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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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三年。
辛亥。
八月。
庚戌。
谕内閣、陳夔龍電奏、比君主贈交涉使王克敏等寶星。
應否準收等語。
着準其收受。
○又谕、電寄端方、電奏行抵萬縣。
接據各路軍報。
及布置各情形。
知道了。
昨據趙爾豐電奏川省匪勢。
此伏彼起。
蔓延可虞。
有旨饬趙爾豐督饬各軍分路剿辦。
并準添募數營。
以資分布。
仍着設法解散。
撫輯良民。
毋任到處裹脅。
端方所陳。
自流井井穴■士■黾工徒。
人血■乣财豐。
極宜注重。
所慮甚是。
現在川北川東等處。
既據探稱尚無匪蹤則道路必無梗阻。
端方應立即赴省。
與趙爾豐妥籌布置一切事宜。
至前調粵軍。
已饬暫緩赴川。
并已有旨。
着瑞澂、餘誠格、于湘省軍隊内撥調兩三營赴援。
以厚兵力端方到成都後。
趕将路事妥速籌議具奏。
○又谕、電寄趙爾豐、據電奏、新津剿匪情形。
并以兵力不敷分布。
請調湘軍援川等語。
着瑞澂、餘誠格、于川湘接近之處。
酌量選派得力湘軍兩三營。
迅速赴川。
以資策應。
暫歸端方、趙爾豐、節制調遣。
○又谕、電寄張鳴岐、電奏悉。
現已調撥湘軍援川。
所有由粵派往軍隊。
是否已經抵滬。
着即回粵。
暫緩入川。
○又谕、電寄馮汝骙、據電奏、章滟貢省防地遼闊。
兵力單薄。
伏莽孔多。
所有防營。
未便再議裁減等語。
着照所請。
○内閣會奏、今日鹽務難于整理者。
其故有二。
一在各省自為風氣。
不能祛官與商弊蠹一由各省自保藩離。
不能謀國與民公益。
是以銷數則彼此懸殊。
引地則動成争執。
自非改定鹽政官制。
設立專員不可。
舊制設官。
皆注重于産運銷三項。
故長蘆山東兩淮兩浙兩廣各運司。
河東四川雲南各鹽道。
以司産運。
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江南江西廣西各鹽道。
以司岸銷。
皆受成于鹽政。
軍興以後。
各省多設督銷官運等局。
運司之權既分。
而鹽道尤成虛設。
故河南江西陝西各鹽道均經奏裁以藩司及巡警道兼之。
湖北湖南廣西各鹽道。
則名存實去。
甘肅甯夏道。
平慶泾固化道。
原兼管鹽法。
而現在并不知有鹽法之職務。
即江南鹽巡道。
亦僅管江甯食岸銷數。
至各省督銷總辦。
多系一年瓜代。
賢者循例奉公。
不肖者侵蝕虧累。
外此官運各局。
及分銷以下各員司。
品流糅雜。
職事叢脞。
弊更不可究诘。
尤甚者。
湖南之川粵鹽捐。
湖北之川鹽厘金。
江西之粵鹽口捐。
河南之潞鹽東鹽加價。
均由行鹽省分派員設卡徵收。
而主管産運之運司鹽道及督銷局。
不能過問。
他如陝西甘肅所收花馬池等處鹽厘鹽捐加價。
或歸藩司。
或歸統捐局。
并無專官經理。
竊思國家歲徵鹽稅。
同治以前。
不過一千二百萬兩光緒季年。
增至二千八九百萬兩。
及試辦宣統三年豫算。
各省鹽務收入。
乃增至四千餘萬兩。
與地丁錢糧相埒。
夫丁糧則有二十餘藩司督徵于上。
千數百州縣經徵于下。
而鹽務。
官乃散漫至此自非酌訂官制。
特設京外鹽務專官統一事權。
明定責任不為功。
臣等公同酌議。
拟請将督辦鹽政處改為鹽政院設鹽政大臣一員。
管理全國鹽政。
統轄鹽務各官。
設鹽政丞以襄理鹾綱。
廳長以承宣政令。
參議參事以佐拟法制。
佥事錄事以執行事務。
期在外省。
則于産鹽區域。
設正監督。
于行鹽區域。
設副監督。
