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台退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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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林貓胡一犯,即先由府訊供詳辦。
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分别移行遵辦;并令将辦理情形随時馳報,切切!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到)。
将軍穆批:來牍并另函均經閱悉,鳳山縣已革武生林克賢疊次擄人勒贖,複與林貓胡糾衆占踞林克邦家内,肆擾莊鄰。
迨經營勇圍捕,複敢抗拒開铳,傷斃營勇,實屬不法巳極。
林貓胡巳據拏獲,務再嚴饬各該管營縣,速将林克賢購拿懲辦。
至地方文武查拏不力,請摘頂記過及派隊委員查辦各節,希候督部堂、撫部院批示祇遵,此複(光緒九年二月初十日奉到)。
撫憲張批:據禀暨另單均悉,仰按察司即移該道,嚴饬文武員弁,上緊将林克賢設法拿獲,訊明究詳。
一面先将巳獲之林貓胡饬委确訊錄供,通谇察奪。
毋任匪徒漏網,并不得累及無辜,是為至要。
所請武頌揚先記大過五次,李勝才摘去翎頂,由司移會布政司核議詳奪。
仍移台灣鎮将參将陳海佑及該管營汛酌議處分,并即迅速辦理,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到)。
七五、詳覆營勇無奸搶等事并請示嗣後糾衆紮搶暨不理不拿應如何處辦各緣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請事:竊「鳳山縣已革武生林克賢糾衆至林克邦家紮搶」一案,前奉憲台批示:『台灣鎮具禀,該營将汛弁,先未接準移會,并非觀望遲延,應準免其置議。
惟禀稱此次營勇受傷多名,傷斃二名,被擄二名,搶去鎗刀軍裝數十件。
核之道禀,铳傷九名、當斃一名,并無叙及搶擄情事。
又現禀參将陳海佑查複,林克賢糾衆滋擾林克邦家,經該參将會同武令親往解散。
又雲:武令正值考試,派差前往谕止等語。
豈解散一次,谕止又一次耶?核之道禀,文武坐視不理,亦不相符。
至道禀雲:該弁勇将匪卡打破,茅房燒毀。
而該鎮現禀:謂有焚毀良民房屋,搶去鄰近别姓莊民物件,強奸婦女情事。
如果屬實,李副将咎有難辭。
第因何種種歧異?是否實系争産起釁?現在辦理如何情形?饬即明白禀複察奪』。
又奉憲台批示:『此次營勇赴鄉辦案,辄焚毀别戶民居,搶取物件,強奸婦女,該營官李副将勝才,辦事既欠穩慎,又複漫無約束,僅摘翎頂,不足以示懲儆,應即撤去管帶差務,另派委員接帶』各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于光緒七年十一月間據署鳳山縣學教職王元稚等會禀:『巳革府學武生林克賢,邀同鳳學武生林鳳泰,招集屯番匪徒六、七十人,執持刀铳,往縣轄附貢生林清金暨其子武生林克邦家中滋鬧,強行擄勒,并铳傷林清金右臂』等情。
饬查:林清金為林克賢共曾祖堂叔,服屬小功。
林克邦,為林清金所螟蛉,娶室成家,已入武庠。
林克賢疊次糾衆滋擾,意圖奪其财産。
當将林鳳泰衣頂褫革,并批饬台灣府移行鳳山營縣,嚴拘林克賢等及聽糾匪徒,嚴訊詳辦。
上年春間,林克賢複将林清金擄捉,勒索銀三千元。
該營縣既無隻字具報,該縣亦不遵批提訊。
上年冬間,林清金身故,林克賢又使其黨截擄林克邦寡嫂,系林清金已故親子之婦林陳氏,禁在大樹腳莊林貓胡家。
控縣饬差押放,不放。
經鄉衆不平,協力尋出領回。
迨本年正月初六日,複又糾衆百餘人,執持鎗炮刀械,占踞林克邦家,肆意滋擾,将林克邦全家男婦大小偪逐在外。
當據林克邦赴縣兩次控救,不理。
該縣城距林克邦住屋僅十餘裡,既經事主号救,該管文武豈得诿為不知?即謂武令因公來郡,尚有該管參将在城。
林克賢之應拏,前有由府移拘之文,不得謂未準移會。
況查林克邦赴道喊控,聲明兩次告縣,均無批示,又無一差到地,該縣果有會營親往解散,林克邦何敢情急上控?李副将帶勇往辦,又何至與匪接仗耶?武令通禀既稱先在郡城接到署報,立時趕回,于初十日到縣,其開考系在十二,中間兩日之久,果系谕止不遵,何無隻字禀報?縣稱派差之事,固屬掩飾。
該參将解散之說,尤屬虛誕。
正月十三夜林克邦來郡請勇,勢如倒懸。
下淡水都司葉世嵩時亦在郡,當經職道令其禀明吳鎮與李副将一同帶勇起程,并帶該管觀音裡汛弁潘梅先同往,又有林克邦帶路前導,似非孟浪将事。
乃林克賢先又于十三、十四兩日添糾匪徒共二百餘人,均在林克邦屋内搬搶。
十四夜四鼓,嶽營先至,李副将祇以為該匪盡紮林克邦屋内,拟先圍住該屋,俟營縣到地,會商辦理。
讵林克賢先于近村民房神廟,分黨三處埋伏。
該勇隊尚未抵林克邦屋邊,先過近村,該匪已藉民房設卡,即在該卡房内辄開铳炮,不及預防,緻被铳傷九名,當斃一名。
營勇亦傷匪徒多人。
該匪本連林克邦鄰右房屋,分黨占紮,時值兩陣對敵,因先焚毀伏匪卡房,始将該卡匪擊散,不得謂妄燒民房。
即如林克邦系被害之原告,該匪既占踞該屋,萬一官軍進攻不下,亦必設法将該屋并所踞匪衆一同焚殺,亦不得謂之妄燒妄殺,此臨陣理勢之必然,未可加罪者。
惟該莊民先有搬徙,亦有在内,自不無被擾情事。
李副将本欲督勇進攻,因該莊多系平民,恐緻誤傷無辜,且該匪所紮之林克邦住屋,竹圍叢密,又扼于該匪分踞該住屋後數十丈遠之神廟,兩面牽拒,地闊路歧,所帶哨勇不敷分圍,遂一面督勇穩站,一面飛請添隊圍捕。
職道聞報,因鳳山營兵如此疏防,而郡城又别無營勇可調,隻得于十五日将嶽營全隊派往,并與吳鎮商派右翼練兵二百名,連夜帶往。
原約各隊趕到,将全莊圍住,會同地方官分别拏辦。
其添隊未到之前,而鳳山營參将陳海佑及鳳山縣武頌揚帶同兵役已于十五日趕到,乃該文武一同坐視,竟使該匪于十五夜乘間由該莊後山逃竄。
李副将追捕無蹤,遂将各隊伍于十六日折回,查點具報,實系铳傷九名,當斃一名。
軍械旗幟,亦無被搶。
馬隊所以備追擊,尚伏在步隊之後,并無與匪接仗,安有被奪馬匹之事?所有被累村民,巳由職道派員前往撫恤,酌給銀兩。
其時兵役與勇,皆同村借住,人自繁雜。
附近村民,懼匪搬搶家具,遺失在所不免,自不得謂兵勇所搶,更不得謂嶽營所搶。
旋聞民間有檢拾物件,随亦查出追回。
至強奸婦女一節,始有傳聞,後詢李副将及葉都司,堅謂并無其事,亦未據該處鄉民控告。
即由道派員往查,亦無确據。
現在管帶嶽營李副将勝才,巳告病準假回籍。
林克邦遷居郡城。
林克賢疊饬鳳山營縣緝捕,迄無就獲。
職道查林克賢原隻鳳山一革生,不安本分,早于同治年間經該學詳請斥革,因未拏辦,緻愈猖狂。
該革生藉堂叔林清金稍有家赀,親子已故,僅遺寡媳孤孫及螟蛉子林克邦,疊圖強分财産,肆行無忌。
或謂林克邦非林清金真子,不應坐得家産,故爾相争。
抑知林族人多,如果林克賢自恃服親,先已告官争繼,尚可托争繼之名。
或林清金家産本與林克賢轕轇不清,亦可托名争産。
今檢查縣卷,并無争繼、争産控案,自系恃強占奪财産;乃縣禀稱為「争産」,尤屬不合。
且律設大法,禮順人情。
台地風俗:抱養異姓子為子,其人本有子者,家産每與親生子平分;本未有子,家産即歸抱養子獨得。
蓋嘉慶年間李壯烈伯長庚身故無嗣,曾經奏奉谕旨,準以乞養異姓子承襲。
該紳民不知出自特恩,遂相習成俗,積重難返,無怪其然。
如台北巨紳三品京職林維源之父欽賜舉人林國華,亦系螟蛉,并非林姓所生,亦安之若素。
此外紳矜中螟蛉者尤難勝計,斷不能一概強使更生,轉緻多事擾民。
設有房族執異姓不得亂宗之例,具控争繼到官,地方官仍當按照定例科斷。
至并不告官争繼,專圖财産,先将有服尊長殺傷,複行糾衆搶奪,應以凡論核例衡情,毫無疑義。
林克賢既已铳傷堂叔,擄勒銀元于前,尊卑名分全無,恩義早已斷絕,即與匪徒糾衆強搶平民無異。
此而不為嚴辦,非特凡屬螟蛉,人人自危;且台民聚族而居,五方雜處,不逞之徒所在皆有,設令效尤生事,尚複成何世界?從來黠奸巨匪,無不借端起事,林克賢不告官司,不謀族長,動辄糾集亡命,執持鎗炮擄搶,星星不息,或緻燎原。
往歲戴萬生等作亂,何嘗不釁起細微。
即如前年嘉義匪徒莊芋堅旗滋事,其始亦藉報仇為名,地方官稍涉因循,即釀巨禍,迨委袁前署守馳辦,調勇至五、六營,進剿至三、四月,始得擊散;而首匪亦仍在逃。
林克賢之匪勢兇橫,與莊芋相等,李副将以未滿一營之隊伍,立即盡夜往拿,雖被分黨拒捕,猝不及防,旋将該卡攻毀,互有殺傷;而分踞各匪,亦因擊旋散,得免滋蔓,似不為損威擾民。
若如該營縣一味坐視,又安知不蹈戴萬生、莊芋等故轍?如果該營縣稍能振作,則林克賢之屢擾,林克邦之屢控,離該縣城僅十五裡,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此等案件早可就近了結,又何待遠隔七十裡之駐郡客軍馳往辦理?試問李副将于十四夜進鄉,營縣既于十五日午刻趕到,帶有兵役,宜如何相機截拏,何以又任林克賢于十五夜間逃走?且調閱縣卷:八年春間,林清金被擄之際,曾有紳士吳得時、張為、鄭文等,呈請出示,準予圍拿解辦。
可見林克賢早為鄉鄰切齒,人人欲得而甘心。
當時該縣既未準理,此次林克賢由何路來,複由何路逃走,該鳳山營與下淡水營尚存有額設營泛防兵共五百餘名何在?在李副将客軍人地生疏,無從着手,職道以其犯無就獲,又系舊部,故從重請摘翎頂,似亦足以懲儆。
而該管營縣,身任地方,呼應較靈,屢饬會辦,乃事前坐視不理,養廱成患;臨事一籌莫展,聽任脫逃;事後又複捏詞飾禀,并未據設法拿獲一犯,似較客軍李副将責任情罪為尤重。
即将該營縣予以撤任留緝,并不為過,職道僅于該管知縣請記大過五次,該武職請由吳鎮分别議處,原為吳鎮寬留地位。
不意該武職捏飾其詞,吳鎮不加體察,遽請免議,似覺玩視捕務,徇庇太明,菲特無以示情法之平,尤恐恣疏防之膽。
朝廷設立營縣,所司何事?如鳳邑新舊命盜案犯,屢饬移會營泛拏辦,十無一獲,捕務已極廢弛。
海外民情浮動,伏莽尚多,似此洩沓不職,反為庇縱,則營縣竟同虛設,以後地方何堪設想?若不明定處分,職道更無所适從,嗣後遇有尋釁霸搶、糾衆持械至百人以上,盤踞近十天,距城僅十餘裡,該管營縣屢接移饬,不報不拏,經受害之家屢控不理,釀至拒傷官兵巨案如林克賢者;亦有在地稔惡多年,該營縣真未奉準移饬,并未據事主具控,事在百裡以内,如林克賢所犯者;又有彼此均已控告,因官不理,釀至彼造糾搶,此造守分被害,或糾衆持械不上百人,已釀人命,而道路遠近略殊者;其不理不報,不親往拿辦,及事後捏報之該管營縣,應如何分别處治?抑應免議之處?并有服族人謀奪财産,不告官司,屢次擄搶緻傷有服尊長;乘尊長故後,複糾衆一二百人,明目張膽,執持鎗炮,搶奪同族螟蛉子家産;甚至占踞日久,拒捕傷斃官兵多名,如林克賢者,應否以凡論,抑論服制?如何辦理之處,職道遠隔海外,無所依據,應請憲台察奪,明晰批示,俾有遵循,以便通饬照辦,實為公便。
除饬現任鳳山縣唐署令、設法查拏林克賢、務獲解訊詳辦外,合将遵饬查覆并此後如何辦理各緣由,詳請憲台察核示遵。
督憲何批:據該道詳覆『鳳山縣案犯林克賢查拏未獲,并請此等案情嗣後營縣應如何責成』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批查屬員應得處分,例應由該管上司揭報。
此案據台灣鎮禀,該營将汛弁先未接準移會,并非觀望遲延,是以準予免議。
現詳謂『光緒七年冬間,曾由道批移府拘,不得謂未準移會』。
然則,九年正月十四夜四鼓李副将蓦然帶勇前往,該營将安能預知?若責其疏防之咎,玩視之咎,則案懸已久,何以早不揭參?來詳又雲『該營縣撤任留緝,并不為過』,果爾,則該道前禀何不将該縣撤任留緝,而僅請記過耶?所謂『被累村民已派員前往撫恤,酌給銀兩。
強奸婦女一節,始有傳聞,未據控告』等語。
一經撫恤,民怨潛消,自可毋庸控告矣!營勇被傷九名,匪犯則無一弋獲,林克賢擾及一家,營勇則累及遍村,不謂之損威擾民,不可也。
此外情節,不欲深求。
總之,林克賢應拿應辦,毫無疑義;然比之戴萬生、莊芋,未免張大其詞。
李副将不會同營縣,徑自帶勇赴鄉,未免鹵莽從事。
至何等案件,應何等罪名處分,律例則例,昭然可考。
此案究應如何辦理,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分移該鎮道遵照。
并令督饬嚴拿林克賢,務獲究報,毋延(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五日奉到)! 七六、禀洋人請開浚旗後港口請示籌辦由(光緒九年九月初十日) 敬密禀者:竊查台灣通商案件,自職道到任以來,仰仗德威,凡事一以條約為主,敬慎處之,幸皆托庇清平,未至棘手。
昨于八月十八日,忽接台南領事霍必瀾來函稱:『打狗港口日見壅塞,易緻膠舟,遞年尤形危險。
适有洋人言及有一種浚水挖泥機器,中外經用,均見成效,為價不上五千元。
該洋人願自發價,自為疏浚。
抑或中國官自行辦理工程,而洋人亦願代為購置』等語。
當以『該口淺窄,輪船不能灣泊,前曾屢議開浚,因工費浩大,緻未舉辦。
現在該領事所議,是否挖浚港内浮淤,抑系将港口開闊浚深,以便輪船出進?系從何處開起至何處止?深闊各若幹?是否不緻旋開旋塞之虞?統計購運機器到地,并開浚完竣,共需經費若幹?請饬該洋人通盤籌計,分别各項,确為估量,先行繪圖寄閱,以便由道籌款,詳候憲示辦理』。
函複去後,八月二十八日旗後稅務司司登得複來道署,并交閱機器圖二紙,口述情形與霍領事前函大略相同。
職道仍将已與霍領事複商之言複之。
現在霍領事尚未回信。
職道愚見:凡洋人欲做之事,如與條約有礙、可以理折者,應即于發議之初,執定條約,一言決斷,庶無後慮。
倘所商之事先以情理而來,而所答非情,彼必不服。
于是多方要挾,必使其事竟成而後已。
此向來各口洋情洋案曆有明征者。
打狗港口,即旗後口也,檢閱卷宗,從前丁前撫憲奏明開浚,夏故道禀請遵辦。
而憲慮周詳:第一,恐如挖煤有石隔;第二,恐守口形勢有礙;第三,因經費太大。
夏故道禀複之詞謂:『開港與挖煤迥異,祇将浮沙挖去,并無石隔。
地方形勢,既建炮台,不緻有失。
經費則台饷可提,且大雅安瀾損失一船,即去二十餘萬金,較之開港,費帑尤巨。
況中外遭風船隻,事所時有,不開此港,設有洋船遭風之事,藉此要求,群脅謀我,反落後着』各等語。
夏道旋即病故;張前升道接任台灣,憲谕開港之事,仍作罷論。
于是以籌款未定婉辭洋人,并禀請咨明總署以『前估銀五萬三千餘元,續估銀二十萬四千餘元,為款太巨。
現在該口小輪船亦仍照常進口,惟大船不能進泊。
若開深後,洋船出進自由,不能不于該口添紮重兵,以資扼守。
拟照從前吳淞口之議,作為宕筆。
倘駐京之總稅司詢及此事,應以事屬台灣道經手,令其仍向該道熟商』各等因。
此後再無提及者。
今洋人複議此事,并不催請官中速辦,而自己籌款請開,是籌款一層,不能再宕。
彼雖漫讨一準,如果真準,彼必竟自開之,将來藉稱彼開,費由彼抽,無端挾我,直與人以太阿,斷無如此辦法。
若竟不準,彼必追問緣故,斷不能以中國不開口為防洋之策答之。
今雖暫未複信,揣其日後必有信來。
其信來時,倘咄咄逼人,定以請開為懇求。
職道愚昧,未敢妄拟答複之語,伏祈訓示! 再四思維,夏故道所論各節,原具深心。
現在台灣差遣之船,自長勝舊壞,換留伏波,與萬年清同是大船,均不能進口。
即從前長勝進口,亦是勉強。
稍遇風湧,仍多不便。
所謂小船照常進口,則又今昔不同。
今日官輪安平不能停,必往澎湖。
設有緊急,台南真無一船在防,似亦不妥。
矧前此洋人尚無請開之議,夏故道已慮及遭風失險,借口要挾。
今自請籌辦,官中縱欲設法宕之,倘不幸而彼船偶傷,其要挾恐在意中,似不能不稍為過慮。
至于添紮重兵與洋船出入自由:現在旗後炮台,無事本自有兵,毋須添重;若遇海防有事,似不僅該口宜添,凡能上岸之處,皆在不可不添之列,又不得以口之未開,僅以炮台為足恃。
至洋船之出入自由,各口同然,未見以能泊洋船即為難守;況旗後形勢,其口不深,更與船能深入者為迥異。
開口之利,利在無事時之商船與防海之自己兵船皆可停泊。
若有戰事,敵人之兵到處皆可上岸,又不在入口不入口。
即防入口,尢不難于臨事封口,要惟視彼己人力何如耳。
愚昧之見,以為此口一開,不惟前此各層有利無害,且全台南中各路貨物流通,内山材木可以運出,以與番通商,為撫番一切得機得勢之事,更一言難盡。
所慮者,費太巨耳,其實利亦巨。
今洋人所呈圖中之器,既較夏故道前後兩次之價為大減,如果通盤籌劃,可以開挖,職道拟專此一口,縱費數萬金,若按洋例進出船貨,酌抽幫費,中外商民,似皆樂從。
不數年間,可歸成本,且有常利,不僅可為日後修浚之資,是此口仍以官中速開為最便。
倘嫌機器太小,拟即多買一、二架,或照船政挖泥機器置買,或照式能自制則自制相添。
此口開成,将來基隆港之逐漸淤淺,滬尾口之業已淤淺,均可移器前往次第開深。
而後山花蓮港、成廣澳、卑南三處,能各開一口,可泊一、二船,全台之中血脈流通,軍務吏治皆有大益。
較之困守死地,首尾不相應,前後不相聯,後山北路之文報員丁彌月始達,相去奚止天淵。
亦知先正有言,「多一事不如省一事」;惟于中外交涉,竟有省一事反多出數事,甚至不了者,則又視乎應為不應為耳。
然愚妄之言,不過連類引申。
究竟如何辦理,現亦不敢遽請。
并舉所最要者,仍先以旗後開口一層,如何回答,預請訓示;并将官中速開此口有利無害各情形,縷陳憲聽。
有無可采,應否先行咨商總署之處,伏祈速賜訓示施行。
督憲何批:來禀頗為詳晰,惟旗後港口之不可開,無非欲保天險。
雖洋船出入口岸本多,然多一口究不若少一口也。
憶勒前撫院渡台時,曾附片密陳此事。
現在檢查無獲,似因密件未留,尚須細查。
未便遽準開辦,緻涉兩歧。
況現值籌防吃緊,更應暫從緩議。
若再有信來,應仍設法婉複為妥。
仰福建通商局司道核明移遵。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圖說存(光緒十年正月十六日奉到)。
七七、核議梁丞禀拟開山撫番條陳由 七八、批撫番委員禀建碉設鋪等情非招撫要事由 七九、批嘉義鬥六方縣丞宗亮拟具撫番條陳請示遵辦由 八○、詳明查議罩蘭等處開路墾撫并委員總辦情形由 八一、批覆管帶綏靖左營周迎春禀報隊勇陳阿興護夫挑水遇番被害由 八二、批覆後路幫統張兆連墾撫善後委員湯丞呈報接理山後義學請示遵辦由 八三、移請恪靖仁營楊提督帶營會同中路廳及彰新兩邑文武彈壓解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由 八四、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由 八五、批彰化縣禀移委唐縣丞會營查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 八六、批中路廳鄒丞等禀會同勘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 八七、詳大湖罩蘭等莊民人占奪番地定立界碑屯墾由 八八、資遣閑員商弁内渡回籍由 八九、禀請将謀殺人命遊勇就地正法由 九○、議覆疏通新城至蘇澳一帶道路由 九一、呈報日本人來台屬遊曆委員保護情形由 九二、詳覆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應否奏咨分行以資預備由 九三、禀複函饬調移山後勇營加招土勇并勸捐城工兼另勸林紳捐助防務由 九四、詳請咨商購辦水雷運台應用由 九五、詳遵饬統籌分路添募勇數由 九六、詳明遵批分任南中兩路并請督辦節制由 九七、詳報移查水陸兵數以備甄别調派由 九八、詳明核計兵數責成将備量力守城由 九九、詳明移覆台灣鎮帶赴中路防布各軍由 一○○、詳報委築衛城堅壘并聯絡安平炮台由 一○一、禀請撥換輪船由 一○二、禀請通籌預先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饷由 一○三、議辦全台團練章程由 一○四、禀複統籌台防大緻情形由 一○五、禀陳台防利害由 一○六、禀法國樓打兵輪駛至基隆尋端挑釁并請咨明總理衙門由 一○七、再禀請将前呈團練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由 一○八、禀陳用兵勝負須嚴定刑賞由 一○九、會詳澎湖安平滬尾三口各添小火輪船一号以資巡緝由 一一○、詳報安平炮台濠外加築護牆業已興工由 一一一、禀法船來基開釁炮台被毀暨十六日獲捷各情由 一一二、禀示全台各屬仍舊照章辦理團練由 一一三、議辦全台漁團章程由 一一四、禀基隆失守大隊拔回台北府城緣由 七七、核議梁丞禀拟開山撫番條陳由(光緒九年正月十五日) 查開山撫番,費重功少,是以奉旨議停。
