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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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及陪祠官則無預于職事,異于用力忘勞、同事神明之意。

    伏請親祀南郊,薦徹笾豆簠簋俎馔,以朝臣充;太廟以宗(廟)室遙郡刺史已上充。

    」從之,仍令審官東院、大宗正司選差無過犯堪執〔事〕之人。

     是日,又言:「《唐六典》:中書侍郎掌貳令之職,凡臨軒冊命大臣,令為之使,則持冊書以授之。

    若自内冊,則以冊書授使者。

    」又曰:「漢置中書掌密诏,《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

    掌書王命,蓋中書之任也。

    古者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于太廟,故命内史讀冊。

    《洛诰》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

    王命作冊,逸祝冊,惟告周公其後。

    』釋者曰:褒德賞功,必于祭日,示不敢專也。

    讀冊告神謂之祝。

    逸〔祝〕冊者,使史逸讀冊書也。

    《周禮内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冊命之。

    』《祭統》所謂『祭之日,一獻,君降立于阼階之南,南鄉。

    所命北面,史由郡右執冊命之』是也。

    然則古者褒德賞功于太廟,乃命内史讀冊。

    開寶禮及郊廟、明堂儀注,告神之冊而使中書侍郎讀之,殊為舛誤。

    蓋贊詞接神者莫如祝,故《郊特牲》 曰:『祝,将命也。

    』《周禮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掌六祝之辭以事鬼神示。

    《儀禮少牢饋食禮》記說室中陰厭飨神之節雲:『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

    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

    尚飨。

    主人又再拜稽首。

    』此則讀冊之任也。

    《開元禮》郊廟、明堂讀祝并命太祝,最為近古。

    伏請郊廟明堂讀冊改命太祝。

    」從之,仍差史官攝。

     八月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奉诏:親祠南郊,薦徹笾豆簠簋俎馔,以朝臣充;太廟以宗室遙郡刺史以上充。

    今勘會,宗室自郡王、使相以下至遙郡刺史,數等官位,欲自遙郡防禦使以下至遙郡刺史以上選充。

    」從之。

    二十七日,诏有司攝事依舊于尚書省受誓。

     十一月按此條,《長編》卷三一七系于元豐四年十月甲子(十一日),此文疑有脫誤。

    ,又言:「禮文所詳定到:祭前一日,司尊彜〔帥〕其屬以法陳祭器于堂東,仆射、禮部尚書視滌濯告潔。

    祭之旦,光祿卿帥其屬取笾豆簠簋實之,禮部尚書帥其屬薦笾豆簠簋,戶部、兵部、工部尚書薦三牲之腥俎,又薦熟俎。

    畢,禮部尚書徹笾豆。

    及親祀太廟以宮闱令,圜丘以郊社令掃除。

    」從之。

    又言:「皇帝親祠,供〔奉〕官并差命官、選人。

    乞下太常寺于投狀願行事官内選差,如關報所屬差,仍令于習儀前半月,每日赴太常寺教習朝拜。

    」從之。

     十二月,又言:「奉诏:五方嶽鎮海渎共為一壇,系中祠,以五時迎氣日祭之。

    舊例,中(詞)[祠],審官東院差行事官等。

    (迄)[乞]今後逐次〔依〕例牒審官東院差攝。

    」從之。

     四年四月十三日,诏:「親祠(比)[北]郊,依南郊儀;如不親祠,上公攝事。

    仰太常禮院條具以聞。

    」 十月二十一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親祠儀注:皇帝至罍洗,侍中跪取匜沃水,又侍中跪取盤承水,皇帝搢圭盥手。