各置屬官。
分司榷政。
此京外鹽官編制之大略也。
全國鹽務。
必須提挈綱領以總其成。
分劃區域以專其任。
拟于鹽政院設總務廳。
及南鹽北鹽兩廳。
總務廳掌機要铨叙會計收發。
并籌拟鹽法。
編訂章程。
即以督辦鹽政處原設之鹽務總廳及庶務廳改設。
南鹽廳掌淮浙閩粵鹽務。
即以原設之兩淮兩浙閩粵三廳改設。
北鹽廳掌奉直潞東鹽務。
川滇附之。
即以原設之奉直潞東川滇三廳改設其長蘆山東兩淮兩浙兩廣及新設之奉天改設之四川各運事。
均改為正監督。
河東福建雲南各鹽道直轄場産。
一律改為正監督。
淮南之鄂湘西皖四岸暨淮北各督銷局。
并湖北宜昌川鹽厘局。
均改為副監督。
江南鹽巡道原管江甯食岸督銷。
而金陵下關。
又為掣驗鄂湘西皖四岸鹽船之所。
地勢頗為扼要。
拟将該道改為淮南江岸副監督。
管理江甯食岸督銷。
并大通以下揚子棧以上掣驗緝私事宜。
粵鹽由廣西至湖南貴州雲南等處。
地方遼闊。
拟将桂平梧道所管鹽法劃出。
另設廣西副監督。
管理廣西湖南等處粵鹽督銷緝私事宜。
滇黔官運川鹽。
事繁款钜。
拟另設四川滇黔邊計副監督。
管理滇黔官運川鹽事宜。
陝甘之大小花馬池等處。
産地甚多。
銷路甚廣。
拟特設副監督以資管轄。
惟事關創舉。
應俟調查明确。
再行請設。
所有湖北武昌、湖南長寶、廣西桂平梧、甘肅甯夏、平慶泾固化、各鹽法道。
均撤去鹽法字樣。
河南江西藩司。
陝西巡警道。
亦均毋庸兼管鹽法。
其河東福建雲南江南等鹽道。
原兼分巡兵備船廠稅關清軍水利事宜。
應由該省督撫奏明。
另歸實缺司道兼管。
以免牽混。
此又京外鹽官。
規定職掌。
及現時改設之情形也。
當此官制未頒。
等級未定。
京外鹽官。
拟暫以原品治事。
惟正副監督。
拟暫定為正三品正四品。
均視京秩。
以重事權。
以原有之差缺。
酌設實官。
以原有之薪俸。
勻定公費事權既一。
責任以專。
謹将拟訂鹽政官制繕單呈進。
經此次改訂後。
凡關于鹽務用人行政。
均屬監政大臣專責。
各省督撫。
毋庸再兼會辦鹽政大臣。
及會辦鹽政大臣銜。
惟鹽務與地方關系事件。
仍由各省督撫饬屬辦理。
再此項官制内丞及廳長以次名稱地位及肬■閑任奏任各官辦法。
俟各部官制通則頒布後。
如有歧異。
均改歸一律。
以重憲政。
得旨。
前因各省鹽務疲敝。
特派大臣督辦。
以資整頓。
惟事體重大。
頭緒紛繁。
非設立專官。
無以收挈領提綱之效。
着即将鹽政院官制頒布。
以鹽政處改為鹽政院。
全國鹽務。
均歸管理。
以一事權而重責成。
○又奏、兩廣鹽政公所。
為加承新饷而設。
系官督商辦機關。
與尋常局所不同拟請暫行酌留。
将原設正副監督改為總辦幫辦。
以示區别。
其山西省北鹽局開拓廢岸區域遼闊。
淮南揚子總棧當内河外江之交。
為淮鹽總彙之地。
拟請将原設該局該棧總辦。
暫仍其舊。
俟将來窪看河東兩淮正監督能否兼顧。
再行歸并辦理至陝甘花馬池等處鹽務。
現既緩設監督。
所有徵收監厘加價等項事宜。
應由鹽政大臣委任該省藩司或統捐局暫行兼辦仍專案報明鹽政大臣查核庶于變通辦理之中。
不失統一事權之意。
從之。
○又會奏、竊據度支部咨稱、現據京外送到宣統四年全國豫算表冊計國家經常臨時歲入共銀二萬二千八百五萬十兩。
地方經常臨時歲入共銀二千五百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五兩。
除由本部詳細覆核。
厘正款目。
編制全國歲入總豫算案外并遵将上年十二月閑。
會議政務處奏定宣統三年歲出總數。
分别各主管豫算衙門所管事項。
從新編制。
其有國家歲出與地方歲出應行互相撥正款目。
均各以類從。
劃分别表。
