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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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聞遊擊将軍都指揮仇钺已入城将寘鐇擒獲,及斬殺周昂、丁廣等。

    事聞,即敕神英班師,仍令張永往甯夏安輯。

    永既回,欲因是以傾瑾。

    八月初,永将至京獻俘,瑾令且止良鄉,揀日迎接。

    不從,輕騎來京。

    至十三日,永入自東長安門,上親宴勞。

    永乘間出懷中疏,奏逆瑾一十七事。

    上猶豫未決,永又因太監張雄、張忠共訴于上,謂:“瑾激變甯夏,心不自安,陰謀不軌,其形已具。

    若少遲,我等皆為齑粉,陛下安所之乎?”上允其奏,命牌子頭往召瑾。

    衆勸上親行,至瑾宅近地觀變。

    時漏下三鼓,瑾方熟寝。

    令牌子頭先入,瑾問曰:“上安在?”對曰:“在豹房。

    ”瑾披衣出,謂家人曰:“事可疑矣。

    ”出門,有牌子頭數人執瑾就内獄,黎明送錦衣獄,會集廷臣,拷出瑾包藏禍心、私制兵器、僞造寶印、改制牙牌、袖中藏刀等項違法事情,及搜出暗封同謀吏部尚書張彩、錦衣都指揮楊玉、石文義等王爵文簿。

    乃坐瑾極刑,淩遲三日。

    仇家争食其肉,須臾而盡。

    悉誅其黨,抄沒财産若幹。

    京師内外鹹頌永功。

    内閣李東陽、楊廷和亦奏瑾惡,以為旬日之間,二難交作,悉底于平,且歸功于永等。

    遂封永兄張富為泰安伯,弟容為安定伯,魏彬弟英為鎮安伯,馬永成弟山為平梁伯,谷大用弟大為永清伯,封義子朱德為永壽伯,各給券世世承襲,食祿一千石。

    蔭李東陽、楊廷和、梁儲、楊一清子各一人為錦衣衛世襲正千戶,俱疏辭,改中書舍人。

    楊一清升戶部尚書,加太子太保。

    蔭兵部尚書王敞子為錦衣衛百戶。

    時劉瑾雖誅,而政權仍在内臣。

    魏彬掌司禮監印,決大政。

    馬永成等又奏,有旨:“凡朝廷大事,須彬等同議。

    ”時東陽、廷和、梁儲、費宏四人在閣,以“窮苦無菜”四字為題,各作長詩以獻永。

    東陽為《窮字詩》,拆點畫,為句極巧。

    永大悅,命工刊裝錦軸送人。

    未久,山東盜起,人以為窮苦之應,遂秘不以示人。

    東陽又屬楊一清作《平定甯夏碑》,頌永功德,後亦不複作。

     劉瑾既誅,有旨:“凡瑾所壞事情,着科道官指實來說,悉與改正。

    ”又雲:“百官緘默順從,皆非得已,且幹人衆,都不查究。

    ”楊一清旋改吏部,孫交為戶部尚書,何鑒自刑部改兵部尚書。

    魏彬奏起李鐩,複為工部尚書。

    劉瑾流毒尚在,天下盜賊蜂起,而朝政乖宜,賞罰未當。

    山東、河南、江西、四川諸處盜賊并起,而天下不勝煩擾矣。

     張彩素負才名,為劉尚書大夏所愛,嘗稱為可當邊方巡撫。

    及焦芳薦于逆瑾,每見瑾必談論移時,瑾皆喜納之,驟升佥都禦史坐院,尋升吏部左侍郎。

    未幾,劉宇入閣,以彩代之。

    彩嘗勸瑾:“今天下諸司官有饋送公禮物者,非取于官庫,則斂于小民,取怨贻患,所當知之。

    ”瑾大開納,遂禁察饋遺者。

    适山東巡按禦史胡節回,斂饋未至,瑾偵知之,摭下錦衣獄捶死。

    少監李查、侍郎張鸾、指揮趙良差往福建回,斂銀二萬饋于瑾。

    瑾收其銀于承運庫,李查降長随,趙良降南京百戶,張鸾以不知斂銀,令緻仕。

    其銀因饋送得罪者甚多,剝削之弊,一時少息。

    彩又言于瑾曰:“公左右用事者,多騙财壞事。

    ”瑾遂逐去之。

    其他救正頗多,衣冠之禍亦為少減。

    然彩在吏部,惟知敬瑾。

    其共謀同事者,以為瑾疏同類,皆采教之,心多銜嫉。

    初,劉宇在兵部,武選郎中楊廷儀為心腹。

    宇遷吏部,即調廷儀為考功郎中,親信之。

    及宇入閣,廷儀不為彩所親,有所私求,彩皆不聽。

    廷儀深憾,乃谮之于其兄廷和。

    又故事,吏部推用大臣,必密謀于内閣。

    彩以事權在瑾,内閣不得預,多忽之。

    李閣老東陽等以為廢内閣之權,共為不平。

    及瑾被系,亦捕下都察院獄,議以交結近侍,符同奏啟,斬罪。

    适赦免死。

    内閣後令改拟同劉瑾謀反罪,彩竟死獄中,仍令挫其屍。

    然以非真謀反,止流其子弟母妻于嶺南,不誅。

    彩為郎中時,楊一清嘗薦彩“谙曉韬略,堪任邊方都禦史。

    ”及甯夏之變,一清緻仕居鎮江,彩薦于瑾,起用,同張永征甯夏。

    及彩被罪,一清心憐,亦不能救。

     抄沒逆瑾貨财,金二十四萬錠又五萬七千八百兩,元寶百萬錠,銀八百萬又一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兩,寶石二鬥,金鐘二千,金鈎三千,玉帶四千一百六十二束,獅蠻帶二束,金銀湯■〈古上皿下〉五百,蟒衣四百七襲,牙牌二匮,穿宮牌五百,金牌三,兖袍四,八爪金龍盔甲三千,玉琴一,玉寶印一顆。

    以上金共一千二百五萬七千八百兩,銀共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八萬三千八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