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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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技正馬某,系留美學生,近在天津與某道尹之女公子結婚。聞馬于結婚前,擇偶定有二條件:(一)晰白,(二)豐腴。此外均所不計。道尹女公子貌不揚,且适與馬所期者相反,馬知為媒妁所绐,結婚後,即不與新人同衾席,逼女歸去,否則将向法庭為離婚之起訴。女不得已,即歸某道尹署,氣憤交集,當即服毒自盡。某道尹謂系馬逼斃,拟向地方廳控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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