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臣民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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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臣民于法律範圍以内,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臣民之财産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