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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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駕親勳衛減大駕一十六人,散手衛、骁衛各減二十人,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改為中衛翊衛、親衛隊。
中衛郎四人,分領衛兵四十八人;翊衛即二人,分領衛兵五十六人。
次左右骁衛翊衛三隊,并騎。
第一隊:本衛大将軍二人分領,在旗外。
花鳳旗二。
次弩十,為一列;次弓矢二十,為二重;次四十,為四重。
第二隊:本衛将軍二人分領,飛黃旗二。
第三隊:本衛郎将二人分領,吉利旗二。
第二、第三隊弩、弓矢、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隊内大将軍、将軍、郎将并同班劍、儀刀隊左右衛将軍服飾,唯繡文以赤豹。
引、夾、執旗人銀褐絁繡抹額、寶相花衫、革帶。
執弩弓人、人服飾并同執班劍、儀刀人。
法駕弩減大駕四,弓矢、各減半,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分領第一領:原作「引」,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改。
、第二隊左右骁衛大将軍、将軍;(大)[第]三廣勇指揮使,改花鳳旗為雙蓮旗。
次夾毂隊。
第一隊、第四隊左右衛折沖都尉二人,騎,分檢校。
寶符旗二分,分左右。
次朱鍪、甲、刀、盾,每隊各六十人,為六重。
第四隊在第一隊外,并行。
第二、第五隊在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分檢校。
次白鍪、甲、刀、盾,每隊各六十人,為六重。
第六隊在第三隊外,并行。
隊内都尉并同班劍、儀刀隊左右衛将軍服飾。
引、夾、執旗人并五色繡抹額、寶相花衫。
執刀盾人并行縢、襪,各 随鍪、甲色。
法駕則每隊各減刀、盾二十,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檢校改為捧日、天武、拱聖三指揮使。
次金吾牙門四,為左右道第三門。
監門校尉左右各四人,并騎。
執、夾旗人服飾:校尉服佩并同中道第一門。
法駕同此。
次捧日隊,每隊人員三人,内引隊一名,押隊二人。
長行殿侍二十八人,内旗頭三人,槍手五人,弓箭二十人,并以逐班直所管人數結隊伍。
左右廂天武,約欄各一百五十五人,在捧日隊外。
諸班直總領人員在捧日隊前,内左廂五人,右廂四人。
捧日隊人員并殿前指揮使、長行服并帽子、金槍、銀鎗戴鐵笠,餘并兜鍪。
紅錦祅、绯背子,餘并紅背子,帶鐵甲、劍。
人員帶弓箭器械、執骨朵。
長行、殿侍:旗頭執槍系旗,槍手執槍,弓箭手帶弓箭器械、執骨朵。
金槍、銀槍并槍手東第四班二隊。
弩手挾弩、帶弩箭、金亨魚梨子、執骨朵。
天武約欄人員以下帽子、銀帶、執骨朵。
正副指揮使黃獅子紅錦襖。
都頭方勝練鵲紅錦襖。
十将至長行白獅子、紅錦襖。
法駕同此。
次後部黃麾仗。
第一部左右衛,第二(班)[部]左右骁衛,第三部左右武衛,第四部左右威衛,第五部左右領軍衛,第六部左右武衛。
部内殿中侍禦史、大将軍、都尉、帥兵官、龍頭竿等行列服飾并同前部,如後部左右衛并同前部左右衛,其餘準此。
、白勒帛。
執、人數同前部绛引幡。
法駕減大駕第次绛引幡二十。
執人武弁、黃絁繡寶相花衫、大口 六部,绛引幡減六,餘同大駕。
、革帶。
校尉服佩同中道第一門,法駕同此。
次金吾牙門旗四,為左右道第四門。
監門校尉左右并四人,并騎。
執、夫旗人三色絁繡抹額、寶相花寬衫。
執人黃,夾人左青右銀褐,并白絹《宋史》:宣和六部:第一改為左右骁衛大将軍,自二至六改為天武、神勇、宣勇、虎翼、廣勇五指揮。
次步甲後隊第一隊至第六隊。
第一隊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騎,分領。
隊内都尉并騎,分領。
總旗二,在都尉内,次黃鍪甲、刀盾六十人,為三重。
第二隊左右衛折沖都尉,鹖雞旗,次黃鍪甲、弓矢。
第三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金仙鹿旗,次黃鍪甲、刀盾。
第四隊左右骁衛折沖都尉,金鹦鹉旗,次黃鍪甲、弓矢。
第五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瑞麥旗,次白鍪甲、刀盾。