統計國家歲出經常臨時共銀二萬一千三百八十八萬八千三百六十兩地方經常臨時歲出共銀四千五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三兩。
出入相抵計國家行政經費赢餘銀一千四百一十六萬一千六百五十兩。
地方行政經費不敷銀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一千四百九十八兩。
由國家赢餘項下。
劃補地方之不敷。
不能增籌歲入。
自無從議加歲出等因到閣。
臣等一再協議。
以為今我國所最困者。
财源則年減一年。
國事轉日增一日欲。
使國事可以進行。
而财源足以相濟。
揆諸情實。
其道大難。
今度支部所拟各節實于左支右绌之中。
勉為兼顧并籌之計。
拟即照度支部所拟分配辦法。
由臣閣咨行各主管豫算衙門。
分編歲出豫算報告冊。
咨送度支部編成全國豫算。
以重國用而符定章。
從之。
○民政部奏、本年正月。
臣部于内外兩廳編設偵緝隊。
現因人心浮動。
令其專司緝捕。
另編一隊名曰警備。
額設一百二十員名。
遇事即責成内外廳丞不分畛域。
會同督饬該隊辦理。
又奏、酌拟推廣京師外郊巡警。
均從之。
○命度支大臣載澤兼任鹽政院鹽政大臣。
○辛亥。
谕内閣、電寄趙爾巽、電奏本月十七日由奉起程。
赴黑龍江吉林巡閱等語。
知道了。
○又谕、電寄瑞澂、電奏悉。
現已調撥湘軍援川。
所有由粵派往軍隊。
昨已有旨饬令回粵矣。
○又谕、電寄張鳴岐、電奏粵省伏莽潛滋。
就現有兵力。
防範鎮懾。
已覺難周。
請将防綠各營豫算仍照原冊開列。
概免裁減等語。
所有防營着暫緩裁減。
其綠營官兵應如何裁減之處。
着陸軍部議奏。
○禦史張瑞蔭奏自學堂興而師道廢。
今亟宜于學堂添設師位。
選經明行修之士。
正名曰師。
與學生行師弟禮。
專主講論六經漢宋諸學。
及修身治國之本。
不率教者屏斥。
此事關系天下萬世甚重。
若由學部議。
恐其拘牽外制。
伏懇獨斷施行。
下學部知之。
○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王慶平奏、晉省财賦。
每年司庫收入地丁厘稅一切正雜各款。
僅銀四百五六十萬兩。
在五六年前。
出入尚可周轉。
自豫備立憲。
各項新政經費。
數萬至數十萬不等。
向之可周轉者。
已覺騰挪乏術。
馴至京協各款。
積欠一百五十餘萬。
乃近閱逐年籌備清單。
及分年籌備未盡事宜。
又皆不容緩之事。
而其中尤以各級審判廳需費為最钜。
核計晉省如一律成立。
常年費需一百六七十萬兩。
至地方自治。
又二三十萬。
此外不列清單内之新軍實業等項。
又皆事繁費钜晉省地瘠民貧。
農家常有通歲無米鹽入口者。
若遇水旱災荒。
更何堪設想而今且以舉辦各項新政。
按畝加捐。
一再不已甚且抽及日用瑣屑之物。
煙酒牲畜各大宗冇外。
幾于無物不捐。
晉俗雖号馴良。
然荒歉連年南路會匪。
口外馬賊。
潛滋竊發。
若再誅求不已。
激而生變。
恐利未集而害先形也。
拟請饬下内閣通盤籌畫。
或照部臣疆臣原議。
酌分緩急就款辦事或按宣統四年試辦全國豫算辦法。
酌盈劑虛。
量事撥濟。
下内閣會議具奏、 ○又奏、晉省綠營。
照三年裁盡之議。
本年應裁三成之一。
惟該兵丁多分駐邊隘。
春融後乃可撤防。
拟暫留兩鎮兩參将及世職等項。
此外一律裁遣。
向來裁撤營伍。
均給恩饷。
拟官弁加給三個月。
兵丁兩個月。
昨接陸軍部電四年豫算綠營除世職外全裁。
但晉省現留數項。
均經再三籌度。
未能遽裁。
太原大同兩鎮均系特肬■閑大員。
且又兼防軍所駐平陽大同兩處。
皆南北要隘。
距省較遠。
兩鎮位望較崇。
亦可藉資鎮壓。
