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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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四年。
戊申。
十一月。
戊戌。
恭移大行皇帝梓宮安奉觀德殿。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官制宜斟酌損益以節糜費一摺。
着徐世昌按照所陳各節。
體察情形。
酌核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若裁巡撫則總督囿于一隅。
于吉江兩省。
必至隔膜贻誤。
蒙務已奏設三省蒙務局。
又于吉林分設蒙務處。
以資聯絡。
蒙文已分饬學堂兼習。
并招緻蒙王子弟入學。
奉天巡警道應照原奏裁撤。
歸并民政司辦理。
報聞。
○大學士張之洞奏、湖北湖南路工緊要。
請調員來京議定借款。
依議行。
現月 ○翰林院侍讀榮光奏、王府太監護<?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通同舞弊。
請饬懲辦。
下宗人府知之。
現月 ○又奏、鐵路與國會相維系。
宜趕緊修築。
以便交通。
下垂傳部知之。
現月 ○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等奏、吉林制錢缺乏。
拟将鑄錢之寶吉局。
歸并銀圓局内。
搭鑄銅圓。
以維圜法。
如所請行。
○又奏、吉林各官養廉公費。
拟照奉天成案。
分别扣減酌定。
查奉天章程。
巡撫每年養廉銀一萬五千兩。
公費銀三萬六千兩。
提法司、交涉司、度支司、每年每缺養廉銀六千兩。
公費銀一萬二千兩。
民政司每年養廉銀五千兩。
提學司每年養廉銀四千兩。
公費各支一萬二千兩。
勸業道每年養廉銀三千兩。
公費銀九千六百兩。
今吉林各缺養廉銀數。
按照奉天核扣。
六成給發。
公費按照奉天九成核發。
下部知之。
摺包 ○旌表吉林府百歲耆民陳九齡。
摺包 ○己亥。
谕内閣、列聖禦極之初。
均恭書扁額。
懸挂文廟。
茲朕寅紹丕基。
敬循舊典。
命南書房翰林恭書中和位育扁額。
交造辦處成造一分。
敬懸京師太學文廟。
其墨筆着俟衍聖公孔令贻到京時。
由軍機處交領。
敬謹<墼-土>■奸■貝回。
制造扁額。
于阙裡文廟恭懸。
墨筆毋庸繳回。
即于阙裡收藏。
所有各直省府州縣學。
着武英殿摹勒頒發。
一體懸挂。
現月 ○外務部奏、恭拟皇上登極暨委任駐使國書。
請用禦寶。
依議行。
摺包 ○稅務處奏、湖北氈呢廠。
請将所購機器材料。
免稅三年。
核與現行稅章不符。
不得引京師自來水呢革公司為例。
礙難照準。
至成貨銷售。
應完應免各項稅厘。
準其援照唐山洋灰公司。
上海日輝氈呢廠成案辦理。
又奏、上海日輝廠機制氈呢。
應完應徵各稅厘。
準援照湖北上海織布局成案辦理。
均依議行。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所有派出在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幾筵前輪班奠酒之王公等。
均着穿孝百日。
現月 ○吏部奏、己酉年京察。
毋庸提前趕辦。
依議行。
○調廣東南韶連鎮總兵潘瀛為湖北宜昌鎮總兵官。
以記名總兵戴慶有為廣東南韶連鎮總兵官。
現月 ○賞恭請大行皇帝梓宮之校尉民夫解锞。
現月 ○辛醜。
