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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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關系尤為重要。
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左軍營隊饷項。
着毋庸裁減。
仍責成姜桂題認真訓練。
照常駐紮。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楊文鼎、電奏悉永順清鄉事宜。
即着嚴饬駐紮各隊認真辦理。
以靖邊圉。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設立直隸屯墾局。
籌拟辦法北方民情素惰。
地利不興。
欲救民貧自以墾荒為急務。
現經派員切實調查。
自軍糧城以及小站迤東一帶。
至于濱海之區。
荒蕪景象一望無垠。
約計荒田不下數千頃。
皆苦于水利未興。
荒廢已久。
不知泾水一鑿。
關中盡屬膏腴鏡河一開會稽即成沃衍。
然目前開引支河。
需款甚钜經費既屬難籌。
疑沮在所不免。
拟先從軍糧城入手。
先購地數十畝作為模範産。
開穵溝渠。
置備器具。
招佃教以種稻之法。
以期獲有成效。
百姓庶聞風興起。
此外另拟集股辦法。
悉照公司章程。
或商辦。
或民辦。
或官紳商民合辦。
均由該局提倡。
容當體察情形。
妥為商定。
再行通饬各屬。
切實勸導。
下部知之。
○以法部左侍郎紹昌為尚書。
轉右侍郎沈家本為左侍郎。
實授王垿為右侍郎。
○以法部左侍郎沈家本現在出差。
命左丞曾鑒署左侍郎。
○命貝子溥倫帶領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十員。
往奠故法部尚書廷傑茶酒。
予蔡葬。
○己亥。
谕内閣、前據禦史石長信奏倢■<?曰融>■<?石木>趙爾豐徇私溺職。
殘刻貪污各節。
當經谕令長庚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或事出有因。
或傳聞失實。
惟趙爾豐前在永甯道任内。
辦理叙永土匪。
任用官紳。
罰及無辜。
究屬失于覺察趙爾豐着交部察議。
候選知府傅嵩炑、都司鄭子均、随辦匪案。
擅作威福。
恃勢勒罰。
均着革職永不叙用。
鄭子均貪黩無恥。
情節尤重。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縣用候補府經曆範國溥、聲名素劣。
分省補用知縣吳俣、不戒于火。
燒毀營中糧米。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打箭爐同知王典章、既多物議。
着開缺另補。
寶豐隆銀行股東喬世傑、結交官長。
把持招搖。
着查明如有官職。
即行斥革。
并發交原籍地方官嚴加管束。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廣壽等電奏、德宗景皇帝幾筵前歲暮緻祭祭文。
由禮部封交陸軍部轉赍。
竟未交到等語。
歲暮典禮。
何等隆重。
豈容贻誤。
着禮部陸軍部查明何處耽延。
據實奏倢■<?曰融>■<?石木>。
○又谕、資政院奏、議決修正報律。
繕單呈覽。
請旨裁奪一摺。
又據軍機大臣會同民政部奏、覆議報律第十二條施行窒礙。
照章分别具奏一摺。
報律第十二條之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
着改為其他政務字樣。
○又谕、電寄瑞澂、據電奏、道員職銜汪為橖、江蘇試用知縣寶頤、報效钜款請均以道員選用等語。
既據該督聲請鄂省災重款绌。
挪墊甚钜着照所請。
○又谕、電寄孫寶琦、據電奏、煙埠疫勢甚盛。
濰縣一帶。
為東三府通内地大道。
防有傳染宜阻截往來等語。
着陸軍部饬令駐紮山東之第五鎮軍隊。
就近分撥。
阻截往來。
餘照所議辦理。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我國地大俗殊。
交通濡滞。
行省制度。
沿用元明之舊。
為一種特别階級。
誠不能以德國聯邦。
日本府縣為例。
今當議訂官制之始。
自非體察國情。
折衷至當無以收權責分明行政敏活之效。
竊謂今日之制自以合中央地方。
組織三級為宜。
第一級為内閣與各部。
其權責在計畫國務。
統一政綱。
第二級為督撫。
其權責在秉承内閣計畫。
主決本省行政事務。
