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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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寮言:「仰惟陛下惇叙九族,袒免近屬合得生料米麥,西南兩司皆有
孤遺錢米。
方其出适,則因等第而給嫁資;逮其送終,則〔依〕官品而支赗贈。
法令具存,親睦厚矣。
昨因削裁,遂緻匮乏。
即令近屬有若孤遺宗婦,孀居而或無子弟,雖有子弟而未能出官;宗子年未入仕,宗女幼未出嫁。
既不支錢米,又緣住罷生料,平日已見貧窭,一或兇變,多是臨時假貸。
望诏有司将袒免以上宗子宗女婦逐月合得生料(内)米麥等,依舊放行。
宗婦有子弟者候到官,宗子年未及者候出官,宗女幼小者候出嫁,方令住支。
其餘宗婦雖孀居而子弟出官,宗女雖幼小而父兄可恃,宗子已參部,宗女已适人,不得援例。
所有赗贈,乞依嫁資等第給賜。
」诏令大宗正司開具申尚書省。
紹興十年正月五日,臣僚言:「知建州士謜,魚園切與本州島添差通判士禡,莫駕切皆系宗室。
依條,宗室知、通不得同任。
其士禡合行迥避,而遷延在任,無迥避之意。
乞将士禡放罷,聽歸部别注差遣。
」從之。
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修武郎士谷昨取福建路轉運司文解,未嘗試。
欲依宗室令芹、子薿例換授文資。
」诏:士谷令中書後省召試時務策一道,特與補右宣義郎。
其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宗室子攸進文字,乞換文資,上曰:「朕固欲宗室向學,然文資豈可僥幸而得須令後省試策乃可。
」 十一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疑有誤。
下文「八月十一日禮部言」,考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一,乃是紹興十一年八月事,則石延慶上言不應在十年。
疑此作「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脫去「年七」二字。
下文「八月十一日」即承「十一年」,故不複再舉年份。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石延慶言:「仰惟神宗皇帝誕頒诏旨,以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 環衛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故殺其恩禮。
爰自艱難以來,屬籍散漫,繼襲之宗,未易推考,故諸王之祀阙然弗舉,上轸聖慮。
昨因臣寮之請,嘗令大宗正寺拟定襲封,累年未決。
〔乞〕诏有司趣令拟定應将(未)[來]襲封宗子、合居環衛官,量與升等補授,仍特優其稍廪,庶幾繼襲之人各修厥職。
」诏令禮部依已降指揮疾速取索拟定,申尚書省。
八月十一日,禮部言:「宗正司欲将諸王之後見在最長一名,權令主奉祀事,即不改換環衛,添破請給。
将來有已襲封人來歸,及見得有合襲封人,即依自來法(法)施行。
檢會本司令:諸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名為宗,世補環衛官,以奉祭祀。
今來所乞權令主奉祭祀事,并不改換環衛、添破請給,别無違礙。
」從之。
祖宗舊法,南班宗室大将軍以下每二年一試藝業,取中選者推恩。
切詳立法之意,以謂大将軍至副率府率,官卑齒壯,可以專心學問。
既設官以教導之,又間歲以程試之,選其藝業之精,增以祿秩之賜。
故官卑者有升進之望,學成者得襲寵之榮,而怠惰者莫不相與激勸,一舉而三利,實良法也。
建炎二年秋試選人,合行附試,有司以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尚在京師,乞候次年春秋試依舊施行。
因循至今,未曾檢舉。
望诏有司遵行舊制,來年春試選人,複許宗室大将軍已下附試藝業。
取人之數、推恩之法,一依條格同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範雩言:「伏 施行。
」诏令禮部行宗正司等處,疾速取索合用條法,開具申尚書省。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宗子持之特送西外司閉,永不放出。
