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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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各員。
雖未據奏請獎叙。
而覽其所奏。
以少擊衆。
剿辦尚屬出力。
着吳棠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上海軍情萬分緊要。
疊經谕令曾國荃統領楚軍。
赴滬援應。
計該藩司此時已可由楚南募勇回皖。
着曾國藩迅即饬令該藩司督兵馳赴上海。
将松滬一帶賊匪剿退。
李鴻章是否業已赴鎮。
着曾國藩迅催該道于帶兵抵鎮後。
會同曾國荃籌商進兵。
規複蘇常。
以固東南大局。
毋得再事遷延。
緻滋贻誤。
李元度進攻龍遊。
日久未克。
近日攻剿情形。
亦未據左宗棠奏報。
該臬司前在徽郡。
贻誤軍情。
未經懲辦。
現經棄瑕錄用。
曾國藩等務宜饬令該臬司奮勇立功。
迅将壽昌龍遊一帶踞匪剿除。
攻克城池。
以贖前愆。
并由上遊建瓴而下。
會合左宗棠徽郡進攻之師。
夾攻嚴郡。
為恢複杭郡之計。
傥再因循遷延。
擁兵不進。
必當重懲不貸。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遴員接辦糧台。
并遵籌應解軍饷各摺。
江南糧台。
既據吳棠奏稱候補道許如駿、于饷項鈎稽。
辦理裕如。
着即饬令接辦。
其才具操守。
是否實堪勝任。
抑别有員可委。
仍着曾國藩、都興阿、薛煥、會同吳棠秉公覆奏。
鎮江軍饷。
曾谕薛煥按月撥解銀五萬兩。
其正月分應放水陸各軍饷銀。
既據吳棠奏稱北台無可墊放。
即着薛煥督饬吳煦如數撥解。
以應要需。
至江北糧台。
應行撥給李世忠賞銀一萬兩。
米四千石。
據吳棠奏已解過米二千石。
仍着将下餘銀米速行籌解。
其淮南鹽課每月應協袁甲三饷銀一萬兩。
着吳棠督饬喬松年按月籌撥。
籌饷局每月應協袁甲三饷銀二萬兩。
即照吳棠所請。
着薛煥查照成案。
督饬吳煦由江南設法籌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浙江鹽運使李元度為按察使。
○以陝西臨潼剿匪出力。
賞同知銜知縣孫恕花翎。
佐領德肯布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甘肅碾伯辦理團練。
予知縣申典常等議叙。
○以江蘇阜甯縣城被匪竄擾。
革知縣畢培貞職。
○予廣西貴縣陣亡參将鮑得揚祭葬世職。
○丁巳。
祭先師孔子。
遣吏部尚書朱鳳标行禮。
○谕内閣、慶端奏、請将應付船隻遲誤各員分别摘頂一摺。
前署福建台灣鎮總兵曾元福、雇募台灣壯勇備調。
延不到營。
署鹿港同知恩煜、并不雇備船隻。
以緻停軍待渡。
台灣道府均不就近督催。
實屬不知緩急。
前署台灣鎮總兵曾元福、同知恩煜、均着摘去頂帶。
恩煜并即撤任。
其曾元福所募兵勇。
未渡以前。
給過勇糧。
着責令台灣道孔昭慈、升授湖北漢黃德道台灣府知府洪毓琛、全數分賠。
以示懲儆。
仍着饬令曾元福等、趕緊督勇内渡。
以資剿辦。
傥再延誤。
即着嚴參治罪。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曾國藩奏、遵籌江浙軍務。
