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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袟,冀以昭揭我先哲民愛國之烈,倡述來茲。

    方其摭考明季忠義節行之時,窮及各姓族譜;竊覽而歎曰:嗟乎!明季死亡之慘,何其烈盛已乎!蓋嘗考裡中如周、胡諸右族之牒記,往往至明季十有八、九無主,後并生卒葬配阙焉。

    是何故欤?是即死于明季之人也。

    吾先世自宋幹道中遭江湖大旱,實始由江右編戶蕲州之羅田乃曆至有明之終,凡吾族中十四、十五、十六世諸從祖輩行各支所遺一二人而止,其餘均遭難中絕也。

    吾讀胡氏譜,有明遺民胡循然、胡效時二人自為「明季遭亂記」,知梁烈愍之殉節。

    方志但雲乙亥二月已耳,循然則并二月十七日記之。

    是時劉國能恣屠我治城,其父即殉城中也。

    胡循然曰:九年兵火之後,繼以大饑;十一年蝗,野無青草;十三年賊由河南來,殺擄殆盡。

    胡效時曰:十四年大旱,六月初三日始雨;至八月,巡撫宋一鶴率兵十三營來縣,百物盡非民有。

    而方志則以此事屬之十五年,且述一鶴奏請蠲租之績:則官書與私家之述異矣。

    效時又曰:十五年春饑彌甚;老弱流散,人相食。

    疫疠乘之,十死八、九。

    而方志則屬之十四年,謂大疫之時,積屍遍城野;又以人相食,列之十四年冬焉。

    循然又言其大略曰:癸未之前,兵亂年荒,野無草、樹無皮,以人肉為食。

    至癸未歲,身為李賊所掠,親見俘獲多人,殺者十之二、三,刖者十之八、九。

    當時田産無主,往往以至廉之值,鬻至腴之産;力委于人,強而後受。

    方志則稱:十六年六月,賊陷城,大殺,民十亡其九;未盡殺者,則以劈手為令。

    其即循然所雲見刖之事乎?然而傳述亦殊歧也。

    諸家述錄雖不同,其慘狀大都固無異也。

    烏乎!明季之民,其不幸乃壹至是乎!遭是時也,死于賊者一、死于流亡者一、死于饑祲者一、死于疫毒者一,其慷慨殉節者若而人、其颠沛中互恤而仍不免者若而人、其九死而一息尚蘇者若而人;徒以家與族并絕、姻與鄰都湮,于是遺烈苦情,皆消沈滅沒,逐白駒而去。

    其骨血淪入義河之水,洗滌而不複以還;則今日族牒中一、二名氏之留諸不在孑遺之數者,豈真德薄不足以延其世矣乎?乃遭時不幸然也!吾考之一、二族,則凡在編戶中群族可知;吾考之一縣,則凡在列縣可知。

    故蕲、黃一隅之地,吾舉所聞于羅田示其例;即吾羅蕞爾之鄉,吾舉胡、周及吾族見其例。

    後之考古義烈者,須知吾蕲、黃冥冥中無名死節之士女在山砦中與其外者,豈僅傳志所列雲爾哉!豈僅傳志所列雲爾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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