以大宗正司言其累冒刑禁,頑惡不悛故也。
十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士言:「近來行在南班宗室或有物故,及換官民出外,其趁朝參人日益稀少。
乞将紹興府行司宗室正任以上,并發赴行在奉朝請,庶幾增益班列,少壯國體。
」從之。
十二年二月六日,吏部言:「勘會小使臣宗室經任添差,一州十縣以上通縣合差伍員,七縣以上四員,五縣以上三員,餘二員。
初任添差宗室,大藩節鎮二員,餘州諸縣各一員。
續承紹興八年七月十四日申請指揮,為初任阙多員少,将初任員阙亦許經任宗室指射。
如無初任人指射,許差經任宗室,止理為初任員數。
本部見遵執逐項指揮,依格差注。
近累有經任宗室指射諸州縣初任員阙。
内有課利升及三萬貫以上去處,依格,經任有舉主、無過犯,較量功分高下定差。
緣初任宗室拘礙格法,不合注授,從來未經申明。
本部欲将諸州縣初任宗室員阙内,有課利升及三萬貫以上去處,許經〔任宗〕室指射,較量功分高下,依格差注,止理為初任員數。
」從之。
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士言:「行在趁赴朝參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員,昨緣士糾、士恭、士雄換授外官,仲壬餘箴切身亡,今止有一十三員。
後雖令士街等四人赴行在趁赴 朝參,又緣士街、士術、士筏并以病免,士珸五胡切見丁母憂。
今乞據見阙員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循守規矩,别無疾病,可以趁赴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仍乞今後遇有行在睦親宅赴朝參宗室事故,準此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三日,赦:「應宗女在外,因夫亡親死,無所依倚,聽于所在自陳,仰州縣當職官驗實,量支盤費,差廂軍或舟船津發赴宗正司。
責委本位尊長撫養,與計口依孤遺法給錢米,勿令失所。
」 十一月三日,右監門衛大将軍、開州團練使士谙奏:「乞依行在南班近屬令疇、士輵、士、安時、士癸月廩米麥特支一半折錢,依尚書侍郎則例並支本色。
」從之。
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宗子先往軍前未回之人,有遺下妻孥,已依格支破俸給。
其間或無子孫依倚,如願往父母及親兄弟之家歸甯,并親女已出适之家權暫居住者聽。
候夫若子還日依舊。
如無父母、親兄弟及親女,或雖有而不願出外者,責本位尊長主管養贍。
」從宗正司請也。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乞以軍器監子厚暫權吏部侍郎。
秦桧曰:「今日宗室所宜崇獎,令聚于朝。
」上曰:「宗室之賢者如曾試中科第,及不生是非之人,可收置行在,如寺、監、秘書省皆可處之。
祖宗以來,不用宗室作宰相,其慮甚遠,可用至侍從而止。
」 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大宗正司申宗子不皦古了切不法等事。
上曰:「宗子不肖,至于如此!然其間不無清貧有守之人。
前日有貧而不能娶者,朕賜之千缗,所以勉之也。
」 三月十八日,诏取應宗子伯摅抽居切令赴正奏名廷試。
先是上谕宰執曰:「朕閱其程文,多引《詩》《書》,頗不易得。
」故有是命。
四月二十五日,诏:和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身亡,令福建路轉運司支給銀絹各一百疋兩。
五月十三日,禮部狀:「準敕:臣僚奏國家三歲取士,于宗室特加優異,蓋示親睦。
昨國子監申,請行在宗室并赴國子監試;如授外任差遣、并宮觀嶽廟,并赴轉運司試。
特從其便,初非有内外之别。
其赴國子監試者,有官應,每七人取三人;無官應舉,每七人取四人;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者為合格,不限人數。
唯赴轉運司試者,其所取之數即與進士一同,非所以獎進宗子之意。
望诏有司詳酌施行。
」國子監言:「欲除行在宗室依見行條法外,其諸路宗室不以有官〔無官〕,如願赴行在應舉、應者,欲依熙甯舊制,并許國子監請解赴省。
如不願,即依見行崇甯通用貢舉條法施行。
」從之。
九月九日,诏:「(誠)[成]忠郎不皦以倡女為妻,僞冒請受,追四官,罰銅三十觔,勒停(特)除名,送宗正司庭訓拘管。
