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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剀切開導。
俾皆曉然于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
至國家設官分職。
以為民極。
内列閣府部院。
外建督撫司道。
所以康保君■羊黎。
非為一人一家而設。
爾京外大小各官。
均宜慨念時艱。
慎供職守。
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誡勸。
毋曠厥官。
用副予夙昔愛撫庶民之至意。
○又奉懿旨。
前以大局阽危。
兆民困苦。
特饬内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
以期和平解決。
茲據覆奏。
民軍所開優禮條件。
于宗廟陵寝。
永遠奉祀。
先皇陵制。
如舊妥修各節。
均已一律擔承。
皇帝但卸政權。
不廢尊号。
并議定優待皇室八條。
待遇皇族四條。
待遇滿蒙回藏七條。
覽奏尚為周至。
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
此後務當化除畛域。
共保治安。
重者滟見世界之昇平。
胥享共和之幸福。
予有厚望焉。
附錄優待條件。
甲、關于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
中華民國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尊号仍存不廢。
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歲用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币後。
改為四百萬圓。
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暫居宮禁。
日後移居頤和園。
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其宗廟陵寝。
永遠奉祀。
由中華民國酌設<?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兵。
妥慎保護。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
如制妥修。
其奉安典禮。
仍如舊制。
所有實用經費。
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
可照常留用。
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其原有之私産。
由中華民國特别保護。
第八款原有之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
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
額數俸饷。
仍如其舊。
乙、關于清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
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于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
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産。
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于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族贊同共和。
中華民國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産。
三、王公世爵。
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
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
于未籌定之前。
八旗兵弁俸饷。
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
一律蠲除。
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
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
列于正式公文。
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轉達各該政府。
又谕、内閣懇将殉難道府各員。
從優賜恤。
陸軍第八旗正參謀官天參領銜湖北候補道劉錫祺、湖北施南府知府署安陸府知府桂蔭廣東潮州府知府陳兆棠、四品銜四川補用直隸州知州署雙流縣知縣汪承第、或慷慨捐軀。
或從容就義。
均屬忠烈可風。
劉錫祺、着加恩追贈協都統。
照協都統陣亡例。
從優賜恤。
桂蔭、陳兆棠、均着加恩追贈道員。
照道員陣亡例。
從優賜恤。
汪承第、着加恩追贈知府。
照知府陣亡例。
從優賜恤。
以慰忠魂。
○又谕、節制各路軍隊大臣袁世凱奏保克複井陉娘子關等要隘出力。
及後路籌防轉運出力文武員弁。
繕單呈覽各摺片。
着照所請。
○又谕、内閣代遞典禮院直學士端緒呈報胞弟端錦、在川被難情形。
再懇加恩賜恤等語。
河南候補知府端錦、着加恩準其予谥。
○典禮院奏遵查已故副都統良弓滟<??兪>滟弓應得恤典。
并請照章予谥。
得旨、毋庸予谥。
剀切開導。
俾皆曉然于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
至國家設官分職。
以為民極。
内列閣府部院。
外建督撫司道。
所以康保君■羊黎。
非為一人一家而設。
爾京外大小各官。
均宜慨念時艱。
慎供職守。
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誡勸。
毋曠厥官。
用副予夙昔愛撫庶民之至意。
○又奉懿旨。
前以大局阽危。
兆民困苦。
特饬内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
以期和平解決。
茲據覆奏。
民軍所開優禮條件。
于宗廟陵寝。
永遠奉祀。
先皇陵制。
如舊妥修各節。
均已一律擔承。
皇帝但卸政權。
不廢尊号。
并議定優待皇室八條。
待遇皇族四條。
待遇滿蒙回藏七條。
覽奏尚為周至。
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
此後務當化除畛域。
共保治安。
重者滟見世界之昇平。
胥享共和之幸福。
予有厚望焉。
附錄優待條件。
甲、關于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
中華民國于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優待條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尊号仍存不廢。
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歲用四百萬兩。
俟改鑄新币後。
改為四百萬圓。
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暫居宮禁。
日後移居頤和園。
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其宗廟陵寝。
永遠奉祀。
由中華民國酌設<?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兵。
妥慎保護。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
如制妥修。
其奉安典禮。
仍如舊制。
所有實用經費。
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以前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
可照常留用。
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
其原有之私産。
由中華民國特别保護。
第八款原有之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
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
額數俸饷。
仍如其舊。
乙、關于清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
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于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
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産。
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丙、關于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族贊同共和。
中華民國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産。
三、王公世爵。
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
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
于未籌定之前。
八旗兵弁俸饷。
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
一律蠲除。
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
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
列于正式公文。
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轉達各該政府。
又谕、内閣懇将殉難道府各員。
從優賜恤。
陸軍第八旗正參謀官天參領銜湖北候補道劉錫祺、湖北施南府知府署安陸府知府桂蔭廣東潮州府知府陳兆棠、四品銜四川補用直隸州知州署雙流縣知縣汪承第、或慷慨捐軀。
或從容就義。
均屬忠烈可風。
劉錫祺、着加恩追贈協都統。
照協都統陣亡例。
從優賜恤。
桂蔭、陳兆棠、均着加恩追贈道員。
照道員陣亡例。
從優賜恤。
汪承第、着加恩追贈知府。
照知府陣亡例。
從優賜恤。
以慰忠魂。
○又谕、節制各路軍隊大臣袁世凱奏保克複井陉娘子關等要隘出力。
及後路籌防轉運出力文武員弁。
繕單呈覽各摺片。
着照所請。
○又谕、内閣代遞典禮院直學士端緒呈報胞弟端錦、在川被難情形。
再懇加恩賜恤等語。
河南候補知府端錦、着加恩準其予谥。
○典禮院奏遵查已故副都統良弓滟<??兪>滟弓應得恤典。
并請照章予谥。
得旨、毋庸予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