倘辦理得法,不費重赀,而确有成效,朝廷遠計防邊,如台灣之後山、早為外人所觊觎者,豈不樂其成都成邑,民為我有,物為我阜,而土為我守哉?舉辦之法,職道早已熟籌于心,且頻頻言之,以察屬吏之能否,喻者絕稀;惟梁丞此議,頗得大概。
但恩不可挾,勞必因愛;措施必循序,董勸在得宜。
梁丞議中或未能盡喻,或未及慮到,不能不為反複申論,以成其全美。
夫同是善政,為之不以其道,便成虐政。
迨至事經辦壞,衆議混淆,欲施補救,動多牽掣,今昔之事,曆曆可考,前車不可不鑒也。
梁丞所議「移番屯墾」一節,查屯饷之設,起于乾隆五十三年大學士福文襄勘定逆匪林爽文之亂,因各社熟番随同官兵殺賊有功,議照四川屯練:擇番丁之壯健者,為屯弁、屯丁,分給界外民墾丈溢田園,歸屯納租,每粟一石,折征番銀一元,由官征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使之自耕而食,不征租賦,即古寓兵于農之意也。
大小屯弁十二所,大屯屯兵四百,小屯三百,共四千名,每名每年給饷八元。
五十七年,改其租歸屯弁自收。
嘉慶十九年,複改歸官,設立佃首,給串征租,按屯發饷各等因在案是屯兵之饷,乃先聖曠典獎熟番殺賊之功,與尋常支國帑養營兵者原不相同。
現時之饷名雖八元,系盡征盡解,盡解盡散,視年收之豐歉為歲饷之厚薄。
其食饷者,本應由官挑補,以收寓兵于農之實效;乃承平日久,屯務廢弛,弁丁虛懸,饷歸中飽。
上年岑前撫憲秉節東巡,饬補複舊。
并将東螺、柴裡、蕭壟等屯,撥歸南路千總管轄,于是南北兩屯,各共二千。
現在南路調南屯二百,中路調北屯一百,協勇駐防,每名每年除原額屯饷外,每月由海防營饷截曠項下暨海防經費項下,分别提款,月各加給□元,以資食用。
每年分兩季換防,有願遷室家到防者聽,并為立室以居之。
派營并為哨什長,以為之主,每屯熟番八名,夾生番二夕,漸教言語耕作,限期考驗,分别有效、無效,以示賞罰。
又派員入山查勘道路要轄,分設營碉,即令分段駐守,察土以講樹藝。
先自此營始,将來略有頭緒,即當明定章程。
大概以客勇為主,以屯番為陪,以生番為助,各就營壘附近之地,兼定界址,相土宜而種之。
所産之糧,内山不消,則官為廣收,或建倉以備荒,或用輪船運往他處以銷之。
所墾之地,即為屯田,準其出赀頂種,而不準私賣。
其界外者,留餘地以為生番日後變熟之所需。
番之願留者留,不願者聽。
然既有利益,人情無不願留者,此移番開墾之大概也。
此不移之移;而其移,出于番之本願也。
如梁丞所議,每名每年十六元,驟移若幹往居之,似乎扼定此饷,入山則得食,不入山則不得食,近于挾恩,而非愛而勞之之意也。
至入山之路,曆年之間,開之者多矣,大率皆由陸則難,由水則易,陸之用與水相天壤,故雖有陸路,人恒棄之,至于茅塞。
茲梁丞議及港道,實為開辟後山之第一要着。
倘得熟悉水利者,再往勘明将如何規畫,用何器具,需費若幹,能通何路之貨物,擇其至要而便者,先開一、二處。
使外山之貨由海而入,内山之貨由港而出,内外交通,水土服習之民當不招而自至,此之謂循序之始。
至于山岚障氣,雖關地脈,亦有人功。
古之時,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然後中國可得而食。
刊木浚川,古訓是式。
内山之木,本多美材,因港未開,不能運出,遂亦無人往取。
百千萬年,勿剪勿伐,陰霾沉郁,蟲蛇蟠結,水流日曝,毒氣蒸騰,中人辄亡。
港道既通,其木能出,當采暹羅、呂宋、金山伐木之術,選員役之健者,入山開采。
因土番之馴者,雇幫工作。
采出之木,可得大利,以為善後之赀。
番與官相近,果能行之以忠信笃敬,必樂為我用。
久而相習,不撫亦撫。
矧木疏氣清,風和水明,人民争趨,禁之弗可。
内山之地,有弗開者哉?此循序之中也。
于是相其繁簡,分官受職。
擇其險夷,設防建軍。
人民既安,饒富有餘,乃收課稅以增賦役,立學校以興文教,相時度地,擇宜而施:或經添改損益而後成,或應因仍變通而無滞,運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後不先,各得其所。
此循序之終也。
至于董勸之道,全在當道之振興,不欲速而見小利,不徇私而忘大公,上下一心,言不外撓:後先一緻,理無中辍。
苟得其人,聽其遊刃有餘,盡其力之所及,需之歲月,而課其成功。
不得其人,雖有其政,所謂『生于其心,害于其政;發于其政,害于其事』。
不可不慎也!職道愚昧之見,以為如斯,未審以為然否? 七八、批撫番委員禀建碉設鋪等情非招撫要事由(光緒九年二月初四日) 山徑之蹊,間為不用,則茅塞之,後山之路屢開屢塞,職是故也。
鄒軍門所開,多系從前張鎮台所開舊路,原為入山快捷方式。
将來後山果能開辟此路,的系孔道。
該軍營駐紮其地,應妥為護惜,随時修培,毋棄前功,是為至盼。
至建碉設鋪,原為通防軍聲氣,漸引居民地步。
所拟建造地方,四面皆番,原非數人所能駐為巡防者。
應先由該軍營派隊分駐,以屯番為最便,再參以就近生番,較為合用,亦可經久。
如造鋪舍,有無入山貿易之人,倘先有商人,因無力建舍,以緻商旅裹足不前,為之造舍招徕,自然有益。
若建屋無商,亦徒費資本也。
至建造之法,用松茅不如用活闆,上以石塊壓之,随時檢蓋,亦甚妥便,因該處大木最多,解闆較易。
西陲番屋無瓦,皆用此,應酌之。
然再四思量:現在後山地方,恐無甚貿易,未必有商前來;苟欲就此數椽茅屋,平白引民,斷無是理。
招徕之法,必為來者謀生活計,以不招為招,乃真招耳。
至要之事,尚在察土宜、講樹藝,先由軍營自墾新地,試種之,而前批「考較木質」一層,亦是絕大關鍵。
來禀不從此等緊要地處着想,僅就本道所言之建碉等事,敷衍題面,看來未得要領也。
夫空山無人,欲使其成都成聚,談何容易?不覓生路,誰來送死!該倅等或将建碉等事,一面經營,先将可墾之地,約計若幹?應用何項器具,開墾為易?開出之地,宜種何項生涯?所種之物,運出山外能值若幹錢?每人入山,歲需食用若幹?所墾所種,除去歲費,有無盈餘?為小民設身處地,通盤籌劃,方有百姓肯來。
至于出錢招生番種地,每名每月給銀四元,計一年工價四十八元,此時即謂意在與番通氣,不計锱铢,亦必須教導一切;工作确有成效,庶使該番得以各遂其生,将來官款停給,亦不緻有名無實。
生财有道,事在人為,此等關鍵,切宜細想也。
「考較木質」等事,仍遵前批辦理。
又查地圖,從大樹前起,有水港一條,其寬窄深淺,水流緩急,春夏有無暴漲,能否先造橋梁?仰并查明禀複繳,圖存。
七九、批嘉義鬥六方縣丞宗亮拟具撫番條陳請示遵辦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所禀情形與所拟條陳,均稱明晰。
内如通事、社丁欲專交易之利,阻其學習,奸民略騙,由懼生疑等等緊要病根,均能燭破,亦見于撫番實事,甚肯留心。
覽禀,不勝嘉悅!嗣後通事、社丁暨近界民人,如有前情,應準該縣丞就近拏辦具報。
倘情節重大,設取供據,即由該縣丞徑禀請示,就地懲辦,庶足以昭冏戒而移锢習。
教番言語,本以官話為先,土話次之。
近日南路撫番者亦有偏重土話之意,細思其故,或因土話宜民,官話宜官,宜民者用能廣,宜官者用可大,而土話之教習易覓,官話之教習難求,所以均請先學土話,次乃及于官話欤?本道之意,終以官、土并學為得。
另發通音冊式,每日祇教官、土話各一句,想亦無難。
不貪多,不躐等,最是教學妙法。
該縣丞拟令番目宇旺招選能通上四社番語之民,充當教習,設立華言館,教習番童,及所拟一切支銷,均準照辦。
考核獎賞,亦準照行。
本道另有撫番長批一道,抄粘附發,即可參閱辦理。
來條中番童名字、住址之間,應照軍營章程,填年歲及左右手鬥紋。
又第七條:已出番界,不得攜帶刀鎗,自免村民疑慮啟釁。
惟番俗出社,即應防身,亦難強以不帶刀而出。
将來或于邊界設隘,出隘交刀;歸隘,仍以原物還之,似亦變通之一法。
未條言各項工藝,不易送學。
民間五年、十年方出師。
須知送徒往學,其師先貪服役,後貪幫作;如果認真教導,不過一年半載,手藝必成。
今教番童,祇有雇匠教工,限期考驗,斷無經年不成之手藝。
即伐木解闆等事,若無教習專其事,通事、社丁未必視為正事。
領去之物,久歸烏有,功效全無,可以預斷。
惟就學話番童每日學話一句之後,盡其閑空,教以手藝,免至飽食暖衣,養成遊惰。
拜跪虛文,番社無用,即令學作解闆、編藤、耕種等等粗工,有何不可?仍望該縣丞再将條陳酌改呈候核明開辦。
如何,如何?此繳。
八○、詳明查議罩蘭等處開路墾撫并委員總辦情形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明事。
案準省會善後總局司道移,奉憲台劄行:『據台灣鎮呈,職員葉春霖等禀:「本處居民遭兇番屢次殺害,請撥營勇駐防」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批遵外,錄批饬局,一體轉饬遵辦。
計粘抄批内開:「該職員葉春霖等禀辦情形果否有利無弊?是否不緻生事?既經派員先往履勘,仰即饬令印委各員,查勘明白,悉心籌議,通禀察奪」』。
又奉撫憲劄行:『準台灣鎮咨:據彰、新二屬商民禀,東勢角等處居民,被番殺斃甚多,自應集資開墾,除番保民。
由鎮委查覆辦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查彰、新交界之東勢角等處,附近有無駐勇?現在該處生番屢次伺殺莊民,聞之深堪憫恻。
該商民請自行雇夫開路,給發火藥防番,有無流弊,是否可行?劄局妥議複奪。
仍饬台灣鎮、道知照』各等因。
既奉督憲批示前因,自應遵照辦理。
仍俟印委各員勘明該覆,再行核辦,移請查照等由到道。
準此,職道查此案先據職員葉春霖等赴道具禀前情,當委南投縣丞馮廷桂就近查察。
旋準台灣吳鎮移同前由,又委綏靖中營楊總兵開友,帶領所部,開赴彰化涑東、東勢角一帶近番地方,擇要駐紮。
就便會同彰化、新竹兩縣暨綏靖左營、南投縣丞,逐一确查,履勘具覆。
旋準台灣吳鎮移知:『據委員都司何祥開查覆:該處地方遼闊,田園肥美。
生番兇悍,民被殺害。
核與葉春霖等所禀,大略相同。
懇撥兵勇,認真開辟,酌核議覆。
并準管帶綏靖中營楊鎮開友、綏靖左營李遊擊立綱、彰化縣知縣楊成章、南投縣丞馮廷桂會銜禀稱:罩蘭距彰化縣城約七、八十裡,大湖距新竹縣城約百裡有奇,其間平原曠野,綿長三十餘裡,可辟田地無數,年可收榖三、四萬石。
現由葉春霖等湊股一萬二千元,于罩蘭莊設立公所,雇募士勇數百名。
俟道路開通,即由股内有分之人,分界開墾。
罩蘭、大湖等處,向有漢民開成田地,因生番為害、轉緻抛荒者亦複不少。
若問番性馴悍,則兇頑成習,全台前後山大略相同。
若問番數多寡,則内山南北相接,四通八達,番社零落而居,随處皆有,不可勝計。
現已聞風蠢動,誠恐奸徒從中播弄唆使,與民為仇,乘間肆殺,茶毒生民。
請撥軍裝火藥及帳棚軍火一切,以便從速舉辦等情。
惟彰化楊令僅止會銜,不肯會印。
又據楊鎮單銜另陳:東勢角遊民衆多,五方雜處,奸徒播弄,已将剿番之語布散。
該生番聞風驚恐,願涉張皇。
聲稱此次剿番官兵,必系就地民人暗地所請。
如無此事,則在山之人,自必照常樵采,無改舊規。
若有此事,則山上之人,定必全數退出。
該民人不能與辨,竟被該番概行兜留在内,不放出入,每日祇準數人出挑食物。
如此情形,誠恐營勇一經迫近,該番愈覺驚皇,遽生不測之患。
又據署南投縣丞馮廷桂禀報:烏容、老屋鵝、馬那邦諸社番,疑此路非由官開,與民為仇。
現在邁鶴坪、鹞婆嘴各隘口增築炮台,肆行伏殺。
請迅多撥營勇,并發火藥、鉛子、洋火藥、開花炮等項,由該縣丞親往,督同辦理。
否則葉春霖等所糾股資,必緻無益用完,贻禍匪淺』等情。
各據此,職道查:欲墾番地,必先開路;欲開路,必先撫番,此一定之步驟。
斷未有不先撫番而能開路、墾地,使番民日久相安。
亦未有徒恃兵勇民勇,強紮番地,刑驅勢迫,而可撫番者。
非番不受撫,而撫之不得其人,則甚難;誠得其人,得其法,該番未有不受其撫者。
番既受撫,斯路可得開,地可得墾,民與番皆得有利無害矣。
然所謂受撫者,非徒如濫使通事,混招各社番衆,突來領取紅藍布疋、酒食而去,遂謂之已撫也。
大凡前事即後事之師。
前之侈談開撫者,耗費何止百萬,亦因漫無章法,徒事敷衍,卒至有名無實,利少害多,可為殷鑒!後人起而師之,亦不外擇善而從;其不善者,改之而已。
曾據前代理彰化縣朱乾隆面禀:『東勢角通事張瑞光等聲稱:該處至埔裡各社番,願出薙發就撫者,十有六、七;餘尚依違無定;其實在冥頑者,不過數社』等語。
當令照辦。
未辦,旋即交卸。
比饬南投馮縣丞,及派楊總兵開友前往東勢角等處,将撫番開路墾地前後利害,如何辦法,面為诰戒,至再至三。
并令會商彰、新兩縣,查議章程,禀候酌奪試辦。
乃該文武,全不細心體會,跟查原委,偏聽該紳民一面之詞,徒以集費招勇、撥營驅剿為事。
并稱『該番聞風蠢動,奸徒播弄,與民為仇,乘間肆殺。
又在邁鶴坪、鹞婆嘴各要隘,堅築炮台,肆行伏殺。
請速進兵開工,免緻所糾股資無益用罄,贻禍非淺』各等情,冒禀前來,閱之不勝詑異。
若如該文武所禀辦理,是專為派營剿番也!是官與民通同一氣,專為強占番地,因而剿番也。
果爾,職道尚知戰事,早将該番剿盡,該地占盡,事早辦了,亦何用委該文武查勘議禀為哉?剿撫兼施,本治匪成法;惟治番與治匪不同。
治匪宜先剿而後撫,治番必先撫而後剿。
蓋鵰剿之法,原以濟撫力之窮,非以開撫局之始也。
如先将願撫者撫之,收為我用;其不就撫而仍敢肆出殺人者,即系始終梗化,然後擇尤鵰剿一、二社,則兇番勢孤,尚易為力。
揆之辟以止辟之義,亦覺理得心安。
不意該文武于所谕願撫之番,不為查撫,使之就吾範圍,藉為駐防開路之先導;反緻該番蠢動肆殺,顯系辦理不善,有所激變。
遽請從速進兵,是何辦法?勢必至兵連禍結,民番仇殺不已,安望有開撫之期?該生番苦在不通語言,又極愚蠢,其山前固有之豐腴平地,早被漢民屢占屢偪,業已蹙居山隈。
冤訴無門,祇知忿殺!該禀内所稱『罩蘭、大湖等處,前經漢民開成田地,多被生番殺害,仍行抛荒』者,即可為強占番地之前戒。
今複尤而效之,大屬悖謬。
楊鎮等系帶勇粗人,本無足怪。
而馮縣丞早經委查,何竟茫無分曉?番類既未查明,撫法亦未議定,誰令該紳民招勇設局,使先将捐資用罄耶?彰化楊令于該管番民利害生死重務,既不會同查勘,又無隻字議覆。
公禀會銜,又不會印,未免瘼不關心,不解所司何事?因特委令鹿港同知鄒丞總辦墾撫事宜。
又有縣丞朱開泰,會辦彰屬番務,情形較熟,人亦穩慎,饬令随同鄒丞前往東勢角等處,擇地駐紮,将民番仇隙之處,先行設法解釋。
要知番性直而近信,非盡不可化導,惟欲治其土地,必須先安其身心。
應由該丞會督在事文武,傳谕該通事張瑞光,先将上年已願就撫各社番,逐一查明,妥為招徕。
曉以開路墾地,原為撫恤該番起見。
禁仇殺,嚴約束,定賞罰,重管頭,分地界,辨荒熟,設巡防,立番學,通言語,量安插,勸工作,教耕種,務生業,酌年限,定租息,别公私,平交?各大端,反複開導,次第籌維,其開路,自某處起至某處止,寬平須若幹丈尺,兩旁樹木須砍淨若幹丈遠;某處應開之路,包與就近之某社番衆開辟,限某日完工,賞給布米酒鹽各若幹;開成後,每社由頭人派番幾名,随同官勇扼要分紮巡防,藉作屯兵屯番之始基;每名月給洋銀四元,或照值給以鹽、米、布疋,由該營官按月開報。
營勇每棚收番三、四名,每日教以官話、土話各一句。
閑時教同耕作。
分屯墾民亦如之。
職道現拟冊式,另劄頒發。
逐日照冊登記,按季呈候鎮、道面試。
大約以營勇為經,民番為緯,與之穿插,互相依倚,庶營勇民番聯為一氣,可期日久相安,不緻從前之仇殺相尋,路有旋開旋塞、地有旋墾旋荒之虞。
至行營以能否殺賊為功罪,防匪之營以能否捕匪為功罪,防番之營自應以能否撫教生番為功罪。
所屬屯防官弁、兵勇、紳民,一律科計,照功罪以分賞罰。
如該營哨官及該什長墾民等,教導該生番言語,耕作确有成效者,即以撫教生番之多寡生熟,照殺賊捕匪例,量予保獎,并酌準以禮與番聯婚,庶使人人知所勸懲。
将來改勇為兵,并民與番,概歸為屯營,而饷可漸減,就地取給。
斯有條不紊,可為一勞永逸之圖。
其墾地須分清界限:凡近番社者,應劃出若幹為其養鹿之場。
某處歸番屯墾,雖該番暫不能墾,亦得留荒,不準兵民越占。
其不近番社者,某處歸某民屯墾,某處歸某勇屯墾,亦不準該番越阻。
其應造屯房莊屋,應開水道池塘,均當就地籌布。
并應否添設營勇及應需公費,概由該總辦分别妥議章程,繪圖貼說,呈候核辦。
如在事文武有不遵調度,擾累番民及假公濟私情弊,由該總辦指名,撤換參辦,以一事權。
現核印委各員來禀,番已蠢動,情勢急迫,若必詳候核覆,再行照辦,恐緻贻誤。
除徑饬遵辦,如有窒礙,仍察酌變通,随時禀報外;所有遵饬籌辦撫番開路屯墾事宜及委員總理分别查辦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核,分示饬遵。
督憲何批:查台灣山後各事,欽遵前奉谕旨,酌行停止,留紮兵勇,彈壓撫綏。
數年以來,番族尚相安無事。
本年據報生番殺害較多,此次複蠢動肆殺,是必該管文武及駐防營員辦理不善所緻,閱之實堪憤懑!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必侈談開撫事宜。
惟賣成該處文武,曉谕解釋,以定番心。
并酌留營勇,專事彈壓,保護民命。
此外,不得輕舉妄動。
如後山再滋事端,定即從嚴參辦。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移行遵照。
仍令将該處續後情形,随時馳報察奪,暨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查照,另劄辦理,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
八一、批覆管帶綏靖左營周迎春禀報隊勇陳阿興護夫挑水遇番被害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辦番之法,與辦匪迥不相同。
生番僻處深山,未被教化,不知殺人償命之條,故獵人如獸。
辦之者,重在教,而不重在刑,庶有勝殘去殺之一日。
北港番上年被勇截殺一名,憤憤于心,屢思報複。
究竟截殺之由,是否因番獵人,抑勇之無故殺番,何不察究明确?既無通事、社丁,何以知其因茲懷憤?倘有一線可通,應即因緣布教,告以殺人者死,試看能通此意否?如能通曉此意,以後生番殺人,應即谕令繳兇,切不可勇亦效番,伏山截殺。
此次隊勇陳阿興持鎗護夫挑水,遇番持镖追夫,陳阿興拼死救護,殊屬奮勇。
惟奔時所遇各番,究竟是否有殺人之意,恐陳阿興慌亂之際,亦不暇細認,直前格闘,故緻死耳;不然,十餘番殺彼一人,何至哨弁率勇往救,尚見手執短刀,坐地指畫。
可見番固好殺,亦未必無故亂殺。
該管帶往勘之後,派勇搜捕,是搜殺人之番,抑見番便殺?既知有數十社之衆,有已撫未撫之分,而不逐一查明,分别辦理,亦屬非是。
此後務宜速覓通事,或以番通番,總以能殺真兇為主,不以見番即殺為功,至要!至要!哨弁彭玉堂、什長高景山救護不及,未知平日巡防是否疏懈,既已撤之,應留觀後效。
倘罪非其罪,不可不察也!駐勇處既秋溢不堪,因而多病,徒作唏噓,亦屬無益,何不速為設法?該管帶此禀,扭捏煩瑣,甚不耐看。
以後當據事直陳,為要!此繳。
八二、批覆後路幫統張兆連墾撫善後委員湯丞呈報接理山後義學請示遵辦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内山地方,鴻蒙初辟,在山番衆,猶有結繩之風。
教之者第一先通語言,次則日用淺近文字。
然語言不通,文字亦無用處。
向來教之者不從實事着想,聚深山之野人,與之講道論德。
在官方謂化民成俗,在番不過如誦佛氏伽那,有何益處?無怪番社頭人,視兒童就學為苦境,應将各舊學一概裁改,以順番情。
從前舊學生既有許多,内中能通語言者有若幹?有無姓名?應将堪充通事者,造冊登記,豫備呼叫。
不中用而年長者遣之。
十歲幼童,應照中路辦法,另選精通工藝之人,教以工作,暨淺近語言文字。
仍照軍營限月考課章程,由山後營務處暨山後幫統核實考課,分别請款作賞。
工藝語言,學有成效,自能作工養口,是番所樂,亦所謂學不躐等。
各塾師有名無實者,一概辭退,毋庸再糜無益之費。
此複,折存。
八三、移請恪靖仁營楊提督帶營會同中路廳及彰新兩邑文武彈壓解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由(光緒十年三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本年三月初八日據代理彰化縣知縣蔡麟祥詳報:『彰、新兩邑民人,與生番互相搶牛擄人,逞兇殘殺,尚未查确』等情。