第六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孔雀旗,次白鍪甲「甲」上原衍一「旗」字,據文意删。
、弓矢。
自第二隊以左,每隊都尉及旗、刀盾、弓矢人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隊内都尉及引、夾、執旗人服飾并同步甲前隊;執刀盾、弓矢人并錦臂、行縢、襪。
内行縢、襪各随鍪甲本色。
第七隊至第十二隊内都尉、旗、弓矢、刀盾人并準此。
法駕自第一至第四隊在第五門前。
第一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分領,仙鹿旗二,刀盾四十人,為二重;第二隊左右骁衛折沖都尉,金鹦鹉旗;第三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瑞麥旗;第四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孔雀旗。
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自第七隊以下分領改用都 指揮使,七、八并神勇,九骁騎,十宣武,十一虎翼,十二廣勇,旗亦改其半。
七天正堯瑞,八日有戴承,十翔鶴,十一紅光,十二文石。
次金吾牙門旗四,為左右道第五門。
監門校尉左右各四人,并騎。
執、夾旗人服、校尉服佩并同中道第二門。
法駕同此。
次步甲後隊第七隊至第十二隊。
第七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二人分領,野馬旗,次黑鍪甲、刀盾。
第八隊左右威衛折沖〔都尉〕「都尉」二字原脫,據上下文補。
,戁牛旗,次黑鍪甲、弓矢。
第九隊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甘露旗,漢青鍪甲、刀盾。
第十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網子旗,次青鍪、弓矢。
第十一隊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祥光旗,次朱鍪甲、刀盾。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都尉,翔鶴旗,次朱鍪甲、弓矢。
法駕步甲後隊止十隊,第五至第十共六隊,在第五牙門之後,旗、服、器械并同大駕。
第七至第十二。
次後部馬隊。
第一隊左右衛折沖都尉二人分領,角端旗二,為一列。
次弩十,次弓矢二十,次四十,為二重。
第二隊左右衛折沖都尉,赤熊旗。
第三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都尉:原脫,據上下文補。
,兕旗。
第四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天下太平旗一。
第五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馴犀旗。
第六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鵔鸃旗。
第七隊左右武衛折衛都尉,驢旗。
第八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驺牙旗。
第九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蒼烏旗。
第十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白狼旗。
第十一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龍馬旗。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折 沖都尉,龍馬旗。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金牛旗。
自第二隊至第十二隊都尉、旗、弩、弓矢、人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内都尉服飾繡文,引、夾、執旗、執弩弓人、人服飾并同前部馬隊。
