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洋弭捕盜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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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東南環海,萬裡汪洋,舟楫利涉,為民生之大利;其間宵匪潛伏,出沒行劫,亦為方隅之隐憂。

    盛京一帶澳岸,向來為洋盜避風之所,今旅順口水師足資彈壓;山東洋面冷落,非賊所戀,一年之間,不過偶一、二至;江、浙、閩、廣則自二、三月至九月,皆盜艘劫掠之時。

    今天下太平,非有所謂巨賊,不過一、二無賴饑寒逼身,犯法潛逃,寄口腹于煙波浩蕩之際,而往往不能廓清,歲歲為商民之患;則以商船不能禦敵,而哨船不能遇賊之故也。

     原賊之起,其初甚微,止一、二人密約三、五人,潛至港口窺伺小艇附岸,徑跳登舟,露刃脅舟人駕出外港;遇有略大之漁船,則詐稱買魚,又跳而上,再集匪類至十餘人,便敢公然行劫。

    此粵東所謂“踏鬥”者也。

    出遇商船,則亂流以截之,稍近則大呼落帆;商自度無炮火軍械,不能禦敵,又船身重滞,難以走脫,聞聲落帆,惟恐稍緩;相顧屏息,俟賊登舟細絷。

    賊或收其财物,将船放回;或連船劫駕他往,雖不願從,亦暫相依,以冀旦夕劫換。

    一入其黨,則與之化;日久日多,遂分為一、二船,勢漸以大。

    此等小輩,無他伎倆。

    但使商船勿即惶恐下帆,又有炮械可以禦敵,賊亦何能為乎。

     愚以為商船皆有身家,斷不敢思為匪,以自喪其身家生命;而且一船下水,必有族鄰鄉保具結,地方官查驗烙号,給與護船牌照,方敢出外貿易。

    此等有根有據之人,豈不可信?而必禁攜槍炮,使拱手聽命于賊!若以族鄰保結不足憑,則不應給與牌照;既可給與牌照,則可聽其随帶防船器械。

    倘得請旨,勿為拘牽,弛商船軍器之禁;則不出數月,洋盜盡為餓殍,未有不散夥回家者也。

     哨船之不能遇賊,皆謂“萬頃渺茫,從何捕起?風濤險惡,性命可虞!” 不知賊船在近不在遠,沿邊島澳偏僻可以停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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