并攻剿蘇常未宜借助洋人等語。
浙江全省淪陷。
惟衢州湖州兩府城僅存。
據曾國藩奏、左宗棠必應由徽境進攻嚴州。
鮑超須由青陽石埭等處進圖甯國。
舍此則浙事無下手處。
諒該大臣胸有成算。
定合機宜。
惟慶端到建甯後。
已令于溫處衢三路進兵。
其李元度一軍。
由龍遊轉戰前抵壽昌。
左宗棠自應速攻開化遂安。
以期與該臬司會合。
進搗嚴州。
蔣益澧由粵赴浙。
程途較遠。
是否必應守候。
抑或别有勁旅可籌。
仍着該大臣等酌量辦理。
前因上海吃緊。
據都興阿奏、請饬馮子材赴滬。
茲據曾國藩、奏李鴻章于二月杪即可赴鎮。
曾國荃未能往滬。
或俟陳士傑到皖後。
饬令前赴上海。
現已谕知馮子材、俟李鴻章到後。
再行酌量赴滬。
上海鎮江兩城。
均關緊要。
如陳士傑到滬。
可期得力。
則馮子材仍留鎮江。
藉資熟手。
較有裨益。
即着曾國藩行知該提督等遵辦。
鎮滬情形。
均極孤危。
必得陳士傑李鴻章及早趕到。
方可保全。
鮑超進攻甯國之師。
曾國荃進攻巢縣和州之舉。
均着該大臣等分别檄催。
勿可遲緩。
前據薛煥奏江浙紳士呈請借用西兵剿賊。
當因上海危急。
谕令該撫酌辦。
洋人惟利是圖。
難于共事。
此時總理衙門與英法公使相商。
亦惟以上海系通商之地。
外國應協助中國防守。
并未令其助剿蘇常。
該大臣所陳。
與現辦情形。
實相吻合。
至購買外國船炮。
或能辦有頭緒。
該大臣務遵前旨。
将應配官兵。
早為籌備。
以免臨時掣肘。
曾國藩另片奏、疊荷殊恩。
未敢懇辭。
并請慎舉錯大權等語。
昨因華日新開缺。
已将曾國荃補授江蘇布政使。
并谕令毋庸回避。
該大臣以屢被恩施。
自陳惴栗。
極見古大臣風範。
惟以軍務方棘。
該大臣但能視國如家。
俾疆事日有起色。
則朝廷名器。
應以酬庸。
亦非有私于該大臣也。
舉錯之權。
固應操之自上。
惟能容能保。
相臣之責。
該大臣果有所知。
仍着直陳無隐。
以備采擇。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陰逆匪欲犯鎮城。
京口防務吃重。
谕令馮子材毋庸赴滬。
仍留鎮江督辦防剿。
茲據該提督奏、已派副将黃武賢先往上海布置。
并拟帶常勝等勇二千餘名赴滬。
鎮防現雖稍松。
而逆謀甚狡。
且慣能乘虛。
難保不再圖大逞。
該提督若将得力弁勇。
全行帶滬。
鎮城即形空虛。
殊為可慮。
都興阿一軍。
現須分守天六等處。
并派援清淮。
兼顧裡下河一帶。
恐于鎮防未能專力籌辦。
上海自松江大捷後。
情形較松。
着馮子材仍遵前旨。
暫緩赴滬。
俟李鴻章到鎮後。
酌度情形。
再降谕旨。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德勒克多爾濟等奏、官兵月米積欠過多。
請饬山西籌款采買一摺。
綏遠城月支米石。
積欠過多。
兵丁萬分拮據。
自應亟籌采買。
以濟軍糈。
着英桂即饬藩司趕緊籌款。
饬交歸綏二廳。
将欠放米石全數采買。
其歸綏二廳動碾過軍需倉儲谷各五萬石。
亦應分年買補。
以實倉儲。
惟該将軍等所陳。
請照依市價領銀。
并免扣一成之處。
與舊章不符。
是否可以照拟辦理。
并着英桂查明現在情形。
酌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采買米石。
照依市價。
每石價銀一兩一錢九分。
免其減成。
仍扣六分平辦理。
下部議。
