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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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三年。
辛亥。
三月。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鳴岐等、據電奏審明戕殺前署将軍孚琦之兇犯溫生才。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溫生才着即行正法。
以昭炯戒。
電寄 ○實授張鳴岐為兩廣總督。
現月 ○以留辦防疫出力。
複奉天道員于驷興原官。
摺包 ○乙卯。
度支部會奏、拟定美英德法四國銀行借款合同二十一款。
其大要。
此項借款。
名為一千九百十一年大清政府整頓币制。
及興辦實業。
五厘遞還金鎊借款。
即為畫一币制。
及興辦擴充東三省實業事務之用。
總數一千萬鎊。
利息五厘。
折扣九五。
還本以四十五年為期。
由發售債票之日起。
第十一年始還本。
每半年一次。
如在立合同十五年後。
二十五年以内。
欲全還。
或于分期應還數目之外。
另還若幹。
則百鎊須加付二鎊半。
至二十五年後。
即無須加價。
所有應還本息。
由度支部按期撥付。
指定以東三省菸酒稅。
出産稅。
銷場稅。
各省鹽斤新加價四項。
每年共庫平銀五百萬兩。
為頭次抵押。
如屆期不敷交付應還之本利。
先将東三省他項饷源補足。
如尚不敷。
再用他項補交。
自合同簽押之日。
即将币制用款。
及東三省用款兩單。
交與各該銀行。
在六個月内。
籌畫一切。
一經該行知會度支部。
即從速發行借票。
如果三省币制局兩處。
亟須款項。
該銀行等允先各備銀百萬金鎊。
聽候提用。
按周年六厘起息。
俟第一次債票發售後。
即将此款連息一并交還。
以後售票所得之款。
由該銀行歸入大清政府整頓币制。
振興東三省事務兩項。
存候度支部知照。
彙款來華之後。
再給與撥款憑單。
聲明該款為何項支用。
其格式須照币制局東三省用款兩單開列。
再由該銀行撥交指定之中國銀行。
或各銀行。
其四國銀行因合同第十款所定。
無彙兌之利益。
又無他項合同所予購料扣用之好處。
是以允于售票首次所得之款。
扣支七萬五千鎊。
以作酬費。
并聲明合同由度支部欽奉谕旨允準簽字。
并由外務部用正式公文。
照會美英德法駐京大臣等語。
以上各款。
籌商數月。
實已無可再商。
較之近年借款合同。
及四國銀行原開條款。
受虧已少。
謹将拟訂合同另繕清單。
應否即由度支部臣簽字。
請旨遵行。
得旨、着度支部堂官簽字。
現月摺包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黔省府廳以下正佐各官公費。
饬清理财政局會商監理官。
悉心斟酌。
分别等差。
統計每歲共應支銀二十六萬五千餘兩。
調查平餘規費。
按數勻定。
計尚有盈無绌。
遵章盡數提歸司庫。
作為正款備用。
并将各屬原領津貼。
暫行停支。
即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
作為實行之期。
并将等級表冊。
咨部查照。
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黔省驿傳事務。
撥歸勸業道接收兼管。
報聞。
摺包 ○以禁煙不力。
匿報巨案。
革署貴州鎮甯州知州同知趙國璠職。
摺包 ○丙辰。
聖祖仁皇帝誕辰遣官祭奉先殿。
○谕軍機大臣等、志銳奏、伊<?覀之>■牛财政困難。
請饬部籌每年專饷百萬。
由部支領。
其各省協款。
撥歸部用。
并請饬部撥給銀二百萬兩。
彌補錢局空票等語。
着度支部按照所陳情形。
妥議其奏。
原片着摘鈔給予閱看。
廷寄 ○又谕、伊<?覀之>■牛為西北門戶。
亟宜實力經營。
志銳到任後。
着将應辦各事。
認真整頓。
所有附近伊<?覀之>■牛地方文武各官。
均歸該将軍節制考查。
其練兵察吏一切事宜。
着會商袁大化妥籌辦理。
随時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廷寄 ○郵傳部奏、商務振興。
必藉航業。
航業發達。
端賴人才。
我國雖有輪船招商局。
僅通域内。
未涉重瀛。
管駕各員。
且皆借材異地。
臣部管理全國航業。
兢兢以建設商船學校。
為船員之需。
正拟相度地勢。
克日經營。
旋準臣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監督唐文治咨稱、翰林院修撰張謇、願将上海吳淞口漁業公司地基。
并所領官款六萬圓。
呈送臣部。
辦理商船學校。
複準籌辦海軍大臣咨稱、浙紳李厚祐報效甯波益智中學堂一所。
奏明豫備臣部商船學校之用。
當即派員前往吳淞甯波兩處。
履勘地址。
籌議辦法。
據稱兩地交通至便。
建校招生。
甚為合宜。
均堪備用。
惟商船學理深邃。
程度極高。
一旦兩校兼營。
不獨财力維艱。
且恐教習學生。
均難應選。
不若并力先辦吳淞一處。
較易觀成。
查臣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
