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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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争墳
田土詞訟令民呈報升科給照
禁止争水
典業免稅
互争田畝
典賣契式
禁革田皮田根,不許私相買賣,佃戶若不欠租,不許田主額外加增
禁墓佃毀墳盜賣
民間活典産業毋庸設立對契
嚴禁争墳
一件嚴禁争墳、盜挖等項惡習、以保身命事。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奉前巡撫部院吳 憲示:照得一切棺柩,入土為安,遲葬混争,律有明禁。
蓋地本水火風凝結而成,外象藏風避水,穴中無風無水,即謂之風水,即可雲吉地,非别有風水之說,果能朝葬而夕發也。
況諺雲:陰地好,不如心地好。
朱子人子須知載雲:此處不發,是無地理;此地若發,是無天理;而墓亦随遭雷擊:可見風水之無益,而陰隲之當培養也。
乃閩省逼近江西,恒惑于地師之說,不但愚民牢不可破,即身列衣冠,富家巨族,亦無不酷信風水,謀買強挖。
如晉江之莊漆,因圖買墳地,革貢而充發巴裡坤矣。
流清之馬勝等,則因強挖人棺,革監而嚴加究拟矣。
其它之身敗名裂、幹犯刑憲者,更不可枚舉。
是所争之地,兇乎、吉乎?祖父之靈能庇及子孫乎?朝廷三尺法能為犯者曲貸乎?凡有知識,皆可憬然悟矣。
尤可痛恨者,漳、泉等處,親故而火葬,已幹法紀。
乃又名之曰「金罐」。
更有埋葬數年之後,或因子姓凋零,或因家道貧窘,辄歸咎于葬地,将骨挖起,用水洗刷,另葬别處,相習成風,恬不為怪。
此等惡俗,地方官知而不禁,或禁而不力,以緻愚民陷于罪戾,殊堪憫恻。
除嚴饬查拿,有犯必懲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撫屬士民人等知悉:嗣後凡遇父母及親屬之喪,亟須覓地安葬,不可久停,不可火化。
其埋葬之處,如系官山,則當插定界址,而不可彼此侵越;如系買業,則當查明實系空地,而不可混動有主之墳。
至于前後左右有人覓葬者,如非己界,聽其自便,不可以有礙風水,或恃強攔阻,或私行盜挖,以緻纖毫無益于死者,而本身先于罪戾,後悔莫及。
至于久葬之金罐,更不許擅行起挖。
違者地方官即行據實通詳,照例究拟。
凡各屬寄寓地師,一切開金井、挂線定向,聽士民之便延請外,如有妄言某地上吉、可以謀葬、誘惑鄉民者,地方官即查拿重責,遞解回籍,毋許容留。
爾等試思地師果能辨地吉兇,自當先己後人,何不将先人葬于吉穴而受其蔭庇,乃勞作客為人作冢耶?知此,則地師定風水吉兇之不可盡信,而争墳盜挖之有損無益,将不待官長之叮咛,而澆風自可止息矣。
其各凜遵毋違等因。
田土詞訟令民呈報升科給照 一件欽奉上谕再行通饬事。
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
即使地屬畸零,亦物産所資。
民間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鬥之儲。
乃往往任其閑曠,不肯緻力者,或因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滋争訟,以緻愚民退縮不前。
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準行。
朕思則壤成賦,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劃變通之計。
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
即定科糧納賦,亦屬甚微。
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日食。
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坵段者,亦頗有之。
皆聽其閑棄,殊為可惜。
用是特降谕旨,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
并嚴禁豪強,首告争奪,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無荒蕪之壤。
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處,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
務令民沾實惠,吏鮮阻撓,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
欽此。
又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準戶部咨:應如署閩撫王所議,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聯者,亦免升科。
其有經界聯絡一畝以上,仍行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
至所墾分數、土名、四至,饬令該地方官勘明,果無侵占,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阻撓。
其在兩縣聯界地方開墾者,饬該地方官查明前後熟田糧載何縣,即歸該縣給照。
并将所墾四至、土名填入照内,以杜豪強侵占等因。
乾隆六年七月十九日題,本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各在案。
是閑曠地土,無論多寡,例得聽民開墾成熟,給照升科,永為世業。
惟緣鄉僻愚民,不知定例,往往于山頭地角,田邊隴畔,積年開墾,逐漸成田,或緻失于呈報,地方土豪以及田鄰人等,遂謂其私墾,從旁觊觎,捏情呈控,希圖占奪。
殊不知地有曠土,欽奉上谕,原令農民開墾。
其不成片段者例免升科,即或積墾已成畝數,亦有分别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升科之例。