」 二十九日,吏部言:「近潼川府路轉運司乞将本路宗室大小使臣陳乞添差之人,不候季首使阙,出榜五日,許占射。
竊詳在法,遇有射阙宗室,并會問三選并宗正司,與見任宗室有無服 紀相幹,方許差注。
到任半年,使阙二年為任。
緣四川即無宗司可以會問,今欲将見在四川宗室,令逐路轉運司遇使阙差注,先令射阙人供具與見任宗室别無服紀職事相幹結罪文狀,依定差外官格式,繳錄申部照應,出降付身。
」從之。
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右監門衛大将軍、貴州刺史居中言:「昨緣父殁無依,得旨令赴伯母鹹甯郡夫人王氏位恩養,仍不妨祭祀。
今來成立,義當還本宗。
切見故伯安統位下無人主奉祭祀,望以居中承嗣,并主奉本位祭祀,以報鞠養之德。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故甯國軍節度使安時合(德)[得]遺表恩澤,依〔安〕信例,與安時親男右監門衛大将軍、榮州團練使居廣轉行兩官,千牛衛将軍居仁、居申、居修各轉行一官。
從所乞也。
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承節郎、監澤州南嶽廟伯廣以(歐)[毆]打百姓緻死,會赦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宗正司拘管。
三月九日,西外宗正司言:不頠五罪切久居庠序,文藝卓然,衆所推譽。
诏與免文解一次。
九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安德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士赴行在供職,乞上殿奏禀職事。
上曰:「南班有分處紹興府者,比之行在日奉朝谒,勞佚不均。
祖宗時待遇優恤,間有服湯藥假,比及合參見,但令随班起居。
朕念宗子口衆食貧者多,如衣裘仆馬之費時有以資助之。
」秦桧曰:「向日郊禮,錫予加厚,足見聖慈惇叙之意。
」 十 九年六月十五日,西外宗正司言:伯仁在學二年,文藝優長,衆所推譽。
诏特免文解一次。
二十年七月七日,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居申特降一官。
以權主奉益王祭祀居廣劾其不遵禮法,衩袒私出故也。
十三日,太府少卿徐宗說言:「昨降指揮,州縣寄居宗室見請孤遺錢米文曆,繳納戶部換給。
自降指揮累年之間,尚有繳發舊曆未到者。
竊慮
方其出适,則因等第而給嫁資;逮其送終,則〔依〕官品而支赗贈。
法令具存,親睦厚矣。
昨因削裁,遂緻匮乏。
即令近屬有若孤遺宗婦,孀居而或無子弟,雖有子弟而未能出官;宗子年未入仕,宗女幼未出嫁。
既不支錢米,又緣住罷生料,平日已見貧窭,一或兇變,多是臨時假貸。
望诏有司将袒免以上宗子宗女婦逐月合得生料(内)米麥等,依舊放行。
宗婦有子弟者候到官,宗子年未及者候出官,宗女幼小者候出嫁,方令住支。
其餘宗婦雖孀居而子弟出官,宗女雖幼小而父兄可恃,宗子已參部,宗女已适人,不得援例。
所有赗贈,乞依嫁資等第給賜。
」诏令大宗正司開具申尚書省。
紹興十年正月五日,臣僚言:「知建州士謜,魚園切與本州島添差通判士禡,莫駕切皆系宗室。
依條,宗室知、通不得同任。
其士禡合行迥避,而遷延在任,無迥避之意。
乞将士禡放罷,聽歸部别注差遣。
」從之。
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修武郎士谷昨取福建路轉運司文解,未嘗試。
欲依宗室令芹、子薿例換授文資。
」诏:士谷令中書後省召試時務策一道,特與補右宣義郎。
其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宗室子攸進文字,乞換文資,上曰:「朕固欲宗室向學,然文資豈可僥幸而得須令後省試策乃可。
」 十一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疑有誤。
下文「八月十一日禮部言」,考之《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一,乃是紹興十一年八月事,則石延慶上言不應在十年。
疑此作「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脫去「年七」二字。