尋議上。
查核谷價。
與京旗米折懸殊。
應查照前次定價。
每石一兩零五分。
并減一成。
以昭核實。
從之。
○山東巡撫譚廷襄奏、遵辦海防。
現饬登州鎮總兵官曾逢年嚴加防守。
并令參将玉山、于膠萊等處創設團營。
藉資添撥。
武定與直隸接壤。
已饬在藉辦團前任廣東臬司趙長齡督團防範。
報聞。
○山海關副都統成保奏、遵設海防。
派兵赴石河海口嚴查。
并令駐防弁兵。
馳往陽河口秦王島兩處。
常川駐紮偵探。
報聞。
○以浙江黃岩縣城被匪竄陷。
革署總兵官張清标、署知縣李汝紹職。
仍戴罪效力。
○以江蘇鎮江府城解圍。
開複江甯副都統魁玉革職留任處分。
予京口副都統海全優叙。
○以安徽徽州府城解圍。
賞總兵官張運桂、胡晖堂、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黃鳴和、遊擊文春和等、祭葬世職。
○予安徽青陽陣亡守備唐泗和等祭葬世職。
○予浙江新昌陣亡守備黃大雄等祭葬世職加等。
○戊午。
祭大社。
大稷。
遣睿親王仁壽恭代行禮。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潮奏、統籌東南大局一摺。
據稱湖北等省。
全境肅清。
四川廣東。
已厎靖安。
請饬湖北等省出師會剿。
四川廣東協饷。
兵事責之曾國藩。
饷事則派督撫大員一人。
督催各路徵輸。
專司饋運等語。
覽其所奏。
與現辦情形。
均屬不相符合。
曾國藩節制江浙等四省。
已屬不遑兼顧。
若再令總制湖北湖南福建兵事。
則運籌決策。
瞬息千裡。
亦恐緩急機宜。
不能遙制。
督撫辦理糧台。
乾隆年間曾有是例。
此專為出師一路而言。
若自兩楚下至閩省。
相去數千裡。
即因督撫事權較重。
專司饋連。
亦恐呼應不靈。
湖北湖南邊境。
尚未解嚴。
江西福建偪近鄰氛。
自固門戶。
尚虞不足。
豈能分兵會剿。
四川軍務未靖。
本省饷項。
頗形支绌。
廣東疊谕撥解左宗棠等軍饷。
為數已屬不少。
該禦史所籌補救之方。
尚不離書生之見。
惟軍務至重。
不妨兼聽并觀。
以廣進言之路。
着官文、曾國藩、嚴樹森、毛鴻賓、沈葆桢、慶端、徐宗幹、酌量情形。
遇便覆奏。
不必因有旨饬籌。
稍涉遷就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山西省近來多騎馬賊。
白晝搶奪。
經事主控告。
州縣各官。
相率諱盜。
大吏置若罔聞等語。
匪徒聚衆搶奪。
贻害闾閻。
亟應嚴拏懲辦。
以靖地方。
乃該地方官因循諱飾。
苟安目前。
以緻盜風日熾。
殊堪痛恨。
着英桂嚴饬各該州縣。
将所屬騎馬賊匪密速查拏。
五鹿山窩藏處所。
并嚴饬該地方官悉數捦補。
毋任漏網。
其盜賊确數。
及如何辦理情形。
并着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蒲縣五鹿山地方。
并無窩藏匪類。
現在編查保甲。
以清盜源。
報聞。
○又谕、有人奏、福建捐務積弊甚巨。
局員章琮、先系瑞瑸幕友。
嗣充捐輸局委員。
該省開防剿例。
每銀百兩。
須部飯等費實銀三兩。
章琮私以官局票銀。
抵換現銀。
盡充私橐。
慶端在藩司任内。
徇私故縱。
後複曆次濫保。
由鹽大使洊升道員。
該員丁憂回籍。
又在紹興府城設立福建捐局。
包攬捐事。
以多報少。
侵吞不可數計。
與經理官錢局之升任知府鐘峻、同為閩人所切齒。