兩參将軍駐省城。
時有委辦事件。
時暫行存留。
出缺不補。
終歸裁盡。
世職自應免裁。
以符部議。
被裁弁兵如才力可用。
準其投入巡防隊。
俾免廢棄。
緻贻後患下所司議。
○壬子谕内閣、郵傳部會奏遵議西潼鐵路收歸官辦一摺。
着依議。
○又谕、趙爾豐電奏、摘錄川省逆紳商搉書。
及同盟符先行具陳等語。
其中語多悖逆。
顯系蓄謀已久。
甘心作亂。
非惟為川省治亂所關。
實為全局安危所系。
若不徹底查明。
将罪狀明白宣示。
其何以塞川人之口。
而釋天下之疑。
着端方按照所奏各節。
逐一确切密查。
毋稍含糊遷就。
并不準豫存成見。
希圖見好川人。
此事所關甚巨。
務須将其内容悉數抉露。
毋留若輩藉詞遁飾之地步。
以憑秉公辦理。
并将查辦情形。
詳細奏聞。
原電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電寄端方、電奏悉。
所籌各節。
甚合機宜。
已電谕趙爾豐按照所陳。
妥為布置。
務即和衷商辦。
迅赴事機。
并将失守地方。
嚴饬各軍隊早日克複。
毋令再有蔓延。
○又谕、電寄趙爾豐、端方電奏嘉定失守。
已電商趙爾豐迅撥得力軍隊。
節節進攻。
早日收複。
叙防本甚單薄。
當經電商李經羲。
将派駐滇界之蘇李二軍。
進紮筠連屏山之閑。
為叙聲援。
渝城防營。
節次調赴前敵。
湘軍一到。
即可填實渝防。
嘉叙吃緊。
正在川東上遊。
鄂軍仍應由川東一帶進發。
将來可一枝直達嘉定以搗中堅。
一枝迅赴成都。
以固根本端方先督一隊趱行。
其餘軍隊。
須七八日踵至。
一經至渝即督令星夜馳赴前敵等語。
自川亂事起。
屢經嚴饬趙爾豐督饬軍隊。
迅速撲滅。
乃近日蔓延多處。
竟屢有被匪占據城池之事。
雖屬兵力單弱。
辦理究未得宜。
着該署督嚴饬各軍。
迅将失守地方克複。
不得少有延緩。
現在各省援軍已陸續抵川。
務即與端方和衷商辦。
按照所陳辦法。
妥為布置總刖日廓清。
免緻日久糜爛。
○又谕、電寄岑春火滟宣、據電奏、在鄂水土不服。
請暫回上海就醫等語。
着照所請。
○貝勒載洵奏、遵旨前往西陵履勘行椿地畝。
并酌帶随員。
報聞。
○東三省總督趙爾巽等奏、呼蘭、綏化、兩府地方初級審檢各廳。
現已成立。
報聞。
○癸醜。
谕内閣、端方等奏、湖北境内粵漢川漢鐵路遵旨收歸國有。
取銷商辦公司。
并議定接收股款辦法一摺。
前因鐵路收歸國有。
曾經谕令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會同各該省督撫。
将所有收款。
遵照五月二十一日谕旨分别辦理。
茲據奏稱、鄂路股款。
約分四項。
官招粵漢商股。
川漢商股。
皆系實銀。
應即欽遵谕旨。
一律發給國家鐵路股票。
不願附股者發還現銀。
其川漢彩票股。
與普通彩票不同。
早經按戶換給股票。
逐次付息。
拟懇一并按照商股辦法。
給與分利分紅股票。
至商招商股一項。
系零星勸集。
股東散處。
無從彳滟扁詢拟由該省鐵路協會紳士自行清理。
先将股本一律退還。
其有願附股者。
再行繳銀領票。
以清界限。
此外尚有赈粜捐一款。
拟援湘省成案。
撥作地方公股。
官紳會商。
意見相同業于八月初六日接收完竣等語。
該大臣等辦理接收事宜。
暨所拟辦法。
均尚妥協。
湖廣總督瑞澂辦事明敏。
于此次路事。
尤能盡心籌畫。
不負委任。
該省士紳複能仰體朝廷德意。
率先遵辦。
洵屬深明大義。
着傳旨嘉獎。
該大臣等迅即會同度支部郵傳部按照籌拟各節。
分别清理。
克期開工。
以重交通要政。
○又谕、電寄瑞澂等、電奏選派巡防三隊。
先後開拔赴川等語。
着瑞澂、餘誠格、饬令參将陳斌生迅速督隊前進。
