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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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七十五 刑法略 【臣】等謹按刑者政之一端所以輔德禮而行者也德禮之所不格則刑以治之而立法垂制要不越乎德禮之本意其用之之道則寛嚴輕重協中為難我 大清肇造東方民淳法簡大辟而外設以鞭笞自 世祖章皇帝統有萬邦禮明樂備爰 敕廷臣詳繹明律參以 國制定為律例成書 列聖相承因時制宜複加損益揆理凖情緣情定法有司 於是知所遵守罔敢弗欽矣伏考 列朝實錄所載 诏旨事蹟明慎用刑義裁仁育莫不适於大中而衷於至 當甄陶訓迪 德意精詳 皇上體 上帝之好生監 列祖之成憲矜慎庶獄建中於民自 禦極以來凡遇奏谳章疏反覆研究務得事理之平每 歲秋 朝審招冊先期 推勘再三 臨勾時又複與閣臣法司官 虛公講論罪囚之情真罪當者固不能廢法以曲全苟有一綫可原則必為求其可生之理其或案情相類而用法懸殊其間細微同異之故铢兩權衡不使稍混於疑似蓋 聖人之心鑒空衡平惟以一理為斷法司以及封疆大吏雖莫不兢兢執法不免偶有輕重之失每 一诏下一令設而後曉然帖然於 聖主之執兩用中仁之至而義之盡也至於寛緣坐以存國體嚴侵貪以儆官邪重服制以扶倫常辨寃誣以抑勲貴實與吏治官方人心風俗相為表裡弼教之道止辟之義胥在是焉臣等續纂 皇朝通志體例一本鄭樵考鄭志刑法略惟刑制肉刑 議赦宥三門我 朝法制詳明會典所載凡列刑制律綱聽斷秋朝審欽恤五門今以肉刑附於刑制之後其律綱聽斷秋 朝審欽恤四門各自為卷仍标以刑制原題而分别子目於欽恤門析出赦宥而以放生終焉期於克備 昭代之憲章而複不紊鄭樵之體例至於 實錄 記注所書 诏谕凡論列刑名而垂為令甲者俱敬謹備載 聖谟洋洋超轶二典允足以昭萬世之法守雲 刑制【肉刑附】 凡五刑之制一曰笞自一十至五十凡五等用小荊杖決責臀受後改小竹闆一十折四闆二十折五闆三十折十闆四十折十五闆五十折二十闆旗人及旗奴犯笞者以鞭代不折責杖罪同二曰杖自六十至一百凡五等用大荊杖決責臀受後改大竹闆六十折二十闆七十折二十五闆八十折三十闆九十折三十五闆一百折四十闆凡行杖之數不得過一百罪重於杖者枷示自一月至三月皆枷滿日折責三曰徒自一年至三年凡五等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囘籍若犯遷徙者凖徒二年雜犯流罪凖徒四年雜犯斬絞準徒五年并杖一百均於充徒之所折責軍流同旗人旗奴犯徒者折枷示一年折枷二十日 一年半折二十五日二年折三十日二年半折三十五日三年折四十日凖徒二年者與徒二年同凖徒四年者折五十日五年折六十日各按杖數鞭責惟漢軍家奴問拟實徒不凖折枷四曰流流之遠方終身不返折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惟緣坐者不杖旗人犯流二千裡者折枷五十日二千五百裡者折五十五日三千裡者折六十日并鞭一百惟毆死有服卑幼罪應杖流者如情節慘忍發往黑龍江三姓等處旗員中有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者亦如之其實系寡亷鮮恥有玷旗籍者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不在折枷完結之例旗仆有犯發駐防兵丁為奴罪重於流者為軍附近發二千裡近邊發二千五百裡邊遠發三千裡極邊及煙瘴皆發四千裡五軍均發衛所改設州縣者則發各州縣惟奉天直隸不安置軍流至戍所并杖一百旗人犯附近軍折枷七十日近邊七十五日邊遠八十日極邊及煙瘴九十日并鞭一百旗奴犯軍者亦如流例罪又重於軍者為發遣強盜免死減等及強盜已行而不得财者造?緯妖書惑人不及衆者叛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誘取良人子女勒賣為從者一應左道惑人為從者聚衆十人以上販私拒捕傷人為從者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