該省辦理軍需報銷。
每銀一千兩。
局員私扣核銷費三十兩。
其抽厘局又複捏稱雜費。
辄增耗銀二分。
雖未據奏請獎叙。
而覽其所奏。
以少擊衆。
剿辦尚屬出力。
着吳棠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前因上海軍情萬分緊要。
疊經谕令曾國荃統領楚軍。
赴滬援應。
計該藩司此時已可由楚南募勇回皖。
着曾國藩迅即饬令該藩司督兵馳赴上海。
将松滬一帶賊匪剿退。
李鴻章是否業已赴鎮。
着曾國藩迅催該道于帶兵抵鎮後。
會同曾國荃籌商進兵。
規複蘇常。
以固東南大局。
毋得再事遷延。
緻滋贻誤。
李元度進攻龍遊。
日久未克。
近日攻剿情形。
亦未據左宗棠奏報。
該臬司前在徽郡。
贻誤軍情。
未經懲辦。
現經棄瑕錄用。
曾國藩等務宜饬令該臬司奮勇立功。
迅将壽昌龍遊一帶踞匪剿除。
攻克城池。
以贖前愆。
并由上遊建瓴而下。
會合左宗棠徽郡進攻之師。
夾攻嚴郡。
為恢複杭郡之計。
傥再因循遷延。
擁兵不進。
必當重懲不貸。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棠奏、遴員接辦糧台。
并遵籌應解軍饷各摺。
江南糧台。
既據吳棠奏稱候補道許如駿、于饷項鈎稽。
辦理裕如。
着即饬令接辦。
其才具操守。
是否實堪勝任。
抑别有員可委。
仍着曾國藩、都興阿、薛煥、會同吳棠秉公覆奏。
鎮江軍饷。
曾谕薛煥按月撥解銀五萬兩。
其正月分應放水陸各軍饷銀。
既據吳棠奏稱北台無可墊放。
即着薛煥督饬吳煦如數撥解。
以應要需。
至江北糧台。
應行撥給李世忠賞銀一萬兩。
米四千石。
據吳棠奏已解過米二千石。
仍着将下餘銀米速行籌解。
其淮南鹽課每月應協袁甲三饷銀一萬兩。
着吳棠督饬喬松年按月籌撥。
籌饷局每月應協袁甲三饷銀二萬兩。
即照吳棠所請。
着薛煥查照成案。
督饬吳煦由江南設法籌解。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浙江鹽運使李元度為按察使。
○以陝西臨潼剿匪出力。
賞同知銜知縣孫恕花翎。
佐領德肯布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甘肅碾伯辦理團練。
予知縣申典常等議叙。
○以江蘇阜甯縣城被匪竄擾。
革知縣畢培貞職。
○予廣西貴縣陣亡參将鮑得揚祭葬世職。
○丁巳。
祭先師孔子。
遣吏部尚書朱鳳标行禮。
○谕内閣、慶端奏、請将應付船隻遲誤各員分别摘頂一摺。
前署福建台灣鎮總兵曾元福、雇募台灣壯勇備調。
延不到營。
署鹿港同知恩煜、并不雇備船隻。
以緻停軍待渡。
台灣道府均不就近督催。
實屬不知緩急。
前署台灣鎮總兵曾元福、同知恩煜、均着摘去頂帶。
恩煜并即撤任。
其曾元福所募兵勇。
未渡以前。
給過勇糧。
着責令台灣道孔昭慈、升授湖北漢黃德道台灣府知府洪毓琛、全數分賠。
以示懲儆。
仍着饬令曾元福等、趕緊督勇内渡。
以資剿辦。
傥再延誤。
即着嚴參治罪。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曾國藩奏、遵籌江浙軍務。
并攻剿蘇常未宜借助洋人等語。
浙江全省淪陷。
惟衢州湖州兩府城僅存。
據曾國藩奏、左宗棠必應由徽境進攻嚴州。
鮑超須由青陽石埭等處進圖甯國。
舍此則浙事無下手處。
諒該大臣胸有成算。
定合機宜。