派貝勒毓朗詣觀德殿大行皇帝幾筵前恭代行大祭禮。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出使大臣孫寶琦、電奏悉。
德皇所贈該員寶星。
着準其收佩。
○浙江巡撫增韫奏、查勘海塘坍損情形。
分别妥籌辦理。
酌定工程局、議事會、巡警局各章程。
如所請行。
○壬寅。
谕内閣、欽惟大行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太皇太後。
德涵萬有。
澤被君■羊生。
秉坤元而協乾元。
以母範而兼帝範。
垂簾訓政。
勤勞曆四十七年。
重譯來賓。
聲譽播五洲萬國。
緬懷懿媺。
宜晉徽稱。
今據内閣各部院衙門敬謹拟上尊谥。
仰維慈愛。
追慕無窮。
謹于徽号十六字。
敬謹全留。
合之恭上尊谥。
稱曰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後。
允足昭垂萬■滟異。
式表尊崇。
薄海同欽。
鹹瞻钜典。
所有應行典禮。
該部敬稽成例具奏。
現月 ○内閣等衙門會奏、遵議攝政王禮節總目十六條。
一告廟。
監國攝政。
典禮崇隆。
應請谕旨擇期派員告祭太廟。
并由攝政王于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
祗領監國攝政王冊寶冊文。
應恭錄十月二十日二十二日。
兩次大行太皇太後懿旨。
毋庸另行撰文。
一、诏旨。
軍國政事。
及黜陟賞罰。
悉由監國攝政王裁定。
仍以谕旨宣示施行。
凡重大事件。
有必須請皇太後懿旨者。
由監國攝政王面請施行。
他人不得擅請擅傳。
一。
稱号。
監國攝政王在皇太後前稱臣。
行臣禮。
谕旨内稱監國攝政王時。
不書名。
監國攝政王稱皇上曰皇帝。
王對血■乣自稱曰本攝政王。
稱近支尊屬及諸王公以爵。
其餘五品以上。
及翰林院編檢以上。
稱其官。
六品以下稱其姓名。
貝勒以下文武大小臣工。
皆稱攝政王自稱名。
近支尊屬及諸王。
皆稱攝政王。
自稱其爵。
一、代行祀典。
皇上未親政之前。
所有壇廟大祀。
及現在喪祭。
均由監國攝政王代詣行禮。
其是否另行遣員恭代行禮之處。
由該衙門先期請旨遵行。
一、軍權。
皇上有統率全國海陸軍之權。
凡憲法綱要内所定。
皇上大權關系軍事者。
即屬之于攝政王。
其京外旗綠各營。
海陸各軍。
應歸攝政王節制調遣。
一、典學。
皇上典學時。
學業及師傅勤惰。
均應由監國攝政王考察照料。
一、朝會班次。
凡遇皇上升殿受賀。
及萬壽聖節。
監國攝政王皆不與列。
在宮中行家人禮。
如遇皇太後慶賀大典。
監國攝政王另班行禮。
毋庸随班。
王公百官于朝賀後。
分班詣監國攝政王前緻賀。
監國攝政王在文華殿受禮。
王立受。
或答揖。
近支王公屬尊者。
别為一班居前列。
所司官員。
先期開單請示。
屆時傳谕免。
先退後。
其餘王公百官行三叩禮。
王百日孝滿後。
擇期在文華殿班見王公百官。
禮亦如之。
一朝見坐位。
拟請于養心殿中設禦座。
并設案。
東側設監國攝政王座。
座前亦設案。
王公百官遇有應行跪安謝恩各禮節。
皆向禦座恭行。
每日召見王公百官。
該員先向中設禦座跪安。
起入東暖閣啟對。
依東設案。
中設監國攝政王椅座。
旁備矮杌橙。
監國攝政王在座。
如命召對之員坐。
即各就杌坐。
如不命坐。
則侍立。
啟對畢。
監國攝政王命退。
即退出。
王公百官内。
除近支王公及親屬外。
其餘王公百官。
非由監國攝政王傳谕進見者。
均不得私谒府第。
至遇有軍國要政。
王公大臣準其随時于便殿請對。
傳見方可入見。
王公百官遇有升賞之事。
仍照舊制。
具摺恭謝皇上天恩。
毋庸向攝政王叩謝。
一、钤章署名。
凡有谕旨。
均請攝政王钤章。
由軍機大臣署名。
然後遵奉施行。