現在川省匪勢蔓延。
務須克期赴援。
毋得延緩。
派出之巡防三隊。
共有若幹人。
如尚不敷分布。
仍應酌量續撥。
以壯聲援。
○又谕、電寄趙爾豐、據電奏、統制官朱慶瀾由新津報告。
連日與匪
辛亥。
八月。
庚戌。
谕内閣、陳夔龍電奏、比君主贈交涉使王克敏等寶星。
應否準收等語。
着準其收受。
○又谕、電寄端方、電奏行抵萬縣。
接據各路軍報。
及布置各情形。
知道了。
昨據趙爾豐電奏川省匪勢。
此伏彼起。
蔓延可虞。
有旨饬趙爾豐督饬各軍分路剿辦。
并準添募數營。
以資分布。
仍着設法解散。
撫輯良民。
毋任到處裹脅。
端方所陳。
自流井井穴■士■黾工徒。
人血■乣财豐。
極宜注重。
所慮甚是。
現在川北川東等處。
既據探稱尚無匪蹤則道路必無梗阻。
端方應立即赴省。
與趙爾豐妥籌布置一切事宜。
至前調粵軍。
已饬暫緩赴川。
并已有旨。
着瑞澂、餘誠格、于湘省軍隊内撥調兩三營赴援。
以厚兵力端方到成都後。
趕将路事妥速籌議具奏。
○又谕、電寄趙爾豐、據電奏、新津剿匪情形。
并以兵力不敷分布。
請調湘軍援川等語。
着瑞澂、餘誠格、于川湘接近之處。
酌量選派得力湘軍兩三營。
迅速赴川。
以資策應。
暫歸端方、趙爾豐、節制調遣。
○又谕、電寄張鳴岐、電奏悉。
現已調撥湘軍援川。
所有由粵派往軍隊。
是否已經抵滬。
着即回粵。
暫緩入川。
○又谕、電寄馮汝骙、據電奏、章滟貢省防地遼闊。
兵力單薄。
伏莽孔多。
所有防營。
未便再議裁減等語。
着照所請。
○内閣會奏、今日鹽務難于整理者。
其故有二。
一在各省自為風氣。
不能祛官與商弊蠹一由各省自保藩離。
不能謀國與民公益。
是以銷數則彼此懸殊。
引地則動成争執。
自非改定鹽政官制。
設立專員不可。
舊制設官。
皆注重于産運銷三項。
故長蘆山東兩淮兩浙兩廣各運司。
河東四川雲南各鹽道。
以司産運。
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江南江西廣西各鹽道。
以司岸銷。
皆受成于鹽政。
軍興以後。
各省多設督銷官運等局。
運司之權既分。
而鹽道尤成虛設。
故河南江西陝西各鹽道均經奏裁以藩司及巡警道兼之。
湖北湖南廣西各鹽道。
則名存實去。
甘肅甯夏道。
平慶泾固化道。
原兼管鹽法。
而現在并不知有鹽法之職務。
即江南鹽巡道。
亦僅管江甯食岸銷數。
至各省督銷總辦。
多系一年瓜代。
賢者循例奉公。
不肖者侵蝕虧累。
外此官運各局。
及分銷以下各員司。
品流糅雜。
職事叢脞。
弊更不可究诘。
尤甚者。
湖南之川粵鹽捐。
湖北之川鹽厘金。
江西之粵鹽口捐。
河南之潞鹽東鹽加價。
均由行鹽省分派員設卡徵收。
而主管産運之運司鹽道及督銷局。
不能過問。
他如陝西甘肅所收花馬池等處鹽厘鹽捐加價。
或歸藩司。
或歸統捐局。
并無專官經理。
竊思國家歲徵鹽稅。
同治以前。
不過一千二百萬兩光緒季年。
增至二千八九百萬兩。
及試辦宣統三年豫算。
各省鹽務收入。
乃增至四千餘萬兩。
與地丁錢糧相埒。
夫丁糧則有二十餘藩司督徵于上。
千數百州縣經徵于下。
而鹽務。
官乃散漫至此自非酌訂官制。
特設京外鹽務專官統一事權。
明定責任不為功。
臣等公同酌議。
拟請将督辦鹽政處改為鹽政院設鹽政大臣一員。
管理全國鹽政。
統轄鹽務各官。
設鹽政丞以襄理鹾綱。
廳長以承宣政令。
參議參事以佐拟法制。
佥事錄事以執行事務。
期在外省。
則于産鹽區域。
設正監督。
于行鹽區域。
設副監督。
各置屬官。
分司榷政。
此京外鹽官編制之大略也。
全國鹽務。
必須提挈綱領以總其成。
分劃區域以專其任。
拟于鹽政院設總務廳。