法駕止十隊,弩減大駕四,弓矢減六,減十二,為一重,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改都尉為指揮使,一二并以捧日,三四并以天武,五六并以拱聖,七八并以神勇,九以骁騎,十以宣武, 十一以虎翼,十二以廣勇。
内六有芝禾并秀旗六:原脫;禾:原作「草」,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補改。
,七有萬年連理木旗。
以上鹵簿凡門有六「六」下原衍「十」字,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補删。
。
中道之門二:第一居日月合璧等旗之後,法駕居龍墀旗之後;第二門居掩後隊之後,法駕同。
各有金吾衙門旗四,監門校尉六人。
在右道之門四;第一居步甲前隊第六隊之後,第二居第十二隊之後,第三居夾毂隊之後,第四居步甲後隊第六隊之後。
法駕同。
各有監門校尉四人,宣和改校尉為使臣。
立仗。
大黃龍負圖旗一,執二百人,陳于阙庭赤龍旗南少西,大黃龍旗之北。
大黃龍旗一,執六十人,陳于逐頓宮門外。
宣德門次大黃龍負圖旗之南。
太廟在西棂星門外路南,次赤龍旗少北。
青城在泰禋門外,夏祭大禮在明禋門外,以下準此。
赤龍旗之南。
宗祀、夆飨、大禮不設大黃龍負國旗、大黃龍旗。
大神旗六執各九十人。
宣德門、泰禋門并陳于大黃龍旗之南,東西相對;太廟陳于西棂星門外大黃龍旗之西少南,視赤龍旗為列,南北相對。
龍墀執各十二人,日旗一在左,月旗一在右。
次君王萬歲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東,太廟在門外路南。
次獅子旗二,分左右。
次金鸾旗一,在左;金鳳旗一,在右。
次五方龍旗各一,宣德門、泰禋門青龍旗、黃龍旗、赤龍旗在東,黑龍旗、白龍旗在西;太廟青龍旗、黃龍旗,赤龍旗在南,黑龍旗,白龍旗在北。
次天下太平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西,太廟在路北。
以上旗皆在車駕前發仗内,執人并錦帽、五色絁繡寶相花衫、錦臂、革帶。
小駕。
小駕鹵簿減大駕《五禮新儀》雲:開封令、開封牧、大司樂、禦史大夫、少傅、兵部尚書。
六引、指南車、記裡車、白鹭車、鸾旗車、崇德車、皮軒車、象辂、木辂、革辂、五副辂、耕根車、進賢車、明遠車、黃钺車、豹尾車、屬車、小辇、小輿,餘并減大駕之半。
馬端臨《通考》:詳定官蔡攸等又言:「六引:開封令乘辂車,開封牧、大司樂、司徒、禦史大夫、兵部尚書乘革車次之。
開封牧建繡皁旗,太常卿繡鳳旗,司徒建繡瑞馬旗,禦史大夫繡以獬,兵部尚書繡以虎,皆副之以阘戟。
其先後之序、所乘之車、所建之旗,揆古則不合,驗今則有戾驗;原作「駭」,據《文獻通考》卷一一八《王禮考一三》改。
。
且大駕之出,自漢光武時始有三引,先河南尹,次執金吾,次洛陽令,先尊後卑也。
後魏亦三引,先平城令,次司隸校尉,次丞相,先卑後尊也。
唐兼用六引,五代減為三,後周複增為六。
皇朝因開封令居前,終以兵部尚書。
然以前為尊,則大司樂不當次 令牧;以後為尊,則兵部尚書不當繼禦史大夫。
此先後之序未正也。
轺車非縣令宜駕,革車非公卿宜用,是所來乘之車未稱也。
鳳馬之緒無所經見,阘戟之設尤為訛謬,是所建之旗未宜也。
司徒、三公論道之官,車服非其所任,戶部主之可也。
奉常掌禮,司樂典樂,皆專于一事,禮樂之容非其所兼,禮部總之宜也。
請改司徒用戶部尚書,改大司禮用禮部尚書;其僚佐儀制,視兵部尚書。
禦史大夫位亞三少,秩從三品,又尊于六尚書。
其行宜以兵部次令牧,禮部又次之,終以禦史大夫,則先後之序正矣。
」 程氏《演(蕃)[繁]露》曰:「《宣和鹵簿圖》有誕馬,其制用色帛周裹一方氈,蓋覆馬脊,更不施鞍。
此其為制,必有古傳,非意創矣,然名以為誕,則其義莫究也。
蔡攸輩雖加辨識,終不協當。
案《通典》:宋江夏主義恭為孝武所忌,憂懼,故奏革諸侯國制,但馬不得過二,其字則書為但,不書為誕也。
但者,徒也;徒馬者,有馬無鞍,如人袒裼之袒也。
迹其義類,則古謂徒歌曰謠,是其比也。
其所謂徒者,但有歌聲而無锺鼓以将也。
然則謂之誕馬,蓋散馬備用,而不施鞍辔者也。
又王瓊每見道俗乞丐無已,道逢太保廣平王懷,遽自言馬瘦,懷即以誕馬并乘具與之。
案此書但為誕,誤也,所與者但馬而無鞍勒,故以乘具與之,其理相貫也。
又案《酉陽雜俎》一卷,北齊迎南使,使主副各乘車,但馬在車後,鐵甲百餘人。
其所書 曰但馬而不曰誕馬;在車後而名但,知無乘具以備具也。
馬端臨曰:「按《宋史》所載鹵簿凡三,至道、政和、紹興皆有之。
至道則國初革創之規,而又參以前代相承之制。
紹興偏安杭都,未遑禮文,搜輯舊典,多已失墜,其可見者,(此)[比]承平時不能以半。