至攝政王如有面奉之懿旨。
一并由王署銜钤章。
軍機大臣仍均署名。
一、文牍款式。
凡臣工章奏。
仍書皇上聖鑒字
戊申。
十一月。
戊戌。
恭移大行皇帝梓宮安奉觀德殿。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官制宜斟酌損益以節糜費一摺。
着徐世昌按照所陳各節。
體察情形。
酌核辦理。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若裁巡撫則總督囿于一隅。
于吉江兩省。
必至隔膜贻誤。
蒙務已奏設三省蒙務局。
又于吉林分設蒙務處。
以資聯絡。
蒙文已分饬學堂兼習。
并招緻蒙王子弟入學。
奉天巡警道應照原奏裁撤。
歸并民政司辦理。
報聞。
○大學士張之洞奏、湖北湖南路工緊要。
請調員來京議定借款。
依議行。
現月 ○翰林院侍讀榮光奏、王府太監護<?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通同舞弊。
請饬懲辦。
下宗人府知之。
現月 ○又奏、鐵路與國會相維系。
宜趕緊修築。
以便交通。
下垂傳部知之。
現月 ○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等奏、吉林制錢缺乏。
拟将鑄錢之寶吉局。
歸并銀圓局内。
搭鑄銅圓。
以維圜法。
如所請行。
○又奏、吉林各官養廉公費。
拟照奉天成案。
分别扣減酌定。
查奉天章程。
巡撫每年養廉銀一萬五千兩。
公費銀三萬六千兩。
提法司、交涉司、度支司、每年每缺養廉銀六千兩。
公費銀一萬二千兩。
民政司每年養廉銀五千兩。
提學司每年養廉銀四千兩。
公費各支一萬二千兩。
勸業道每年養廉銀三千兩。
公費銀九千六百兩。
今吉林各缺養廉銀數。
按照奉天核扣。
六成給發。
公費按照奉天九成核發。
下部知之。
摺包 ○旌表吉林府百歲耆民陳九齡。
摺包 ○己亥。
谕内閣、列聖禦極之初。
均恭書扁額。
懸挂文廟。
茲朕寅紹丕基。
敬循舊典。
命南書房翰林恭書中和位育扁額。
交造辦處成造一分。
敬懸京師太學文廟。
其墨筆着俟衍聖公孔令贻到京時。
由軍機處交領。
敬謹<墼-土>■奸■貝回。
制造扁額。
于阙裡文廟恭懸。
墨筆毋庸繳回。
即于阙裡收藏。
所有各直省府州縣學。
着武英殿摹勒頒發。
一體懸挂。
現月 ○外務部奏、恭拟皇上登極暨委任駐使國書。
請用禦寶。
依議行。
摺包 ○稅務處奏、湖北氈呢廠。
請将所購機器材料。
免稅三年。
核與現行稅章不符。
不得引京師自來水呢革公司為例。
礙難照準。
至成貨銷售。
應完應免各項稅厘。
準其援照唐山洋灰公司。
上海日輝氈呢廠成案辦理。
又奏、上海日輝廠機制氈呢。
應完應徵各稅厘。
準援照湖北上海織布局成案辦理。
均依議行。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所有派出在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幾筵前輪班奠酒之王公等。
均着穿孝百日。
現月 ○吏部奏、己酉年京察。
毋庸提前趕辦。
依議行。
○調廣東南韶連鎮總兵潘瀛為湖北宜昌鎮總兵官。
以記名總兵戴慶有為廣東南韶連鎮總兵官。
現月 ○賞恭請大行皇帝梓宮之校尉民夫解锞。
現月 ○辛醜。
派貝勒毓朗詣觀德殿大行皇帝幾筵前恭代行大祭禮。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出使大臣孫寶琦、電奏悉。
德皇所贈該員寶星。
着準其收佩。
○浙江巡撫增韫奏、查勘海塘坍損情形。
分别妥籌辦理。