當經批饬中路同知鄒丞,親赴彈壓解散。
并委候補縣丞淩雲,随同查辦去後。
茲于十一日,複據彰化縣蔡令馳禀:『饬據該役林永等查覆,以新竹縣轄大湖等莊及卑邑罩蘭、東勢坑地方,均逼近番界。
平日漢民皆往番社内山一帶,或樵采,或貿易,以為謀生之計,彼此相安。
迨去年彰邑葫蘆墩街駐紮營勇,附近各社生番,疑為漢民引往剿辦,是以将路截斷,不容出入,從此番民不和。
此次生番乘間突出,牽去耕牛三隻,铳斃耕人邱阿統等三名。
因而大湖、罩蘭莊人,于本年二月二十日,糾衆攻破蘇魯、馬哪邦兩社,擊斃生番十三名,又騙出番衆男婦老幼共四十五名,現在罩蘭兜禁。
當時漢人亦被生番擊斃一十五名。
其餘生番尚在埋鶴坪等處山上,往來不絕。
而漢人亦在罩蘭一帶防範,不能解散。
并據彰邑職員葉春霖、新邑武職吳定新等禀請剿辦前來。
正值開考,不能分身親往。
已移委南投縣丞唐師介,會營馳赴該處,與新竹縣所委之大甲巡檢餘寵,商同妥辦』等情到道。
據此,除批昨據具報,因計該縣正值考試,未克分身,當批中路同知鄒丞親往解散,并委中路墾撫委員淩雲随同查辦在案。
罩蘭、東勢坑地方,漢民平時潛入番社,果僅樵采貿易,彼此相安,何以此次忽有耕牛被番牽去,并被殺斃耕人邱阿統等三名?究竟被牽被殺,是否在番地界内,抑在番界以外,民莊以内?未據切實聲明。
而大湖莊、罩蘭莊人何以并不禀官,擅自糾衆攻入番社,擊斃生番十三名?又如何騙番出社,兜禁男婦老幼四十五名,是否設計詐和?現在作何下落?所雲『漢民被生番擊斃一十五人』,系何姓何名?何莊人氏?是否于攻社時對敵被殺身死?差查之詞,恐尚不實不盡。
至謂『上年葫蘆墩街駐紮營勇,附近番社疑為漢民引往剿辦;是以将路截斷,民番從此失和』。
不知上年路未截斷以先,疊據彰邑職員葉春霖、新邑武職吳定新等,議欲糾股設局,開路剿番,禀經前署南投縣丞馮廷桂轉報到道。
察其詞意,無非欲強占番地,假公濟私。
本道恐其貪利忘害,激成事端,故皆剀切批饬。
旋由台灣吳鎮軍禀奉督憲批饬,查議通禀,移道核辦。
因委綏靖中營楊鎮開友前往查看會辦。
又恐其措置失宜,随将開撫利弊緣由,縷晰批明,委令中路同知鄒丞為總辦。
一面分别詳咨。
即據鄒丞覆稱:『此次生番為害者,皆因馮廷桂偏聽葉春霖等一面之詞,募勇開路,激之使然』。
并據禀報,已就東勢角一帶傳出社番,按照示條,開誠勸導,無不樂從。
與民仇隙,亦已冰釋。
嗣奉督憲批示:『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得輕舉妄動』等因,遵将綏靖中營調防澎湖,仍留綏靖左營駐防埔裡社一帶。
而罩蘭等處墾撫事宜,概從緩辦。
茲據前情,是否該紳民仍圖占墾番地,抑有别故,或系生番平空肆殺,尚未據中路同知及該處防營并新竹縣禀報。
惟民番互相仇殺,各有十餘名之多,此外被禁番衆,亦尚有數十名,若不秉公分别查辦,妥為解釋,特恐構釁愈深,轉釀巨禍。
本道現已商請督帶恪靖仁營楊提督,率令所部赴彰、新兩邑交界之所,擇要駐紮。
會同中路廳鄒丞暨管地方文武員弁,查明釁由,相機彈壓解散,持平妥辦。
仰台灣府速即轉移中路廳,克日親往,會督文武,先将職員葉春霖、吳定新提案查訊,錄供詳報。
一面将兜禁番衆酌留老番一、二名備審,其餘悉數釋回,分别解散理息。
仍由彰,新兩縣勘明民番地址,劃定界限,彼此遵守。
弗許再有侵越,複滋事端!所有被殺各屍身,并即會同逐一驗明,填格具報,緝兇究抵。
彰、新兩縣,現值考試,應即趕緊考竣,及早往辦。
至中路墾撫委員淩雲、南投縣丞唐師介、大甲巡檢餘寵,應各随同妥為辦理。
均由該府轉饬遵照此繳印發,并分别詳報移行外,相應備移。
為此,移請貴軍門,請煩查照,希即拔隊馳赴,擇要駐紮。
會督中路同知并該管地方文武、中路墾撫委員淩雲、南投縣丞唐師介、大甲巡檢餘寵,查明根由,持平妥辦。
總期冰消瓦解,除絕禍根,方息争端而免殘擾,是為厚望。
須至移者。
八四、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由(光緒十年三月十六日) 為詳報事。
本年三月十一日,據代理彰化縣知縣蔡麟祥詳稱:『據職員吳春霖、武職吳定新等禀報:大湖莊耕人邱阿統等三名,于二月十八日突被生番糾衆開铳擊斃,并搶去耕牛多祇。
鄉民進山,連日交鋒,攻破蘇魯及馬哪邦兩社,殺斃生番十餘名,并騙出生番兜禁數十名,漢人亦被生番擊斃十五名。
現在番衆與民結仇甚深,民亦糾衆在罩蘭一帶防堵』等情到道。
據此,查上年曾據南投縣丞馮廷桂疊次禀報,以罩蘭、大湖等莊紳士葉春霖、吳定新等設局募勇開路等情。
察其詞意,無非欲強占番地,假公濟私。
職道恐其貪利忘害,激成事端,故皆剀切批駁。
旋由台灣吳鎮禀奉憲台批饬,查議通禀,移道核辦。
因委綏靖中營楊鎮開友,前往查看會辦。
又恐其措置失宜,随将開撫利弊緣由,逐層條示;并委中路同知鄒丞為總辦;一面分别詳咨。
旋據鄒丞覆稱:『已就東勢角一帶,傳出社番,按照條示,開誠勸導,無不樂從。
與民仇隙,亦已冰釋』。
嗣奉憲台批示:『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得輕舉妄動』等因。
遵将綏靖中營調防澎湖;仍留綏靖左營駐防彰化内山埔裡社一帶,辦理撫番事宜,大有起色。
而距新竹大湖等處相隔較遠,礙難兼顧。
現在民番互殺,各有十餘命之多,是否該紳民仍圖占墾番地起釁,其番如何被民騙出,作何兜留,兩造相持不下。
若不早為秉公分别查辦,妥為解釋,特恐構釁愈深,再釀巨禍。
職道現已商請督帶恪靖仁營楊提督金寵,率令所部,開赴彰、新兩邑交界之所,擇要駐紮。
會督中路同知鄒鴻漸并該管地方文武确查起釁實在根由,相機彈壓解散,持平妥辦。
仍由彰、新兩縣令,會同起屍驗報,分别緝兇究抵。
除俟查明确情及如何辦理另行具報外,合将大湖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緣由,先行詳報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查前據台灣吳鎮具詳職員葉春霖等禀辦開墾情形,當經本部堂以果否有利無弊,是否不緻生事,批另查議禀奪。
又據吳鎮禀報職員陳文洪等招股設局,伐木開山等情,複經本部堂以『現值籌防,兵勇不能專顧後山。
一旦招工入山砍伐,各社生番豈肯束手坐視?如釀成戰闘,不可收拾,該鎮當此重咎否?即使多雇工匠壯丁,力足與敵,地方官可廳其争闘,置之不顧否?來禀知利不知害。
此外情弊,更不勝言。
況事關地方,應與道、府、廳、縣會商禀辦,何得由鎮率行批準,實屬非是!一面谕止,一面查議,不得鹵莽從事。
批饬善後局核明詳複,移行遵照』各在案。
該道前詳饬查罩蘭等處開撫情形,當以『兵勇應抽沿海備用,不必侈談開撫。
惟責成該處文武,曉谕解釋,以定番心。
并酌留營勇專事彈壓,保護民命。
此外,不得輕舉妄動,如後山再滋事端,定即從嚴參辦。
批饬善後局移行遵照』又在案。
以上批示,鑿鑿可稽。
兵勇原令抽調、酌留以資彈壓。
設局開山,原令谕止,不 準妄動,以免滋生事端。
如果停止開墾,生番自必相安。
不料該職員葉春霖等至今尚未歇手,緻民番互殺,各斃十餘命之多。
實堪痛恨!豈前批竟不遵辦耶?既據派員帶勇馳往會辦,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福臬司,分移鎮、道,迅速移饬在事文武,确查釁由,彈壓解散,上緊查辦完結,緝兇究償,并令将辦理情形,據實馳禀察奪。
凜速切速!仍錄批報明将軍、撫部院察照,暨候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二十日到)。
撫憲張批:據詳已悉。
仰按察司會善後局,移令迅将起釁情由,查明據實具複。
一面督饬該管文武,持平妥辦,緝兇究抵,毋稍縱延!切切!現詳副文,漏未同送,并移知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到)。
八五、批彰化縣禀移委唐縣丞會營查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光緒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案先據具報。
本道早料民占番地,有激而成。
現經南投縣丞會營查明:起釁根由,系彰屬之罩蘭、東勢坑及新轄之大湖等莊,均與蘇魯、馬哪邦兩社界址毗連。
其番界内,本有一片平地,附近居民,生心觊觎,貪利輕人,緻被害者有之。
即此而論,可見番非平空殺人,皆由莊民圖占彼界,自取其死。
且所稱殺去漢民多人,搶去耕牛九十餘隻,皆系從前之事。
究竟大湖地方是否番地?有無民居?其附近番界居民計有若幹?是何姓名?此次被殺之邱阿統等三名,是否悉系吳定新等所遣私墾者?唐縣丞呈送葉春霖等供單,其中所叙何詞,是何情節,何以來詳并不叙及?蘇魯、馬哪邦兩社生番,聚族而居,世守番業,本與漢民無幹。
乃葉春霖等貪其土地,辄圖将社占奪,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
實與昔年台屬之土匪紮厝,同一暴虐行為。
緻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目無官法。
當此光天化日,豈容土豪恣膽妄為,緻長亂階?亟應秉公,查明究辦,以肅法紀。
究竟漢人被殺實有若幹?屍不交驗,憑何取信?生番被民殺斃若幹,有無确數?所隔内山之大山上土堡六十餘座,已深入番界,究竟起自何年?是否此次糾衆強築?距舊有碉堡若幹裡?所有騙留各番尚存三十九名,曾否由番目領回?應即妥派弁勇,傳同通事廖天祿等,立将該番衆好為撫恤,送回原社安業,毋任失所,亦毋使再有欺淩。
一面勒令葉春霖等,速将占踞番社莊丁,克日退回原莊,守分營生,毋得再事逞強,自陷性命!目下楊軍門計巳到地,應即移請會督中路同知及該管地方文武,确切查勘民番地界,應如何劃清民番界限,各守各業,毋許侵越。
内有可以開墾之處,均應由官作主,聽候設局委員酌議辦理,以免再肇釁端。
所築碉堡六十餘座,應否一律移拆,必如何而後兩得其平,庶民番相安無事,妥速辦理。
一面嚴提葉春霖等,由該管廳、縣,訊明革究,分别拟議詳辦,不準稍涉徇延。
該縣考事并即趕辦完竣,遵照疊次批檄,會同查辦。
仰台灣府迅即移饬遵照繳,圖存。
八六、批中路廳鄒丞等禀會同勘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光緒十年五月初四日) 察核所禀情節,殊欠持平。
此次民番互殺,釁起奪地。
葉春霖等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遵官令,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
實與昔年台地土匪紮厝,同一暴虐。
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愚民從亂如流,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
番黎數十命,固屬無辜慘死;即從亂之民死由自取,而緻死根由,總不外強占番地。
确有主名可指,縱不能悉數究抵,而葉春霖等肇釁釀禍,罪不容誅,斷難稍事輕縱。
騙留番衆,豈有不願回歸之理?所稱蘇魯社頭目麻丹西馬、哪邦社頭目鍋稍,均因社既攻破,不願收回,尤非情理。
此必因鵲巢鸠居,毀搶一空,欲歸不得耳!乃謂番衆數十均聽自行擇地搭寮,試問其資何出?番榖、衣服,追還十不及一。
占踞番地各強徒,亦未盡撤。
太覺掩耳盜鈴。
番本不能控訴,今民既欺之,而官又颟顸将事,何以服人心、杜亂萌、藉消宇宙不平之氣?現請台灣鎮楊鎮軍,将被留各生番,提訊明白。
如願為業者,派令妥弁将番衆護送回社。
所搶番物,應再嚴饬該莊總理詹義山、頭人詹阿丙兩人,克日追齊分别給還,不準稍有隐匿。
再有強踞番地,勒令回家安分;否則嚴拏懲辦。
至大公山、大侖頂,自南至北,以大侖頂為界,山内歸番,山外歸民。
是否原界如此,抑系新越番界,今欲将從前所占已墾成熟之番地,揭還番管,其勢固難;若新将番界本管之荒地,乘亂奪歸民墾,非特無此政體,且恐愈長亂階,緻強徒群相效尤,激變番衆,勢必至兵連禍結,地方尚堪問乎? 馬哪邦、蘇魯兩處平地開成之日,每年可收租榖二萬餘石。
連新屬之大湖等處,據該土民所稱,統共可得五、六萬石,應盡劃歸官地,留作屯田。
宜先勘明地段,堅立界碑,曉谕民番,彼此均不準越界侵占。
仍俟官定章程,委員設局,再行招選民番,分别屯墾。
大約以營勇為經,民番為緯,與之穿插,互相依倚。
仍分為勇屯、民屯、番屯,酌取官課,歸公以作撫番分治之藉,為久安長治之謀。
綏靖左營久駐埔社,撫番已見明效,于番情較為熟悉。
巡緝營辦事勤幹,能耐勞苦。
現商楊鎮軍,即令該兩營就馬哪邦、蘇魯及漢番交界處所,擇要分紮。
如果馬、蘇被難各生番不願回社,即令該營官随帶防所,量地安插,教令自務生業,毋任流離失所。
該生番應建草寮工費,由營先墊後領。
所需局員,查有久在後山招撫之湯倅承,于番情墾務,均甚明白,拟即調赴辦理。
惟事關創始,立法必須盡善,究應于何處設局,何處紮營,何處宜建番寮,如何分設各屯使營勇民番久遠相安之處,除函商楊鎮軍就近相擇形勢、妥商議辦外,仰台灣府迅即分别移行遵照,逐一妥速辦理。
一面嚴拿葉春霖等,務獲訊究詳辦,毋稍率延,切切!此繳! 八七、詳大湖罩蘭等莊民人占奪番地定立界碑屯墾由(光緒十年五月十七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前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緣由』一案,接奉憲台批饬,『迅速移行在事文武,确查釁由,彈壓解散,上緊查辨完結,緝兇究償,并将辦理情形,據實馳禀察奪』等因,奉經分别移饬遵照去後。
茲據管帶恪靖親軍楊提督金龍、中路同知鄒鴻漸、代理彰化縣蔡麟祥聯銜覆稱:『查得罩蘭一帶居民共計八百餘家,與蘇魯、馬哪邦、武隆、喽吻鵝四社毗連,二十年來,陸續被番殺害,計七百餘名,東勢角一百八、九十名,均有簿據可查。
被搶牛隻無算。
此外大湖莊民被殺,亦複不少。
雖半因圖占番地,自招其禍;第人死已将盈千,實屬駭人聽聞。
去年罩蘭、大湖等莊葉春霖等,鸠股議開番社,原為占地圖利起見。
因奉嚴行批止,其事遂寝。
今則仍蹈前轍,先行設計騙出番衆四十餘名,往攻蘇魯、馬哪邦兩社,殺斃生番十餘人;乘勢搬搶谷石等物,一面将社占踞,于社後沿山一帶,築造土堡六十餘座,派丁防禦。
以緻各社生番共忿不平,與民為仇,乘間出殺甚多。
當傳職員葉春霖等,先已逃匿無蹤。
遂提罩蘭莊耆詹義山等到案,先令将新築土堡及看守番社之人,分别拆毀撤回。
并通事廖天錄等帶同番衆出見,即将所取番谷四倉及衣物等項共一千二百餘件,分饬領回;尚有失少,酌量追賠。
所留番衆,内有不願回社者,聽其自擇番地,搭寮居住。
仍分别給賞,以示體恤。
其民番地界,會同勘明分劃,以大侖頂為界,山内歸番,山外歸民。
自此以後,各分各界,以免侵越滋事。
大侖頂以外一帶平地荒埔,若開成田,年可收榖五、六萬石餘。
距罩蘭莊數十裡之必哈、西螺諧等社番,亦應一律招撫。
請委勤能之員設局,認真經理,俾專責成。
至此案創禍者為葉青霖、吳定新兩人,其餘皆屬指使。
且其中多有父兄子弟,從前被番所殺,此次乘間報複,亦出義忿。
平情而論,尚有可原。
若必緝兇究抵番命,則二十年來被番殺去百姓,數至盈千,勢必有所籍口。
惟葉春霖等,未便任其漏網。
所有民番被殺各屍,均經收埋,委實無從相驗』等情到道。
據此,職道查此案釁起奪地。
罩蘭莊民葉春霖等,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遵官令,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亟應嚴拿究辦,斷難稍事姑容。
騙留番衆,何以有不願歸回者?是否鵲巢鸠居,欲歸不得?據稱追還贓物一千二百餘件究竟共失若幹?番本不能控訴,今民既欺之,倘官再颟顸将事,何以服人心、杜亂萌、籍消宇宙不平之氣?适台灣楊鎮赴中路設防,當即移請就近提訊明白。
将被難生番,派令妥弁護送回社。
搶取谷物,嚴饬頭人克日追齊,分别給還,不準稍有隐匿。
所劃民番地界,是否原界如此?抑系新越番界?若将已占之地揭還番管,勢必仍為漢民觑觎,後患靡已。
若即奪歸民墾,非特無此政體,且恐愈長亂階,轉使強徒群相效尤,激變番衆,兵連禍結,地方不堪聞問。
應盡劃官地,留作屯田,由官經理。
宜先勘明地段,豎立界碑,曉谕民番,彼此均不準越界侵占。
仍俟官定章程,委員設局,再行招選民番,分别屯墾,籍為久安長治之謀。
茲準台灣楊鎮函複:『占踞蘇魯、馬哪邦兩社之漢民,實已退還。
騙留番衆尚有一十餘人,現患痘症,須俟痊愈,方可回去。
又有因頭發已薙,不便歸山,刻在東勢角通事廖天祿家居住,向有番租,足供衣食;俟蓄發稍長,方敢言歸。
其搬搶番榖衣物,并無确數。
現除追出給領外,又于罩蘭莊民内賠繳番銀七百九十元,已交通事廖天祿轉給領去。
彰化蔡令等處置,尚為得宜,刻下民番相安如舊。
惟罪魁葉春霖等遠揚無蹤;已由彰、新兩縣令一體嚴拿,務獲懲辦。
至馬哪邦、蘇魯等處,每當春夏之時,淫雨連綿,草木叢雜,瘴疠尤深,所有屯墾事宜,須至秋涼方可舉辦』等由前來。
職道查此案業經楊提督金罷、中路同知鄒鴻漸、彰化縣蔡麟祥并台灣楊鎮,先後查辦,民番業已相安。
惟釁起奪地,若不定界,歸官經理,勢必仍贻後患。
既據楊鎮查知,該處屯墾,非至秋季不可,自應屆時再行起辦。
惟界址必須先定,方免侵越,再滋事端。
查候補知縣程祖伊,人尚幹練,應即委令前往,會同彰化、新竹兩縣,前往罩蘭、大湖等處,勘明漢番地界,定以上年種已成熟之地,為漢民管業之界;其上年未經耕種成熟之地,為生番荒埔。
一律封禁,不許民番侵管占耕。
候至秋季,即行由官屯墾,分為兵屯、民屯、番屯三層,以為永逸之計。
目下民番如尚有未盡熨貼之處,并令妥為經理。
除分饬各屬一體嚴拿葉春霖、吳定新等務獲究辦外,理合詳報憲台,察核示遵。
八八、資遣閑員商弁内渡回籍由(光緒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為移知事。
照得台灣連年辦防,凡軍功保有武職未經歸标之閑員及各省之無業遊民,皆先後陸續渡台,謀充弁、勇。
來者什、百,用僅二、三,失業流離,既來難返。
且又有曾充弁勇,染習嗜好,一旦假革裁汰,而無資回籍,飄流海外者。
若輩遊手慣惰,無業堪為,因迫于饑寒,而招搖撞騙,流為匪類者,所在皆有。
若不澈底查明,分起資遣回籍,不特流類多而稽察難;且慮逗遛滋事,贻害地方。
亟應查照保甲成規,就于台灣郡城之縣城廟,設立保甲局,饬由台灣差遣委員候補知縣劉學修、營務處差遣委員候補副将張福勝,常川駐局。
并令道标都司林發,管帶練兵一哨,會同該管營縣,督饬郡城局董、簽爐、總保人等,先将城廂内外之民居、店戶、廟宇、寺院、飯鋪、客寓、洋煙館,勒令一律閉歇,無許開張。
一面将轎館,酒館,挨戶清查,填給門牌,登駐丁口。
并設立循環号簿,編寫某坊某境,以一本存局查填,以一本發交該飯館、客寓承領,饬令将駐宿之官商弁勇籍貫、年貌、履曆、恒業及何年月日到台,何時進店,何時出店,移居何處,往幹何事,逐日登記簿内,報由委員填注,按日親往核對查點。
其有續往住宿者,必得有認識可靠之人,方準留住;否則不準容留。
仍逐日登注簿内,随時送局核填查對。
由委員開列簡明清折,呈候本道核明,配船内渡,資遣回籍。
如實有在店在寓患病不能起身者,準予展限十天。
倘官、商、弁、勇人等不服盤查,許由該飯鋪、客寓,随時禀由局員派兵拘解究懲。
如飯鋪、客寓并城廂内外之民居、店戶、寺廟、轎館以及遠近村莊之諸色人等,膽敢知情窩留,并酒館、轎館夜不關閉,甚有仍開煙館、招吸洋煙、聚衆賭博為盜賊媒者,亦準由局董、簽爐、總保人等,随時禀由局員派兵,拘解到道,從嚴懲辦。
其房屋無論已業租賃,一律照例入官,分别提究。
倘簽爐、總保人等扶同徇庇,知而不首者,即由局董禀請,一體連坐。
所有資遣之官、商、弁、勇人等,均由道分起解交馬尾稽查輪船委員,轉遞閩、侯兩縣,逐程點驗,遞解回籍。
所需川赀,俟酌拟另饬遵辦。
其局員張副将、劉令及幫同辦理之道标都司林發,或系現任人員,或已由台防支應局給有薪水,毋庸再給。
仍準月給局用油燭紙張等項錢六千文,由台灣鹽餘項下動支。
除由道刊刻「辦理台灣保甲局委員」木質關防一顆、給發啟用、并候彙案詳報,分别移行外,為此備移。