及南鹽北鹽兩廳。
總務廳掌機要铨叙會計收發。
并籌拟鹽法。
編訂章程。
即以督辦鹽政處原設之鹽務總廳及庶務廳改設。
南鹽廳掌淮浙閩粵鹽務。
即以原設之兩淮兩浙閩粵三廳改設。
北鹽廳掌奉直潞東鹽務。
川滇附之。
即以原設之奉直潞東川滇三廳改設其長蘆山東兩淮兩浙兩廣及新設之奉天改設之四川各運事。
均改為正監督。
河東福建雲南各鹽道直轄場産。
一律改為正監督。
淮南之鄂湘西皖四岸暨淮北各督銷局。
并湖北宜昌川鹽厘局。
均改為副監督。
江南鹽巡道原管江甯食岸督銷。
而金陵下關。
又為掣驗鄂湘西皖四岸鹽船之所。
地勢頗為扼要。
拟将該道改為淮南江岸副監督。
管理江甯食岸督銷。
并大通以下揚子棧以上掣驗緝私事宜。
粵鹽由廣西至湖南貴州雲南等處。
地方遼闊。
拟将桂平梧道所管鹽法劃出。
另設廣西副監督。
管理廣西湖南等處粵鹽督銷緝私事宜。
滇黔官運川鹽。
事繁款钜。
拟另設四川滇黔邊計副監督。
管理滇黔官運川鹽事宜。
陝甘之大小花馬池等處。
産地甚多。
銷路甚廣。
拟特設副監督以資管轄。
惟事關創舉。
應俟調查明确。
再行請設。
所有湖北武昌、湖南長寶、廣西桂平梧、甘肅甯夏、平慶泾固化、各鹽法道。
均撤去鹽法字樣。
河南江西藩司。
陝西巡警道。
亦均毋庸兼管鹽法。
其河東福建雲南江南等鹽道。
原兼分巡兵備船廠稅關清軍水利事宜。
應由該省督撫奏明。
另歸實缺司道兼管。
以免牽混。
此又京外鹽官。
規定職掌。
及現時改設之情形也。
當此官制未頒。
等級未定。
京外鹽官。
拟暫以原品治事。
惟正副監督。
拟暫定為正三品正四品。
均視京秩。
以重事權。
以原有之差缺。
酌設實官。
以原有之薪俸。
勻定公費事權既一。
責任以專。
謹将拟訂鹽政官制繕單呈進。
經此次改訂後。
凡關于鹽務用人行政。
均屬監政大臣專責。
各省督撫。
毋庸再兼會辦鹽政大臣。
及會辦鹽政大臣銜。
惟鹽務與地方關系事件。
仍由各省督撫饬屬辦理。
再此項官制内丞及廳長以次名稱地位及肬■閑任奏任各官辦法。
俟各部官制通則頒布後。
如有歧異。
均改歸一律。
以重憲政。
得旨。
前因各省鹽務疲敝。
特派大臣督辦。
以資整頓。
惟事體重大。
頭緒紛繁。
非設立專官。
無以收挈領提綱之效。
着即将鹽政院官制頒布。
以鹽政處改為鹽政院。
全國鹽務。
均歸管理。
以一事權而重責成。
○又奏、兩廣鹽政公所。
為加承新饷而設。
系官督商辦機關。
與尋常局所不同拟請暫行酌留。
将原設正副監督改為總辦幫辦。
以示區别。
其山西省北鹽局開拓廢岸區域遼闊。
淮南揚子總棧當内河外江之交。
為淮鹽總彙之地。
拟請将原設該局該棧總辦。
暫仍其舊。
俟将來窪看河東兩淮正監督能否兼顧。
再行歸并辦理至陝甘花馬池等處鹽務。
現既緩設監督。
所有徵收監厘加價等項事宜。
應由鹽政大臣委任該省藩司或統捐局暫行兼辦仍專案報明鹽政大臣查核庶于變通辦理之中。
不失統一事權之意。
從之。
○又會奏、竊據度支部咨稱、現據京外送到宣統四年全國豫算表冊計國家經常臨時歲入共銀二萬二千八百五萬十兩。
地方經常臨時歲入共銀二千五百二萬七千一百四十五兩。
除由本部詳細覆核。
厘正款目。
編制全國歲入總豫算案外并遵将上年十二月閑。
會議政務處奏定宣統三年歲出總數。
分别各主管豫算衙門所管事項。
從新編制。
其有國家歲出與地方歲出應行互相撥正款目。
均各以類從。
劃分别表。
統計國家歲出經常臨時共銀二萬一千三百八十八萬八千三百六十兩地方經常臨時歲出共銀四千五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三兩。
出入相抵計國家行政經費赢餘銀一千四百一十六萬一千六百五十兩。