酌定工程局、議事會、巡警局各章程。
如所請行。
○壬寅。
谕内閣、欽惟大行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太皇太後。
德涵萬有。
澤被君■羊生。
秉坤元而協乾元。
以母範而兼帝範。
垂簾訓政。
勤勞曆四十七年。
重譯來賓。
聲譽播五洲萬國。
緬懷懿媺。
宜晉徽稱。
今據内閣各部院衙門敬謹拟上尊谥。
仰維慈愛。
追慕無窮。
謹于徽号十六字。
敬謹全留。
合之恭上尊谥。
稱曰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後。
允足昭垂萬■滟異。
式表尊崇。
薄海同欽。
鹹瞻钜典。
所有應行典禮。
該部敬稽成例具奏。
現月 ○内閣等衙門會奏、遵議攝政王禮節總目十六條。
一告廟。
監國攝政。
典禮崇隆。
應請谕旨擇期派員告祭太廟。
并由攝政王于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
祗領監國攝政王冊寶冊文。
應恭錄十月二十日二十二日。
兩次大行太皇太後懿旨。
毋庸另行撰文。
一、诏旨。
軍國政事。
及黜陟賞罰。
悉由監國攝政王裁定。
仍以谕旨宣示施行。
凡重大事件。
有必須請皇太後懿旨者。
由監國攝政王面請施行。
他人不得擅請擅傳。
一。
稱号。
監國攝政王在皇太後前稱臣。
行臣禮。
谕旨内稱監國攝政王時。
不書名。
監國攝政王稱皇上曰皇帝。
王對血■乣自稱曰本攝政王。
稱近支尊屬及諸王公以爵。
其餘五品以上。
及翰林院編檢以上。
稱其官。
六品以下稱其姓名。
貝勒以下文武大小臣工。
皆稱攝政王自稱名。
近支尊屬及諸王。
皆稱攝政王。
自稱其爵。
一、代行祀典。
皇上未親政之前。
所有壇廟大祀。
及現在喪祭。
均由監國攝政王代詣行禮。
其是否另行遣員恭代行禮之處。
由該衙門先期請旨遵行。
一、軍權。
皇上有統率全國海陸軍之權。
凡憲法綱要内所定。
皇上大權關系軍事者。
即屬之于攝政王。
其京外旗綠各營。
海陸各軍。
應歸攝政王節制調遣。
一、典學。
皇上典學時。
學業及師傅勤惰。
均應由監國攝政王考察照料。
一、朝會班次。
凡遇皇上升殿受賀。
及萬壽聖節。
監國攝政王皆不與列。
在宮中行家人禮。
如遇皇太後慶賀大典。
監國攝政王另班行禮。
毋庸随班。
王公百官于朝賀後。
分班詣監國攝政王前緻賀。
監國攝政王在文華殿受禮。
王立受。
或答揖。
近支王公屬尊者。
别為一班居前列。
所司官員。
先期開單請示。
屆時傳谕免。
先退後。
其餘王公百官行三叩禮。
王百日孝滿後。
擇期在文華殿班見王公百官。
禮亦如之。
一朝見坐位。
拟請于養心殿中設禦座。
并設案。
東側設監國攝政王座。
座前亦設案。
王公百官遇有應行跪安謝恩各禮節。
皆向禦座恭行。
每日召見王公百官。
該員先向中設禦座跪安。
起入東暖閣啟對。
依東設案。
中設監國攝政王椅座。
旁備矮杌橙。
監國攝政王在座。
如命召對之員坐。
即各就杌坐。
如不命坐。
則侍立。
啟對畢。
監國攝政王命退。
即退出。
王公百官内。
除近支王公及親屬外。
其餘王公百官。
非由監國攝政王傳谕進見者。
均不得私谒府第。
至遇有軍國要政。
王公大臣準其随時于便殿請對。
傳見方可入見。
王公百官遇有升賞之事。
仍照舊制。
具摺恭謝皇上天恩。
毋庸向攝政王叩謝。
一、钤章署名。
凡有谕旨。
均請攝政王钤章。
由軍機大臣署名。
然後遵奉施行。
至攝政王如有面奉之懿旨。
一并由王署銜钤章。
軍機大臣仍均署名。
一、文牍款式。
凡臣工章奏。
仍書皇上聖鑒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