詳查。
如有仍前玩洩。
日久不報到省者。
即着指名嚴參。
以重職守。
○又谕、毓科奏、請将疏失饷銀之委員革職。
勒令賠繳一摺。
江西補用主簿王朝采、管解牙厘稅銀一萬八千八百兩。
赴曾國藩軍營。
該員于領解後。
違例由水路行走。
并未知照沿途接護。
以緻行至臨江口地方。
遇賊攔搶。
所解饷銀。
全數被劫。
實非尋常疏忽可比。
王朝采着即革職。
勒令将劫失銀兩。
照數賠償完繳。
以示懲儆。
并着李桓将失事地方文武員弁。
及護解不力之炮船弁勇。
分别查明參辦。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李世忠奏、浦六既複。
請饬撥兵進駐。
并該提督軍營勇多饷绌。
懇饬籌撥接濟。
及請調炮船以通糧道各摺片。
李世忠一軍。
連複江浦浦口兩城。
該處為江北門戶。
與金陵一江之隔。
距九洑洲不過數裡。
據該提督奏稱、察看形勢。
統計各處防軍。
總得萬二千人之數。
及調炮船數十隻。
扼紮江邊。
以通糧道。
九洑洲四面臨江。
非水師不能進攻。
請由江北調派紅單戰船二十隻。
及小炮船數十隻。
駛赴浦口。
以資調遣。
現在江浦烏江橋林被賊圍攻。
軍士日夜鏖戰。
糧食軍火均乏。
其勢甚危。
請饬迅即調派等語。
所奏籌畫各情。
尚屬詳明。
李世忠之軍。
分守各城。
兼籌進剿。
不敷周轉。
若再增兵。
又恐饷需難以為繼。
天六本系江北切要地方。
仍着都興阿撥兵駐守。
以便李世忠所部。
移紮江浦浦口兩城。
以資周轉。
天六屏蔽淮揚。
而江浦與金陵。
濱江對峙。
為形勢所必争。
該将軍提督等務當竭力和衷。
以期共濟。
毋得稍存成見。
緻誤事機。
揚州防務稍松。
江北兵力。
自應足資調撥。
都興阿務即選派得力将領。
與李世忠商同設法守禦。
并着與吳棠會同酌量。
于黃彬、黃開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