八九、禀請将謀殺人命遊勇就地正法由(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敬禀者:案查張前升道任内,據前管帶綏靖軍袁守聞析禀報:『已撤振字營遊勇邱阿丁,因鹿港商販張浪向其強索舊欠,起意謀殺洩忿,商允前在振字營同充勇丁之黃得仔,往誘張浪前來番社算帳。
邱阿丁随帶短刀,伏途伺殺。
嗣見張浪在前,黃得仔在後一同走近。
邱阿丁趕與張浪敵面接談,黃得仔乘張浪無備,從後用長镖戳傷其左腰眼,穿透肚腹倒地。
張浪喊叫,邱阿丁複用短刀砍傷其項頸一處,登時殒命。
邱阿丁與黃得仔因見張浪身畔帶有洋銀貨物,随于事後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并銅手镯等件,分别俵分。
用石掩埋屍身,各散。
經張浪之同夥黃員目探知,報由分防察家征等社之左哨副百長把總孟道賢,将邱阿丁、黃得仔先後拏獲,解經該守訊認前情,起屍驗填棺殓,并追贓給由黃員目認領,錄供。
請将邱阿丁、黃得仔一并就地正法』等情,禀經張前升道,批由前署台灣府孫守壽銘,委據前署鳳山縣饒令世纓,會同袁守訊據邱阿丁、黃得仔供同前情不諱,禀請仍照原拟,就地懲辦等情。
複經張前升道以供情猶恐未确,罪關骈誅,不厭詳慎。
批由接帶綏靖軍周副将善初,會同卑南同知鄧署丞厚成,提犯覆審,供無異詞。
懇乞仍照原禀,就地處決等情,禀經職道,以邱阿丁、黃得仔二犯,經張前升道先後委員會審,皆曰可殺。
惟該犯等均罪關斬決,職道既未親訊,自不便遽允所請。
究竟邱阿丁、黃得仔,是否皆罪所難逭,死不為枉,饬據現署恒春縣章令瑞坦馳往卑南綏靖軍營次,會同周副将,提犯覆加研訊。
據邱阿丁供稱:『伊因欠還張浪貨銀,被張浪途遇強索,一時氣忿,起意謀殺洩忿,并可免還欠項。
商允黃得仔同謀加功。
張浪先被黃得仔用镖戳傷左腰眼二處,倒地喊叫。
伊即用刀砍傷張浪項頸一處,張浪登時氣絕殒命。
因見張浪身上帶有銀錢,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俵分。
當時祇圖洩忿,并非有意圖财』等語。
質之黃得仔,供亦相同。
懇乞就地懲辦,免稽顯戮等情。
具禀請示前來。
職道查前奉上谕,各路軍營遣散之勇,如有劫奪殺傷人者,即以軍法從事等因欽此。
該犯邱阿丁、黃得仔為已撤振字營遊勇,辄敢逗遛番社,挾嫌謀殺人命,實屬愍不畏法,罪所難逭。
當茲整頓營務,若不遇案重懲,何足以戢兇暴而儆效尤?除批饬将邱阿丁、黃得仔二犯欽遵前奉谕旨,即行就地正法,仍傳首犯事地方、懸竿示衆、以昭冏戒,并令将處決日期、專文通報、彙入冬季造報外;理合據情禀請憲台察核。
敬再禀者:竊照已撤振字遊勇邱阿丁、黃得仔謀殺商販張浪殒命案内,有素在後山肩挑傭趁之張阿貓一名,同時被獲。
訊據供認于張浪氣絕後,用刀劃傷張浪左額角等語。
随案禀經張前升道,以傷系死後所劃,似不應與加功者同論。
罪名出入攸關,委員會同接帶綏靖軍周副将善初提犯訊供,禀經張前升道移交,職道饬由現署恒春縣章令瑞坦,會同周副将,提犯訊據張阿貓以張浪被邱阿丁等謀殺身死,伊實無下手加功。
嗣因幫同埋屍,用刀掘土,不期刀尖劃傷張浪左額角一處。
質之邱阿丁等,亦供無異詞。
誠不應與實在加功者同論。
惟查邱阿丁、黃得仔二名系遊勇殺人,應欽遵前奉谕旨,就地軍法從事,為決不待時之犯,毋庸拘于成例。
請将張阿貓一犯,變通辦理,解由恒春縣鎖系石礅二十年,以示懲儆等情,随案具禀請示前來。
除批饬照拟礅示外,理合随案附禀大人察核。
督憲何批:仰福建按察司查核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二月十一日到)。
撫憲岑批:據禀及另單均悉。
已撤遊勇邱阿丁、黃得仔兩名膽敢挾嫌謀殺人命,經張前升道暨該道任内先後饬府派員疊加研訊,據供屬實不諱等情,實屬不法已極,準即如禀就地正法,以昭冏戒。
至張阿貓一犯,并即令恒春縣遵照系礅可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
九○、議覆疏通新城至蘇澳一帶道路由(光緒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敬禀者:案奉憲台批:『據管帶福靖右營陳副将安邦禀報招撫番社、并請開路設碉』緣由,奉批:『查撫番事宜,本部院業經檄行該道妥議詳辦。
茲據該副将禀陳招撫番社疏通道路情形,似有把握。
應如何籌辦之處,饬即一并妥議具詳,以憑核奪。
原禀并發仍繳』等因。
奉此,職道查新城至蘇澳一帶地方,計程一百二十裡,既由陳副将勘明,拟募就地土民,疏通首尾道路。
并請添築碉堡,派勇護防。
果如所議辦理,自蘇澳而至新城,諒可悉成坦途,商民既利遄行,并免風濤之險。
職道遙度情形,似亦為目前難緩之工。
所需經費物料,請饬由台北府陳守于解儲台北支應項下,就近動支。
惟沿途偪近番社,溪谷紛歧,興工時,似宜參用附近就撫生番,幫同營勇土民,協力開築,庶鑿險尋幽,得資向導。
陳副将所陳撫番事宜,容俟彙核,妥議章程,另行呈請訓示。
惟溯查光緒四年剿辦加禮宛社番一案,實因土棍陳輝煌愚弄營弁,籍命訛詐,激變衆番,以緻重煩兵力。
業經欽奉谕旨,嚴拏務獲,盡法懲辦等因。
祇因該犯逃避内山番社,伏而不出,節次饬拿未獲。
似末便更加委任。
今通事黃阿旺等三名,既為士棍陳輝煌所舉,尚不難設法誘緻。
應請密饬陳副将,就近誘拏懲辦,以除禍根,免誤大局。
萬一從權收用,必先詳察行蹤,求有實際,方免後累。
職道愚淺之見,是否有當,仍乞憲裁。
查木瓜等社生番,原苦無鹽可食,久欲歸化。
因被該處陽奉陰違之撫番通事從中播弄,巧為居奇,以緻延誤。
誠如憲台『以管帶飛虎前營陶副将茂森前禀,拟剿木瓜番,當以該社番不時出沒,此亦番性使然,毋得妄冀邊功,馴至不可收拾。
嗣據該副将禀報,木瓜番造冊歸化。
可見番性由桀而馴,在撫不在剿。
尤當嚴戒弁勇,與該番相處,必誠必信,萬勿稍有抑勒欺詐,緻阻其向往之忱』等因,先後批饬遵辦,仰見洞鑒入微,發人深省。
茲既由陶副将暨陳副将先後報稱該社番陸續歸化,漸就範圍,或不緻剿撫歧議,仍無把握。
惟懇諄谕陳副将,加意審慎,相機辦理。
切勿再為該通事所欺弄,庶可遠纾憲廑。
緣奉前因,理合照錄陳副将原禀,禀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
九一、呈報日本人來台屬遊曆委員保護情形由(光緒八年二月初五日) 為呈報事。
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岑批『據幫辦台北通商委員浙江補用知府李守彤恩禀: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在滬尾沿海遊曆。
現由陸路前往台灣府城遊曆』緣由,奉批:『據禀及清折均悉,仰台灣道轉饬經過各地方官,速派妥人,密為防範。
并查探該洋人逐日舉動情形,據實通報查考。
禀單清折并發,仍繳』等因,奉經通饬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并将禀單申繳憲台察核在案。
茲據台灣縣吳令,以『各國洋人持照來台遊曆,例由台灣府委員護送。
現在袁守奉委公出,所有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于遊曆基隆、滬尾後,從陸路前來台灣府城遊曆,取道淡、新、嘉、彰等邑,行抵台灣縣境,或由台灣而至鳳、恒兩邑地方遊曆。
其足迹所至之處,可否由道派委文武員弁,會同台、鳳、嘉、彰、恒、淡、新等縣兵役,妥為逐程保護,俾免疏虞』等情,具禀請示前來。
除禀批示,并由道遴委文員侯補從九俞忠培、武員花翎守備楊常憲,馳赴淡、新、台、鳳、嘉、彰等縣地方,督同該管營縣所派兵役,沿途妥為保護,以免他虞,仍将該洋人逐日舉動情形,由印委員随時密報,暨分别移行外,理合呈将該洋人在滬遊曆情形,照抄清折,呈報憲台察核。
九二、詳覆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應否奏咨分行以資預備由 為遵議詳複事。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奉到本省督、撫憲牌,内開:『案準南洋大臣左密咨,欽奉上谕:法越構兵,南北防務緊要,亟須實力籌辦。
咨閩查照,轉行籌議詳辦』各等因。
奉此,查台灣孤懸海外,七省藩籬,防務最關緊要;而籌防之難,又較各邊省為尤甚。
外則四面環海,周圍約三千餘裡,無險可扼,随可登岸;确非安平、旗後、滬尾、基隆、澎湖五海口之炮台便可控制。
此海防之難也。
内則中亘叢山,縱橫約二千裡,生番偪處,獵人如獸,每年殺人總在數百。
台北尤兇,月前宜蘭界外民人入山,一日被殺三十八名。
兼以各屬伏莽尚多,稍縱即肆,均須及時捕治。
此山防之難也。
山防原與外海無幹;而海防必倚内山為靠,非靜鎮于内,斷難捍禦于外。
誠恐内外交讧,兩難措手。
此外防緊、内防仍不容稍松也。
現在台營勇數不滿七千,兵數四千餘名,内防尚切惴惴,外防亟須另籌。
職道已于前議改勇案内,分别詳明。
亦知籌防不外增兵,增兵必先籌饷,饷绌則兵難增。
論海防于今日,不求角力于水面,祇求制勝于陸路。
台防最省水路須添得力兵輪二号,合舊有宜調換者為六号,專備探報護運之需。
陸路必須添募壯勇九千,合足二萬人,輔以水陸團練,方資分布。
再得事權歸一,一律整齊,戰守兩端,固有可恃。
然台勇驟增九千,年增饷銀約六十萬兩,合舊支營饷,并添備軍需輪船、水雷及常應支用各款,總在一百四、五十萬兩。
就台屬現籌新舊款項并計,尚難支援一年;後此更難為繼。
今再從省酌拟,并布置大概情形,敬為我憲台陳之。
台灣地勢長而狹,遠而迂,其間山溪阻隔,更無定憑。
敵來,則到處可乘;禦敵,則舉難呼應。
鎮道雖有統轄之責,難免隔絕之虞。
必須量地分管,可專責成。
茲拟量分五路,酌派五軍統領:山前自恒春至鳳山及台灣之曾文溪為南路,統軍五千名;曾文溪至嘉義及彰化之大甲溪為中路,統軍三千名。
此兩路,附近首郡、全台本根,一時難得統将,應歸鎮、道分統,仍請憲台分派。
自大甲溪至新竹、淡水及宜蘭之蘇澳為北路,統軍四千名,拟請就歸曹提督領之。
後山自花蓮港、水尾、埤南、三條侖抵鳳山界,為後路,統軍一千五百名,仍請歸張副将兆連領之。
澎湖為前路,統軍三千名,拟請就歸澎湖蘇協将領之。
現計舊存兵勇約一萬一千餘名,應新募五千名。
除另禀拟就漁團中抽練應用水勇澎湖四百、南北路各三百、中路二百、共一千二百名外,尚募陸勇三千數百名,暫足一萬六千名之數。
兵力先有成算,饷力亦得稍舒。
所拟五路統領,因各限于地勢,彼此救應為難,非嚴其責、重其權,斷難濟事。
各路濱海,皆數百裡,何處可扼,何處可援,先将所統之軍分半扼守,餘作活營,水陸連環,預為布置,俾得臨時自為戰守,絕不求人。
如守處被攻,責令固守待援,準定三日。
所備活營責在援應,駐紮之處,離派守各城卡、炮台,均不得過一百二十裡。
赴援定以日行六十裡,兩日趕到為限。
此本路自分守援之責成。
如本路稍緩,仍當饬援别路之急。
除溪洋阻隔另議外,亦定以告急文到,日行六十裡為限。
凡援軍能破限赴救者,為首功;如限者,平等;遲誤者,首罪。
本路、别路,均照此科斷;惟别路待援者,必準定固守十日以為責成,庶使各先盡其在我。
統視援路遠近緩急,量撥活營若幹;但不得撥動守營,自贻缺陷。
是路與軍雖分,而勢力仍合也。
惟各軍系合現存各路制兵、屯兵及勇數并算。
兵不如勇,夫人知之;然兵雖不能戰,未必全不能守,祇視統兵之措置若何。
應将各路水陸将備弁兵,責成該路統領,甄别調派,齊歸整理,守城守卡,均各如法安排,庶可騰活得力營勇備禦前沖。
各統将籌防内外,必須與該地方文武聯絡一氣,呼應始靈。
如該統将與鎮、道商定應辦各務,該地方文武敢有張皇違誤者,應由該統将随時參辦。
如所派守援各營官弁稍有違誤,平時聽其撤參,臨警立正軍法,悉由該統領主持。
先将各路調派援守情形,分條具報。
該管鎮、道不得掣肘,以重其權。
兵力不殼,随時量加。
饷力不敷,再請指撥。
總以精兵兩萬,分布為準。
倘有一路戰守不力,緻令敵人登岸失陷地方者,則罪在統領,軍法繩之。
兼轄之鎮、道,仍照例議。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在事文武,具有天良,誠如号令嚴明,誰敢虛應故事,則防務不期整而自整。
所謂一人拼命,萬夫難當,沉舟破釜,必置死地而後生也。
當此邊事孔亟,有何侈談,分路責成,良非得已!前奉憲批:吳鎮帶兵在前,職道籌饷在後,自系正辦。
奈敵無定向,前後亦無定位,周台三千餘裡,到處皆屬前沖。
恐吳鎮一人,不免顧此失彼。
職道雖應在後,而前路分肩人少,不能不自分一路,任投艱險,勉以身先。
與其徒循統責鎮、道之例,轉緻此诿彼推;何如嚴定分路責成之規,得盡群策群力,議者以各統将職銜相當,無人節制,令必不行,事必終誤。
況軍機瞬息千變,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皆非專制不可。
應請憲節東臨,主籌壹是,俾各統将有所禀承,防務始歸一律。
如蒙俯允,當于全台适中之彰化縣城,預備行台,以便居中調度。
除未盡事宜随肅禀陳外,所有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核奪,應否先定奏咨、并分行各統領遵照、俾速預備之處,靜候訓示饬遵。
職道遠在台北,官輪回省在即,不及與吳鎮會議列銜,合并聲明。
督憲何批:查閩省籌防情形,業經恭折會奏聲明,台地防務,責成該道相機妥籌辦理,抄折行知在案。
茲核來詳,将台灣分作五路,北路歸曹鎮志忠,前路歸蘇副将吉良,後路歸張副将兆連,各專責成,均應照辦。
其南路中路歸鎮、道分統,亦可。
究竟鎮統何路,道統何路,即由該鎮、道自行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诿卸。
據稱各路兵勇共需一萬六千名,除舊存一萬一千餘名并就漁團抽練水勇一千二百名外,尚應添募陸勇三千數百名等語。
查前已檄饬鎮道各募兩營共二千人,計不敷一千數百人,應即照數添募。
惟台北相距較遠,應添之勇,似可饬令曹鎮自行招募,俾有專責。
此外應否加募,俟奉準左侯相核複,有無撥勇來台,再行斟酌。
所稱「饷力不敷,應請指撥」一層,内地帑項亦甚拮據,将來能否撥濟,應由藩司預籌複辦。
本部堂原拟冬初巡台,适因防務日緊,經司道禀請暫緩。
現在事未決裂,敵無定向,處處皆關緊要。
本部堂忝任兼圻,自宜通盤籌劃,未便專顧台灣一隅。
萬一海上有事,即當出省應敵。
或照李前部堂防倭之案,駐紮泉、廈,居中調度,與省、台聲勢聯絡,互相策應。
決不畏難苟安,亦不能任聽各屬紛紛禀請臨駐也。
現計該道已回台南,務即查照批指,分别籌辦,妥速布置,總期緩急足恃,免緻臨事周章。
望切!望切!除彙同内地續招營勇布置情形另再會奏外,仰即遵照辦理。
撫憲張批:查台地防務,業經奏明責成該道相機妥辦。
茲核來詳,将台灣北路及前、後二路分歸曹鎮等辦理,俱可照行。
惟南路、中路鎮道分統,亦應自行切實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不得以分統有人,稍涉诿卸。
至需用兵勇并拟添募勇數,前已行令鎮、道各募兩營,計共不敷一千餘人,即照數添募。
台北相距較遠,可移令曹鎮自行募足,俾易調遣。
所稱饷力不敷一層,内地庫款亦甚支绌,能否勻撥濟用,應由藩司籌議複辦。
際此防務吃緊,勇營必須精壯足額,勤加操練。
該道所部,簡校宜嚴;其餘各營,亦應悉心訪察。
如有老弱及缺額者,即行據實詳揭,不得稍有瞻徇,緻誤戎機。
萬一海上有事,督部堂尚須出省籌辦,本部院布置省防,不能渡台。
該道現回台南,所有全台海防事宜,務須妥速布置,免緻臨時周章,為要。
仰即遵照。
九三、禀複函饬調移山後勇營加招土勇并勸捐城工兼另勸林紳捐助防務由(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敬禀者:竊職道于十一月初七日在台北奉到十月十七日頒發鈞棫,敬悉海防吃緊,上費廑籌,下懷不勝銘佩!台防籌布大概,業已項目詳請憲示。
台北防務亦與曹鎮商有頭緒,會勘滬尾、八裡坌舊壘,縮在腹内,偪近山腳,不适于用。
應請免造。
惟海口油車埤舊壘,與對河之鴨子尾地方,适當沖要,皆宜起造炮營。
已委員會營估報,請曹鎮督辦,分營趕造。
一切情形,由曹鎮面陳。
祥左東渡,台北暫可無虞。
惟澎湖兵單,已令楊總兵開友速率所部綏靖中營,由彰化轉郡渡澎。
并請蘇協将自選可靠營官,就其熟處,另募陸勇五百名。
先就澎屬漁團招練娴熟水勇四百,合之炮勇營兵,近三千名,可資布守。
回經澎湖,當與蘇協、李倅面商。
料理山後,僅三小營,不宜調動,以防乘虛。
南中兩路,除防山三小營不宜輕調、免滋驚擾外,僅有大小三勇營分撥郡縣,既不敷守,更何言戰?兵之難靠,早在洞鑒之中。
郡城練兵千餘,能否守城,免滋内顧,尚須回郡與吳鎮熟商再酌。
此外制兵、屯兵,或撥調稍緩防所,騰出防山三勇營,分布海防,合得六營,聲勢稍壯。
添募土勇,本屬便策;然照省局抄發土勇饷章,則壯者未必應募。
即照勇饷募選尚難,由本地雇工較勝勇饷之故。
職道亦知客勇不如土勇之便,屢饬各營官,凡有額缺,須招補強壯土著;而補者寥寥,固由氣類各殊,亦覺難符其選。
若濫收老弱煙癖,則有不如無,虛糜可惜。
且土著野性,不解營規,若令全招成營,有警必至誤事,聚為烏合,散為匪奸,亦積習使然。
前此彥帥主議及此,職道力請罷議者,原欲從緩試辦,免緻流痞浪湊,反為贻患地方。
必于整練營中參補若幹,以資練習,而開風氣,曾于上年請募楚勇禀中剀切陳之。
全營土勇固不便招,又不能因噎廢食。
現已遵饬行知鎮海五營及綏靖中營,趕先就地照章募選強壯土著,将該小營補足大營,一律勤加訓練,當可就馴。
一俟馴習,可充頭目,開導有資,推廣自便。
土勇得用,方可就主辭賓,此一定步驟也,實非倉措所能為功。
吳鎮招營,應請任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土著,以資應手。
惟漁團挑選水勇最為合宜,簡練得人,不特可濟目前之急;即可備水師輪船之需。
此上策,亦急務也。
當與吳鎮商議,就照坐營給饷,猶恐不敵漁人之利,未知好手肯應募否?且試辦再看,漁團章程,尚須就地參酌妥帖,免緻有名無實,朝令夕改。
拟會督文武員紳,分路承辦。
周守懋琦,拟請調省試用為妥。
台屬防務之難,原在地勢、兵饷,其實難在得人,前詳所陳,大緻具在。
如蒙采納,諒免疏虞。
餘容續禀,先肅具覆。
再林紳維源城捐一事,前禀拟捐十萬。
而林紳仍推病不出,職道抵郡,僅據遣丁具禀,曆訴艱苦,無力加捐等情。
陳守察其情詞,亦有難色。
因陳紳霞林與林紳挾有世仇,漳、泉因之分類,彼此掯制,俱有違言。
全憑地方官持平辦理,方免激成事端。
前此械闘之由,可為前鑒。
職道與陳守商酌,傳集漳、泉各紳富來栅,面同勸谕,令其公議。
陳紳總謂林宜多捐,泉人和之。
林紳以城工應照前撫憲曆辦晉赈、堤工、城工三次捐案底冊,照數公捐,不應偏累一家。
且前獨捐五十萬,已奉奏明,永不再捐。
如照案勻捐,尚願格外加重為難等語。
漳人亦和之。
職道等谕以案奉奏歸專辦,又經禀定捐數,不容推辭。
董勸再三,而林紳剖訴甚力,仍執前詞。
窺其意,似以此次城捐一破成案,後永受累,情詞似覺迫切。
職道與陳守以城工需費甚急,礙難再延,亦未便以合郡之公偏加抑勒,兼以防務吃緊,需助孔多,祇得憑公酌議,勸令淡水中上各戶,仍照前案底冊,一體勻捐;下戶免派。
惟林紳前案派捐一萬三千二百元,應令照案加倍捐出二萬六千四百元,以杜籍口。
新竹、宜蘭祇捐上戶,其中下戶皆免。
仍由府出示曉谕。
各紳均願遵從,當面出具承捐期票。
陳紳亦願加捐。
林紳随由府取具加倍捐票呈驗。
捐案既定,城工自可克期告成。
惟台灣防務,内外均為吃重,兵饷又屬兩難,亟須就地設籌,用期經久。
林紳系全台巨富,才亦優長。
城捐既藉衆擎,防務應歸首倡,已勸令自備資斧,招募壯勇二千五百名,分為五營,半客半土,作為屯軍,歸其統領。
遵照楚軍營制,一律訓練,專顧台北。
報效兩年,約費銀三十萬兩,即令借勇代工,尚可就地取償一半。
無事分防内山,兼務開墾除害,藉以興利。
有事調赴海防,聯辦團練。
報國即以保家,是一舉而數善備焉。
其所以盡善緣由,大都仿寓兵于農之法,而略為變通,以期推行盡利。
誠得借其材力,開倡兩年,保全滋多,饷源亦擴,不盡之意,容緩縷陳。
因林紳疑懼交集,不敢承任,又不敢竟辭。
近聞認招土勇一營,希圖塞責。
職道以所籌辦法,斷非五營,并客土兼招,不能濟事。
已令陳守,曉以利害,婉為開導。
一俟遵覆,即當專案詳請核奏,以定責成。
