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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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呆如此。
王編修瓒,一日自司禮監教書出,謂一二同年曰:“今早在左順門,見紅氈衫裹一婦人,不見其面,隻見二小足。
有人随去,見二内使押送赴浣衣局。
守者俱起立迎入,待之異常,不知其由。
”後數日,乃聞參送數人至西曹問罪。
内鄭旺招系壩上人,有女名某,先年選入掖庭。
近聞生有皇子,見在太後宮内依住。
旺每歲來西華門内臣劉林探問,但有新時面麥瓜果,即托林送入,與本宮使女黃女兒說知遞進,悉回有衣服針線等物。
旺回家誇耀,鄉人稱為鄭皇親,京城内外,人争趨赴,已二三年矣。
近被緝事衙門以妖言訪獲,說者以為有所受也。
後内批:“劉林使依律決了,黃女兒送浣衣局,鄭某已發落了,鄭旺且監着。
”時論以為旨意發落,意自可見。
若果妖言,旺乃罪魁,不即加刑,又鄭氏止雲“已發落了”,尤為可疑。
其卷案在刑部福建司,人多錄出,以為或有所待。
後乙醜五月大赦,闵司冠即将旺放出,該司執言事大須請,闵以為诏書不載者,即宜釋放。
蓋亦意有在雲。
湖州人以養蠶為生,然蠶神甚異。
弘治中太倉孫廷慎行販安吉,往來皂林。
見巡司獲盜三人,其人是彼處大族伍氏家丁也。
蓋其家每歲畜蠶,因蠶多桑薄,飼之不繼,乃棄蠶十餘筐,瘗之土窖中。
三人仍駕船往市桑葉,不得。
舟還途次,忽一大鯉躍入舟中,約重數斤。
三人喜其罕得,載歸饋主。
舟經皂林,巡司異其小船而用兩橹急駕,疑之,遂追捕至。
檢其外,見頭倉有人腿一。
三人自相驚駭,巡司即縛解浙江按察司,拷掠甚至,诘其身屍所在。
三人不勝鍛煉,訴辨得魚之故,變易之端。
主司不言,三人者不得已而認之雲:“殺人,身屍見埋在家隙地内。
”主司即命吏卒人等押至其家,妄指一地,發之,正是瘗蠶之處,蠶皆不見,惟見一死屍,身軀完全,乃少一腿。
事之符合,并家主俱抵罪。
此事江南人盛傳其事到京。
豈其家害蠶命數多,有些冤報?然司刑者不可不審也。
乙醜松江劉知府琬上疏旌表一節婦,乃華亭張尚書蓥少子未婚之婦也。
少子某,事遊蕩,與娼狎,被驚得心疾,遂不起。
某原聘京衛趙指揮某女,沒時張為禦史,居憂于家,即具書慰報于趙,令其别議。
趙得訃,報其女。
女曰:“千裡之音,真僞未可知。
縱有兇說,而此身已生死系于張氏矣。
”趙夫婦素知其女至信,雖有媒妁來議,然不敢許。
逾年,公服阕之京。
趙往探之,且告以女之言。
公恐負其女,備儀令夫人往慰之,女但唯唯。
越數日,女告其母曰:“彼既來慰我,則盡禮。
母親可率兒往展謝之,雖未及睹夫儀容,得拜翁姑,亦名分中事。
”父母是其言,即具禮母子偕往。
女留張舍,卒不肯歸,曰:“既已身許張氏,夫死命也,決無他議。
留此以事舅姑,盡婦之道。
”謂母但歸,母不咈其言,如其志。
女時年十八,張與夫人别設一室,令夫人與俱。
既而足不外履,慈惠婉順。
張夫人亦嘗論其可嫁之意,女曰:“有死而已。
”是夕自缢,幾絕,賴救免。
自是絕不敢道。
四方士夫多為文以紀之。
近時戲文盛傳商三元辂事,頗類此。
然彼是虛誣,而此則實事也。
因記于此以風世。
西曹有一對雲:“一雙狀元子,兩個探花爺。
”是雖資谑,然亦奇事。