    門下侍郎跪取巾于篚以進以:原作「興」,據《長編》卷三一八改。

    。

    謹按《周禮》:小臣,上士四人,大祭祀沃王盥;禦仆,下士十有二人,大祭祀相盥而登。

    鄭氏注雲:相盥者,謂奉盤授巾。

    則是周以上士沃盥、下士相盥也。

    唐開元中施恭本駁奏:舊封禅禮八條,其略以謂盥手洗爵,人君将緻潔而尊神,故使小臣為之。

    今侍中,大臣也,而沃盥于人君;太祝,小臣也,乃诏祝于天神,非禮也。

    今侍中名則吉官,非複漢魏執虎子之班,漢禮侍中行之則可,今以侍中為之,非也。

    門下侍郎在漢與侍中俱領門下衆事,郊廟則一人執蓋,臨軒朝會則一人執麾。

    其官給事于黃闼之内,故曰黃門侍郎。

    今之所受,皆是執政官,非昔執麾蓋之任,而使之進巾,是又循名而不察其實也。

    伏請親祠,以禦藥院内臣一員沃盥,一員授巾。

    」從之。

     二十七日,又言:「古者神民不雜,禮刑易制,治禮之官常得以治禮,事神之官常得以事神。

    故《周官》,王與後不親祭事,則宗伯攝。

    自漢以來,官不得其職,太尉掌郊祀亞獻掌:原作「常」,據《長編》卷三一九改。

    ,光祿掌三獻。

    太尉掌兵,今則為三公;光祿本掌宮殿門戶,皆非祠官之任。

    伏請祠祭,應攝太尉并以禮部尚書充。

    如正官阙,則南北郊以中書臣僚攝,太廟以 宗室攝。

    其餘及亞獻,太常卿并以太常禮院主判官攝;其光祿卿并罷終獻,仍以太常卿行禮。

    又博士之官掌贊相祭祀,本朝始有監禮之名,今若俾之攝行祠事,正合古意。

    緣已有禦史監祭,合罷監禮。

    」诏:「自今南北郊,差執政官為初獻,禮部尚書、侍郎為亞獻,太常卿少為終獻。

    諸祠祭,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卿為初獻,太常少卿、禮部、祠部郎中、員外郎為亞獻,太常博士為終獻。

    宗廟,親王宗室使相、節度使為初獻,宗室正任已上為亞獻、終獻。

    已上如阙,即遞差以次官充。

    仍罷監禮。

    」 是日,又言:「《周官》太史之職: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于邦國。

    自漢以來,皆以司天時日星災祥之事。

    至唐改為司天台,職任如舊,惟置諸生掌布諸壇神位。

    本朝大中祥符中,增司天監為二員,分獻昊天上帝壇第一陔五方帝以下九位。

    自後又命他官攝司天監行事。

    夫日官既非習禮事神之司,又假其官名以行禮,殆非禮意。

    伏請應以司天監分獻者改差禮官。

    」從之。

     七月按下條「十月十三日」,據《長編》卷三四○,乃元豐六年,則此七月疑亦是元豐六年七月。

    以下數條年代均錯亂。

    ,秘書少監孫覺言:「今後遇阙監祭,令預牒太常博士;如有妨阙,即申尚書吏部差曾任台谏并館職清資官;又阙,差知州資序人。

    其太祝并差進士出身人。

    」從之。

     〔元豐六年〕十月十三日,南郊禮儀使言:将來南郊行禮,當差行事官。

    诏更不用試差攝試:原作「式」,據《長編》卷三四○改。

    ,止以見任兩省、禦史并六曹侍郎、 待制以上,仍不限員數。

    今後準此。

    其儀仗内六引,開封牧令阙牧:原作「收」,據《長編》卷三四○改。

    ,差知府、知縣;太常卿阙,差少卿;司徒阙,差戶部尚書,又阙,差侍郎;禦史大夫阙,差中丞;兵部尚書阙,差侍郎「差」下原衍「中丞兵部尚書阙差」八字,據《長編》卷三四○删。

    。

    其僚佐即依條差官。

     七年十月七年:按下文「又言」一條,本書《禮》一之三一及《長編》卷三一七均系于元豐四年十月,則此「七年」當為「四年」之誤。

    ,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唐六典》:大朝會、大祭祀,則侍中版奏中嚴外辦,以為出入之節。