下文「八月十一日」即承「十一年」,故不複再舉年份。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石延慶言:「仰惟神宗皇帝誕頒诏旨,以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 環衛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故殺其恩禮。
爰自艱難以來,屬籍散漫,繼襲之宗,未易推考,故諸王之祀阙然弗舉,上轸聖慮。
昨因臣寮之請,嘗令大宗正寺拟定襲封,累年未決。
〔乞〕诏有司趣令拟定應将(未)[來]襲封宗子、合居環衛官,量與升等補授,仍特優其稍廪,庶幾繼襲之人各修厥職。
」诏令禮部依已降指揮疾速取索拟定,申尚書省。
八月十一日,禮部言:「宗正司欲将諸王之後見在最長一名,權令主奉祀事,即不改換環衛,添破請給。
将來有已襲封人來歸,及見得有合襲封人,即依自來法(法)施行。
檢會本司令:諸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名為宗,世補環衛官,以奉祭祀。
今來所乞權令主奉祭祀事,并不改換環衛、添破請給,别無違礙。
」從之。
祖宗舊法,南班宗室大将軍以下每二年一試藝業,取中選者推恩。
切詳立法之意,以謂大将軍至副率府率,官卑齒壯,可以專心學問。
既設官以教導之,又間歲以程試之,選其藝業之精,增以祿秩之賜。
故官卑者有升進之望,學成者得襲寵之榮,而怠惰者莫不相與激勸,一舉而三利,實良法也。
建炎二年秋試選人,合行附試,有司以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尚在京師,乞候次年春秋試依舊施行。
因循至今,未曾檢舉。
望诏有司遵行舊制,來年春試選人,複許宗室大将軍已下附試藝業。
取人之數、推恩之法,一依條格同日,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範雩言:「伏 施行。
」诏令禮部行宗正司等處,疾速取索合用條法,開具申尚書省。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宗子持之特送西外司閉,永不放出。
以大宗正司言其累冒刑禁,頑惡不悛故也。
十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士言:「近來行在南班宗室或有物故,及換官民出外,其趁朝參人日益稀少。
乞将紹興府行司宗室正任以上,并發赴行在奉朝請,庶幾增益班列,少壯國體。
」從之。
十二年二月六日,吏部言:「勘會小使臣宗室經任添差,一州十縣以上通縣合差伍員,七縣以上四員,五縣以上三員,餘二員。
初任添差宗室,大藩節鎮二員,餘州諸縣各一員。
續承紹興八年七月十四日申請指揮,為初任阙多員少,将初任員阙亦許經任宗室指射。
如無初任人指射,許差經任宗室,止理為初任員數。
本部見遵執逐項指揮,依格差注。
近累有經任宗室指射諸州縣初任員阙。
内有課利升及三萬貫以上去處,依格,經任有舉主、無過犯,較量功分高下定差。
緣初任宗室拘礙格法,不合注授,從來未經申明。
本部欲将諸州縣初任宗室員阙内,有課利升及三萬貫以上去處,許經〔任宗〕室指射,較量功分高下,依格差注,止理為初任員數。
」從之。
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士言:「行在趁赴朝參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員,昨緣士糾、士恭、士雄換授外官,仲壬餘箴切身亡,今止有一十三員。
後雖令士街等四人赴行在趁赴 朝參,又緣士街、士術、士筏并以病免,士珸五胡切見丁母憂。
今乞據見阙員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循守規矩,别無疾病,可以趁赴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仍乞今後遇有行在睦親宅赴朝參宗室事故,準此施行。
」從之。
九月十三日,赦:「應宗女在外,因夫亡親死,無所依倚,聽于所在自陳,仰州縣當職官驗實,量支盤費,差廂軍或舟船津發赴宗正司。
責委本位尊長撫養,與計口依孤遺法給錢米,勿令失所。
」 十一月三日,右監門衛大将軍、開州團練使士谙奏:「乞依行在南班近屬令疇、士輵、士、安時、士癸月廩米麥特支一半折錢,依尚書侍郎則例並支本色。
」從之。
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宗子先往軍前未回之人,有遺下妻孥,已依格支破俸給。
其間或無子孫依倚,如願往父母及親兄弟之家歸甯,并親女已出适之家權暫居住者聽。
候夫若子還日依舊。