獨政和所定,則自元豐以來置立詳定禮文所、議禮局,考訂精審,其儀不舛,而其文最詳,故具載之。
」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三鹵簿雜錄
法駕親勳衛減大駕一十六人,散手衛、骁衛各減二十人,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改為中衛翊衛、親衛隊。
中衛郎四人,分領衛兵四十八人;翊衛即二人,分領衛兵五十六人。
次左右骁衛翊衛三隊,并騎。
第一隊:本衛大将軍二人分領,在旗外。
花鳳旗二。
次弩十,為一列;次弓矢二十,為二重;次四十,為四重。
第二隊:本衛将軍二人分領,飛黃旗二。
第三隊:本衛郎将二人分領,吉利旗二。
第二、第三隊弩、弓矢、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隊内大将軍、将軍、郎将并同班劍、儀刀隊左右衛将軍服飾,唯繡文以赤豹。
引、夾、執旗人銀褐絁繡抹額、寶相花衫、革帶。
執弩弓人、人服飾并同執班劍、儀刀人。
法駕弩減大駕四,弓矢、各減半,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分領第一領:原作「引」,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改。
、第二隊左右骁衛大将軍、将軍;(大)[第]三廣勇指揮使,改花鳳旗為雙蓮旗。
次夾毂隊。
第一隊、第四隊左右衛折沖都尉二人,騎,分檢校。
寶符旗二分,分左右。
次朱鍪、甲、刀、盾,每隊各六十人,為六重。
第四隊在第一隊外,并行。
第二、第五隊在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分檢校。
次白鍪、甲、刀、盾,每隊各六十人,為六重。
第六隊在第三隊外,并行。
隊内都尉并同班劍、儀刀隊左右衛将軍服飾。
引、夾、執旗人并五色繡抹額、寶相花衫。
執刀盾人并行縢、襪,各 随鍪、甲色。
法駕則每隊各減刀、盾二十,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檢校改為捧日、天武、拱聖三指揮使。
次金吾牙門四,為左右道第三門。
監門校尉左右各四人,并騎。
執、夾旗人服飾:校尉服佩并同中道第一門。
法駕同此。
次捧日隊,每隊人員三人,内引隊一名,押隊二人。
長行殿侍二十八人,内旗頭三人,槍手五人,弓箭二十人,并以逐班直所管人數結隊伍。
左右廂天武,約欄各一百五十五人,在捧日隊外。
諸班直總領人員在捧日隊前,内左廂五人,右廂四人。
捧日隊人員并殿前指揮使、長行服并帽子、金槍、銀鎗戴鐵笠,餘并兜鍪。
紅錦祅、绯背子,餘并紅背子,帶鐵甲、劍。
人員帶弓箭器械、執骨朵。
長行、殿侍:旗頭執槍系旗,槍手執槍,弓箭手帶弓箭器械、執骨朵。
金槍、銀槍并槍手東第四班二隊。
弩手挾弩、帶弩箭、金亨魚梨子、執骨朵。
天武約欄人員以下帽子、銀帶、執骨朵。
正副指揮使黃獅子紅錦襖。
都頭方勝練鵲紅錦襖。
十将至長行白獅子、紅錦襖。
法駕同此。
次後部黃麾仗。
第一部左右衛,第二(班)[部]左右骁衛,第三部左右武衛,第四部左右威衛,第五部左右領軍衛,第六部左右武衛。
部内殿中侍禦史、大将軍、都尉、帥兵官、龍頭竿等行列服飾并同前部,如後部左右衛并同前部左右衛,其餘準此。
、白勒帛。
執、人數同前部绛引幡。
法駕減大駕第次绛引幡二十。
執人武弁、黃絁繡寶相花衫、大口 六部,绛引幡減六,餘同大駕。
、革帶。
校尉服佩同中道第一門,法駕同此。
次金吾牙門旗四,為左右道第四門。
監門校尉左右并四人,并騎。
執、夫旗人三色絁繡抹額、寶相花寬衫。
執人黃,夾人左青右銀褐,并白絹《宋史》:宣和六部:第一改為左右骁衛大将軍,自二至六改為天武、神勇、宣勇、虎翼、廣勇五指揮。
次步甲後隊第一隊至第六隊。
第一隊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騎,分領。
隊内都尉并騎,分領。
總旗二,在都尉内,次黃鍪甲、刀盾六十人,為三重。
第二隊左右衛折沖都尉,鹖雞旗,次黃鍪甲、弓矢。
第三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金仙鹿旗,次黃鍪甲、刀盾。
第四隊左右骁衛折沖都尉,金鹦鹉旗,次黃鍪甲、弓矢。
第五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瑞麥旗,次白鍪甲、刀盾。
