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鼓勵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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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的肩膀說:“你做得不錯。

    ”沒有兩個月就叫徐升了兩三級。

    在中央的财政機關中,徐要做什麼,蔣就給他做什麼。

    後來到上海蹲不住了,跑到香港去。

    實在說起來蔣不重用徐,這個人還不會犯這麼大的罪。

    我把這兩段報引在這裡,那樣可以明白徐繼莊做的什麼事,蔣介石用的什麼人。

     引渡貪官徐繼莊案再度提訊,準具保五百萬元。

     徐被控盜竊公款美金三十一萬元,國币二十八億元。

     民革社香港航訊:哄動一時之中國政府要求引渡貪污犯官,前中國郵政儲金彙業局局長徐繼莊一案,本港法庭曾作四次提訊,昨在中央裁判署亞司庭再度提堂。

    關于準予具保問題,雙方律師辯論甚劇。

    被告辯護律師施露華引申法律,要求準予具保,而代表香港政府之皇家大律師蘭仕杜則指出本案系有關中英國際之引渡,不能與普通案相提并論。

    經過一番劇辯後,法官同意準被告以港币五百萬元現款具保出外候審。

    即由原判保款一百萬元增至五百萬元,并谕将案押候一周然後再審。

     此案于十二時開庭,計審訊時間一小時三十五分。

    代表中國政府起訴律師仍為冼秉熹,代表香港政府之皇家大律師改由蘭仕杜莅庭,施露華律師依然代表被告出庭,徐繼莊之愛妾王白梅偕一女友到庭觀審。

     首先由皇家大律師蘭仕杜,将日前所控之罪名,加以修正,即根據一九三五年法例第三十二号,分控被告徐繼莊罪名兩項。

    計開:一,身為公務員,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中國地方上海盜去中國政府公币美金五萬元,及同盟勝利美金公債約值二十六萬元。

    二,身為公務員,于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在中國地方上海偷竊去中國政府公币二十億五千萬元。

     跟着皇家律師蘭仕杜對庭申述法典說,此案為逃犯引渡案,這與普通案件不同。

    有關于中英兩方所訂條約,根據一八五八年天津條約内第廿一款之規定:凡中國之犯人逃至香港,或潛匿英國船中者,中國官方可照會英方指交引渡。

    蘭氏又引述一八九八年之法案,亦不準予具保,因為這是國際案件,而且盜竊公币數目龐大。

    最後,蘭氏向法庭提供将該案押候兩星期公審。

    代表被告律師施露華則引申英國法例三宗,認為法庭有權準予擔保。

    蘭氏則據法反駁,雙方辯論甚烈,結果法官準予以現金五百萬元具保出外候審,并将案押候一周提訊,然後再定期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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