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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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人心 天命十年乙醜八月乙酉 科爾沁奧巴台吉聞蒙古察哈爾林丹汗欲興兵侵之,以書乞援。

    上報奧巴書曰:“爾借兵多,多與爾,若少,少與爾,勿過憂也。

    然兵不在多寡,在天而已。

    凡此各國,皆天所命,以衆暴寡,天豈容之。

    但堅爾城郭,據城堵禦,察哈爾不能拔,必退,否則或敗而走,國且危,即不敗,知爾國不可得,亦不複侵,爾可安處無虞矣。

    昔察哈爾土門劄薩克圖汗侵輝發國,時輝發兵五百,帶甲僅五十人,與戰,察哈爾不勝而回,遂不複侵,此非明驗耶?至兩軍野戰,譬如投骨之戲,或俯或仰,勝負難必。

    兵寡而欲出城野戰者,其人必怯便于自走耳,慎勿從,必據城以待,伺其力攻不克而戲,然後乘機出戰,以制勝者,始為大勇耳。

    汝若欲與之盟好,以幸無事,則汝科爾沁貝勒等,先曾與察哈爾土門劄薩克圖和好矣,其至于今,察哈爾、喀爾喀棄絕盟誓,數侵掠汝,豈汝等曾有罪耶?今雖再欲與和,以幸無事,彼即蓄意侵害矣,汝等即無罪,彼遂已乎。

    明、朝鮮、烏喇、輝發、葉赫、哈達暨我滿洲國,若無城郭,蒙古豈令我等安居哉!惟恃有城郭故耳。

    ”尋林丹汗來侵奧巴台吉,上命三貝勒、四貝勒等率兵救之,林丹汗聞我國兵至,解圍遁去。

     天命十一年丙寅五月丁巳 聞蒙古科爾沁部落奧巴台吉等來朝,上出城迎十裡許,禦帳殿,奧巴率賀爾禾代台吉、拜思噶爾台吉,朝見畢,奧巴等獻紫貂皮貂裘駝馬,因曰:“我等所有之物,悉被察哈爾、喀爾喀掠去,無堪獻者。

    ”上曰;“彼二部落,原因貪得而來,掠汝,不侍言也。

    令爾我無恙,得會足矣!”張筵宴勞畢,各賜鞍馬冠服諸珍異之物。

    奧巴喜曰;“今皇帝所赉,明日仍取還否?吾喜甚,未信,殊以為異。

    ”上曰:“此微物耳,何足論。

    此後凡以物與汝者,或系随隋意持贈,其物未必甚佳,汝若見諸貝勒中衣服器具之佳者,請之,當不爾靳也。

    ”遂偕奧巴等入沈陽城,恩禮甚厚。

    尋以弟達爾漢巴圖魯貝勒舒爾哈齊之子圖倫台吉女妻之。

    至六月戊寅,上宴科爾沁台吉奧巴,賜号曰汗。

    上曰;“為惡而蒙天譴,國乃敗亡,為善而蒙天佑,國乃昌熾。

    總之主宰在天也,察哈爾汗起兵侵奧巴台吉,天佑奧巴,獲免于難,來歸附我,朕仰承天意,賜以名号。

    當察哈爾兵至時,其兄弟屬下人皆遁去,獨奧巴台吉奮力拒戰,故号為土謝圖汗。

    兄土梅,号代達爾漢,弟布塔齊,号紮薩克圖特杜棱;賀爾禾代,号青卓禮圖複賜铠甲,及四時衣,各種銀器、雕鞍、蟒币、布帛等物有加。

     天命五年庚甲六月庚戌 通下情 上谕曰:“凡有下情欲訴者,恐不得上聞,可樹二木子門外,其有欲訴之言,書而懸之于木,俾朕覽其辭,晰其颠末而按問焉。

    ”由是事無巨細,悉得上達,睿照所及,民無隐情。

     天命元年丙辰七月己巳 明法令 上谕議政大臣五人曰:“凡事不可一人獨斷,如一人獨斷,必緻生亂。

    國人有事,當訴子公所,毋得訴于諸臣之家。

    其有私訴者,曾付以鞭索,俾執而責之。

    前以大臣額亦都巴圖魯有私訴于家者,不執送,已治以罪。

    茲更加申谕,傳于國中,凡貝勒諸臣有罪,當束身靜聽,任公斷,有執拗不服者,加以重罪。

    其束身靜聽者,如例審斷,凡事俱五日一聽斷于公所,其私訴于家者,即當執送,有不執送而私行聽斷者,亦如額亦都治罪。

    ” 天命四年己未二月乙卯 上谕群臣曰:“今有人懸書于門,自稱其才可統馭千萬人,第不用耳。

    夫果有統馭千萬人之才,衆豈不知之,亦豈不舉之。

    又有人焉,才既不能馭衆,惟驕語于人,曰:“予曾臨敵受傷。

    夫受傷這人,已按傷加賞,更複何言?如伊拉喀者,統馭無能,反以不加優擢,妄生怨望,故置之死。

    羅木布特爾孫雖長于戰鬥,沉湎于酒,無馭衆才,不過匹夫之勇耳,何堪信任。

    又如張球、武大海者,屢經戰陣,未立寸功,反雲試我後效。

    彼謂後此效力,誰其不效力者,将誰欺耶?以此誅張球,而武大海以新附之人,姑宥之。

    嗣後總兵以下諸将佐,有不能奮勇當前,反生怨忿者,即行奏聞。

    茲承天佑,肇造丕基,有仍蹈前轍者,必緻亂我國家,殺無赦。

    ” 天命七年壬戌二月壬午 蒙古兀魯特部落明安等凡十七貝勒及喀爾喀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