惟慶端到建甯後。
已令于溫處衢三路進兵。
其李元度一軍。
由龍遊轉戰前抵壽昌。
左宗棠自應速攻開化遂安。
以期與該臬司會合。
進搗嚴州。
蔣益澧由粵赴浙。
程途較遠。
是否必應守候。
抑或别有勁旅可籌。
仍着該大臣等酌量辦理。
前因上海吃緊。
據都興阿奏、請饬馮子材赴滬。
茲據曾國藩、奏李鴻章于二月杪即可赴鎮。
曾國荃未能往滬。
或俟陳士傑到皖後。
饬令前赴上海。
現已谕知馮子材、俟李鴻章到後。
再行酌量赴滬。
上海鎮江兩城。
均關緊要。
如陳士傑到滬。
可期得力。
則馮子材仍留鎮江。
藉資熟手。
較有裨益。
即着曾國藩行知該提督等遵辦。
鎮滬情形。
均極孤危。
必得陳士傑李鴻章及早趕到。
方可保全。
鮑超進攻甯國之師。
曾國荃進攻巢縣和州之舉。
均着該大臣等分别檄催。
勿可遲緩。
前據薛煥奏江浙紳士呈請借用西兵剿賊。
當因上海危急。
谕令該撫酌辦。
洋人惟利是圖。
難于共事。
此時總理衙門與英法公使相商。
亦惟以上海系通商之地。
外國應協助中國防守。
并未令其助剿蘇常。
該大臣所陳。
與現辦情形。
實相吻合。
至購買外國船炮。
或能辦有頭緒。
該大臣務遵前旨。
将應配官兵。
早為籌備。
以免臨時掣肘。
曾國藩另片奏、疊荷殊恩。
未敢懇辭。
并請慎舉錯大權等語。
昨因華日新開缺。
已将曾國荃補授江蘇布政使。
并谕令毋庸回避。
該大臣以屢被恩施。
自陳惴栗。
極見古大臣風範。
惟以軍務方棘。
該大臣但能視國如家。
俾疆事日有起色。
則朝廷名器。
應以酬庸。
亦非有私于該大臣也。
舉錯之權。
固應操之自上。
惟能容能保。
相臣之責。
該大臣果有所知。
仍着直陳無隐。
以備采擇。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江陰逆匪欲犯鎮城。
京口防務吃重。
谕令馮子材毋庸赴滬。
仍留鎮江督辦防剿。
茲據該提督奏、已派副将黃武賢先往上海布置。
并拟帶常勝等勇二千餘名赴滬。
鎮防現雖稍松。
而逆謀甚狡。
且慣能乘虛。
難保不再圖大逞。
該提督若将得力弁勇。
全行帶滬。
鎮城即形空虛。
殊為可慮。
都興阿一軍。
現須分守天六等處。
并派援清淮。
兼顧裡下河一帶。
恐于鎮防未能專力籌辦。
上海自松江大捷後。
情形較松。
着馮子材仍遵前旨。
暫緩赴滬。
俟李鴻章到鎮後。
酌度情形。
再降谕旨。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德勒克多爾濟等奏、官兵月米積欠過多。
請饬山西籌款采買一摺。
綏遠城月支米石。
積欠過多。
兵丁萬分拮據。
自應亟籌采買。
以濟軍糈。
着英桂即饬藩司趕緊籌款。
饬交歸綏二廳。
将欠放米石全數采買。
其歸綏二廳動碾過軍需倉儲谷各五萬石。
亦應分年買補。
以實倉儲。
惟該将軍等所陳。
請照依市價領銀。
并免扣一成之處。
與舊章不符。
是否可以照拟辦理。
并着英桂查明現在情形。
酌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采買米石。
照依市價。
每石價銀一兩一錢九分。
免其減成。
仍扣六分平辦理。
下部議。
尋議上。
查核谷價。
與京旗米折懸殊。
應查照前次定價。
每石一兩零五分。
并減一成。
以昭核實。
從之。
○山東巡撫譚廷襄奏、遵辦海防。
現饬登州鎮總兵官曾逢年嚴加防守。
并令參将玉山、于膠萊等處創設團營。