于路電兩科外。
已設立高等船政專科。
拟即就此擴充。
添招學生名數。
以為商船學校之基礎。
一面在吳淞建築校舍。
俟工竣後。
将學生移入該校。
并歸上海高等實業
辛亥。
三月。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鳴岐等、據電奏審明戕殺前署将軍孚琦之兇犯溫生才。
請旨即行正法等語。
溫生才着即行正法。
以昭炯戒。
電寄 ○實授張鳴岐為兩廣總督。
現月 ○以留辦防疫出力。
複奉天道員于驷興原官。
摺包 ○乙卯。
度支部會奏、拟定美英德法四國銀行借款合同二十一款。
其大要。
此項借款。
名為一千九百十一年大清政府整頓币制。
及興辦實業。
五厘遞還金鎊借款。
即為畫一币制。
及興辦擴充東三省實業事務之用。
總數一千萬鎊。
利息五厘。
折扣九五。
還本以四十五年為期。
由發售債票之日起。
第十一年始還本。
每半年一次。
如在立合同十五年後。
二十五年以内。
欲全還。
或于分期應還數目之外。
另還若幹。
則百鎊須加付二鎊半。
至二十五年後。
即無須加價。
所有應還本息。
由度支部按期撥付。
指定以東三省菸酒稅。
出産稅。
銷場稅。
各省鹽斤新加價四項。
每年共庫平銀五百萬兩。
為頭次抵押。
如屆期不敷交付應還之本利。
先将東三省他項饷源補足。
如尚不敷。
再用他項補交。
自合同簽押之日。
即将币制用款。
及東三省用款兩單。
交與各該銀行。
在六個月内。
籌畫一切。
一經該行知會度支部。
即從速發行借票。
如果三省币制局兩處。
亟須款項。
該銀行等允先各備銀百萬金鎊。
聽候提用。
按周年六厘起息。
俟第一次債票發售後。
即将此款連息一并交還。
以後售票所得之款。
由該銀行歸入大清政府整頓币制。
振興東三省事務兩項。
存候度支部知照。
彙款來華之後。
再給與撥款憑單。
聲明該款為何項支用。
其格式須照币制局東三省用款兩單開列。
再由該銀行撥交指定之中國銀行。
或各銀行。
其四國銀行因合同第十款所定。
無彙兌之利益。
又無他項合同所予購料扣用之好處。
是以允于售票首次所得之款。
扣支七萬五千鎊。
以作酬費。
并聲明合同由度支部欽奉谕旨允準簽字。
并由外務部用正式公文。
照會美英德法駐京大臣等語。
以上各款。
籌商數月。
實已無可再商。
較之近年借款合同。
及四國銀行原開條款。
受虧已少。
謹将拟訂合同另繕清單。
應否即由度支部臣簽字。
請旨遵行。
得旨、着度支部堂官簽字。
現月摺包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黔省府廳以下正佐各官公費。
饬清理财政局會商監理官。
悉心斟酌。
分别等差。
統計每歲共應支銀二十六萬五千餘兩。
調查平餘規費。
按數勻定。
計尚有盈無绌。
遵章盡數提歸司庫。
作為正款備用。
并将各屬原領津貼。
暫行停支。
即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
作為實行之期。
并将等級表冊。
咨部查照。
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黔省驿傳事務。
撥歸勸業道接收兼管。
報聞。
摺包 ○以禁煙不力。
匿報巨案。
革署貴州鎮甯州知州同知趙國璠職。
摺包 ○丙辰。
聖祖仁皇帝誕辰遣官祭奉先殿。
○谕軍機大臣等、志銳奏、伊<?覀之>■牛财政困難。
請饬部籌每年專饷百萬。
由部支領。
其各省協款。
撥歸部用。
并請饬部撥給銀二百萬兩。
彌補錢局空票等語。
着度支部按照所陳情形。
妥議其奏。
原片着摘鈔給予閱看。
廷寄 ○又谕、伊<?覀之>■牛為西北門戶。
亟宜實力經營。
志銳到任後。
着将應辦各事。
認真整頓。
所有附近伊<?覀之>■牛地方文武各官。
均歸該将軍節制考查。
其練兵察吏一切事宜。
着會商袁大化妥籌辦理。
随時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廷寄 ○郵傳部奏、商務振興。
必藉航業。
航業發達。
端賴人才。
我國雖有輪船招商局。
僅通域内。
未涉重瀛。
管駕各員。
且皆借材異地。
臣部管理全國航業。
兢兢以建設商船學校。
為船員之需。
正拟相度地勢。
克日經營。
旋準臣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監督唐文治咨稱、翰林院修撰張謇、願将上海吳淞口漁業公司地基。
并所領官款六萬圓。
呈送臣部。
辦理商船學校。
複準籌辦海軍大臣咨稱、浙紳李厚祐報效甯波益智中學堂一所。
奏明豫備臣部商船學校之用。
當即派員前往吳淞甯波兩處。
履勘地址。
籌議辦法。
據稱兩地交通至便。
建校招生。
甚為合宜。
均堪備用。
惟商船學理深邃。
程度極高。
一旦兩校兼營。
不獨财力維艱。
且恐教習學生。
均難應選。
不若并力先辦吳淞一處。
較易觀成。
查臣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
于路電兩科外。
已設立高等船政專科。
拟即就此擴充。
添招學生名數。
以為商船學校之基礎。
一面在吳淞建築校舍。
俟工竣後。
将學生移入該校。
并歸上海高等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