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禁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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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抑
第八條 英國政府實為襄助中國禁煙起見允自一千九百十一年起凡出口之煙印度政府于每箱煙土報明運赴中國或在中國銷售者皆發給出口準單按箱編列号數
一千九百十一年内所發該項準單不得過三萬六百張後六年内計至一千九百十七年止每年遞減五千一百張
凡印藥出口時報明運赴中國或在中國銷售者于其起運之前應将該項準單鈔交中國所派之員轉呈中國政府或轉交中國海關員
英國政府應允每箱印藥凡領有該項準單者由印度政府所派之員黏貼印花若中國所派之員欲在場查視當照所請辦理
中國政府應允如此黏貼印花之印藥箱隻領有出口準單者如印花并未破壞乃準其運入中國各口毫無留難
第九條 此次新定條件日後兩國彼此曆經考驗若有他故于七年限内或将該條件全行删改或但改數款均可随時由兩國政府互相商酌辦理
第十條 此次條件定于簽押日施行今由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之命将該條件畫押蓋印以昭信守在北京繕立漢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日即西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号
附件
條件簽押日所有在通商各口岸存放關棧之印藥未經黏有印花者及香港存積之印藥未經黏有印花确系拟銷中國市面者由中國稅務司會同港屬官員及領事官等開單登記所有該項印藥務須一一标記完納稅釐一百十兩後即得在中國享受條約權利一與黏有印花者相同如此标記之印藥存積于香港者務于條件簽押後七日内裝運出口前赴中國口岸
自條件簽押日起兩個月内凡未黏有印花之印藥止準在上海廣州兩口起岸兩個月期滿後如中國政府業經商允各國則所有未經黏有印花之印藥一概不準運入通商各口岸兩個月内所有在上海廣州起岸之無印花之印藥非為本附件所載明之有标記之印藥當由中國海關開單登記該項印藥應即交納新定之并征稅釐并由關管束不得轉運他口
除業經商定每年減運五千一百箱外英國政府現允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為減少其所減之數按照條件簽押日所查明存放關棧之無印花印藥曁香港存積之無印花印藥及條件簽押後兩個月内起岸之無印花印藥之總數合三分之一
宣統三年四月初十日即西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