地方行政經費不敷銀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一千四百九十八兩。
由國家赢餘項下。
劃補地方之不敷。
不能增籌歲入。
自無從議加歲出等因到閣。
臣等一再協議。
以為今我國所最困者。
财源則年減一年。
國事轉日增一日欲。
使國事可以進行。
而财源足以相濟。
揆諸情實。
其道大難。
今度支部所拟各節實于左支右绌之中。
勉為兼顧并籌之計。
拟即照度支部所拟分配辦法。
由臣閣咨行各主管豫算衙門。
分編歲出豫算報告冊。
咨送度支部編成全國豫算。
以重國用而符定章。
從之。
○民政部奏、本年正月。
臣部于内外兩廳編設偵緝隊。
現因人心浮動。
令其專司緝捕。
另編一隊名曰警備。
額設一百二十員名。
遇事即責成内外廳丞不分畛域。
會同督饬該隊辦理。
又奏、酌拟推廣京師外郊巡警。
均從之。
○命度支大臣載澤兼任鹽政院鹽政大臣。
○辛亥。
谕内閣、電寄趙爾巽、電奏本月十七日由奉起程。
赴黑龍江吉林巡閱等語。
知道了。
○又谕、電寄瑞澂、電奏悉。
現已調撥湘軍援川。
所有由粵派往軍隊。
昨已有旨饬令回粵矣。
○又谕、電寄張鳴岐、電奏粵省伏莽潛滋。
就現有兵力。
防範鎮懾。
已覺難周。
請将防綠各營豫算仍照原冊開列。
概免裁減等語。
所有防營着暫緩裁減。
其綠營官兵應如何裁減之處。
着陸軍部議奏。
○禦史張瑞蔭奏自學堂興而師道廢。
今亟宜于學堂添設師位。
選經明行修之士。
正名曰師。
與學生行師弟禮。
專主講論六經漢宋諸學。
及修身治國之本。
不率教者屏斥。
此事關系天下萬世甚重。
若由學部議。
恐其拘牽外制。
伏懇獨斷施行。
下學部知之。
○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王慶平奏、晉省财賦。
每年司庫收入地丁厘稅一切正雜各款。
僅銀四百五六十萬兩。
在五六年前。
出入尚可周轉。
自豫備立憲。
各項新政經費。
數萬至數十萬不等。
向之可周轉者。
已覺騰挪乏術。
馴至京協各款。
積欠一百五十餘萬。
乃近閱逐年籌備清單。
及分年籌備未盡事宜。
又皆不容緩之事。
而其中尤以各級審判廳需費為最钜。
核計晉省如一律成立。
常年費需一百六七十萬兩。
至地方自治。
又二三十萬。
此外不列清單内之新軍實業等項。
又皆事繁費钜晉省地瘠民貧。
農家常有通歲無米鹽入口者。
若遇水旱災荒。
更何堪設想而今且以舉辦各項新政。
按畝加捐。
一再不已甚且抽及日用瑣屑之物。
煙酒牲畜各大宗冇外。
幾于無物不捐。
晉俗雖号馴良。
然荒歉連年南路會匪。
口外馬賊。
潛滋竊發。
若再誅求不已。
激而生變。
恐利未集而害先形也。
拟請饬下内閣通盤籌畫。
或照部臣疆臣原議。
酌分緩急就款辦事或按宣統四年試辦全國豫算辦法。
酌盈劑虛。
量事撥濟。
下内閣會議具奏、 ○又奏、晉省綠營。
照三年裁盡之議。
本年應裁三成之一。
惟該兵丁多分駐邊隘。
春融後乃可撤防。
拟暫留兩鎮兩參将及世職等項。
此外一律裁遣。
向來裁撤營伍。
均給恩饷。
拟官弁加給三個月。
兵丁兩個月。
昨接陸軍部電四年豫算綠營除世職外全裁。
但晉省現留數項。
均經再三籌度。
未能遽裁。
太原大同兩鎮均系特肬■閑大員。
且又兼防軍所駐平陽大同兩處。
皆南北要隘。
距省較遠。
兩鎮位望較崇。
亦可藉資鎮壓。
兩參将軍駐省城。
時有委辦事件。
時暫行存留。
出缺不補。
終歸裁盡。
世職自應免裁。
以符部議。
被裁弁兵如才力可用。
準其投入巡防隊。
俾免廢棄。
緻贻後患下所司議。
○壬子谕内閣、郵傳部會奏遵議西潼鐵路收歸官辦一摺。