先肅附禀。
督憲何批:查滬尾、八裡坌舊壘,既與曹鎮會勘,不适于用,自應免造。
其油車埠、鴨子尾兩處炮營,應即趕造報竣。
至招募土勇,既多窒佴礙,據請吳鎮招營,應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士着等語,姑準照辦。
台地漁團,經周守懋琦言之娓娓,且熟悉情形,是以委辦。
如不能得力,應即據實禀撤,毋庸再請調省。
所有台北城工費,前據該道禀詳,尚短銀十三萬餘元,業經本部堂會同撫部院,徑檄林紳維源如數捐解。
茲據禀,仍照勻捐定案,自可毋庸再議。
惟勸令募勇助防一節,應用陳守速與商定,禀複辦理。
蓋紳民之間,令不輕發,發必可行。
今城工一事,既勸獨捐,終歸勻捐,則募勇一事,不能無希冀幸免。
應酌量定議,毋緻遷延可也。
仰即移行遵照繳。
撫憲張批:據禀:滬尾、八裡坌舊壘,勘明不适于用,自可停止修造。
一面将油車埠、鴨子尾兩處炮營,趕造報竣。
台地兵力單薄,巳如該道前議,會咨左爵部堂調派陶軍協防。
招募土勇既多窒礙,所請吳鎮招營不必拘定土著,應準照行。
漁團挑選水勇,系為當務之急。
前委周守懋琦辦理漁團,因其熟悉情形,如果不能得力,應由該道據實禀撤。
台北
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分别移行遵辦;并令将辦理情形随時馳報,切切!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到)。
将軍穆批:來牍并另函均經閱悉,鳳山縣已革武生林克賢疊次擄人勒贖,複與林貓胡糾衆占踞林克邦家内,肆擾莊鄰。
迨經營勇圍捕,複敢抗拒開铳,傷斃營勇,實屬不法巳極。
林貓胡巳據拏獲,務再嚴饬各該管營縣,速将林克賢購拿懲辦。
至地方文武查拏不力,請摘頂記過及派隊委員查辦各節,希候督部堂、撫部院批示祇遵,此複(光緒九年二月初十日奉到)。
撫憲張批:據禀暨另單均悉,仰按察司即移該道,嚴饬文武員弁,上緊将林克賢設法拿獲,訊明究詳。
一面先将巳獲之林貓胡饬委确訊錄供,通谇察奪。
毋任匪徒漏網,并不得累及無辜,是為至要。
所請武頌揚先記大過五次,李勝才摘去翎頂,由司移會布政司核議詳奪。
仍移台灣鎮将參将陳海佑及該管營汛酌議處分,并即迅速辦理,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九年三月初八日奉到)。
七五、詳覆營勇無奸搶等事并請示嗣後糾衆紮搶暨不理不拿應如何處辦各緣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請事:竊「鳳山縣已革武生林克賢糾衆至林克邦家紮搶」一案,前奉憲台批示:『台灣鎮具禀,該營将汛弁,先未接準移會,并非觀望遲延,應準免其置議。
惟禀稱此次營勇受傷多名,傷斃二名,被擄二名,搶去鎗刀軍裝數十件。
核之道禀,铳傷九名、當斃一名,并無叙及搶擄情事。
又現禀參将陳海佑查複,林克賢糾衆滋擾林克邦家,經該參将會同武令親往解散。
又雲:武令正值考試,派差前往谕止等語。
豈解散一次,谕止又一次耶?核之道禀,文武坐視不理,亦不相符。
至道禀雲:該弁勇将匪卡打破,茅房燒毀。
而該鎮現禀:謂有焚毀良民房屋,搶去鄰近别姓莊民物件,強奸婦女情事。
如果屬實,李副将咎有難辭。
第因何種種歧異?是否實系争産起釁?現在辦理如何情形?饬即明白禀複察奪』。
又奉憲台批示:『此次營勇赴鄉辦案,辄焚毀别戶民居,搶取物件,強奸婦女,該營官李副将勝才,辦事既欠穩慎,又複漫無約束,僅摘翎頂,不足以示懲儆,應即撤去管帶差務,另派委員接帶』各等因。
奉此,查此案先于光緒七年十一月間據署鳳山縣學教職王元稚等會禀:『巳革府學武生林克賢,邀同鳳學武生林鳳泰,招集屯番匪徒六、七十人,執持刀铳,往縣轄附貢生林清金暨其子武生林克邦家中滋鬧,強行擄勒,并铳傷林清金右臂』等情。
饬查:林清金為林克賢共曾祖堂叔,服屬小功。
林克邦,為林清金所螟蛉,娶室成家,已入武庠。
林克賢疊次糾衆滋擾,意圖奪其财産。
當将林鳳泰衣頂褫革,并批饬台灣府移行鳳山營縣,嚴拘林克賢等及聽糾匪徒,嚴訊詳辦。
上年春間,林克賢複将林清金擄捉,勒索銀三千元。
該營縣既無隻字具報,該縣亦不遵批提訊。
上年冬間,林清金身故,林克賢又使其黨截擄林克邦寡嫂,系林清金已故親子之婦林陳氏,禁在大樹腳莊林貓胡家。
控縣饬差押放,不放。
經鄉衆不平,協力尋出領回。
迨本年正月初六日,複又糾衆百餘人,執持鎗炮刀械,占踞林克邦家,肆意滋擾,将林克邦全家男婦大小偪逐在外。
當據林克邦赴縣兩次控救,不理。
該縣城距林克邦住屋僅十餘裡,既經事主号救,該管文武豈得诿為不知?即謂武令因公來郡,尚有該管參将在城。
林克賢之應拏,前有由府移拘之文,不得謂未準移會。
況查林克邦赴道喊控,聲明兩次告縣,均無批示,又無一差到地,該縣果有會營親往解散,林克邦何敢情急上控?李副将帶勇往辦,又何至與匪接仗耶?武令通禀既稱先在郡城接到署報,立時趕回,于初十日到縣,其開考系在十二,中間兩日之久,果系谕止不遵,何無隻字禀報?縣稱派差之事,固屬掩飾。
該參将解散之說,尤屬虛誕。
正月十三夜林克邦來郡請勇,勢如倒懸。
下淡水都司葉世嵩時亦在郡,當經職道令其禀明吳鎮與李副将一同帶勇起程,并帶該管觀音裡汛弁潘梅先同往,又有林克邦帶路前導,似非孟浪将事。
乃林克賢先又于十三、十四兩日添糾匪徒共二百餘人,均在林克邦屋内搬搶。
十四夜四鼓,嶽營先至,李副将祇以為該匪盡紮林克邦屋内,拟先圍住該屋,俟營縣到地,會商辦理。
讵林克賢先于近村民房神廟,分黨三處埋伏。
該勇隊尚未抵林克邦屋邊,先過近村,該匪已藉民房設卡,即在該卡房内辄開铳炮,不及預防,緻被铳傷九名,當斃一名。
營勇亦傷匪徒多人。
該匪本連林克邦鄰右房屋,分黨占紮,時值兩陣對敵,因先焚毀伏匪卡房,始将該卡匪擊散,不得謂妄燒民房。
即如林克邦系被害之原告,該匪既占踞該屋,萬一官軍進攻不下,亦必設法将該屋并所踞匪衆一同焚殺,亦不得謂之妄燒妄殺,此臨陣理勢之必然,未可加罪者。
惟該莊民先有搬徙,亦有在内,自不無被擾情事。
李副将本欲督勇進攻,因該莊多系平民,恐緻誤傷無辜,且該匪所紮之林克邦住屋,竹圍叢密,又扼于該匪分踞該住屋後數十丈遠之神廟,兩面牽拒,地闊路歧,所帶哨勇不敷分圍,遂一面督勇穩站,一面飛請添隊圍捕。
職道聞報,因鳳山營兵如此疏防,而郡城又别無營勇可調,隻得于十五日将嶽營全隊派往,并與吳鎮商派右翼練兵二百名,連夜帶往。
原約各隊趕到,将全莊圍住,會同地方官分别拏辦。
其添隊未到之前,而鳳山營參将陳海佑及鳳山縣武頌揚帶同兵役已于十五日趕到,乃該文武一同坐視,竟使該匪于十五夜乘間由該莊後山逃竄。
李副将追捕無蹤,遂将各隊伍于十六日折回,查點具報,實系铳傷九名,當斃一名。
軍械旗幟,亦無被搶。
馬隊所以備追擊,尚伏在步隊之後,并無與匪接仗,安有被奪馬匹之事?所有被累村民,巳由職道派員前往撫恤,酌給銀兩。
其時兵役與勇,皆同村借住,人自繁雜。
附近村民,懼匪搬搶家具,遺失在所不免,自不得謂兵勇所搶,更不得謂嶽營所搶。
旋聞民間有檢拾物件,随亦查出追回。
至強奸婦女一節,始有傳聞,後詢李副将及葉都司,堅謂并無其事,亦未據該處鄉民控告。
即由道派員往查,亦無确據。
現在管帶嶽營李副将勝才,巳告病準假回籍。
林克邦遷居郡城。
林克賢疊饬鳳山營縣緝捕,迄無就獲。
職道查林克賢原隻鳳山一革生,不安本分,早于同治年間經該學詳請斥革,因未拏辦,緻愈猖狂。
該革生藉堂叔林清金稍有家赀,親子已故,僅遺寡媳孤孫及螟蛉子林克邦,疊圖強分财産,肆行無忌。
或謂林克邦非林清金真子,不應坐得家産,故爾相争。
抑知林族人多,如果林克賢自恃服親,先已告官争繼,尚可托争繼之名。
或林清金家産本與林克賢轕轇不清,亦可托名争産。
今檢查縣卷,并無争繼、争産控案,自系恃強占奪财産;乃縣禀稱為「争産」,尤屬不合。
且律設大法,禮順人情。
台地風俗:抱養異姓子為子,其人本有子者,家産每與親生子平分;本未有子,家産即歸抱養子獨得。
蓋嘉慶年間李壯烈伯長庚身故無嗣,曾經奏奉谕旨,準以乞養異姓子承襲。
該紳民不知出自特恩,遂相習成俗,積重難返,無怪其然。
如台北巨紳三品京職林維源之父欽賜舉人林國華,亦系螟蛉,并非林姓所生,亦安之若素。
此外紳矜中螟蛉者尤難勝計,斷不能一概強使更生,轉緻多事擾民。
設有房族執異姓不得亂宗之例,具控争繼到官,地方官仍當按照定例科斷。
至并不告官争繼,專圖财産,先将有服尊長殺傷,複行糾衆搶奪,應以凡論核例衡情,毫無疑義。
林克賢既已铳傷堂叔,擄勒銀元于前,尊卑名分全無,恩義早已斷絕,即與匪徒糾衆強搶平民無異。
此而不為嚴辦,非特凡屬螟蛉,人人自危;且台民聚族而居,五方雜處,不逞之徒所在皆有,設令效尤生事,尚複成何世界?從來黠奸巨匪,無不借端起事,林克賢不告官司,不謀族長,動辄糾集亡命,執持鎗炮擄搶,星星不息,或緻燎原。
往歲戴萬生等作亂,何嘗不釁起細微。
即如前年嘉義匪徒莊芋堅旗滋事,其始亦藉報仇為名,地方官稍涉因循,即釀巨禍,迨委袁前署守馳辦,調勇至五、六營,進剿至三、四月,始得擊散;而首匪亦仍在逃。
林克賢之匪勢兇橫,與莊芋相等,李副将以未滿一營之隊伍,立即盡夜往拿,雖被分黨拒捕,猝不及防,旋将該卡攻毀,互有殺傷;而分踞各匪,亦因擊旋散,得免滋蔓,似不為損威擾民。
若如該營縣一味坐視,又安知不蹈戴萬生、莊芋等故轍?如果該營縣稍能振作,則林克賢之屢擾,林克邦之屢控,離該縣城僅十五裡,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此等案件早可就近了結,又何待遠隔七十裡之駐郡客軍馳往辦理?試問李副将于十四夜進鄉,營縣既于十五日午刻趕到,帶有兵役,宜如何相機截拏,何以又任林克賢于十五夜間逃走?且調閱縣卷:八年春間,林清金被擄之際,曾有紳士吳得時、張為、鄭文等,呈請出示,準予圍拿解辦。
可見林克賢早為鄉鄰切齒,人人欲得而甘心。
當時該縣既未準理,此次林克賢由何路來,複由何路逃走,該鳳山營與下淡水營尚存有額設營泛防兵共五百餘名何在?在李副将客軍人地生疏,無從着手,職道以其犯無就獲,又系舊部,故從重請摘翎頂,似亦足以懲儆。
而該管營縣,身任地方,呼應較靈,屢饬會辦,乃事前坐視不理,養廱成患;臨事一籌莫展,聽任脫逃;事後又複捏詞飾禀,并未據設法拿獲一犯,似較客軍李副将責任情罪為尤重。
即将該營縣予以撤任留緝,并不為過,職道僅于該管知縣請記大過五次,該武職請由吳鎮分别議處,原為吳鎮寬留地位。
不意該武職捏飾其詞,吳鎮不加體察,遽請免議,似覺玩視捕務,徇庇太明,菲特無以示情法之平,尤恐恣疏防之膽。
朝廷設立營縣,所司何事?如鳳邑新舊命盜案犯,屢饬移會營泛拏辦,十無一獲,捕務已極廢弛。
海外民情浮動,伏莽尚多,似此洩沓不職,反為庇縱,則營縣竟同虛設,以後地方何堪設想?若不明定處分,職道更無所适從,嗣後遇有尋釁霸搶、糾衆持械至百人以上,盤踞近十天,距城僅十餘裡,該管營縣屢接移饬,不報不拏,經受害之家屢控不理,釀至拒傷官兵巨案如林克賢者;亦有在地稔惡多年,該營縣真未奉準移饬,并未據事主具控,事在百裡以内,如林克賢所犯者;又有彼此均已控告,因官不理,釀至彼造糾搶,此造守分被害,或糾衆持械不上百人,已釀人命,而道路遠近略殊者;其不理不報,不親往拿辦,及事後捏報之該管營縣,應如何分别處治?抑應免議之處?并有服族人謀奪财産,不告官司,屢次擄搶緻傷有服尊長;乘尊長故後,複糾衆一二百人,明目張膽,執持鎗炮,搶奪同族螟蛉子家産;甚至占踞日久,拒捕傷斃官兵多名,如林克賢者,應否以凡論,抑論服制?如何辦理之處,職道遠隔海外,無所依據,應請憲台察奪,明晰批示,俾有遵循,以便通饬照辦,實為公便。
除饬現任鳳山縣唐署令、設法查拏林克賢、務獲解訊詳辦外,合将遵饬查覆并此後如何辦理各緣由,詳請憲台察核示遵。
督憲何批:據該道詳覆『鳳山縣案犯林克賢查拏未獲,并請此等案情嗣後營縣應如何責成』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批查屬員應得處分,例應由該管上司揭報。
此案據台灣鎮禀,該營将汛弁先未接準移會,并非觀望遲延,是以準予免議。
現詳謂『光緒七年冬間,曾由道批移府拘,不得謂未準移會』。
然則,九年正月十四夜四鼓李副将蓦然帶勇前往,該營将安能預知?若責其疏防之咎,玩視之咎,則案懸已久,何以早不揭參?來詳又雲『該營縣撤任留緝,并不為過』,果爾,則該道前禀何不将該縣撤任留緝,而僅請記過耶?所謂『被累村民已派員前往撫恤,酌給銀兩。
強奸婦女一節,始有傳聞,未據控告』等語。
一經撫恤,民怨潛消,自可毋庸控告矣!營勇被傷九名,匪犯則無一弋獲,林克賢擾及一家,營勇則累及遍村,不謂之損威擾民,不可也。
此外情節,不欲深求。
總之,林克賢應拿應辦,毫無疑義;然比之戴萬生、莊芋,未免張大其詞。
李副将不會同營縣,徑自帶勇赴鄉,未免鹵莽從事。
至何等案件,應何等罪名處分,律例則例,昭然可考。
此案究應如何辦理,仰福建按察司會同善後局司道,分移該鎮道遵照。
并令督饬嚴拿林克賢,務獲究報,毋延(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五日奉到)! 七六、禀洋人請開浚旗後港口請示籌辦由(光緒九年九月初十日) 敬密禀者:竊查台灣通商案件,自職道到任以來,仰仗德威,凡事一以條約為主,敬慎處之,幸皆托庇清平,未至棘手。
昨于八月十八日,忽接台南領事霍必瀾來函稱:『打狗港口日見壅塞,易緻膠舟,遞年尤形危險。
适有洋人言及有一種浚水挖泥機器,中外經用,均見成效,為價不上五千元。
該洋人願自發價,自為疏浚。
抑或中國官自行辦理工程,而洋人亦願代為購置』等語。
當以『該口淺窄,輪船不能灣泊,前曾屢議開浚,因工費浩大,緻未舉辦。
現在該領事所議,是否挖浚港内浮淤,抑系将港口開闊浚深,以便輪船出進?系從何處開起至何處止?深闊各若幹?是否不緻旋開旋塞之虞?統計購運機器到地,并開浚完竣,共需經費若幹?請饬該洋人通盤籌計,分别各項,确為估量,先行繪圖寄閱,以便由道籌款,詳候憲示辦理』。
函複去後,八月二十八日旗後稅務司司登得複來道署,并交閱機器圖二紙,口述情形與霍領事前函大略相同。
職道仍将已與霍領事複商之言複之。
現在霍領事尚未回信。
職道愚見:凡洋人欲做之事,如與條約有礙、可以理折者,應即于發議之初,執定條約,一言決斷,庶無後慮。
倘所商之事先以情理而來,而所答非情,彼必不服。
于是多方要挾,必使其事竟成而後已。
此向來各口洋情洋案曆有明征者。
打狗港口,即旗後口也,檢閱卷宗,從前丁前撫憲奏明開浚,夏故道禀請遵辦。
而憲慮周詳:第一,恐如挖煤有石隔;第二,恐守口形勢有礙;第三,因經費太大。
夏故道禀複之詞謂:『開港與挖煤迥異,祇将浮沙挖去,并無石隔。
地方形勢,既建炮台,不緻有失。
經費則台饷可提,且大雅安瀾損失一船,即去二十餘萬金,較之開港,費帑尤巨。
況中外遭風船隻,事所時有,不開此港,設有洋船遭風之事,藉此要求,群脅謀我,反落後着』各等語。
夏道旋即病故;張前升道接任台灣,憲谕開港之事,仍作罷論。
于是以籌款未定婉辭洋人,并禀請咨明總署以『前估銀五萬三千餘元,續估銀二十萬四千餘元,為款太巨。
現在該口小輪船亦仍照常進口,惟大船不能進泊。
若開深後,洋船出進自由,不能不于該口添紮重兵,以資扼守。
拟照從前吳淞口之議,作為宕筆。
倘駐京之總稅司詢及此事,應以事屬台灣道經手,令其仍向該道熟商』各等因。
此後再無提及者。
今洋人複議此事,并不催請官中速辦,而自己籌款請開,是籌款一層,不能再宕。
彼雖漫讨一準,如果真準,彼必竟自開之,将來藉稱彼開,費由彼抽,無端挾我,直與人以太阿,斷無如此辦法。
若竟不準,彼必追問緣故,斷不能以中國不開口為防洋之策答之。
今雖暫未複信,揣其日後必有信來。
其信來時,倘咄咄逼人,定以請開為懇求。
職道愚昧,未敢妄拟答複之語,伏祈訓示! 再四思維,夏故道所論各節,原具深心。
現在台灣差遣之船,自長勝舊壞,換留伏波,與萬年清同是大船,均不能進口。
即從前長勝進口,亦是勉強。
稍遇風湧,仍多不便。
所謂小船照常進口,則又今昔不同。
今日官輪安平不能停,必往澎湖。
設有緊急,台南真無一船在防,似亦不妥。
矧前此洋人尚無請開之議,夏故道已慮及遭風失險,借口要挾。
今自請籌辦,官中縱欲設法宕之,倘不幸而彼船偶傷,其要挾恐在意中,似不能不稍為過慮。
至于添紮重兵與洋船出入自由:現在旗後炮台,無事本自有兵,毋須添重;若遇海防有事,似不僅該口宜添,凡能上岸之處,皆在不可不添之列,又不得以口之未開,僅以炮台為足恃。
至洋船之出入自由,各口同然,未見以能泊洋船即為難守;況旗後形勢,其口不深,更與船能深入者為迥異。
開口之利,利在無事時之商船與防海之自己兵船皆可停泊。
若有戰事,敵人之兵到處皆可上岸,又不在入口不入口。
即防入口,尢不難于臨事封口,要惟視彼己人力何如耳。
愚昧之見,以為此口一開,不惟前此各層有利無害,且全台南中各路貨物流通,内山材木可以運出,以與番通商,為撫番一切得機得勢之事,更一言難盡。
所慮者,費太巨耳,其實利亦巨。
今洋人所呈圖中之器,既較夏故道前後兩次之價為大減,如果通盤籌劃,可以開挖,職道拟專此一口,縱費數萬金,若按洋例進出船貨,酌抽幫費,中外商民,似皆樂從。
不數年間,可歸成本,且有常利,不僅可為日後修浚之資,是此口仍以官中速開為最便。
倘嫌機器太小,拟即多買一、二架,或照船政挖泥機器置買,或照式能自制則自制相添。
此口開成,将來基隆港之逐漸淤淺,滬尾口之業已淤淺,均可移器前往次第開深。
而後山花蓮港、成廣澳、卑南三處,能各開一口,可泊一、二船,全台之中血脈流通,軍務吏治皆有大益。
較之困守死地,首尾不相應,前後不相聯,後山北路之文報員丁彌月始達,相去奚止天淵。
亦知先正有言,「多一事不如省一事」;惟于中外交涉,竟有省一事反多出數事,甚至不了者,則又視乎應為不應為耳。
然愚妄之言,不過連類引申。
究竟如何辦理,現亦不敢遽請。
并舉所最要者,仍先以旗後開口一層,如何回答,預請訓示;并将官中速開此口有利無害各情形,縷陳憲聽。
有無可采,應否先行咨商總署之處,伏祈速賜訓示施行。
督憲何批:來禀頗為詳晰,惟旗後港口之不可開,無非欲保天險。
雖洋船出入口岸本多,然多一口究不若少一口也。
憶勒前撫院渡台時,曾附片密陳此事。
現在檢查無獲,似因密件未留,尚須細查。
未便遽準開辦,緻涉兩歧。
況現值籌防吃緊,更應暫從緩議。
若再有信來,應仍設法婉複為妥。
仰福建通商局司道核明移遵。
仍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圖說存(光緒十年正月十六日奉到)。
七七、核議梁丞禀拟開山撫番條陳由 七八、批撫番委員禀建碉設鋪等情非招撫要事由 七九、批嘉義鬥六方縣丞宗亮拟具撫番條陳請示遵辦由 八○、詳明查議罩蘭等處開路墾撫并委員總辦情形由 八一、批覆管帶綏靖左營周迎春禀報隊勇陳阿興護夫挑水遇番被害由 八二、批覆後路幫統張兆連墾撫善後委員湯丞呈報接理山後義學請示遵辦由 八三、移請恪靖仁營楊提督帶營會同中路廳及彰新兩邑文武彈壓解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由 八四、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由 八五、批彰化縣禀移委唐縣丞會營查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 八六、批中路廳鄒丞等禀會同勘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 八七、詳大湖罩蘭等莊民人占奪番地定立界碑屯墾由 八八、資遣閑員商弁内渡回籍由 八九、禀請将謀殺人命遊勇就地正法由 九○、議覆疏通新城至蘇澳一帶道路由 九一、呈報日本人來台屬遊曆委員保護情形由 九二、詳覆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應否奏咨分行以資預備由 九三、禀複函饬調移山後勇營加招土勇并勸捐城工兼另勸林紳捐助防務由 九四、詳請咨商購辦水雷運台應用由 九五、詳遵饬統籌分路添募勇數由 九六、詳明遵批分任南中兩路并請督辦節制由 九七、詳報移查水陸兵數以備甄别調派由 九八、詳明核計兵數責成将備量力守城由 九九、詳明移覆台灣鎮帶赴中路防布各軍由 一○○、詳報委築衛城堅壘并聯絡安平炮台由 一○一、禀請撥換輪船由 一○二、禀請通籌預先奏請指撥可靠省分協饷由 一○三、議辦全台團練章程由 一○四、禀複統籌台防大緻情形由 一○五、禀陳台防利害由 一○六、禀法國樓打兵輪駛至基隆尋端挑釁并請咨明總理衙門由 一○七、再禀請将前呈團練章程咨送總署察核以備據情登答由 一○八、禀陳用兵勝負須嚴定刑賞由 一○九、會詳澎湖安平滬尾三口各添小火輪船一号以資巡緝由 一一○、詳報安平炮台濠外加築護牆業已興工由 一一一、禀法船來基開釁炮台被毀暨十六日獲捷各情由 一一二、禀示全台各屬仍舊照章辦理團練由 一一三、議辦全台漁團章程由 一一四、禀基隆失守大隊拔回台北府城緣由 七七、核議梁丞禀拟開山撫番條陳由(光緒九年正月十五日) 查開山撫番,費重功少,是以奉旨議停。