第三級為府廳州縣。
各治一方。
不相統轄。
其權責在禀承督撫命令。
整理本屬行政。
良以我國疆域遼闊。
控馭綦難。
法制紛歧。
不相統一。
今若定督撫為地方行政長官。
置之國務大臣監督之下。
閣部總持于内。
督撫推行于外。
府廳州縣奉令于下。
三級相承。
指揮靈敏。
洵足祛舊時牽掣隔閡之弊。
惟是大綱既定。
而其中節目。
尚宜審慎研求。
臣請擇其最要者言之。
查憲政編查館奏定行政綱目。
分為直接官治。
閑接官治。
地方官治。
地方自治四級。
地方官治為督撫固有之責。
中央宜畀以全權。
不掣其肘。
閑接官治。
為中央委任督撫附加之責。
如有窒礙似應許其直陳。
司道為督撫輔助機關。
祗宜直接督撫。
凡一省行政得失。
督撫對于中央。
完全負責。
司道對于督撫。
分事負責。
而中央對于督撫司道。
實皆有監督考察之權。
正不在直接閑接之分。
行省之制。
督撫司道。
必如身使臂。
如臂使指。
始能互相維系。
共策進行。
府廳州縣、既已直接督撫。
各治其地。
則附郭首邑。
自應裁并府治。
至其名稱品秩。
不妨各仍其舊。
厘為三等。
照舊遞升。
如是則并無改革之繁。
而已收直捷之益。
此尤執行權限所關。
亟應申明者也。
查行政事類。
大别有五。
其閑如司法之獨立。
軍政之直隸中央固為立憲國之通制。
然今日國民程度。
良莠不齊。
匪黨滋多。
動辄思逞。
傥非畀督撫以特别之權。
何以赴機迅速。
立遏亂萌。
是則舊章中就地正法之條。
仍應定為特制。
準以暫行。
至陸軍雖赴國防。
然巡警綠營逐漸裁減遇有地方匪警。
亦不能不資其鎮懾以<?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治安。
是以訓練之權。
可隸于中央。
而平時之節制。
臨時之調遣。
似不得不假督撫以便宜。
此又地方安危所系。
亟應變通者也。
抑臣更有請者。
官制為行政機關。
誠為圖治之本。
今以現行之制。
末流已弊。
改弦而更張之宜也。
然使圖改其機關。
而所以運用此機關者。
初無異于今日之法。
或既變其法矣。
而運用者仍不得其人。
則其流弊往往出于今日計畫之外。
此尤不能。
不豫為深慮者。
為今之計。
似應采取日本官規。
揆諸我國所能行者。
參以舊制。
改定試驗任用懲戒諸法切實施行。
庶幾國家有适用之人材。
而後官僚有改良之政治。
憲政精意。
莫要于是矣。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西甯辦事大臣慶恕奏、曆陳試辦青海墾務情形。
自今年春閑。
派員分赴黃河西北兩處勘放。
河南共放出磨渠溝等處。
荒地一萬餘畝。
河北共放出蒙古君■羊科等處、荒地五萬餘畝。
惟委員回甯後。
君■羊科章京。
陡然率血■乣搶掠墾戶糧石。
現已彈壓平靖。
惟蒙番民情反覆。
有兵則俯首聽命。
兵退則故态複萌。
臣開局後祗有前任陝甘總督派撥千總顔鎮南、率巡防步隊一百二十名來甯。
不敷分布。
請饬陝甘總督劄饬該千總。
募足一旗之數。
庶幾鎮懾遠夷。
不惟開墾。
亦可固邊。
并請将原定照費裁撤。
以順輿情。
明春當再派員分班前往。
先放河北洞闊爾寺。
及千布錄郭密各旗荒地。
俟河北放竣。
再議勘放河南之地。
由近及遠。
循序漸進。
庶不緻務廣而荒。
得旨、該部查核具奏。
○駐藏大臣聯豫奏、現值厘定官制責任必專權限必明。
各省地大事殷。
督撫同城。
尚經裁并。
<?圭黾>滟兄藏地規模較肬 ■閑駐藏大臣兩員。
政見一有參差。
治理即多窒礙賢者依違瞻顧。
不賢者各逞意見。
遇事掣肘内啟番旗之輕藐。
外贻友邦之讪笑現在駐藏幫辦大臣尚未肬■閑放。
應請即予裁撤。
并于前後藏各添設參贊一員。
以前藏參贊作為駐藏左參贊。
禀承辦事大臣。
籌畫全藏一切要政。
以後藏參贊作為駐藏右參贊。
禀承辦事大臣。
監督三埠商務。
均由辦事大臣。
奏保堪勝人員。
請旨肬■閑放。
如蒙俞允。
則辦事大臣既有專一之權。
又收得人之效。
似于藏事不無裨益。
下會議政務處議。
○又奏、請将已革盛京副都統晉昌、開釋回京。
得旨、着不準行。
○以京師總檢察廳廳丞王世琪署法部右丞。
大理院刑科推丞許受衡署京師總檢察廳廳丞。
○以鄉舉重逢。
賞翰林院檢讨王闿運侍講銜。
○予故湖南南州直隸廳通判趙潤生、宣付史館立傳。
纂修官吳德鎮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正月十五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二月初二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八月廿五日 陳恭閱六簽二月十五日 熙月日 郭恭閱十一月二十日 宗室麒月日