第六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孔雀旗,次白鍪甲「甲」上原衍一「旗」字,據文意删。
、弓矢。
自第二隊以左,每隊都尉及旗、刀盾、弓矢人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隊内都尉及引、夾、執旗人服飾并同步甲前隊;執刀盾、弓矢人并錦臂、行縢、襪。
内行縢、襪各随鍪甲本色。
第七隊至第十二隊内都尉、旗、弓矢、刀盾人并準此。
法駕自第一至第四隊在第五門前。
第一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分領,仙鹿旗二,刀盾四十人,為二重;第二隊左右骁衛折沖都尉,金鹦鹉旗;第三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瑞麥旗;第四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孔雀旗。
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自第七隊以下分領改用都 指揮使,七、八并神勇,九骁騎,十宣武,十一虎翼,十二廣勇,旗亦改其半。
七天正堯瑞,八日有戴承,十翔鶴,十一紅光,十二文石。
次金吾牙門旗四,為左右道第五門。
監門校尉左右各四人,并騎。
執、夾旗人服、校尉服佩并同中道第二門。
法駕同此。
次步甲後隊第七隊至第十二隊。
第七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二人分領,野馬旗,次黑鍪甲、刀盾。
第八隊左右威衛折沖〔都尉〕「都尉」二字原脫,據上下文補。
,戁牛旗,次黑鍪甲、弓矢。
第九隊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甘露旗,漢青鍪甲、刀盾。
第十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網子旗,次青鍪、弓矢。
第十一隊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祥光旗,次朱鍪甲、刀盾。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都尉,翔鶴旗,次朱鍪甲、弓矢。
法駕步甲後隊止十隊,第五至第十共六隊,在第五牙門之後,旗、服、器械并同大駕。
第七至第十二。
次後部馬隊。
第一隊左右衛折沖都尉二人分領,角端旗二,為一列。
次弩十,次弓矢二十,次四十,為二重。
第二隊左右衛折沖都尉,赤熊旗。
第三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都尉:原脫,據上下文補。
,兕旗。
第四隊左右骁衛果毅都尉,天下太平旗一。
第五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馴犀旗。
第六隊左右武衛折沖都尉,鵔鸃旗。
第七隊左右武衛折衛都尉,驢旗。
第八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驺牙旗。
第九隊左右威衛果毅都尉,蒼烏旗。
第十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白狼旗。
第十一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龍馬旗。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折 沖都尉,龍馬旗。
第十二隊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金牛旗。
自第二隊至第十二隊都尉、旗、弩、弓矢、人數、行列并同第一隊。
内都尉服飾繡文,引、夾、執旗、執弩弓人、人服飾并同前部馬隊。
法駕止十隊,弩減大駕四,弓矢減六,減十二,為一重,餘同大駕。
《宋史》:宣和改都尉為指揮使,一二并以捧日,三四并以天武,五六并以拱聖,七八并以神勇,九以骁騎,十以宣武, 十一以虎翼,十二以廣勇。
内六有芝禾并秀旗六:原脫;禾:原作「草」,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補改。
,七有萬年連理木旗。