如無父母、親兄弟及親女,或雖有而不願出外者,責本位尊長主管養贍。
」從宗正司請也。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乞以軍器監子厚暫權吏部侍郎。
秦桧曰:「今日宗室所宜崇獎,令聚于朝。
」上曰:「宗室之賢者如曾試中科第,及不生是非之人,可收置行在,如寺、監、秘書省皆可處之。
祖宗以來,不用宗室作宰相,其慮甚遠,可用至侍從而止。
」 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大宗正司申宗子不皦古了切不法等事。
上曰:「宗子不肖,至于如此!然其間不無清貧有守之人。
前日有貧而不能娶者,朕賜之千缗,所以勉之也。
」 三月十八日,诏取應宗子伯摅抽居切令赴正奏名廷試。
先是上谕宰執曰:「朕閱其程文,多引《詩》《書》,頗不易得。
」故有是命。
四月二十五日,诏:和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身亡,令福建路轉運司支給銀絹各一百疋兩。
五月十三日,禮部狀:「準敕:臣僚奏國家三歲取士,于宗室特加優異,蓋示親睦。
昨國子監申,請行在宗室并赴國子監試;如授外任差遣、并宮觀嶽廟,并赴轉運司試。
特從其便,初非有内外之别。
其赴國子監試者,有官應,每七人取三人;無官應舉,每七人取四人;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者為合格,不限人數。
唯赴轉運司試者,其所取之數即與進士一同,非所以獎進宗子之意。
望诏有司詳酌施行。
」國子監言:「欲除行在宗室依見行條法外,其諸路宗室不以有官〔無官〕,如願赴行在應舉、應者,欲依熙甯舊制,并許國子監請解赴省。
如不願,即依見行崇甯通用貢舉條法施行。
」從之。
九月九日,诏:「(誠)[成]忠郎不皦以倡女為妻,僞冒請受,追四官,罰銅三十觔,勒停(特)除名,送宗正司庭訓拘管。
」 二十九日,吏部言:「近潼川府路轉運司乞将本路宗室大小使臣陳乞添差之人,不候季首使阙,出榜五日,許占射。
竊詳在法,遇有射阙宗室,并會問三選并宗正司,與見任宗室有無服 紀相幹,方許差注。
到任半年,使阙二年為任。
緣四川即無宗司可以會問,今欲将見在四川宗室,令逐路轉運司遇使阙差注,先令射阙人供具與見任宗室别無服紀職事相幹結罪文狀,依定差外官格式,繳錄申部照應,出降付身。
」從之。
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右監門衛大将軍、貴州刺史居中言:「昨緣父殁無依,得旨令赴伯母鹹甯郡夫人王氏位恩養,仍不妨祭祀。
今來成立,義當還本宗。
切見故伯安統位下無人主奉祭祀,望以居中承嗣,并主奉本位祭祀,以報鞠養之德。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故甯國軍節度使安時合(德)[得]遺表恩澤,依〔安〕信例,與安時親男右監門衛大将軍、榮州團練使居廣轉行兩官,千牛衛将軍居仁、居申、居修各轉行一官。
從所乞也。
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承節郎、監澤州南嶽廟伯廣以(歐)[毆]打百姓緻死,會赦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宗正司拘管。
三月九日,西外宗正司言:不頠五罪切久居庠序,文藝卓然,衆所推譽。
诏與免文解一次。
九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安德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士赴行在供職,乞上殿奏禀職事。
上曰:「南班有分處紹興府者,比之行在日奉朝谒,勞佚不均。
祖宗時待遇優恤,間有服湯藥假,比及合參見,但令随班起居。
朕念宗子口衆食貧者多,如衣裘仆馬之費時有以資助之。
」秦桧曰:「向日郊禮,錫予加厚,足見聖慈惇叙之意。
」 十 九年六月十五日,西外宗正司言:伯仁在學二年,文藝優長,衆所推譽。
诏特免文解一次。
二十年七月七日,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居申特降一官。
以權主奉益王祭祀居廣劾其不遵禮法,衩袒私出故也。
十三日,太府少卿徐宗說言:「昨降指揮,州縣寄居宗室見請孤遺錢米文曆,繳納戶部換給。
自降指揮累年之間,尚有繳發舊曆未到者。
竊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