關系尤為重要。
武<?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左軍營隊饷項。
着毋庸裁減。
仍責成姜桂題認真訓練。
照常駐紮。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楊文鼎、電奏悉永順清鄉事宜。
即着嚴饬駐紮各隊認真辦理。
以靖邊圉。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設立直隸屯墾局。
籌拟辦法北方民情素惰。
地利不興。
欲救民貧自以墾荒為急務。
現經派員切實調查。
自軍糧城以及小站迤東一帶。
至于濱海之區。
荒蕪景象一望無垠。
約計荒田不下數千頃。
皆苦于水利未興。
荒廢已久。
不知泾水一鑿。
關中盡屬膏腴鏡河一開會稽即成沃衍。
然目前開引支河。
需款甚钜經費既屬難籌。
疑沮在所不免。
拟先從軍糧城入手。
先購地數十畝作為模範産。
開穵溝渠。
置備器具。
招佃教以種稻之法。
以期獲有成效。
百姓庶聞風興起。
此外另拟集股辦法。
悉照公司章程。
或商辦。
或民辦。
或官紳商民合辦。
均由該局提倡。
容當體察情形。
妥為商定。
再行通饬各屬。
切實勸導。
下部知之。
○以法部左侍郎紹昌為尚書。
轉右侍郎沈家本為左侍郎。
實授王垿為右侍郎。
○以法部左侍郎沈家本現在出差。
命左丞曾鑒署左侍郎。
○命貝子溥倫帶領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十員。
往奠故法部尚書廷傑茶酒。
予蔡葬。
○己亥。
谕内閣、前據禦史石長信奏倢■<?曰融>■<?石木>趙爾豐徇私溺職。
殘刻貪污各節。
當經谕令長庚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或事出有因。
或傳聞失實。
惟趙爾豐前在永甯道任内。
辦理叙永土匪。
任用官紳。
罰及無辜。
究屬失于覺察趙爾豐着交部察議。
候選知府傅嵩炑、都司鄭子均、随辦匪案。
擅作威福。
恃勢勒罰。
均着革職永不叙用。
鄭子均貪黩無恥。
情節尤重。
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知縣用候補府經曆範國溥、聲名素劣。
分省補用知縣吳俣、不戒于火。
燒毀營中糧米。
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打箭爐同知王典章、既多物議。
着開缺另補。
寶豐隆銀行股東喬世傑、結交官長。
把持招搖。
着查明如有官職。
即行斥革。
并發交原籍地方官嚴加管束。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廣壽等電奏、德宗景皇帝幾筵前歲暮緻祭祭文。
由禮部封交陸軍部轉赍。
竟未交到等語。
歲暮典禮。
何等隆重。
豈容贻誤。
着禮部陸軍部查明何處耽延。
據實奏倢■<?曰融>■<?石木>。
○又谕、資政院奏、議決修正報律。
繕單呈覽。
請旨裁奪一摺。
又據軍機大臣會同民政部奏、覆議報律第十二條施行窒礙。
照章分别具奏一摺。
報律第十二條之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
着改為其他政務字樣。
○又谕、電寄瑞澂、據電奏、道員職銜汪為橖、江蘇試用知縣寶頤、報效钜款請均以道員選用等語。
既據該督聲請鄂省災重款绌。
挪墊甚钜着照所請。
○又谕、電寄孫寶琦、據電奏、煙埠疫勢甚盛。
濰縣一帶。
為東三府通内地大道。
防有傳染宜阻截往來等語。
着陸軍部饬令駐紮山東之第五鎮軍隊。
就近分撥。
阻截往來。
餘照所議辦理。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我國地大俗殊。
交通濡滞。
行省制度。
沿用元明之舊。
為一種特别階級。
誠不能以德國聯邦。
日本府縣為例。
今當議訂官制之始。
自非體察國情。
折衷至當無以收權責分明行政敏活之效。
竊謂今日之制自以合中央地方。
組織三級為宜。
第一級為内閣與各部。
其權責在計畫國務。
統一政綱。
第二級為督撫。
其權責在秉承内閣計畫。
主決本省行政事務。
第三級為府廳州縣。
各治一方。
不相統轄。
其權責在禀承督撫命令。
整理本屬行政。
良以我國疆域遼闊。
控馭綦難。
法制紛歧。
不相統一。
今若定督撫為地方行政長官。
置之國務大臣監督之下。