蓋主事有張恩、王守仁,其父尚書昇、學士華,皆狀元也。
又有劉鳳儀、李瓒,其子内翰廷相、内翰龍,皆探花也。
又一對:“魯铎分南北,朱衮别妍媸。
”蓋壬戌進士有兩魯铎、二朱衮,一湖廣人,一永平人,一貌美,一不揚,故雲。
又丙辰進士有孟春、季春、夏鼎、周鼎,西涯閣老嘗即席命對:“孟仲季春惟少仲。
”已而即應聲雲:“夏商周鼎獨無商”皆無然奇句也。
乙醜賜昆山顧鼎臣為狀元。
尹閣老直家居,謂人曰:“此名未善,蓋臣字與成字同音,鼎成龍駕,名犯嫌諱。
”至五月,果然。
人謂尹之言亦有自也。
蓋景泰辛未狀元乃柯潛,時人雲柯與哥同字,未幾英廟還自北,退居南宮,固“哥潛”之谶。
又天順癸未春禦史焦顯監試,有火災。
時人語曰:“禦史原姓焦,科場被火燒。
”蓋宋末亦有“不因南省火,安得狀元焦”之語。
當時或未之避,然亦偶湊合耳。
初,顧之父恂得一夢,雲“鼎臣為狀元”,初欲以此名其孫潛,未果,乃命其少子,即鼎臣也。
果然。
是錄分上下篇,昉自弘治改元,至乙醜冬而止。
上篇事關廟朝,下篇則臣下事也。
皆即一時所聞,或因一言一行之微,漫書之,初非有所擇也。
若夫聖政之宏綱大紀,及諸臣言行之詳,自有國史與諸家文集在焉,茲固其餘焉耳。
嗚呼!惟我敬皇在禦十有八載,明作之功,惇大之化,比隆三代。
而又克勤于政,無日不視朝,雖值雨雪傳免,而銮輿猶禦正衙,呼二三大臣參決政務。
故當時在朝諸缙紳,下迨虮虱之微,無一人不欲趨朝以仰承休德,而聞夫所未聞也。
愚臣自叨第後,獲綴班行之末,無一日不睹聖顔、聆天語,有所聞見,即銘諸心臆,退從諸鄉先生遊,複悉其颠末,益聞其所未聞,即以片紙敬書,投之缃笥。
鼎湖龍遠,攀髯靡及。
乃取而谛觀之,未嘗不泫然流涕,怅然增感也。
遂繕寫成帙,釐為四卷,以備遺志,亦将自附于裨官氏之末雲耳。
重光大荒落之歲陬月既望,謹識。
某呆如此。
王編修瓒,一日自司禮監教書出,謂一二同年曰:“今早在左順門,見紅氈衫裹一婦人,不見其面,隻見二小足。
有人随去,見二内使押送赴浣衣局。
守者俱起立迎入,待之異常,不知其由。
”後數日,乃聞參送數人至西曹問罪。
内鄭旺招系壩上人,有女名某,先年選入掖庭。
近聞生有皇子,見在太後宮内依住。
旺每歲來西華門内臣劉林探問,但有新時面麥瓜果,即托林送入,與本宮使女黃女兒說知遞進,悉回有衣服針線等物。
旺回家誇耀,鄉人稱為鄭皇親,京城内外,人争趨赴,已二三年矣。
近被緝事衙門以妖言訪獲,說者以為有所受也。
後内批:“劉林使依律決了,黃女兒送浣衣局,鄭某已發落了,鄭旺且監着。
”時論以為旨意發落,意自可見。
若果妖言,旺乃罪魁,不即加刑,又鄭氏止雲“已發落了”,尤為可疑。
其卷案在刑部福建司,人多錄出,以為或有所待。
後乙醜五月大赦,闵司冠即将旺放出,該司執言事大須請,闵以為诏書不載者,即宜釋放。
蓋亦意有在雲。
湖州人以養蠶為生,然蠶神甚異。
弘治中太倉孫廷慎行販安吉,往來皂林。
見巡司獲盜三人,其人是彼處大族伍氏家丁也。
蓋其家每歲畜蠶,因蠶多桑薄,飼之不繼,乃棄蠶十餘筐,瘗之土窖中。
三人仍駕船往市桑葉,不得。
舟還途次,忽一大鯉躍入舟中,約重數斤。
三人喜其罕得,載歸饋主。
舟經皂林,巡司異其小船而用兩橹急駕,疑之,遂追捕至。
檢其外,見頭倉有人腿一。
三人自相驚駭,巡司即縛解浙江按察司,拷掠甚至,诘其身屍所在。
三人不勝鍛煉,訴辨得魚之故,變易之端。
主司不言,三人者不得已而認之雲:“殺人,身屍見埋在家隙地内。