以上鹵簿凡門有六「六」下原衍「十」字,據《宋史》卷一四六《儀衛四》補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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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之門二:第一居日月合璧等旗之後,法駕居龍墀旗之後;第二門居掩後隊之後,法駕同。
各有金吾衙門旗四,監門校尉六人。
在右道之門四;第一居步甲前隊第六隊之後,第二居第十二隊之後,第三居夾毂隊之後,第四居步甲後隊第六隊之後。
法駕同。
各有監門校尉四人,宣和改校尉為使臣。
立仗。
大黃龍負圖旗一,執二百人,陳于阙庭赤龍旗南少西,大黃龍旗之北。
大黃龍旗一,執六十人,陳于逐頓宮門外。
宣德門次大黃龍負圖旗之南。
太廟在西棂星門外路南,次赤龍旗少北。
青城在泰禋門外,夏祭大禮在明禋門外,以下準此。
赤龍旗之南。
宗祀、夆飨、大禮不設大黃龍負國旗、大黃龍旗。
大神旗六執各九十人。
宣德門、泰禋門并陳于大黃龍旗之南,東西相對;太廟陳于西棂星門外大黃龍旗之西少南,視赤龍旗為列,南北相對。
龍墀執各十二人,日旗一在左,月旗一在右。
次君王萬歲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東,太廟在門外路南。
次獅子旗二,分左右。
次金鸾旗一,在左;金鳳旗一,在右。
次五方龍旗各一,宣德門、泰禋門青龍旗、黃龍旗、赤龍旗在東,黑龍旗、白龍旗在西;太廟青龍旗、黃龍旗,赤龍旗在南,黑龍旗,白龍旗在北。
次天下太平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西,太廟在路北。
以上旗皆在車駕前發仗内,執人并錦帽、五色絁繡寶相花衫、錦臂、革帶。
小駕。
小駕鹵簿減大駕《五禮新儀》雲:開封令、開封牧、大司樂、禦史大夫、少傅、兵部尚書。
六引、指南車、記裡車、白鹭車、鸾旗車、崇德車、皮軒車、象辂、木辂、革辂、五副辂、耕根車、進賢車、明遠車、黃钺車、豹尾車、屬車、小辇、小輿,餘并減大駕之半。
馬端臨《通考》:詳定官蔡攸等又言:「六引:開封令乘辂車,開封牧、大司樂、司徒、禦史大夫、兵部尚書乘革車次之。
開封牧建繡皁旗,太常卿繡鳳旗,司徒建繡瑞馬旗,禦史大夫繡以獬,兵部尚書繡以虎,皆副之以阘戟。
其先後之序、所乘之車、所建之旗,揆古則不合,驗今則有戾驗;原作「駭」,據《文獻通考》卷一一八《王禮考一三》改。
。
且大駕之出,自漢光武時始有三引,先河南尹,次執金吾,次洛陽令,先尊後卑也。
後魏亦三引,先平城令,次司隸校尉,次丞相,先卑後尊也。
唐兼用六引,五代減為三,後周複增為六。
皇朝因開封令居前,終以兵部尚書。
然以前為尊,則大司樂不當次 令牧;以後為尊,則兵部尚書不當繼禦史大夫。
此先後之序未正也。
轺車非縣令宜駕,革車非公卿宜用,是所來乘之車未稱也。
鳳馬之緒無所經見,阘戟之設尤為訛謬,是所建之旗未宜也。
司徒、三公論道之官,車服非其所任,戶部主之可也。
奉常掌禮,司樂典樂,皆專于一事,禮樂之容非其所兼,禮部總之宜也。
請改司徒用戶部尚書,改大司禮用禮部尚書;其僚佐儀制,視兵部尚書。
禦史大夫位亞三少,秩從三品,又尊于六尚書。
其行宜以兵部次令牧,禮部又次之,終以禦史大夫,則先後之序正矣。
」 程氏《演(蕃)[繁]露》曰:「《宣和鹵簿圖》有誕馬,其制用色帛周裹一方氈,蓋覆馬脊,更不施鞍。
此其為制,必有古傳,非意創矣,然名以為誕,則其義莫究也。
蔡攸輩雖加辨識,終不協當。
案《通典》:宋江夏主義恭為孝武所忌,憂懼,故奏革諸侯國制,但馬不得過二,其字則書為但,不書為誕也。
但者,徒也;徒馬者,有馬無鞍,如人袒裼之袒也。
迹其義類,則古謂徒歌曰謠,是其比也。
其所謂徒者,但有歌聲而無锺鼓以将也。
然則謂之誕馬,蓋散馬備用,而不施鞍辔者也。
又王瓊每見道俗乞丐無已,道逢太保廣平王懷,遽自言馬瘦,懷即以誕馬并乘具與之。
案此書但為誕,誤也,所與者但馬而無鞍勒,故以乘具與之,其理相貫也。
又案《酉陽雜俎》一卷,北齊迎南使,使主副各乘車,但馬在車後,鐵甲百餘人。
其所書 曰但馬而不曰誕馬;在車後而名但,知無乘具以備具也。
馬端臨曰:「按《宋史》所載鹵簿凡三,至道、政和、紹興皆有之。
至道則國初革創之規,而又參以前代相承之制。
紹興偏安杭都,未遑禮文,搜輯舊典,多已失墜,其可見者,(此)[比]承平時不能以半。
獨政和所定,則自元豐以來置立詳定禮文所、議禮局,考訂精審,其儀不舛,而其文最詳,故具載之。
」 輿服宋會要輯稿輿服三鹵簿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