閣部總持于内。
督撫推行于外。
府廳州縣奉令于下。
三級相承。
指揮靈敏。
洵足祛舊時牽掣隔閡之弊。
惟是大綱既定。
而其中節目。
尚宜審慎研求。
臣請擇其最要者言之。
查憲政編查館奏定行政綱目。
分為直接官治。
閑接官治。
地方官治。
地方自治四級。
地方官治為督撫固有之責。
中央宜畀以全權。
不掣其肘。
閑接官治。
為中央委任督撫附加之責。
如有窒礙似應許其直陳。
司道為督撫輔助機關。
祗宜直接督撫。
凡一省行政得失。
督撫對于中央。
完全負責。
司道對于督撫。
分事負責。
而中央對于督撫司道。
實皆有監督考察之權。
正不在直接閑接之分。
行省之制。
督撫司道。
必如身使臂。
如臂使指。
始能互相維系。
共策進行。
府廳州縣、既已直接督撫。
各治其地。
則附郭首邑。
自應裁并府治。
至其名稱品秩。
不妨各仍其舊。
厘為三等。
照舊遞升。
如是則并無改革之繁。
而已收直捷之益。
此尤執行權限所關。
亟應申明者也。
查行政事類。
大别有五。
其閑如司法之獨立。
軍政之直隸中央固為立憲國之通制。
然今日國民程度。
良莠不齊。
匪黨滋多。
動辄思逞。
傥非畀督撫以特别之權。
何以赴機迅速。
立遏亂萌。
是則舊章中就地正法之條。
仍應定為特制。
準以暫行。
至陸軍雖赴國防。
然巡警綠營逐漸裁減遇有地方匪警。
亦不能不資其鎮懾以<?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治安。
是以訓練之權。
可隸于中央。
而平時之節制。
臨時之調遣。
似不得不假督撫以便宜。
此又地方安危所系。
亟應變通者也。
抑臣更有請者。
官制為行政機關。
誠為圖治之本。
今以現行之制。
末流已弊。
改弦而更張之宜也。
然使圖改其機關。
而所以運用此機關者。
初無異于今日之法。
或既變其法矣。
而運用者仍不得其人。
則其流弊往往出于今日計畫之外。
此尤不能。
不豫為深慮者。
為今之計。
似應采取日本官規。
揆諸我國所能行者。
參以舊制。
改定試驗任用懲戒諸法切實施行。
庶幾國家有适用之人材。
而後官僚有改良之政治。
憲政精意。
莫要于是矣。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西甯辦事大臣慶恕奏、曆陳試辦青海墾務情形。
自今年春閑。
派員分赴黃河西北兩處勘放。
河南共放出磨渠溝等處。
荒地一萬餘畝。
河北共放出蒙古君■羊科等處、荒地五萬餘畝。
惟委員回甯後。
君■羊科章京。
陡然率血■乣搶掠墾戶糧石。
現已彈壓平靖。
惟蒙番民情反覆。
有兵則俯首聽命。
兵退則故态複萌。
臣開局後祗有前任陝甘總督派撥千總顔鎮南、率巡防步隊一百二十名來甯。
不敷分布。
請饬陝甘總督劄饬該千總。
募足一旗之數。
庶幾鎮懾遠夷。
不惟開墾。
亦可固邊。
并請将原定照費裁撤。
以順輿情。
明春當再派員分班前往。
先放河北洞闊爾寺。
及千布錄郭密各旗荒地。
俟河北放竣。
再議勘放河南之地。
由近及遠。
循序漸進。
庶不緻務廣而荒。
得旨、該部查核具奏。
○駐藏大臣聯豫奏、現值厘定官制責任必專權限必明。
各省地大事殷。
督撫同城。
尚經裁并。
<?圭黾>滟兄藏地規模較肬 ■閑駐藏大臣兩員。
政見一有參差。
治理即多窒礙賢者依違瞻顧。
不賢者各逞意見。
遇事掣肘内啟番旗之輕藐。
外贻友邦之讪笑現在駐藏幫辦大臣尚未肬■閑放。
應請即予裁撤。
并于前後藏各添設參贊一員。
以前藏參贊作為駐藏左參贊。
禀承辦事大臣。
籌畫全藏一切要政。
以後藏參贊作為駐藏右參贊。
禀承辦事大臣。
監督三埠商務。
均由辦事大臣。
奏保堪勝人員。
請旨肬■閑放。
如蒙俞允。
則辦事大臣既有專一之權。
又收得人之效。
似于藏事不無裨益。
下會議政務處議。
○又奏、請将已革盛京副都統晉昌、開釋回京。
得旨、着不準行。
○以京師總檢察廳廳丞王世琪署法部右丞。
大理院刑科推丞許受衡署京師總檢察廳廳丞。
○以鄉舉重逢。
賞翰林院檢讨王闿運侍講銜。
○予故湖南南州直隸廳通判趙潤生、宣付史館立傳。
纂修官吳德鎮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正月十五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二月初二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八月廿五日 陳恭閱六簽二月十五日 熙月日 郭恭閱十一月二十日 宗室麒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