”主司即命吏卒人等押至其家,妄指一地,發之,正是瘗蠶之處,蠶皆不見,惟見一死屍,身軀完全,乃少一腿。
事之符合,并家主俱抵罪。
此事江南人盛傳其事到京。
豈其家害蠶命數多,有些冤報?然司刑者不可不審也。
乙醜松江劉知府琬上疏旌表一節婦,乃華亭張尚書蓥少子未婚之婦也。
少子某,事遊蕩,與娼狎,被驚得心疾,遂不起。
某原聘京衛趙指揮某女,沒時張為禦史,居憂于家,即具書慰報于趙,令其别議。
趙得訃,報其女。
女曰:“千裡之音,真僞未可知。
縱有兇說,而此身已生死系于張氏矣。
”趙夫婦素知其女至信,雖有媒妁來議,然不敢許。
逾年,公服阕之京。
趙往探之,且告以女之言。
公恐負其女,備儀令夫人往慰之,女但唯唯。
越數日,女告其母曰:“彼既來慰我,則盡禮。
母親可率兒往展謝之,雖未及睹夫儀容,得拜翁姑,亦名分中事。
”父母是其言,即具禮母子偕往。
女留張舍,卒不肯歸,曰:“既已身許張氏,夫死命也,決無他議。
留此以事舅姑,盡婦之道。
”謂母但歸,母不咈其言,如其志。
女時年十八,張與夫人别設一室,令夫人與俱。
既而足不外履,慈惠婉順。
張夫人亦嘗論其可嫁之意,女曰:“有死而已。
”是夕自缢,幾絕,賴救免。
自是絕不敢道。
四方士夫多為文以紀之。
近時戲文盛傳商三元辂事,頗類此。
然彼是虛誣,而此則實事也。
因記于此以風世。
西曹有一對雲:“一雙狀元子,兩個探花爺。
”是雖資谑,然亦奇事。
蓋主事有張恩、王守仁,其父尚書昇、學士華,皆狀元也。
又有劉鳳儀、李瓒,其子内翰廷相、内翰龍,皆探花也。
又一對:“魯铎分南北,朱衮别妍媸。
”蓋壬戌進士有兩魯铎、二朱衮,一湖廣人,一永平人,一貌美,一不揚,故雲。
又丙辰進士有孟春、季春、夏鼎、周鼎,西涯閣老嘗即席命對:“孟仲季春惟少仲。
”已而即應聲雲:“夏商周鼎獨無商”皆無然奇句也。
乙醜賜昆山顧鼎臣為狀元。
尹閣老直家居,謂人曰:“此名未善,蓋臣字與成字同音,鼎成龍駕,名犯嫌諱。
”至五月,果然。
人謂尹之言亦有自也。
蓋景泰辛未狀元乃柯潛,時人雲柯與哥同字,未幾英廟還自北,退居南宮,固“哥潛”之谶。
又天順癸未春禦史焦顯監試,有火災。
時人語曰:“禦史原姓焦,科場被火燒。
”蓋宋末亦有“不因南省火,安得狀元焦”之語。
當時或未之避,然亦偶湊合耳。
初,顧之父恂得一夢,雲“鼎臣為狀元”,初欲以此名其孫潛,未果,乃命其少子,即鼎臣也。
果然。
是錄分上下篇,昉自弘治改元,至乙醜冬而止。
上篇事關廟朝,下篇則臣下事也。
皆即一時所聞,或因一言一行之微,漫書之,初非有所擇也。
若夫聖政之宏綱大紀,及諸臣言行之詳,自有國史與諸家文集在焉,茲固其餘焉耳。
嗚呼!惟我敬皇在禦十有八載,明作之功,惇大之化,比隆三代。
而又克勤于政,無日不視朝,雖值雨雪傳免,而銮輿猶禦正衙,呼二三大臣參決政務。
故當時在朝諸缙紳,下迨虮虱之微,無一人不欲趨朝以仰承休德,而聞夫所未聞也。
愚臣自叨第後,獲綴班行之末,無一日不睹聖顔、聆天語,有所聞見,即銘諸心臆,退從諸鄉先生遊,複悉其颠末,益聞其所未聞,即以片紙敬書,投之缃笥。
鼎湖龍遠,攀髯靡及。
乃取而谛觀之,未嘗不泫然流涕,怅然增感也。
遂繕寫成帙,釐為四卷,以備遺志,亦将自附于裨官氏之末雲耳。
重光大荒落之歲陬月既望,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