但鄉僻農民,苦于不知。
地方印官為民父母,遇有此等事件,自應将定例詳細谕知,令其照升科給照,永為世業,以杜争端。
乃不肖州縣,每遇田土詞訟,不察情詞虛實,辄往丈量。
不知丈量雖若至公,而伸縮皆出于吏胥之手。
每聞狡黠吏胥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奉前巡撫部院吳 憲示:照得一切棺柩,入土為安,遲葬混争,律有明禁。
蓋地本水火風凝結而成,外象藏風避水,穴中無風無水,即謂之風水,即可雲吉地,非别有風水之說,果能朝葬而夕發也。
況諺雲:陰地好,不如心地好。
朱子人子須知載雲:此處不發,是無地理;此地若發,是無天理;而墓亦随遭雷擊:可見風水之無益,而陰隲之當培養也。
乃閩省逼近江西,恒惑于地師之說,不但愚民牢不可破,即身列衣冠,富家巨族,亦無不酷信風水,謀買強挖。
如晉江之莊漆,因圖買墳地,革貢而充發巴裡坤矣。
流清之馬勝等,則因強挖人棺,革監而嚴加究拟矣。
其它之身敗名裂、幹犯刑憲者,更不可枚舉。
是所争之地,兇乎、吉乎?祖父之靈能庇及子孫乎?朝廷三尺法能為犯者曲貸乎?凡有知識,皆可憬然悟矣。
尤可痛恨者,漳、泉等處,親故而火葬,已幹法紀。
乃又名之曰「金罐」。
更有埋葬數年之後,或因子姓凋零,或因家道貧窘,辄歸咎于葬地,将骨挖起,用水洗刷,另葬别處,相習成風,恬不為怪。
此等惡俗,地方官知而不禁,或禁而不力,以緻愚民陷于罪戾,殊堪憫恻。
除嚴饬查拿,有犯必懲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撫屬士民人等知悉:嗣後凡遇父母及親屬之喪,亟須覓地安葬,不可久停,不可火化。
其埋葬之處,如系官山,則當插定界址,而不可彼此侵越;如系買業,則當查明實系空地,而不可混動有主之墳。
至于前後左右有人覓葬者,如非己界,聽其自便,不可以有礙風水,或恃強攔阻,或私行盜挖,以緻纖毫無益于死者,而本身先于罪戾,後悔莫及。
至于久葬之金罐,更不許擅行起挖。
違者地方官即行據實通詳,照例究拟。
凡各屬寄寓地師,一切開金井、挂線定向,聽士民之便延請外,如有妄言某地上吉、可以謀葬、誘惑鄉民者,地方官即查拿重責,遞解回籍,毋許容留。
爾等試思地師果能辨地吉兇,自當先己後人,何不将先人葬于吉穴而受其蔭庇,乃勞作客為人作冢耶?知此,則地師定風水吉兇之不可盡信,而争墳盜挖之有損無益,将不待官長之叮咛,而澆風自可止息矣。
其各凜遵毋違等因。
田土詞訟令民呈報升科給照 一件欽奉上谕再行通饬事。
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内閣奉上谕: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
即使地屬畸零,亦物産所資。
民間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鬥之儲。
乃往往任其閑曠,不肯緻力者,或因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滋争訟,以緻愚民退縮不前。
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準行。
朕思則壤成賦,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劃變通之計。
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
即定科糧納賦,亦屬甚微。
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日食。
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坵段者,亦頗有之。
皆聽其閑棄,殊為可惜。
用是特降谕旨,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開墾者,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
并嚴禁豪強,首告争奪,俾民有鼓舞之心,而野無荒蕪之壤。
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處,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
務令民沾實惠,吏鮮阻撓,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
欽此。
又乾隆六年九月初三日,準戶部咨:應如署閩撫王所議,嗣後閩省民間開墾零星地畝、不及一畝者,免其升科;如雖及一畝,或系地角山頭、不相毗聯者,亦免升科。
其有經界聯絡一畝以上,仍行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
至所墾分數、土名、四至,饬令該地方官勘明,果無侵占,悉準給照開墾,嚴禁豪強霸占阻撓。
其在兩縣聯界地方開墾者,饬該地方官查明前後熟田糧載何縣,即歸該縣給照。
并将所墾四至、土名填入照内,以杜豪強侵占等因。
乾隆六年七月十九日題,本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各在案。
是閑曠地土,無論多寡,例得聽民開墾成熟,給照升科,永為世業。
惟緣鄉僻愚民,不知定例,往往于山頭地角,田邊隴畔,積年開墾,逐漸成田,或緻失于呈報,地方土豪以及田鄰人等,遂謂其私墾,從旁觊觎,捏情呈控,希圖占奪。
殊不知地有曠土,欽奉上谕,原令農民開墾。
其不成片段者例免升科,即或積墾已成畝數,亦有分别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升科之例。
但鄉僻農民,苦于不知。
地方印官為民父母,遇有此等事件,自應将定例詳細谕知,令其照升科給照,永為世業,以杜争端。
乃不肖州縣,每遇田土詞訟,不察情詞虛實,辄往丈量。
不知丈量雖若至公,而伸縮皆出于吏胥之手。
每聞狡黠吏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