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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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八十
刑法略【六】
赦宥
【臣】等謹按鄭志刑法略所述赦宥凡大赦曲赦?置不録蓋以曆朝赦令繁多難於枚舉故從簡略我
朝刑法協中毋枉毋弛
列聖以來恭遇
慶覃大典或逢水旱偏災則必有
德音下逮以施法外之仁既敬謹摘録而於停止勾決之年亦編次如左查會典赦宥概以欽恤今析出各
自為卷從鄭例也
凡赦宥若犯十惡殺人盜系官财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僞犯奸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雖會
赦并不原宥其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緻罪若官吏有
犯公罪并從
赦宥其
赦書臨時
欽定罪名特免及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徒流人在道
會
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
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在途身死所随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準此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采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不在此限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幹系錢糧婚姻田土等項罪雖遇
赦寛免事須究問明白凡
恩诏内開有軍流俱免之條其和同誘拐案内系民人改發煙瘴少輕地方者既凖寛免系旗下家人發遣為奴人犯一體援免凡官員問拟徒罪不論未已到配遇
赦減免令各督撫造具咨部彚題存案其有關人命拟
徒常犯遇
赦減等另冊報部核辦不得與尋常徒犯按季冊報凡直省偶值雨澤愆期應請清理庶獄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牽連待質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該督撫一面酌量分别減等一面奏
聞
天命十年九月
诏赦國中死罪以下人犯
崇德元年四月以受
尊号禮成大赦除十惡外餘悉原之二年七月
皇子生大赦五年十月
萬夀聖節大赦七年十月以
聖躬違和大赦凡重辟及械系人犯俱令集
大清門外宣
谕曰爾等衆犯有罪應死者應責應罰者今俱釋爾罪其各改過自新毋再幹國典八年二月
上不豫大赦八月
世祖章皇帝禦極大赦
順治元年十月定鼎
京師
頒诏中外大赦天下五年十月恭奉
太祖高皇帝配
天并追尊
四祖考妣禮成
上親政
诏赦天下十年
谕立春不雨入夏苗旱朕心甚切憂惶雨澤愆期多由刑獄寃滞刑部堂官即日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門督率司官将在部監獄及發各處羁保聽審人犯如實犯死罪未經審結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流人犯察非重情準與減等笞杖豁免候審幹連證犯先行釋放限十日内開具簡明情節減免罪名及釋過人犯具奏發落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内通行完結順天府督同大宛二縣五城禦史督同司坊官直隸督撫按督同所屬道府州縣一體遵行務期申寃疏滞上格
天心十一年六月以
大婚禮成恭上
皇太後徽号
诏赦天下十一月
上以災異修省
诏赦天下十二年停止秋決定每遇恤刑之年内外悉暫
停秋審十三年七月以
乾清宮成
诏赦天下是年停在京秋決十二月以冊封
皇貴妃禮成
诏赦天下除十惡及受贓官吏盜欠錢糧員役不赦外其餘死罪皆減一等軍流以下鹹赦除之在京朝審候決及直省秋決重犯皆予減等發落十四年三月恭奉
太宗文皇帝配
天禮成
诏赦天下五月雨澤愆期
谕遣内閣大臣會同刑部将現在獄犯無論已結未結逐加詳審其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即與嚴察奏聞是年
上以内外刑辟宜同一例命各省秋決亦暫停一次十五
年正月以
皇太後聖體違豫
诏赦天下十七年正月以地震歲祲
上省躬
诏赦天下十一月
命監候各犯?從減等停止秋決十八年正月
上大漸
谕京城内除十惡外其餘死罪以下悉行放釋
康熙元年
诏赦天下凡罪不論已結及現在告發者但系元年以前
事悉赦之四年三月以星變地震
上省躬
诏赦天下九月恭上
太皇太後
皇太後徽号禮成
诏赦天下六年七月
上親政
诏赦天下十一月恭奉
世祖章皇帝配
天并加上
太皇太後
皇太後徽号禮成
诏赦天下七年五月以雨澤愆期
命内大臣會同刑部詳審重囚其輕罪即行保釋九年五
月
孝康章皇後升袝
太廟禮成
诏赦天下十年四月以天旱
命刑部清理現禁人犯如有可矜疑者即予減等發落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