    輿駕還宮,則請解嚴,告禮成也。

    竊詳侍中之職,掌出納帝命,凡軍國之務,與中書令參總焉。

    唐以來謂之真宰相,非複秦之丞相史。

    《通典》曰:「秦為侍(才)[中],本丞相史。

    」漢魏掌禦物之任。

    而使之奏中嚴外辦及請解嚴,殊不應禮。

    《周官》:小宗伯『大祭祀告時于王,告備于王』;肆師肆師:原作「隸師」,據《周禮春官宗伯》改。

    下同。

    ,『凡祭祀禮成,則告事畢』。

    小宗伯,春官之貳,則今禮部侍郎之比;肆師,春官之屬,則今禮部郎中之比也。

    伏請奏中嚴外辦以禮部侍郎,解嚴以禮部郎中掌之。

    」又言:「《周禮》大宰之職:祀五帝之日祀:原作「此」,據《周禮》改。

    ,『贊玉币爵之事。

    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贊玉幾玉爵。

    』又小宰之職:『凡祭祀,贊玉币爵之事。

    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

    』國朝郊廟、明堂禮,以郊社令設玉币,太祝取玉币以授侍中,進皇帝;門下侍郎取爵進皇帝。

    奠、爵皆未合禮。

    伏請郊廟、明堂,命吏部尚書一員奉玉币,吏部侍郎一員奉爵,以次從皇帝至神坐前。

    左仆射阙則右仆射。

    以玉币進皇帝,奠于地。

    及酌獻,尚書左丞阙則右丞。

    以爵授仆射,進爵皇帝。

    酌獻訖,侍郎受爵以贊飲福及焚燎外受: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七補。

    ,宗廟仍尚 書設玉幾。

    」從之。

     十二月二日,尚書禮部言:「太官令遇祠祭行禮,合先以常服升壇殿陳設畢,改服本品祭服,同奉禮、太祝立于罍之次。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中書省言:「向者祠官、禦史每奉祠已事之日,雖城内,例各歸休,更不赴朝谒等。

    所以祭日前三刻設位,具笾豆;祭前一刻,監祭點閱畢,然後行事。

    與夫辨色而朝,二者不可得而兼也。

    昨因禦史楊畏申請,自後城内祠事畢,仍赴起居,拜表行香,赴燕入局。

    由此,恭君事神之道常略其一:欲辨色而朝,則須中夜而起,先時而祭,是恭于君而略于神也;欲祭前三刻奉祀,則辨色之趨固不逮矣。

    夫齋心一意以奉祠祀,猶恐未盡其至誠,今怵迫從事,憂其不逮,恐非以齋戒之道。

    欲應今後城内祠事畢,行事官并免赴起居、拜表行香、赴燕,止令入局。

    所貴恭事之心,情文兩盡。

    」從之。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本寺《祀儀》:祀天地、宗廟,登歌節奏,協律郎舉麾,其餘大中小祠并不與。

    竊以諸壇祠祀,歌詞、樂器之類與夫節奏,務要整齊,協律郎若不與祭,無由檢察。

    自來同日數祭,阙行事官,并申尚書吏部差待次官充攝。

    欲乞今後祠祭用樂處,若不與享祀天地、宗廟同日,其祠祭阙官,即輪協律郎充攝,因使審聽樂曲;餘阙,即申吏部差官。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 二日,太常寺言:「本朝因唐之舊,以禦史為監(察)[祭],使輪知;太常禮院官監禮。

    近年以博士為獻官,遂罷監禮,惟禦史專視祀事。

    然禦史多阙員,博士雖可權攝監祭,又或不赴,遂以他官攝事,無所督察。

    乞每祠以博士監禮如故。

    」從之。

    崇甯三年,複專以禦史監祭,遂罷監禮。

     八年正月十九日,诏:「應大祠,差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卿為初獻,已受誓戒而有故不赴,若禮部郎官為亞獻,自可攝初獻外,餘官即令本祭内官高者通攝。

    謂如職事郎官奉俎,而博士或吏部差到官為亞獻,即令奉俎職事官攝初獻之類。

    」 元符元年六月,太常寺言:「請光祿寺官今後每遇祠祭,已受誓戒後,及中小祠散齋日分,其約束事體并從《祀儀》禁止。

    郊社今亦乞依此。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四月七日,太常寺言:「諸祀天地,宰臣、執政官已受誓戒,有故不赴,以本祭内職事官高者攝。

    亞獻以禮部尚書、侍郎;有故或阙,(伏)[依]次輪差五曹長貳;又阙,即輪給舍、谏議。

    終獻官以太常卿、少,禮、祠部郎官;有故或阙,即差比司官比:疑誤。

    ;又阙,依次輪差五曹郎官。

    其奉俎,以戶部、工部長貳;有故或阙,即戶、兵、工部通差;又阙,以逐部郎官攝。

    應行事官雖本職獨員,并不許免。

    内六曹官,如遇本曹四部止有一員者,聽免,仍申本曹,關吏部。

    」從之。

     大觀元年二月六日,監察禦史王亶言:「伏神宗皇帝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