藉資添撥。
武定與直隸接壤。
已饬在藉辦團前任廣東臬司趙長齡督團防範。
報聞。
○山海關副都統成保奏、遵設海防。
派兵赴石河海口嚴查。
并令駐防弁兵。
馳往陽河口秦王島兩處。
常川駐紮偵探。
報聞。
○以浙江黃岩縣城被匪竄陷。
革署總兵官張清标、署知縣李汝紹職。
仍戴罪效力。
○以江蘇鎮江府城解圍。
開複江甯副都統魁玉革職留任處分。
予京口副都統海全優叙。
○以安徽徽州府城解圍。
賞總兵官張運桂、胡晖堂、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黃鳴和、遊擊文春和等、祭葬世職。
○予安徽青陽陣亡守備唐泗和等祭葬世職。
○予浙江新昌陣亡守備黃大雄等祭葬世職加等。
○戊午。
祭大社。
大稷。
遣睿親王仁壽恭代行禮。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據禦史朱潮奏、統籌東南大局一摺。
據稱湖北等省。
全境肅清。
四川廣東。
已厎靖安。
請饬湖北等省出師會剿。
四川廣東協饷。
兵事責之曾國藩。
饷事則派督撫大員一人。
督催各路徵輸。
專司饋運等語。
覽其所奏。
與現辦情形。
均屬不相符合。
曾國藩節制江浙等四省。
已屬不遑兼顧。
若再令總制湖北湖南福建兵事。
則運籌決策。
瞬息千裡。
亦恐緩急機宜。
不能遙制。
督撫辦理糧台。
乾隆年間曾有是例。
此專為出師一路而言。
若自兩楚下至閩省。
相去數千裡。
即因督撫事權較重。
專司饋連。
亦恐呼應不靈。
湖北湖南邊境。
尚未解嚴。
江西福建偪近鄰氛。
自固門戶。
尚虞不足。
豈能分兵會剿。
四川軍務未靖。
本省饷項。
頗形支绌。
廣東疊谕撥解左宗棠等軍饷。
為數已屬不少。
該禦史所籌補救之方。
尚不離書生之見。
惟軍務至重。
不妨兼聽并觀。
以廣進言之路。
着官文、曾國藩、嚴樹森、毛鴻賓、沈葆桢、慶端、徐宗幹、酌量情形。
遇便覆奏。
不必因有旨饬籌。
稍涉遷就也。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山西省近來多騎馬賊。
白晝搶奪。
經事主控告。
州縣各官。
相率諱盜。
大吏置若罔聞等語。
匪徒聚衆搶奪。
贻害闾閻。
亟應嚴拏懲辦。
以靖地方。
乃該地方官因循諱飾。
苟安目前。
以緻盜風日熾。
殊堪痛恨。
着英桂嚴饬各該州縣。
将所屬騎馬賊匪密速查拏。
五鹿山窩藏處所。
并嚴饬該地方官悉數捦補。
毋任漏網。
其盜賊确數。
及如何辦理情形。
并着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遵查蒲縣五鹿山地方。
并無窩藏匪類。
現在編查保甲。
以清盜源。
報聞。
○又谕、有人奏、福建捐務積弊甚巨。
局員章琮、先系瑞瑸幕友。
嗣充捐輸局委員。
該省開防剿例。
每銀百兩。
須部飯等費實銀三兩。
章琮私以官局票銀。
抵換現銀。
盡充私橐。
慶端在藩司任内。
徇私故縱。
後複曆次濫保。
由鹽大使洊升道員。
該員丁憂回籍。
又在紹興府城設立福建捐局。
包攬捐事。
以多報少。
侵吞不可數計。
與經理官錢局之升任知府鐘峻、同為閩人所切齒。
該省辦理軍需報銷。
每銀一千兩。
局員私扣核銷費三十兩。
其抽厘局又複捏稱雜費。
辄增耗銀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