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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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疑難之處;又查英藏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舊好,将所有疑難之事,全行解定,茲大英國政府特派邊務全權大臣榮赫鵬,與噶爾丹寺長羅生戛爾曾,暨噶布倫并色拉、别蚌、噶爾丹三大寺之呼圖克圖,兼與西藏民教諸首領,代表西藏,議定條款,開列于後: 第一款 西藏應允遵照光緒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約而行,亦允認該約第一款所定哲孟雄與西藏之邊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 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亞東,即行開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來、貿易。

    所有光緒十九年中國與英國訂立條約内,凡關涉亞東各款,亦應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

    惟嗣後如英藏彼此允改,則該三處應從改定章程辦理。

    除在該處設立商埠外,西藏應允所有現行通道之貿易,一概不準有所阻滞,将來如商務興旺,并允斟酌另設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一律辦理。

     第三款 光緒十九年中英條約所有更改之處,應另行酌辦。

    西藏允派掌權之員與英國政府所派之員會議,詳細酌改。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來立定稅則内之稅課外,無論何項征收,概不得抽取。

     第五款 西藏應允所有自印度邊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礙,且應随時修理,以副貿易之用;并于亞東、江孜、噶大克及日後續設之商埠,各派藏員居住,英國亦派員監管各該處英國商務。

    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駐藏各華官,均成責商埠居住之各該藏員接收轉送。

    複文回信,亦一律責成此員妥送。

     第六款 因西藏違約,英國派兵前往拉薩責問;又因英國邊務大臣暨其随員護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兌給英國政府英金五十萬鎊,合盧比銀七百五十萬元,以賠補兵費及無禮侮攻各情。

    此賠款應在英國政府随時所定之處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嶺、紮拉白古裡等地面内清繳。

    每年西曆一月一日兌銀十萬盧比,七十五年繳清。

    應于何處收兌,英國政府預先知照。

    第一期應在西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數兌交。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賠款照數繳清後,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稱商埠切實開辦三年後,英國政府于未辦之先,仍于春丕駐兵暫守作質,至賠款清繳或商埠妥立三年後最晚之日為止。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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