倘辦理得法,不費重赀,而确有成效,朝廷遠計防邊,如台灣之後山、早為外人所觊觎者,豈不樂其成都成邑,民為我有,物為我阜,而土為我守哉?舉辦之法,職道早已熟籌于心,且頻頻言之,以察屬吏之能否,喻者絕稀;惟梁丞此議,頗得大概。
但恩不可挾,勞必因愛;措施必循序,董勸在得宜。
梁丞議中或未能盡喻,或未及慮到,不能不為反複申論,以成其全美。
夫同是善政,為之不以其道,便成虐政。
迨至事經辦壞,衆議混淆,欲施補救,動多牽掣,今昔之事,曆曆可考,前車不可不鑒也。
梁丞所議「移番屯墾」一節,查屯饷之設,起于乾隆五十三年大學士福文襄勘定逆匪林爽文之亂,因各社熟番随同官兵殺賊有功,議照四川屯練:擇番丁之壯健者,為屯弁、屯丁,分給界外民墾丈溢田園,歸屯納租,每粟一石,折征番銀一元,由官征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使之自耕而食,不征租賦,即古寓兵于農之意也。
大小屯弁十二所,大屯屯兵四百,小屯三百,共四千名,每名每年給饷八元。
五十七年,改其租歸屯弁自收。
嘉慶十九年,複改歸官,設立佃首,給串征租,按屯發饷各等因在案是屯兵之饷,乃先聖曠典獎熟番殺賊之功,與尋常支國帑養營兵者原不相同。
現時之饷名雖八元,系盡征盡解,盡解盡散,視年收之豐歉為歲饷之厚薄。
其食饷者,本應由官挑補,以收寓兵于農之實效;乃承平日久,屯務廢弛,弁丁虛懸,饷歸中飽。
上年岑前撫憲秉節東巡,饬補複舊。
并将東螺、柴裡、蕭壟等屯,撥歸南路千總管轄,于是南北兩屯,各共二千。
現在南路調南屯二百,中路調北屯一百,協勇駐防,每名每年除原額屯饷外,每月由海防營饷截曠項下暨海防經費項下,分别提款,月各加給□元,以資食用。
每年分兩季換防,有願遷室家到防者聽,并為立室以居之。
派營并為哨什長,以為之主,每屯熟番八名,夾生番二夕,漸教言語耕作,限期考驗,分别有效、無效,以示賞罰。
又派員入山查勘道路要轄,分設營碉,即令分段駐守,察土以講樹藝。
先自此營始,将來略有頭緒,即當明定章程。
大概以客勇為主,以屯番為陪,以生番為助,各就營壘附近之地,兼定界址,相土宜而種之。
所産之糧,内山不消,則官為廣收,或建倉以備荒,或用輪船運往他處以銷之。
所墾之地,即為屯田,準其出赀頂種,而不準私賣。
其界外者,留餘地以為生番日後變熟之所需。
番之願留者留,不願者聽。
然既有利益,人情無不願留者,此移番開墾之大概也。
此不移之移;而其移,出于番之本願也。
如梁丞所議,每名每年十六元,驟移若幹往居之,似乎扼定此饷,入山則得食,不入山則不得食,近于挾恩,而非愛而勞之之意也。
至入山之路,曆年之間,開之者多矣,大率皆由陸則難,由水則易,陸之用與水相天壤,故雖有陸路,人恒棄之,至于茅塞。
茲梁丞議及港道,實為開辟後山之第一要着。
倘得熟悉水利者,再往勘明将如何規畫,用何器具,需費若幹,能通何路之貨物,擇其至要而便者,先開一、二處。
使外山之貨由海而入,内山之貨由港而出,内外交通,水土服習之民當不招而自至,此之謂循序之始。
至于山岚障氣,雖關地脈,亦有人功。
古之時,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然後中國可得而食。
刊木浚川,古訓是式。
内山之木,本多美材,因港未開,不能運出,遂亦無人往取。
百千萬年,勿剪勿伐,陰霾沉郁,蟲蛇蟠結,水流日曝,毒氣蒸騰,中人辄亡。
港道既通,其木能出,當采暹羅、呂宋、金山伐木之術,選員役之健者,入山開采。
因土番之馴者,雇幫工作。
采出之木,可得大利,以為善後之赀。
番與官相近,果能行之以忠信笃敬,必樂為我用。
久而相習,不撫亦撫。
矧木疏氣清,風和水明,人民争趨,禁之弗可。
内山之地,有弗開者哉?此循序之中也。
于是相其繁簡,分官受職。
擇其險夷,設防建軍。
人民既安,饒富有餘,乃收課稅以增賦役,立學校以興文教,相時度地,擇宜而施:或經添改損益而後成,或應因仍變通而無滞,運用之妙,存乎其人,不後不先,各得其所。
此循序之終也。
至于董勸之道,全在當道之振興,不欲速而見小利,不徇私而忘大公,上下一心,言不外撓:後先一緻,理無中辍。
苟得其人,聽其遊刃有餘,盡其力之所及,需之歲月,而課其成功。
不得其人,雖有其政,所謂『生于其心,害于其政;發于其政,害于其事』。
不可不慎也!職道愚昧之見,以為如斯,未審以為然否? 七八、批撫番委員禀建碉設鋪等情非招撫要事由(光緒九年二月初四日) 山徑之蹊,間為不用,則茅塞之,後山之路屢開屢塞,職是故也。
鄒軍門所開,多系從前張鎮台所開舊路,原為入山快捷方式。
将來後山果能開辟此路,的系孔道。
該軍營駐紮其地,應妥為護惜,随時修培,毋棄前功,是為至盼。
至建碉設鋪,原為通防軍聲氣,漸引居民地步。
所拟建造地方,四面皆番,原非數人所能駐為巡防者。
應先由該軍營派隊分駐,以屯番為最便,再參以就近生番,較為合用,亦可經久。
如造鋪舍,有無入山貿易之人,倘先有商人,因無力建舍,以緻商旅裹足不前,為之造舍招徕,自然有益。
若建屋無商,亦徒費資本也。
至建造之法,用松茅不如用活闆,上以石塊壓之,随時檢蓋,亦甚妥便,因該處大木最多,解闆較易。
西陲番屋無瓦,皆用此,應酌之。
然再四思量:現在後山地方,恐無甚貿易,未必有商前來;苟欲就此數椽茅屋,平白引民,斷無是理。
招徕之法,必為來者謀生活計,以不招為招,乃真招耳。
至要之事,尚在察土宜、講樹藝,先由軍營自墾新地,試種之,而前批「考較木質」一層,亦是絕大關鍵。
來禀不從此等緊要地處着想,僅就本道所言之建碉等事,敷衍題面,看來未得要領也。
夫空山無人,欲使其成都成聚,談何容易?不覓生路,誰來送死!該倅等或将建碉等事,一面經營,先将可墾之地,約計若幹?應用何項器具,開墾為易?開出之地,宜種何項生涯?所種之物,運出山外能值若幹錢?每人入山,歲需食用若幹?所墾所種,除去歲費,有無盈餘?為小民設身處地,通盤籌劃,方有百姓肯來。
至于出錢招生番種地,每名每月給銀四元,計一年工價四十八元,此時即謂意在與番通氣,不計锱铢,亦必須教導一切;工作确有成效,庶使該番得以各遂其生,将來官款停給,亦不緻有名無實。
生财有道,事在人為,此等關鍵,切宜細想也。
「考較木質」等事,仍遵前批辦理。
又查地圖,從大樹前起,有水港一條,其寬窄深淺,水流緩急,春夏有無暴漲,能否先造橋梁?仰并查明禀複繳,圖存。
七九、批嘉義鬥六方縣丞宗亮拟具撫番條陳請示遵辦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所禀情形與所拟條陳,均稱明晰。
内如通事、社丁欲專交易之利,阻其學習,奸民略騙,由懼生疑等等緊要病根,均能燭破,亦見于撫番實事,甚肯留心。
覽禀,不勝嘉悅!嗣後通事、社丁暨近界民人,如有前情,應準該縣丞就近拏辦具報。
倘情節重大,設取供據,即由該縣丞徑禀請示,就地懲辦,庶足以昭冏戒而移锢習。
教番言語,本以官話為先,土話次之。
近日南路撫番者亦有偏重土話之意,細思其故,或因土話宜民,官話宜官,宜民者用能廣,宜官者用可大,而土話之教習易覓,官話之教習難求,所以均請先學土話,次乃及于官話欤?本道之意,終以官、土并學為得。
另發通音冊式,每日祇教官、土話各一句,想亦無難。
不貪多,不躐等,最是教學妙法。
該縣丞拟令番目宇旺招選能通上四社番語之民,充當教習,設立華言館,教習番童,及所拟一切支銷,均準照辦。
考核獎賞,亦準照行。
本道另有撫番長批一道,抄粘附發,即可參閱辦理。
來條中番童名字、住址之間,應照軍營章程,填年歲及左右手鬥紋。
又第七條:已出番界,不得攜帶刀鎗,自免村民疑慮啟釁。
惟番俗出社,即應防身,亦難強以不帶刀而出。
将來或于邊界設隘,出隘交刀;歸隘,仍以原物還之,似亦變通之一法。
未條言各項工藝,不易送學。
民間五年、十年方出師。
須知送徒往學,其師先貪服役,後貪幫作;如果認真教導,不過一年半載,手藝必成。
今教番童,祇有雇匠教工,限期考驗,斷無經年不成之手藝。
即伐木解闆等事,若無教習專其事,通事、社丁未必視為正事。
領去之物,久歸烏有,功效全無,可以預斷。
惟就學話番童每日學話一句之後,盡其閑空,教以手藝,免至飽食暖衣,養成遊惰。
拜跪虛文,番社無用,即令學作解闆、編藤、耕種等等粗工,有何不可?仍望該縣丞再将條陳酌改呈候核明開辦。
如何,如何?此繳。
八○、詳明查議罩蘭等處開路墾撫并委員總辦情形由(光緒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詳明事。
案準省會善後總局司道移,奉憲台劄行:『據台灣鎮呈,職員葉春霖等禀:「本處居民遭兇番屢次殺害,請撥營勇駐防」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除批遵外,錄批饬局,一體轉饬遵辦。
計粘抄批内開:「該職員葉春霖等禀辦情形果否有利無弊?是否不緻生事?既經派員先往履勘,仰即饬令印委各員,查勘明白,悉心籌議,通禀察奪」』。
又奉撫憲劄行:『準台灣鎮咨:據彰、新二屬商民禀,東勢角等處居民,被番殺斃甚多,自應集資開墾,除番保民。
由鎮委查覆辦等因到本部院。
準此,查彰、新交界之東勢角等處,附近有無駐勇?現在該處生番屢次伺殺莊民,聞之深堪憫恻。
該商民請自行雇夫開路,給發火藥防番,有無流弊,是否可行?劄局妥議複奪。
仍饬台灣鎮、道知照』各等因。
既奉督憲批示前因,自應遵照辦理。
仍俟印委各員勘明該覆,再行核辦,移請查照等由到道。
準此,職道查此案先據職員葉春霖等赴道具禀前情,當委南投縣丞馮廷桂就近查察。
旋準台灣吳鎮移同前由,又委綏靖中營楊總兵開友,帶領所部,開赴彰化涑東、東勢角一帶近番地方,擇要駐紮。
就便會同彰化、新竹兩縣暨綏靖左營、南投縣丞,逐一确查,履勘具覆。
旋準台灣吳鎮移知:『據委員都司何祥開查覆:該處地方遼闊,田園肥美。
生番兇悍,民被殺害。
核與葉春霖等所禀,大略相同。
懇撥兵勇,認真開辟,酌核議覆。
并準管帶綏靖中營楊鎮開友、綏靖左營李遊擊立綱、彰化縣知縣楊成章、南投縣丞馮廷桂會銜禀稱:罩蘭距彰化縣城約七、八十裡,大湖距新竹縣城約百裡有奇,其間平原曠野,綿長三十餘裡,可辟田地無數,年可收榖三、四萬石。
現由葉春霖等湊股一萬二千元,于罩蘭莊設立公所,雇募士勇數百名。
俟道路開通,即由股内有分之人,分界開墾。
罩蘭、大湖等處,向有漢民開成田地,因生番為害、轉緻抛荒者亦複不少。
若問番性馴悍,則兇頑成習,全台前後山大略相同。
若問番數多寡,則内山南北相接,四通八達,番社零落而居,随處皆有,不可勝計。
現已聞風蠢動,誠恐奸徒從中播弄唆使,與民為仇,乘間肆殺,茶毒生民。
請撥軍裝火藥及帳棚軍火一切,以便從速舉辦等情。
惟彰化楊令僅止會銜,不肯會印。
又據楊鎮單銜另陳:東勢角遊民衆多,五方雜處,奸徒播弄,已将剿番之語布散。
該生番聞風驚恐,願涉張皇。
聲稱此次剿番官兵,必系就地民人暗地所請。
如無此事,則在山之人,自必照常樵采,無改舊規。
若有此事,則山上之人,定必全數退出。
該民人不能與辨,竟被該番概行兜留在内,不放出入,每日祇準數人出挑食物。
如此情形,誠恐營勇一經迫近,該番愈覺驚皇,遽生不測之患。
又據署南投縣丞馮廷桂禀報:烏容、老屋鵝、馬那邦諸社番,疑此路非由官開,與民為仇。
現在邁鶴坪、鹞婆嘴各隘口增築炮台,肆行伏殺。
請迅多撥營勇,并發火藥、鉛子、洋火藥、開花炮等項,由該縣丞親往,督同辦理。
否則葉春霖等所糾股資,必緻無益用完,贻禍匪淺』等情。
各據此,職道查:欲墾番地,必先開路;欲開路,必先撫番,此一定之步驟。
斷未有不先撫番而能開路、墾地,使番民日久相安。
亦未有徒恃兵勇民勇,強紮番地,刑驅勢迫,而可撫番者。
非番不受撫,而撫之不得其人,則甚難;誠得其人,得其法,該番未有不受其撫者。
番既受撫,斯路可得開,地可得墾,民與番皆得有利無害矣。
然所謂受撫者,非徒如濫使通事,混招各社番衆,突來領取紅藍布疋、酒食而去,遂謂之已撫也。
大凡前事即後事之師。
前之侈談開撫者,耗費何止百萬,亦因漫無章法,徒事敷衍,卒至有名無實,利少害多,可為殷鑒!後人起而師之,亦不外擇善而從;其不善者,改之而已。
曾據前代理彰化縣朱乾隆面禀:『東勢角通事張瑞光等聲稱:該處至埔裡各社番,願出薙發就撫者,十有六、七;餘尚依違無定;其實在冥頑者,不過數社』等語。
當令照辦。
未辦,旋即交卸。
比饬南投馮縣丞,及派楊總兵開友前往東勢角等處,将撫番開路墾地前後利害,如何辦法,面為诰戒,至再至三。
并令會商彰、新兩縣,查議章程,禀候酌奪試辦。
乃該文武,全不細心體會,跟查原委,偏聽該紳民一面之詞,徒以集費招勇、撥營驅剿為事。
并稱『該番聞風蠢動,奸徒播弄,與民為仇,乘間肆殺。
又在邁鶴坪、鹞婆嘴各要隘,堅築炮台,肆行伏殺。
請速進兵開工,免緻所糾股資無益用罄,贻禍非淺』各等情,冒禀前來,閱之不勝詑異。
若如該文武所禀辦理,是專為派營剿番也!是官與民通同一氣,專為強占番地,因而剿番也。
果爾,職道尚知戰事,早将該番剿盡,該地占盡,事早辦了,亦何用委該文武查勘議禀為哉?剿撫兼施,本治匪成法;惟治番與治匪不同。
治匪宜先剿而後撫,治番必先撫而後剿。
蓋鵰剿之法,原以濟撫力之窮,非以開撫局之始也。
如先将願撫者撫之,收為我用;其不就撫而仍敢肆出殺人者,即系始終梗化,然後擇尤鵰剿一、二社,則兇番勢孤,尚易為力。
揆之辟以止辟之義,亦覺理得心安。
不意該文武于所谕願撫之番,不為查撫,使之就吾範圍,藉為駐防開路之先導;反緻該番蠢動肆殺,顯系辦理不善,有所激變。
遽請從速進兵,是何辦法?勢必至兵連禍結,民番仇殺不已,安望有開撫之期?該生番苦在不通語言,又極愚蠢,其山前固有之豐腴平地,早被漢民屢占屢偪,業已蹙居山隈。
冤訴無門,祇知忿殺!該禀内所稱『罩蘭、大湖等處,前經漢民開成田地,多被生番殺害,仍行抛荒』者,即可為強占番地之前戒。
今複尤而效之,大屬悖謬。
楊鎮等系帶勇粗人,本無足怪。
而馮縣丞早經委查,何竟茫無分曉?番類既未查明,撫法亦未議定,誰令該紳民招勇設局,使先将捐資用罄耶?彰化楊令于該管番民利害生死重務,既不會同查勘,又無隻字議覆。
公禀會銜,又不會印,未免瘼不關心,不解所司何事?因特委令鹿港同知鄒丞總辦墾撫事宜。
又有縣丞朱開泰,會辦彰屬番務,情形較熟,人亦穩慎,饬令随同鄒丞前往東勢角等處,擇地駐紮,将民番仇隙之處,先行設法解釋。
要知番性直而近信,非盡不可化導,惟欲治其土地,必須先安其身心。
應由該丞會督在事文武,傳谕該通事張瑞光,先将上年已願就撫各社番,逐一查明,妥為招徕。
曉以開路墾地,原為撫恤該番起見。
禁仇殺,嚴約束,定賞罰,重管頭,分地界,辨荒熟,設巡防,立番學,通言語,量安插,勸工作,教耕種,務生業,酌年限,定租息,别公私,平交?各大端,反複開導,次第籌維,其開路,自某處起至某處止,寬平須若幹丈尺,兩旁樹木須砍淨若幹丈遠;某處應開之路,包與就近之某社番衆開辟,限某日完工,賞給布米酒鹽各若幹;開成後,每社由頭人派番幾名,随同官勇扼要分紮巡防,藉作屯兵屯番之始基;每名月給洋銀四元,或照值給以鹽、米、布疋,由該營官按月開報。
營勇每棚收番三、四名,每日教以官話、土話各一句。
閑時教同耕作。
分屯墾民亦如之。
職道現拟冊式,另劄頒發。
逐日照冊登記,按季呈候鎮、道面試。
大約以營勇為經,民番為緯,與之穿插,互相依倚,庶營勇民番聯為一氣,可期日久相安,不緻從前之仇殺相尋,路有旋開旋塞、地有旋墾旋荒之虞。
至行營以能否殺賊為功罪,防匪之營以能否捕匪為功罪,防番之營自應以能否撫教生番為功罪。
所屬屯防官弁、兵勇、紳民,一律科計,照功罪以分賞罰。
如該營哨官及該什長墾民等,教導該生番言語,耕作确有成效者,即以撫教生番之多寡生熟,照殺賊捕匪例,量予保獎,并酌準以禮與番聯婚,庶使人人知所勸懲。
将來改勇為兵,并民與番,概歸為屯營,而饷可漸減,就地取給。
斯有條不紊,可為一勞永逸之圖。
其墾地須分清界限:凡近番社者,應劃出若幹為其養鹿之場。
某處歸番屯墾,雖該番暫不能墾,亦得留荒,不準兵民越占。
其不近番社者,某處歸某民屯墾,某處歸某勇屯墾,亦不準該番越阻。
其應造屯房莊屋,應開水道池塘,均當就地籌布。
并應否添設營勇及應需公費,概由該總辦分别妥議章程,繪圖貼說,呈候核辦。
如在事文武有不遵調度,擾累番民及假公濟私情弊,由該總辦指名,撤換參辦,以一事權。
現核印委各員來禀,番已蠢動,情勢急迫,若必詳候核覆,再行照辦,恐緻贻誤。
除徑饬遵辦,如有窒礙,仍察酌變通,随時禀報外;所有遵饬籌辦撫番開路屯墾事宜及委員總理分别查辦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察核,分示饬遵。
督憲何批:查台灣山後各事,欽遵前奉谕旨,酌行停止,留紮兵勇,彈壓撫綏。
數年以來,番族尚相安無事。
本年據報生番殺害較多,此次複蠢動肆殺,是必該管文武及駐防營員辦理不善所緻,閱之實堪憤懑!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必侈談開撫事宜。
惟賣成該處文武,曉谕解釋,以定番心。
并酌留營勇,專事彈壓,保護民命。
此外,不得輕舉妄動。
如後山再滋事端,定即從嚴參辦。
仰福建善後局司道,即速移行遵照。
仍令将該處續後情形,随時馳報察奪,暨候将軍、撫部院批示繳。
撫憲張批:仰善後局司道查照,另劄辦理,仍候将軍、督部堂批示繳。
八一、批覆管帶綏靖左營周迎春禀報隊勇陳阿興護夫挑水遇番被害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辦番之法,與辦匪迥不相同。
生番僻處深山,未被教化,不知殺人償命之條,故獵人如獸。
辦之者,重在教,而不重在刑,庶有勝殘去殺之一日。
北港番上年被勇截殺一名,憤憤于心,屢思報複。
究竟截殺之由,是否因番獵人,抑勇之無故殺番,何不察究明确?既無通事、社丁,何以知其因茲懷憤?倘有一線可通,應即因緣布教,告以殺人者死,試看能通此意否?如能通曉此意,以後生番殺人,應即谕令繳兇,切不可勇亦效番,伏山截殺。
此次隊勇陳阿興持鎗護夫挑水,遇番持镖追夫,陳阿興拼死救護,殊屬奮勇。
惟奔時所遇各番,究竟是否有殺人之意,恐陳阿興慌亂之際,亦不暇細認,直前格闘,故緻死耳;不然,十餘番殺彼一人,何至哨弁率勇往救,尚見手執短刀,坐地指畫。
可見番固好殺,亦未必無故亂殺。
該管帶往勘之後,派勇搜捕,是搜殺人之番,抑見番便殺?既知有數十社之衆,有已撫未撫之分,而不逐一查明,分别辦理,亦屬非是。
此後務宜速覓通事,或以番通番,總以能殺真兇為主,不以見番即殺為功,至要!至要!哨弁彭玉堂、什長高景山救護不及,未知平日巡防是否疏懈,既已撤之,應留觀後效。
倘罪非其罪,不可不察也!駐勇處既秋溢不堪,因而多病,徒作唏噓,亦屬無益,何不速為設法?該管帶此禀,扭捏煩瑣,甚不耐看。
以後當據事直陳,為要!此繳。
八二、批覆後路幫統張兆連墾撫善後委員湯丞呈報接理山後義學請示遵辦由(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内山地方,鴻蒙初辟,在山番衆,猶有結繩之風。
教之者第一先通語言,次則日用淺近文字。
然語言不通,文字亦無用處。
向來教之者不從實事着想,聚深山之野人,與之講道論德。
在官方謂化民成俗,在番不過如誦佛氏伽那,有何益處?無怪番社頭人,視兒童就學為苦境,應将各舊學一概裁改,以順番情。
從前舊學生既有許多,内中能通語言者有若幹?有無姓名?應将堪充通事者,造冊登記,豫備呼叫。
不中用而年長者遣之。
十歲幼童,應照中路辦法,另選精通工藝之人,教以工作,暨淺近語言文字。
仍照軍營限月考課章程,由山後營務處暨山後幫統核實考課,分别請款作賞。
工藝語言,學有成效,自能作工養口,是番所樂,亦所謂學不躐等。
各塾師有名無實者,一概辭退,毋庸再糜無益之費。
此複,折存。
八三、移請恪靖仁營楊提督帶營會同中路廳及彰新兩邑文武彈壓解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由(光緒十年三月十三日) 為移請事。
本年三月初八日據代理彰化縣知縣蔡麟祥詳報:『彰、新兩邑民人,與生番互相搶牛擄人,逞兇殘殺,尚未查确』等情。
當經批饬中路同知鄒丞,親赴彈壓解散。
并委候補縣丞淩雲,随同查辦去後。
