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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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呆如此。

     王編修瓒,一日自司禮監教書出,謂一二同年曰:“今早在左順門,見紅氈衫裹一婦人,不見其面,隻見二小足。

    有人随去,見二内使押送赴浣衣局。

    守者俱起立迎入,待之異常,不知其由。

    ”後數日,乃聞參送數人至西曹問罪。

    内鄭旺招系壩上人,有女名某,先年選入掖庭。

    近聞生有皇子,見在太後宮内依住。

    旺每歲來西華門内臣劉林探問,但有新時面麥瓜果,即托林送入,與本宮使女黃女兒說知遞進,悉回有衣服針線等物。

    旺回家誇耀,鄉人稱為鄭皇親,京城内外,人争趨赴,已二三年矣。

    近被緝事衙門以妖言訪獲,說者以為有所受也。

    後内批:“劉林使依律決了,黃女兒送浣衣局,鄭某已發落了,鄭旺且監着。

    ”時論以為旨意發落,意自可見。

    若果妖言,旺乃罪魁,不即加刑,又鄭氏止雲“已發落了”,尤為可疑。

    其卷案在刑部福建司,人多錄出,以為或有所待。

    後乙醜五月大赦,闵司冠即将旺放出,該司執言事大須請,闵以為诏書不載者,即宜釋放。

    蓋亦意有在雲。

     湖州人以養蠶為生,然蠶神甚異。

    弘治中太倉孫廷慎行販安吉,往來皂林。

    見巡司獲盜三人,其人是彼處大族伍氏家丁也。

    蓋其家每歲畜蠶,因蠶多桑薄,飼之不繼,乃棄蠶十餘筐,瘗之土窖中。

    三人仍駕船往市桑葉,不得。

    舟還途次,忽一大鯉躍入舟中,約重數斤。

    三人喜其罕得,載歸饋主。

    舟經皂林,巡司異其小船而用兩橹急駕,疑之,遂追捕至。

    檢其外,見頭倉有人腿一。

    三人自相驚駭,巡司即縛解浙江按察司,拷掠甚至,诘其身屍所在。

    三人不勝鍛煉,訴辨得魚之故,變易之端。

    主司不言,三人者不得已而認之雲:“殺人,身屍見埋在家隙地内。

    ”主司即命吏卒人等押至其家,妄指一地,發之,正是瘗蠶之處,蠶皆不見,惟見一死屍,身軀完全,乃少一腿。

    事之符合,并家主俱抵罪。

    此事江南人盛傳其事到京。

    豈其家害蠶命數多,有些冤報?然司刑者不可不審也。

     乙醜松江劉知府琬上疏旌表一節婦,乃華亭張尚書蓥少子未婚之婦也。

    少子某,事遊蕩,與娼狎,被驚得心疾,遂不起。

    某原聘京衛趙指揮某女,沒時張為禦史,居憂于家,即具書慰報于趙,令其别議。

    趙得訃,報其女。

    女曰:“千裡之音,真僞未可知。

    縱有兇說,而此身已生死系于張氏矣。

    ”趙夫婦素知其女至信,雖有媒妁來議,然不敢許。

    逾年,公服阕之京。

    趙往探之,且告以女之言。

    公恐負其女,備儀令夫人往慰之,女但唯唯。

    越數日,女告其母曰:“彼既來慰我,則盡禮。

    母親可率兒往展謝之,雖未及睹夫儀容,得拜翁姑,亦名分中事。

    ”父母是其言,即具禮母子偕往。

    女留張舍,卒不肯歸,曰:“既已身許張氏,夫死命也,決無他議。

    留此以事舅姑,盡婦之道。

    ”謂母但歸,母不咈其言,如其志。

    女時年十八,張與夫人别設一室,令夫人與俱。

    既而足不外履,慈惠婉順。

    張夫人亦嘗論其可嫁之意,女曰:“有死而已。

    ”是夕自缢,幾絕,賴救免。

    自是絕不敢道。

    四方士夫多為文以紀之。

    近時戲文盛傳商三元辂事,頗類此。

    然彼是虛誣,而此則實事也。

    因記于此以風世。

     西曹有一對雲:“一雙狀元子,兩個探花爺。

    ”是雖資谑,然亦奇事。

    蓋主事有張恩、王守仁,其父尚書昇、學士華,皆狀元也。

    又有劉鳳儀、李瓒,其子内翰廷相、内翰龍,皆探花也。

    又一對:“魯铎分南北,朱衮别妍媸。

    ”蓋壬戌進士有兩魯铎、二朱衮,一湖廣人,一永平人,一貌美,一不揚,故雲。

    又丙辰進士有孟春、季春、夏鼎、周鼎,西涯閣老嘗即席命對:“孟仲季春惟少仲。

    ”已而即應聲雲:“夏商周鼎獨無商”皆無然奇句也。

     乙醜賜昆山顧鼎臣為狀元。

    尹閣老直家居,謂人曰:“此名未善,蓋臣字與成字同音,鼎成龍駕,名犯嫌諱。

    ”至五月,果然。

    人謂尹之言亦有自也。

    蓋景泰辛未狀元乃柯潛,時人雲柯與哥同字,未幾英廟還自北,退居南宮,固“哥潛”之谶。

    又天順癸未春禦史焦顯監試,有火災。

    時人語曰:“禦史原姓焦,科場被火燒。

    ”蓋宋末亦有“不因南省火,安得狀元焦”之語。

    當時或未之避,然亦偶湊合耳。

    初,顧之父恂得一夢,雲“鼎臣為狀元”,初欲以此名其孫潛,未果,乃命其少子,即鼎臣也。

    果然。

     是錄分上下篇,昉自弘治改元,至乙醜冬而止。

    上篇事關廟朝,下篇則臣下事也。

    皆即一時所聞,或因一言一行之微,漫書之,初非有所擇也。

    若夫聖政之宏綱大紀,及諸臣言行之詳,自有國史與諸家文集在焉,茲固其餘焉耳。

    嗚呼!惟我敬皇在禦十有八載,明作之功,惇大之化,比隆三代。

    而又克勤于政,無日不視朝,雖值雨雪傳免,而銮輿猶禦正衙,呼二三大臣參決政務。

    故當時在朝諸缙紳,下迨虮虱之微,無一人不欲趨朝以仰承休德,而聞夫所未聞也。

    愚臣自叨第後,獲綴班行之末,無一日不睹聖顔、聆天語,有所聞見,即銘諸心臆,退從諸鄉先生遊,複悉其颠末,益聞其所未聞,即以片紙敬書,投之缃笥。

    鼎湖龍遠,攀髯靡及。

    乃取而谛觀之,未嘗不泫然流涕,怅然增感也。

    遂繕寫成帙,釐為四卷,以備遺志,亦将自附于裨官氏之末雲耳。

     重光大荒落之歲陬月既望,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