着依議。
○又谕、趙爾豐電奏、摘錄川省逆紳商搉書。
及同盟符先行具陳等語。
其中語多悖逆。
顯系蓄謀已久。
甘心作亂。
非惟為川省治亂所關。
實為全局安危所系。
若不徹底查明。
将罪狀明白宣示。
其何以塞川人之口。
而釋天下之疑。
着端方按照所奏各節。
逐一确切密查。
毋稍含糊遷就。
并不準豫存成見。
希圖見好川人。
此事所關甚巨。
務須将其内容悉數抉露。
毋留若輩藉詞遁飾之地步。
以憑秉公辦理。
并将查辦情形。
詳細奏聞。
原電奏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電寄端方、電奏悉。
所籌各節。
甚合機宜。
已電谕趙爾豐按照所陳。
妥為布置。
務即和衷商辦。
迅赴事機。
并将失守地方。
嚴饬各軍隊早日克複。
毋令再有蔓延。
○又谕、電寄趙爾豐、端方電奏嘉定失守。
已電商趙爾豐迅撥得力軍隊。
節節進攻。
早日收複。
叙防本甚單薄。
當經電商李經羲。
将派駐滇界之蘇李二軍。
進紮筠連屏山之閑。
為叙聲援。
渝城防營。
節次調赴前敵。
湘軍一到。
即可填實渝防。
嘉叙吃緊。
正在川東上遊。
鄂軍仍應由川東一帶進發。
将來可一枝直達嘉定以搗中堅。
一枝迅赴成都。
以固根本端方先督一隊趱行。
其餘軍隊。
須七八日踵至。
一經至渝即督令星夜馳赴前敵等語。
自川亂事起。
屢經嚴饬趙爾豐督饬軍隊。
迅速撲滅。
乃近日蔓延多處。
竟屢有被匪占據城池之事。
雖屬兵力單弱。
辦理究未得宜。
着該署督嚴饬各軍。
迅将失守地方克複。
不得少有延緩。
現在各省援軍已陸續抵川。
務即與端方和衷商辦。
按照所陳辦法。
妥為布置總刖日廓清。
免緻日久糜爛。
○又谕、電寄岑春火滟宣、據電奏、在鄂水土不服。
請暫回上海就醫等語。
着照所請。
○貝勒載洵奏、遵旨前往西陵履勘行椿地畝。
并酌帶随員。
報聞。
○東三省總督趙爾巽等奏、呼蘭、綏化、兩府地方初級審檢各廳。
現已成立。
報聞。
○癸醜。
谕内閣、端方等奏、湖北境内粵漢川漢鐵路遵旨收歸國有。
取銷商辦公司。
并議定接收股款辦法一摺。
前因鐵路收歸國有。
曾經谕令督辦粵漢川漢鐵路大臣會同各該省督撫。
将所有收款。
遵照五月二十一日谕旨分别辦理。
茲據奏稱、鄂路股款。
約分四項。
官招粵漢商股。
川漢商股。
皆系實銀。
應即欽遵谕旨。
一律發給國家鐵路股票。
不願附股者發還現銀。
其川漢彩票股。
與普通彩票不同。
早經按戶換給股票。
逐次付息。
拟懇一并按照商股辦法。
給與分利分紅股票。
至商招商股一項。
系零星勸集。
股東散處。
無從彳滟扁詢拟由該省鐵路協會紳士自行清理。
先将股本一律退還。
其有願附股者。
再行繳銀領票。
以清界限。
此外尚有赈粜捐一款。
拟援湘省成案。
撥作地方公股。
官紳會商。
意見相同業于八月初六日接收完竣等語。
該大臣等辦理接收事宜。
暨所拟辦法。
均尚妥協。
湖廣總督瑞澂辦事明敏。
于此次路事。
尤能盡心籌畫。
不負委任。
該省士紳複能仰體朝廷德意。
率先遵辦。
洵屬深明大義。
着傳旨嘉獎。
該大臣等迅即會同度支部郵傳部按照籌拟各節。
分别清理。
克期開工。
以重交通要政。
○又谕、電寄瑞澂等、電奏選派巡防三隊。
先後開拔赴川等語。
着瑞澂、餘誠格、饬令參将陳斌生迅速督隊前進。
現在川省匪勢蔓延。
務須克期赴援。
毋得延緩。
派出之巡防三隊。
共有若幹人。
如尚不敷分布。
仍應酌量續撥。
以壯聲援。
○又谕、電寄趙爾豐、據電奏、統制官朱慶瀾由新津報告。
連日與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