茲于十一日,複據彰化縣蔡令馳禀:『饬據該役林永等查覆,以新竹縣轄大湖等莊及卑邑罩蘭、東勢坑地方,均逼近番界。
平日漢民皆往番社内山一帶,或樵采,或貿易,以為謀生之計,彼此相安。
迨去年彰邑葫蘆墩街駐紮營勇,附近各社生番,疑為漢民引往剿辦,是以将路截斷,不容出入,從此番民不和。
此次生番乘間突出,牽去耕牛三隻,铳斃耕人邱阿統等三名。
因而大湖、罩蘭莊人,于本年二月二十日,糾衆攻破蘇魯、馬哪邦兩社,擊斃生番十三名,又騙出番衆男婦老幼共四十五名,現在罩蘭兜禁。
當時漢人亦被生番擊斃一十五名。
其餘生番尚在埋鶴坪等處山上,往來不絕。
而漢人亦在罩蘭一帶防範,不能解散。
并據彰邑職員葉春霖、新邑武職吳定新等禀請剿辦前來。
正值開考,不能分身親往。
已移委南投縣丞唐師介,會營馳赴該處,與新竹縣所委之大甲巡檢餘寵,商同妥辦』等情到道。
據此,除批昨據具報,因計該縣正值考試,未克分身,當批中路同知鄒丞親往解散,并委中路墾撫委員淩雲随同查辦在案。
罩蘭、東勢坑地方,漢民平時潛入番社,果僅樵采貿易,彼此相安,何以此次忽有耕牛被番牽去,并被殺斃耕人邱阿統等三名?究竟被牽被殺,是否在番地界内,抑在番界以外,民莊以内?未據切實聲明。
而大湖莊、罩蘭莊人何以并不禀官,擅自糾衆攻入番社,擊斃生番十三名?又如何騙番出社,兜禁男婦老幼四十五名,是否設計詐和?現在作何下落?所雲『漢民被生番擊斃一十五人』,系何姓何名?何莊人氏?是否于攻社時對敵被殺身死?差查之詞,恐尚不實不盡。
至謂『上年葫蘆墩街駐紮營勇,附近番社疑為漢民引往剿辦;是以将路截斷,民番從此失和』。
不知上年路未截斷以先,疊據彰邑職員葉春霖、新邑武職吳定新等,議欲糾股設局,開路剿番,禀經前署南投縣丞馮廷桂轉報到道。
察其詞意,無非欲強占番地,假公濟私。
本道恐其貪利忘害,激成事端,故皆剀切批饬。
旋由台灣吳鎮軍禀奉督憲批饬,查議通禀,移道核辦。
因委綏靖中營楊鎮開友前往查看會辦。
又恐其措置失宜,随将開撫利弊緣由,縷晰批明,委令中路同知鄒丞為總辦。
一面分别詳咨。
即據鄒丞覆稱:『此次生番為害者,皆因馮廷桂偏聽葉春霖等一面之詞,募勇開路,激之使然』。
并據禀報,已就東勢角一帶傳出社番,按照示條,開誠勸導,無不樂從。
與民仇隙,亦已冰釋。
嗣奉督憲批示:『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得輕舉妄動』等因,遵将綏靖中營調防澎湖,仍留綏靖左營駐防埔裡社一帶。
而罩蘭等處墾撫事宜,概從緩辦。
茲據前情,是否該紳民仍圖占墾番地,抑有别故,或系生番平空肆殺,尚未據中路同知及該處防營并新竹縣禀報。
惟民番互相仇殺,各有十餘名之多,此外被禁番衆,亦尚有數十名,若不秉公分别查辦,妥為解釋,特恐構釁愈深,轉釀巨禍。
本道現已商請督帶恪靖仁營楊提督,率令所部赴彰、新兩邑交界之所,擇要駐紮。
會同中路廳鄒丞暨管地方文武員弁,查明釁由,相機彈壓解散,持平妥辦。
仰台灣府速即轉移中路廳,克日親往,會督文武,先将職員葉春霖、吳定新提案查訊,錄供詳報。
一面将兜禁番衆酌留老番一、二名備審,其餘悉數釋回,分别解散理息。
仍由彰,新兩縣勘明民番地址,劃定界限,彼此遵守。
弗許再有侵越,複滋事端!所有被殺各屍身,并即會同逐一驗明,填格具報,緝兇究抵。
彰、新兩縣,現值考試,應即趕緊考竣,及早往辦。
至中路墾撫委員淩雲、南投縣丞唐師介、大甲巡檢餘寵,應各随同妥為辦理。
均由該府轉饬遵照此繳印發,并分别詳報移行外,相應備移。
為此,移請貴軍門,請煩查照,希即拔隊馳赴,擇要駐紮。
會督中路同知并該管地方文武、中路墾撫委員淩雲、南投縣丞唐師介、大甲巡檢餘寵,查明根由,持平妥辦。
總期冰消瓦解,除絕禍根,方息争端而免殘擾,是為厚望。
須至移者。
八四、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由(光緒十年三月十六日) 為詳報事。
本年三月十一日,據代理彰化縣知縣蔡麟祥詳稱:『據職員吳春霖、武職吳定新等禀報:大湖莊耕人邱阿統等三名,于二月十八日突被生番糾衆開铳擊斃,并搶去耕牛多祇。
鄉民進山,連日交鋒,攻破蘇魯及馬哪邦兩社,殺斃生番十餘名,并騙出生番兜禁數十名,漢人亦被生番擊斃十五名。
現在番衆與民結仇甚深,民亦糾衆在罩蘭一帶防堵』等情到道。
據此,查上年曾據南投縣丞馮廷桂疊次禀報,以罩蘭、大湖等莊紳士葉春霖、吳定新等設局募勇開路等情。
察其詞意,無非欲強占番地,假公濟私。
職道恐其貪利忘害,激成事端,故皆剀切批駁。
旋由台灣吳鎮禀奉憲台批饬,查議通禀,移道核辦。
因委綏靖中營楊鎮開友,前往查看會辦。
又恐其措置失宜,随将開撫利弊緣由,逐層條示;并委中路同知鄒丞為總辦;一面分别詳咨。
旋據鄒丞覆稱:『已就東勢角一帶,傳出社番,按照條示,開誠勸導,無不樂從。
與民仇隙,亦已冰釋』。
嗣奉憲台批示:『現在當以海防為急,兵勇應抽調沿海備用,不得輕舉妄動』等因。
遵将綏靖中營調防澎湖;仍留綏靖左營駐防彰化内山埔裡社一帶,辦理撫番事宜,大有起色。
而距新竹大湖等處相隔較遠,礙難兼顧。
現在民番互殺,各有十餘命之多,是否該紳民仍圖占墾番地起釁,其番如何被民騙出,作何兜留,兩造相持不下。
若不早為秉公分别查辦,妥為解釋,特恐構釁愈深,再釀巨禍。
職道現已商請督帶恪靖仁營楊提督金寵,率令所部,開赴彰、新兩邑交界之所,擇要駐紮。
會督中路同知鄒鴻漸并該管地方文武确查起釁實在根由,相機彈壓解散,持平妥辦。
仍由彰、新兩縣令,會同起屍驗報,分别緝兇究抵。
除俟查明确情及如何辦理另行具報外,合将大湖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緣由,先行詳報憲台察核。
督憲何批:查前據台灣吳鎮具詳職員葉春霖等禀辦開墾情形,當經本部堂以果否有利無弊,是否不緻生事,批另查議禀奪。
又據吳鎮禀報職員陳文洪等招股設局,伐木開山等情,複經本部堂以『現值籌防,兵勇不能專顧後山。
一旦招工入山砍伐,各社生番豈肯束手坐視?如釀成戰闘,不可收拾,該鎮當此重咎否?即使多雇工匠壯丁,力足與敵,地方官可廳其争闘,置之不顧否?來禀知利不知害。
此外情弊,更不勝言。
況事關地方,應與道、府、廳、縣會商禀辦,何得由鎮率行批準,實屬非是!一面谕止,一面查議,不得鹵莽從事。
批饬善後局核明詳複,移行遵照』各在案。
該道前詳饬查罩蘭等處開撫情形,當以『兵勇應抽沿海備用,不必侈談開撫。
惟責成該處文武,曉谕解釋,以定番心。
并酌留營勇專事彈壓,保護民命。
此外,不得輕舉妄動,如後山再滋事端,定即從嚴參辦。
批饬善後局移行遵照』又在案。
以上批示,鑿鑿可稽。
兵勇原令抽調、酌留以資彈壓。
設局開山,原令谕止,不 準妄動,以免滋生事端。
如果停止開墾,生番自必相安。
不料該職員葉春霖等至今尚未歇手,緻民番互殺,各斃十餘命之多。
實堪痛恨!豈前批竟不遵辦耶?既據派員帶勇馳往會辦,仰福建善後局司道,會同福臬司,分移鎮、道,迅速移饬在事文武,确查釁由,彈壓解散,上緊查辦完結,緝兇究償,并令将辦理情形,據實馳禀察奪。
凜速切速!仍錄批報明将軍、撫部院察照,暨候批示繳(光緒十年三月二十日到)。
撫憲張批:據詳已悉。
仰按察司會善後局,移令迅将起釁情由,查明據實具複。
一面督饬該管文武,持平妥辦,緝兇究抵,毋稍縱延!切切!現詳副文,漏未同送,并移知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到)。
八五、批彰化縣禀移委唐縣丞會營查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光緒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案先據具報。
本道早料民占番地,有激而成。
現經南投縣丞會營查明:起釁根由,系彰屬之罩蘭、東勢坑及新轄之大湖等莊,均與蘇魯、馬哪邦兩社界址毗連。
其番界内,本有一片平地,附近居民,生心觊觎,貪利輕人,緻被害者有之。
即此而論,可見番非平空殺人,皆由莊民圖占彼界,自取其死。
且所稱殺去漢民多人,搶去耕牛九十餘隻,皆系從前之事。
究竟大湖地方是否番地?有無民居?其附近番界居民計有若幹?是何姓名?此次被殺之邱阿統等三名,是否悉系吳定新等所遣私墾者?唐縣丞呈送葉春霖等供單,其中所叙何詞,是何情節,何以來詳并不叙及?蘇魯、馬哪邦兩社生番,聚族而居,世守番業,本與漢民無幹。
乃葉春霖等貪其土地,辄圖将社占奪,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
實與昔年台屬之土匪紮厝,同一暴虐行為。
緻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目無官法。
當此光天化日,豈容土豪恣膽妄為,緻長亂階?亟應秉公,查明究辦,以肅法紀。
究竟漢人被殺實有若幹?屍不交驗,憑何取信?生番被民殺斃若幹,有無确數?所隔内山之大山上土堡六十餘座,已深入番界,究竟起自何年?是否此次糾衆強築?距舊有碉堡若幹裡?所有騙留各番尚存三十九名,曾否由番目領回?應即妥派弁勇,傳同通事廖天祿等,立将該番衆好為撫恤,送回原社安業,毋任失所,亦毋使再有欺淩。
一面勒令葉春霖等,速将占踞番社莊丁,克日退回原莊,守分營生,毋得再事逞強,自陷性命!目下楊軍門計巳到地,應即移請會督中路同知及該管地方文武,确切查勘民番地界,應如何劃清民番界限,各守各業,毋許侵越。
内有可以開墾之處,均應由官作主,聽候設局委員酌議辦理,以免再肇釁端。
所築碉堡六十餘座,應否一律移拆,必如何而後兩得其平,庶民番相安無事,妥速辦理。
一面嚴提葉春霖等,由該管廳、縣,訊明革究,分别拟議詳辦,不準稍涉徇延。
該縣考事并即趕辦完竣,遵照疊次批檄,會同查辦。
仰台灣府迅即移饬遵照繳,圖存。
八六、批中路廳鄒丞等禀會同勘辦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情形由(光緒十年五月初四日) 察核所禀情節,殊欠持平。
此次民番互殺,釁起奪地。
葉春霖等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遵官令,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
實與昔年台地土匪紮厝,同一暴虐。
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愚民從亂如流,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
番黎數十命,固屬無辜慘死;即從亂之民死由自取,而緻死根由,總不外強占番地。
确有主名可指,縱不能悉數究抵,而葉春霖等肇釁釀禍,罪不容誅,斷難稍事輕縱。
騙留番衆,豈有不願回歸之理?所稱蘇魯社頭目麻丹西馬、哪邦社頭目鍋稍,均因社既攻破,不願收回,尤非情理。
此必因鵲巢鸠居,毀搶一空,欲歸不得耳!乃謂番衆數十均聽自行擇地搭寮,試問其資何出?番榖、衣服,追還十不及一。
占踞番地各強徒,亦未盡撤。
太覺掩耳盜鈴。
番本不能控訴,今民既欺之,而官又颟顸将事,何以服人心、杜亂萌、藉消宇宙不平之氣?現請台灣鎮楊鎮軍,将被留各生番,提訊明白。
如願為業者,派令妥弁将番衆護送回社。
所搶番物,應再嚴饬該莊總理詹義山、頭人詹阿丙兩人,克日追齊分别給還,不準稍有隐匿。
再有強踞番地,勒令回家安分;否則嚴拏懲辦。
至大公山、大侖頂,自南至北,以大侖頂為界,山内歸番,山外歸民。
是否原界如此,抑系新越番界,今欲将從前所占已墾成熟之番地,揭還番管,其勢固難;若新将番界本管之荒地,乘亂奪歸民墾,非特無此政體,且恐愈長亂階,緻強徒群相效尤,激變番衆,勢必至兵連禍結,地方尚堪問乎? 馬哪邦、蘇魯兩處平地開成之日,每年可收租榖二萬餘石。
連新屬之大湖等處,據該土民所稱,統共可得五、六萬石,應盡劃歸官地,留作屯田。
宜先勘明地段,堅立界碑,曉谕民番,彼此均不準越界侵占。
仍俟官定章程,委員設局,再行招選民番,分别屯墾。
大約以營勇為經,民番為緯,與之穿插,互相依倚。
仍分為勇屯、民屯、番屯,酌取官課,歸公以作撫番分治之藉,為久安長治之謀。
綏靖左營久駐埔社,撫番已見明效,于番情較為熟悉。
巡緝營辦事勤幹,能耐勞苦。
現商楊鎮軍,即令該兩營就馬哪邦、蘇魯及漢番交界處所,擇要分紮。
如果馬、蘇被難各生番不願回社,即令該營官随帶防所,量地安插,教令自務生業,毋任流離失所。
該生番應建草寮工費,由營先墊後領。
所需局員,查有久在後山招撫之湯倅承,于番情墾務,均甚明白,拟即調赴辦理。
惟事關創始,立法必須盡善,究應于何處設局,何處紮營,何處宜建番寮,如何分設各屯使營勇民番久遠相安之處,除函商楊鎮軍就近相擇形勢、妥商議辦外,仰台灣府迅即分别移行遵照,逐一妥速辦理。
一面嚴拿葉春霖等,務獲訊究詳辦,毋稍率延,切切!此繳! 八七、詳大湖罩蘭等莊民人占奪番地定立界碑屯墾由(光緒十年五月十七日) 為詳報事。
竊照職道前詳『彰、新兩縣大湖、罩蘭等莊民番互殺調營會辦緣由』一案,接奉憲台批饬,『迅速移行在事文武,确查釁由,彈壓解散,上緊查辨完結,緝兇究償,并将辦理情形,據實馳禀察奪』等因,奉經分别移饬遵照去後。
茲據管帶恪靖親軍楊提督金龍、中路同知鄒鴻漸、代理彰化縣蔡麟祥聯銜覆稱:『查得罩蘭一帶居民共計八百餘家,與蘇魯、馬哪邦、武隆、喽吻鵝四社毗連,二十年來,陸續被番殺害,計七百餘名,東勢角一百八、九十名,均有簿據可查。
被搶牛隻無算。
此外大湖莊民被殺,亦複不少。
雖半因圖占番地,自招其禍;第人死已将盈千,實屬駭人聽聞。
去年罩蘭、大湖等莊葉春霖等,鸠股議開番社,原為占地圖利起見。
因奉嚴行批止,其事遂寝。
今則仍蹈前轍,先行設計騙出番衆四十餘名,往攻蘇魯、馬哪邦兩社,殺斃生番十餘人;乘勢搬搶谷石等物,一面将社占踞,于社後沿山一帶,築造土堡六十餘座,派丁防禦。
以緻各社生番共忿不平,與民為仇,乘間出殺甚多。
當傳職員葉春霖等,先已逃匿無蹤。
遂提罩蘭莊耆詹義山等到案,先令将新築土堡及看守番社之人,分别拆毀撤回。
并通事廖天錄等帶同番衆出見,即将所取番谷四倉及衣物等項共一千二百餘件,分饬領回;尚有失少,酌量追賠。
所留番衆,内有不願回社者,聽其自擇番地,搭寮居住。
仍分别給賞,以示體恤。
其民番地界,會同勘明分劃,以大侖頂為界,山内歸番,山外歸民。
自此以後,各分各界,以免侵越滋事。
大侖頂以外一帶平地荒埔,若開成田,年可收榖五、六萬石餘。
距罩蘭莊數十裡之必哈、西螺諧等社番,亦應一律招撫。
請委勤能之員設局,認真經理,俾專責成。
至此案創禍者為葉青霖、吳定新兩人,其餘皆屬指使。
且其中多有父兄子弟,從前被番所殺,此次乘間報複,亦出義忿。
平情而論,尚有可原。
若必緝兇究抵番命,則二十年來被番殺去百姓,數至盈千,勢必有所籍口。
惟葉春霖等,未便任其漏網。
所有民番被殺各屍,均經收埋,委實無從相驗』等情到道。
據此,職道查此案釁起奪地。
罩蘭莊民葉春霖等,始則聳官剿辦;繼則不遵官令,不告官司,擅自攻殺;終則糾衆盤踞,使該番衆蕩析離居,死傷橫野,實屬忍心害理,亟應嚴拿究辦,斷難稍事姑容。
騙留番衆,何以有不願歸回者?是否鵲巢鸠居,欲歸不得?據稱追還贓物一千二百餘件究竟共失若幹?番本不能控訴,今民既欺之,倘官再颟顸将事,何以服人心、杜亂萌、籍消宇宙不平之氣?适台灣楊鎮赴中路設防,當即移請就近提訊明白。
将被難生番,派令妥弁護送回社。
搶取谷物,嚴饬頭人克日追齊,分别給還,不準稍有隐匿。
所劃民番地界,是否原界如此?抑系新越番界?若将已占之地揭還番管,勢必仍為漢民觑觎,後患靡已。
若即奪歸民墾,非特無此政體,且恐愈長亂階,轉使強徒群相效尤,激變番衆,兵連禍結,地方不堪聞問。
應盡劃官地,留作屯田,由官經理。
宜先勘明地段,豎立界碑,曉谕民番,彼此均不準越界侵占。
仍俟官定章程,委員設局,再行招選民番,分别屯墾,籍為久安長治之謀。
茲準台灣楊鎮函複:『占踞蘇魯、馬哪邦兩社之漢民,實已退還。
騙留番衆尚有一十餘人,現患痘症,須俟痊愈,方可回去。
又有因頭發已薙,不便歸山,刻在東勢角通事廖天祿家居住,向有番租,足供衣食;俟蓄發稍長,方敢言歸。
其搬搶番榖衣物,并無确數。
現除追出給領外,又于罩蘭莊民内賠繳番銀七百九十元,已交通事廖天祿轉給領去。
彰化蔡令等處置,尚為得宜,刻下民番相安如舊。
惟罪魁葉春霖等遠揚無蹤;已由彰、新兩縣令一體嚴拿,務獲懲辦。
至馬哪邦、蘇魯等處,每當春夏之時,淫雨連綿,草木叢雜,瘴疠尤深,所有屯墾事宜,須至秋涼方可舉辦』等由前來。
職道查此案業經楊提督金罷、中路同知鄒鴻漸、彰化縣蔡麟祥并台灣楊鎮,先後查辦,民番業已相安。
惟釁起奪地,若不定界,歸官經理,勢必仍贻後患。
既據楊鎮查知,該處屯墾,非至秋季不可,自應屆時再行起辦。
惟界址必須先定,方免侵越,再滋事端。
查候補知縣程祖伊,人尚幹練,應即委令前往,會同彰化、新竹兩縣,前往罩蘭、大湖等處,勘明漢番地界,定以上年種已成熟之地,為漢民管業之界;其上年未經耕種成熟之地,為生番荒埔。
一律封禁,不許民番侵管占耕。
候至秋季,即行由官屯墾,分為兵屯、民屯、番屯三層,以為永逸之計。
目下民番如尚有未盡熨貼之處,并令妥為經理。
除分饬各屬一體嚴拿葉春霖、吳定新等務獲究辦外,理合詳報憲台,察核示遵。
八八、資遣閑員商弁内渡回籍由(光緒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為移知事。
照得台灣連年辦防,凡軍功保有武職未經歸标之閑員及各省之無業遊民,皆先後陸續渡台,謀充弁、勇。
來者什、百,用僅二、三,失業流離,既來難返。
且又有曾充弁勇,染習嗜好,一旦假革裁汰,而無資回籍,飄流海外者。
若輩遊手慣惰,無業堪為,因迫于饑寒,而招搖撞騙,流為匪類者,所在皆有。
若不澈底查明,分起資遣回籍,不特流類多而稽察難;且慮逗遛滋事,贻害地方。
亟應查照保甲成規,就于台灣郡城之縣城廟,設立保甲局,饬由台灣差遣委員候補知縣劉學修、營務處差遣委員候補副将張福勝,常川駐局。
并令道标都司林發,管帶練兵一哨,會同該管營縣,督饬郡城局董、簽爐、總保人等,先将城廂内外之民居、店戶、廟宇、寺院、飯鋪、客寓、洋煙館,勒令一律閉歇,無許開張。
一面将轎館,酒館,挨戶清查,填給門牌,登駐丁口。
并設立循環号簿,編寫某坊某境,以一本存局查填,以一本發交該飯館、客寓承領,饬令将駐宿之官商弁勇籍貫、年貌、履曆、恒業及何年月日到台,何時進店,何時出店,移居何處,往幹何事,逐日登記簿内,報由委員填注,按日親往核對查點。
其有續往住宿者,必得有認識可靠之人,方準留住;否則不準容留。
仍逐日登注簿内,随時送局核填查對。
由委員開列簡明清折,呈候本道核明,配船内渡,資遣回籍。
如實有在店在寓患病不能起身者,準予展限十天。
倘官、商、弁、勇人等不服盤查,許由該飯鋪、客寓,随時禀由局員派兵拘解究懲。
如飯鋪、客寓并城廂内外之民居、店戶、寺廟、轎館以及遠近村莊之諸色人等,膽敢知情窩留,并酒館、轎館夜不關閉,甚有仍開煙館、招吸洋煙、聚衆賭博為盜賊媒者,亦準由局董、簽爐、總保人等,随時禀由局員派兵,拘解到道,從嚴懲辦。
其房屋無論已業租賃,一律照例入官,分别提究。
倘簽爐、總保人等扶同徇庇,知而不首者,即由局董禀請,一體連坐。
所有資遣之官、商、弁、勇人等,均由道分起解交馬尾稽查輪船委員,轉遞閩、侯兩縣,逐程點驗,遞解回籍。
所需川赀,俟酌拟另饬遵辦。
其局員張副将、劉令及幫同辦理之道标都司林發,或系現任人員,或已由台防支應局給有薪水,毋庸再給。
仍準月給局用油燭紙張等項錢六千文,由台灣鹽餘項下動支。
除由道刊刻「辦理台灣保甲局委員」木質關防一顆、給發啟用、并候彙案詳報,分别移行外,為此備移。
八九、禀請将謀殺人命遊勇就地正法由(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敬禀者:案查張前升道任内,據前管帶綏靖軍袁守聞析禀報:『已撤振字營遊勇邱阿丁,因鹿港商販張浪向其強索舊欠,起意謀殺洩忿,商允前在振字營同充勇丁之黃得仔,往誘張浪前來番社算帳。
邱阿丁随帶短刀,伏途伺殺。
嗣見張浪在前,黃得仔在後一同走近。
邱阿丁趕與張浪敵面接談,黃得仔乘張浪無備,從後用長镖戳傷其左腰眼,穿透肚腹倒地。
張浪喊叫,邱阿丁複用短刀砍傷其項頸一處,登時殒命。
邱阿丁與黃得仔因見張浪身畔帶有洋銀貨物,随于事後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并銅手镯等件,分别俵分。
用石掩埋屍身,各散。
經張浪之同夥黃員目探知,報由分防察家征等社之左哨副百長把總孟道賢,将邱阿丁、黃得仔先後拏獲,解經該守訊認前情,起屍驗填棺殓,并追贓給由黃員目認領,錄供。
請将邱阿丁、黃得仔一并就地正法』等情,禀經張前升道,批由前署台灣府孫守壽銘,委據前署鳳山縣饒令世纓,會同袁守訊據邱阿丁、黃得仔供同前情不諱,禀請仍照原拟,就地懲辦等情。
複經張前升道以供情猶恐未确,罪關骈誅,不厭詳慎。
批由接帶綏靖軍周副将善初,會同卑南同知鄧署丞厚成,提犯覆審,供無異詞。
懇乞仍照原禀,就地處決等情,禀經職道,以邱阿丁、黃得仔二犯,經張前升道先後委員會審,皆曰可殺。
惟該犯等均罪關斬決,職道既未親訊,自不便遽允所請。
究竟邱阿丁、黃得仔,是否皆罪所難逭,死不為枉,饬據現署恒春縣章令瑞坦馳往卑南綏靖軍營次,會同周副将,提犯覆加研訊。
據邱阿丁供稱:『伊因欠還張浪貨銀,被張浪途遇強索,一時氣忿,起意謀殺洩忿,并可免還欠項。
商允黃得仔同謀加功。
張浪先被黃得仔用镖戳傷左腰眼二處,倒地喊叫。
伊即用刀砍傷張浪項頸一處,張浪登時氣絕殒命。
因見張浪身上帶有銀錢,乘便取去洋銀二十三元,俵分。
當時祇圖洩忿,并非有意圖财』等語。
質之黃得仔,供亦相同。
懇乞就地懲辦,免稽顯戮等情。
具禀請示前來。
職道查前奉上谕,各路軍營遣散之勇,如有劫奪殺傷人者,即以軍法從事等因欽此。
該犯邱阿丁、黃得仔為已撤振字營遊勇,辄敢逗遛番社,挾嫌謀殺人命,實屬愍不畏法,罪所難逭。
當茲整頓營務,若不遇案重懲,何足以戢兇暴而儆效尤?除批饬将邱阿丁、黃得仔二犯欽遵前奉谕旨,即行就地正法,仍傳首犯事地方、懸竿示衆、以昭冏戒,并令将處決日期、專文通報、彙入冬季造報外;理合據情禀請憲台察核。
敬再禀者:竊照已撤振字遊勇邱阿丁、黃得仔謀殺商販張浪殒命案内,有素在後山肩挑傭趁之張阿貓一名,同時被獲。
訊據供認于張浪氣絕後,用刀劃傷張浪左額角等語。
随案禀經張前升道,以傷系死後所劃,似不應與加功者同論。
罪名出入攸關,委員會同接帶綏靖軍周副将善初提犯訊供,禀經張前升道移交,職道饬由現署恒春縣章令瑞坦,會同周副将,提犯訊據張阿貓以張浪被邱阿丁等謀殺身死,伊實無下手加功。
嗣因幫同埋屍,用刀掘土,不期刀尖劃傷張浪左額角一處。
質之邱阿丁等,亦供無異詞。
誠不應與實在加功者同論。
惟查邱阿丁、黃得仔二名系遊勇殺人,應欽遵前奉谕旨,就地軍法從事,為決不待時之犯,毋庸拘于成例。
請将張阿貓一犯,變通辦理,解由恒春縣鎖系石礅二十年,以示懲儆等情,随案具禀請示前來。
除批饬照拟礅示外,理合随案附禀大人察核。
督憲何批:仰福建按察司查核移遵,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光緒八年二月十一日到)。
撫憲岑批:據禀及另單均悉。
已撤遊勇邱阿丁、黃得仔兩名膽敢挾嫌謀殺人命,經張前升道暨該道任内先後饬府派員疊加研訊,據供屬實不諱等情,實屬不法已極,準即如禀就地正法,以昭冏戒。
至張阿貓一犯,并即令恒春縣遵照系礅可也。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光緒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
九○、議覆疏通新城至蘇澳一帶道路由(光緒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敬禀者:案奉憲台批:『據管帶福靖右營陳副将安邦禀報招撫番社、并請開路設碉』緣由,奉批:『查撫番事宜,本部院業經檄行該道妥議詳辦。
茲據該副将禀陳招撫番社疏通道路情形,似有把握。
應如何籌辦之處,饬即一并妥議具詳,以憑核奪。
原禀并發仍繳』等因。
奉此,職道查新城至蘇澳一帶地方,計程一百二十裡,既由陳副将勘明,拟募就地土民,疏通首尾道路。
并請添築碉堡,派勇護防。
果如所議辦理,自蘇澳而至新城,諒可悉成坦途,商民既利遄行,并免風濤之險。
職道遙度情形,似亦為目前難緩之工。
所需經費物料,請饬由台北府陳守于解儲台北支應項下,就近動支。
惟沿途偪近番社,溪谷紛歧,興工時,似宜參用附近就撫生番,幫同營勇土民,協力開築,庶鑿險尋幽,得資向導。
陳副将所陳撫番事宜,容俟彙核,妥議章程,另行呈請訓示。
惟溯查光緒四年剿辦加禮宛社番一案,實因土棍陳輝煌愚弄營弁,籍命訛詐,激變衆番,以緻重煩兵力。
業經欽奉谕旨,嚴拏務獲,盡法懲辦等因。
祇因該犯逃避内山番社,伏而不出,節次饬拿未獲。
似末便更加委任。
今通事黃阿旺等三名,既為士棍陳輝煌所舉,尚不難設法誘緻。
應請密饬陳副将,就近誘拏懲辦,以除禍根,免誤大局。
萬一從權收用,必先詳察行蹤,求有實際,方免後累。
職道愚淺之見,是否有當,仍乞憲裁。
查木瓜等社生番,原苦無鹽可食,久欲歸化。
因被該處陽奉陰違之撫番通事從中播弄,巧為居奇,以緻延誤。
誠如憲台『以管帶飛虎前營陶副将茂森前禀,拟剿木瓜番,當以該社番不時出沒,此亦番性使然,毋得妄冀邊功,馴至不可收拾。
嗣據該副将禀報,木瓜番造冊歸化。
可見番性由桀而馴,在撫不在剿。
尤當嚴戒弁勇,與該番相處,必誠必信,萬勿稍有抑勒欺詐,緻阻其向往之忱』等因,先後批饬遵辦,仰見洞鑒入微,發人深省。
茲既由陶副将暨陳副将先後報稱該社番陸續歸化,漸就範圍,或不緻剿撫歧議,仍無把握。
惟懇諄谕陳副将,加意審慎,相機辦理。
切勿再為該通事所欺弄,庶可遠纾憲廑。
緣奉前因,理合照錄陳副将原禀,禀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
九一、呈報日本人來台屬遊曆委員保護情形由(光緒八年二月初五日) 為呈報事。
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奉巡撫部院岑批『據幫辦台北通商委員浙江補用知府李守彤恩禀: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在滬尾沿海遊曆。
現由陸路前往台灣府城遊曆』緣由,奉批:『據禀及清折均悉,仰台灣道轉饬經過各地方官,速派妥人,密為防範。
并查探該洋人逐日舉動情形,據實通報查考。
禀單清折并發,仍繳』等因,奉經通饬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并将禀單申繳憲台察核在案。
茲據台灣縣吳令,以『各國洋人持照來台遊曆,例由台灣府委員護送。
現在袁守奉委公出,所有日本國洋人田中謙介一名,于遊曆基隆、滬尾後,從陸路前來台灣府城遊曆,取道淡、新、嘉、彰等邑,行抵台灣縣境,或由台灣而至鳳、恒兩邑地方遊曆。
其足迹所至之處,可否由道派委文武員弁,會同台、鳳、嘉、彰、恒、淡、新等縣兵役,妥為逐程保護,俾免疏虞』等情,具禀請示前來。
除禀批示,并由道遴委文員侯補從九俞忠培、武員花翎守備楊常憲,馳赴淡、新、台、鳳、嘉、彰等縣地方,督同該管營縣所派兵役,沿途妥為保護,以免他虞,仍将該洋人逐日舉動情形,由印委員随時密報,暨分别移行外,理合呈将該洋人在滬遊曆情形,照抄清折,呈報憲台察核。
九二、詳覆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應否奏咨分行以資預備由 為遵議詳複事。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奉到本省督、撫憲牌,内開:『案準南洋大臣左密咨,欽奉上谕:法越構兵,南北防務緊要,亟須實力籌辦。
咨閩查照,轉行籌議詳辦』各等因。
奉此,查台灣孤懸海外,七省藩籬,防務最關緊要;而籌防之難,又較各邊省為尤甚。
外則四面環海,周圍約三千餘裡,無險可扼,随可登岸;确非安平、旗後、滬尾、基隆、澎湖五海口之炮台便可控制。
此海防之難也。
内則中亘叢山,縱橫約二千裡,生番偪處,獵人如獸,每年殺人總在數百。
台北尤兇,月前宜蘭界外民人入山,一日被殺三十八名。
兼以各屬伏莽尚多,稍縱即肆,均須及時捕治。
此山防之難也。
山防原與外海無幹;而海防必倚内山為靠,非靜鎮于内,斷難捍禦于外。
誠恐内外交讧,兩難措手。
此外防緊、内防仍不容稍松也。
現在台營勇數不滿七千,兵數四千餘名,内防尚切惴惴,外防亟須另籌。
職道已于前議改勇案内,分别詳明。
亦知籌防不外增兵,增兵必先籌饷,饷绌則兵難增。
論海防于今日,不求角力于水面,祇求制勝于陸路。
台防最省水路須添得力兵輪二号,合舊有宜調換者為六号,專備探報護運之需。
陸路必須添募壯勇九千,合足二萬人,輔以水陸團練,方資分布。
再得事權歸一,一律整齊,戰守兩端,固有可恃。
然台勇驟增九千,年增饷銀約六十萬兩,合舊支營饷,并添備軍需輪船、水雷及常應支用各款,總在一百四、五十萬兩。
就台屬現籌新舊款項并計,尚難支援一年;後此更難為繼。
今再從省酌拟,并布置大概情形,敬為我憲台陳之。
台灣地勢長而狹,遠而迂,其間山溪阻隔,更無定憑。
敵來,則到處可乘;禦敵,則舉難呼應。
鎮道雖有統轄之責,難免隔絕之虞。
必須量地分管,可專責成。
茲拟量分五路,酌派五軍統領:山前自恒春至鳳山及台灣之曾文溪為南路,統軍五千名;曾文溪至嘉義及彰化之大甲溪為中路,統軍三千名。
此兩路,附近首郡、全台本根,一時難得統将,應歸鎮、道分統,仍請憲台分派。
自大甲溪至新竹、淡水及宜蘭之蘇澳為北路,統軍四千名,拟請就歸曹提督領之。
後山自花蓮港、水尾、埤南、三條侖抵鳳山界,為後路,統軍一千五百名,仍請歸張副将兆連領之。
澎湖為前路,統軍三千名,拟請就歸澎湖蘇協将領之。
現計舊存兵勇約一萬一千餘名,應新募五千名。
除另禀拟就漁團中抽練應用水勇澎湖四百、南北路各三百、中路二百、共一千二百名外,尚募陸勇三千數百名,暫足一萬六千名之數。
兵力先有成算,饷力亦得稍舒。
所拟五路統領,因各限于地勢,彼此救應為難,非嚴其責、重其權,斷難濟事。
各路濱海,皆數百裡,何處可扼,何處可援,先将所統之軍分半扼守,餘作活營,水陸連環,預為布置,俾得臨時自為戰守,絕不求人。
如守處被攻,責令固守待援,準定三日。
所備活營責在援應,駐紮之處,離派守各城卡、炮台,均不得過一百二十裡。
赴援定以日行六十裡,兩日趕到為限。
此本路自分守援之責成。
如本路稍緩,仍當饬援别路之急。
除溪洋阻隔另議外,亦定以告急文到,日行六十裡為限。
凡援軍能破限赴救者,為首功;如限者,平等;遲誤者,首罪。
本路、别路,均照此科斷;惟别路待援者,必準定固守十日以為責成,庶使各先盡其在我。
統視援路遠近緩急,量撥活營若幹;但不得撥動守營,自贻缺陷。
是路與軍雖分,而勢力仍合也。
惟各軍系合現存各路制兵、屯兵及勇數并算。
兵不如勇,夫人知之;然兵雖不能戰,未必全不能守,祇視統兵之措置若何。
應将各路水陸将備弁兵,責成該路統領,甄别調派,齊歸整理,守城守卡,均各如法安排,庶可騰活得力營勇備禦前沖。
各統将籌防内外,必須與該地方文武聯絡一氣,呼應始靈。
如該統将與鎮、道商定應辦各務,該地方文武敢有張皇違誤者,應由該統将随時參辦。
如所派守援各營官弁稍有違誤,平時聽其撤參,臨警立正軍法,悉由該統領主持。
先将各路調派援守情形,分條具報。
該管鎮、道不得掣肘,以重其權。
兵力不殼,随時量加。
饷力不敷,再請指撥。
總以精兵兩萬,分布為準。
倘有一路戰守不力,緻令敵人登岸失陷地方者,則罪在統領,軍法繩之。
兼轄之鎮、道,仍照例議。
養兵千日,用在一朝,在事文武,具有天良,誠如号令嚴明,誰敢虛應故事,則防務不期整而自整。
所謂一人拼命,萬夫難當,沉舟破釜,必置死地而後生也。
當此邊事孔亟,有何侈談,分路責成,良非得已!前奉憲批:吳鎮帶兵在前,職道籌饷在後,自系正辦。
奈敵無定向,前後亦無定位,周台三千餘裡,到處皆屬前沖。
恐吳鎮一人,不免顧此失彼。
職道雖應在後,而前路分肩人少,不能不自分一路,任投艱險,勉以身先。
與其徒循統責鎮、道之例,轉緻此诿彼推;何如嚴定分路責成之規,得盡群策群力,議者以各統将職銜相當,無人節制,令必不行,事必終誤。
況軍機瞬息千變,權緩急,決疑難,定刑賞,皆非專制不可。
應請憲節東臨,主籌壹是,俾各統将有所禀承,防務始歸一律。
如蒙俯允,當于全台适中之彰化縣城,預備行台,以便居中調度。
除未盡事宜随肅禀陳外,所有遵議籌布全台防務大概情形,是否有當,理合詳請憲台核奪,應否先定奏咨、并分行各統領遵照、俾速預備之處,靜候訓示饬遵。
職道遠在台北,官輪回省在即,不及與吳鎮會議列銜,合并聲明。
督憲何批:查閩省籌防情形,業經恭折會奏聲明,台地防務,責成該道相機妥籌辦理,抄折行知在案。
茲核來詳,将台灣分作五路,北路歸曹鎮志忠,前路歸蘇副将吉良,後路歸張副将兆連,各專責成,均應照辦。
其南路中路歸鎮、道分統,亦可。
究竟鎮統何路,道統何路,即由該鎮、道自行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務合機宜,不得以分路統軍,稍涉诿卸。
據稱各路兵勇共需一萬六千名,除舊存一萬一千餘名并就漁團抽練水勇一千二百名外,尚應添募陸勇三千數百名等語。
查前已檄饬鎮道各募兩營共二千人,計不敷一千數百人,應即照數添募。
惟台北相距較遠,應添之勇,似可饬令曹鎮自行招募,俾有專責。
此外應否加募,俟奉準左侯相核複,有無撥勇來台,再行斟酌。
所稱「饷力不敷,應請指撥」一層,内地帑項亦甚拮據,将來能否撥濟,應由藩司預籌複辦。
本部堂原拟冬初巡台,适因防務日緊,經司道禀請暫緩。
現在事未決裂,敵無定向,處處皆關緊要。
本部堂忝任兼圻,自宜通盤籌劃,未便專顧台灣一隅。
萬一海上有事,即當出省應敵。
或照李前部堂防倭之案,駐紮泉、廈,居中調度,與省、台聲勢聯絡,互相策應。
決不畏難苟安,亦不能任聽各屬紛紛禀請臨駐也。
現計該道已回台南,務即查照批指,分别籌辦,妥速布置,總期緩急足恃,免緻臨事周章。
望切!望切!除彙同内地續招營勇布置情形另再會奏外,仰即遵照辦理。
撫憲張批:查台地防務,業經奏明責成該道相機妥辦。
茲核來詳,将台灣北路及前、後二路分歸曹鎮等辦理,俱可照行。
惟南路、中路鎮道分統,亦應自行切實商定。
仍照奏案由該道統籌調度,不得以分統有人,稍涉诿卸。
至需用兵勇并拟添募勇數,前已行令鎮、道各募兩營,計共不敷一千餘人,即照數添募。
台北相距較遠,可移令曹鎮自行募足,俾易調遣。
所稱饷力不敷一層,内地庫款亦甚支绌,能否勻撥濟用,應由藩司籌議複辦。
際此防務吃緊,勇營必須精壯足額,勤加操練。
該道所部,簡校宜嚴;其餘各營,亦應悉心訪察。
如有老弱及缺額者,即行據實詳揭,不得稍有瞻徇,緻誤戎機。
萬一海上有事,督部堂尚須出省籌辦,本部院布置省防,不能渡台。
該道現回台南,所有全台海防事宜,務須妥速布置,免緻臨時周章,為要。
仰即遵照。
九三、禀複函饬調移山後勇營加招土勇并勸捐城工兼另勸林紳捐助防務由(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敬禀者:竊職道于十一月初七日在台北奉到十月十七日頒發鈞棫,敬悉海防吃緊,上費廑籌,下懷不勝銘佩!台防籌布大概,業已項目詳請憲示。
台北防務亦與曹鎮商有頭緒,會勘滬尾、八裡坌舊壘,縮在腹内,偪近山腳,不适于用。
應請免造。
惟海口油車埤舊壘,與對河之鴨子尾地方,适當沖要,皆宜起造炮營。
已委員會營估報,請曹鎮督辦,分營趕造。
一切情形,由曹鎮面陳。
祥左東渡,台北暫可無虞。
惟澎湖兵單,已令楊總兵開友速率所部綏靖中營,由彰化轉郡渡澎。
并請蘇協将自選可靠營官,就其熟處,另募陸勇五百名。
先就澎屬漁團招練娴熟水勇四百,合之炮勇營兵,近三千名,可資布守。
回經澎湖,當與蘇協、李倅面商。
料理山後,僅三小營,不宜調動,以防乘虛。
南中兩路,除防山三小營不宜輕調、免滋驚擾外,僅有大小三勇營分撥郡縣,既不敷守,更何言戰?兵之難靠,早在洞鑒之中。
郡城練兵千餘,能否守城,免滋内顧,尚須回郡與吳鎮熟商再酌。
此外制兵、屯兵,或撥調稍緩防所,騰出防山三勇營,分布海防,合得六營,聲勢稍壯。
添募土勇,本屬便策;然照省局抄發土勇饷章,則壯者未必應募。
即照勇饷募選尚難,由本地雇工較勝勇饷之故。
職道亦知客勇不如土勇之便,屢饬各營官,凡有額缺,須招補強壯土著;而補者寥寥,固由氣類各殊,亦覺難符其選。
若濫收老弱煙癖,則有不如無,虛糜可惜。
且土著野性,不解營規,若令全招成營,有警必至誤事,聚為烏合,散為匪奸,亦積習使然。
前此彥帥主議及此,職道力請罷議者,原欲從緩試辦,免緻流痞浪湊,反為贻患地方。
必于整練營中參補若幹,以資練習,而開風氣,曾于上年請募楚勇禀中剀切陳之。
全營土勇固不便招,又不能因噎廢食。
現已遵饬行知鎮海五營及綏靖中營,趕先就地照章募選強壯土著,将該小營補足大營,一律勤加訓練,當可就馴。
一俟馴習,可充頭目,開導有資,推廣自便。
土勇得用,方可就主辭賓,此一定步驟也,實非倉措所能為功。
吳鎮招營,應請任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土著,以資應手。
惟漁團挑選水勇最為合宜,簡練得人,不特可濟目前之急;即可備水師輪船之需。
此上策,亦急務也。
當與吳鎮商議,就照坐營給饷,猶恐不敵漁人之利,未知好手肯應募否?且試辦再看,漁團章程,尚須就地參酌妥帖,免緻有名無實,朝令夕改。
拟會督文武員紳,分路承辦。
周守懋琦,拟請調省試用為妥。
台屬防務之難,原在地勢、兵饷,其實難在得人,前詳所陳,大緻具在。
如蒙采納,諒免疏虞。
餘容續禀,先肅具覆。
再林紳維源城捐一事,前禀拟捐十萬。
而林紳仍推病不出,職道抵郡,僅據遣丁具禀,曆訴艱苦,無力加捐等情。
陳守察其情詞,亦有難色。
因陳紳霞林與林紳挾有世仇,漳、泉因之分類,彼此掯制,俱有違言。
全憑地方官持平辦理,方免激成事端。
前此械闘之由,可為前鑒。
職道與陳守商酌,傳集漳、泉各紳富來栅,面同勸谕,令其公議。
陳紳總謂林宜多捐,泉人和之。
林紳以城工應照前撫憲曆辦晉赈、堤工、城工三次捐案底冊,照數公捐,不應偏累一家。
且前獨捐五十萬,已奉奏明,永不再捐。
如照案勻捐,尚願格外加重為難等語。
漳人亦和之。
職道等谕以案奉奏歸專辦,又經禀定捐數,不容推辭。
董勸再三,而林紳剖訴甚力,仍執前詞。
窺其意,似以此次城捐一破成案,後永受累,情詞似覺迫切。
職道與陳守以城工需費甚急,礙難再延,亦未便以合郡之公偏加抑勒,兼以防務吃緊,需助孔多,祇得憑公酌議,勸令淡水中上各戶,仍照前案底冊,一體勻捐;下戶免派。
惟林紳前案派捐一萬三千二百元,應令照案加倍捐出二萬六千四百元,以杜籍口。
新竹、宜蘭祇捐上戶,其中下戶皆免。
仍由府出示曉谕。
各紳均願遵從,當面出具承捐期票。
陳紳亦願加捐。
林紳随由府取具加倍捐票呈驗。
捐案既定,城工自可克期告成。
惟台灣防務,内外均為吃重,兵饷又屬兩難,亟須就地設籌,用期經久。
林紳系全台巨富,才亦優長。
城捐既藉衆擎,防務應歸首倡,已勸令自備資斧,招募壯勇二千五百名,分為五營,半客半土,作為屯軍,歸其統領。
遵照楚軍營制,一律訓練,專顧台北。
報效兩年,約費銀三十萬兩,即令借勇代工,尚可就地取償一半。
無事分防内山,兼務開墾除害,藉以興利。
有事調赴海防,聯辦團練。
報國即以保家,是一舉而數善備焉。
其所以盡善緣由,大都仿寓兵于農之法,而略為變通,以期推行盡利。
誠得借其材力,開倡兩年,保全滋多,饷源亦擴,不盡之意,容緩縷陳。
因林紳疑懼交集,不敢承任,又不敢竟辭。
近聞認招土勇一營,希圖塞責。
職道以所籌辦法,斷非五營,并客土兼招,不能濟事。
已令陳守,曉以利害,婉為開導。
一俟遵覆,即當專案詳請核奏,以定責成。
先肅附禀。
督憲何批:查滬尾、八裡坌舊壘,既與曹鎮會勘,不适于用,自應免造。
其油車埠、鴨子尾兩處炮營,應即趕造報竣。
至招募土勇,既多窒佴礙,據請吳鎮招營,應聽擇地成招,不必拘定士着等語,姑準照辦。
台地漁團,經周守懋琦言之娓娓,且熟悉情形,是以委辦。
如不能得力,應即據實禀撤,毋庸再請調省。
所有台北城工費,前據該道禀詳,尚短銀十三萬餘元,業經本部堂會同撫部院,徑檄林紳維源如數捐解。
茲據禀,仍照勻捐定案,自可毋庸再議。
惟勸令募勇助防一節,應用陳守速與商定,禀複辦理。
蓋紳民之間,令不輕發,發必可行。
今城工一事,既勸獨捐,終歸勻捐,則募勇一事,不能無希冀幸免。
應酌量定議,毋緻遷延可也。
仰即移行遵照繳。
撫憲張批:據禀:滬尾、八裡坌舊壘,勘明不适于用,自可停止修造。
一面将油車埠、鴨子尾兩處炮營,趕造報竣。
台地兵力單薄,巳如該道前議,會咨左爵部堂調派陶軍協防。
招募土勇既多窒礙,所請吳鎮招營不必拘定土著,應準照行。
漁團挑選水勇,系為當務之急。
前委周守懋琦辦理漁團,因其熟悉情形,如果不能得力,應由該道據實禀撤。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