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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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部曲減凡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卽是觀寺部曲毆當觀寺餘道士女冠僧尼等各合徒一年傷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毆道士等折一齒即徒二年奴婢毆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于餘道士與主之缌麻同議若放從良毆三綱同毆舊主周親法準疏同凡人 注雲犯奸盜者同凡人【議曰】道士女冠僧尼犯奸盜于法最重故雖犯當觀寺部曲奴婢奸盜即同凡人謂三綱以下犯奸盜得罪無别其奴婢奸盜一準凡人得罪弟子若盜師主物及師主盜弟子物等亦同凡盜之法其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滿十匹者不坐議奸者謂僧寺有婢及客女尼寺有奴及部曲良賤相奸者道士女冠觀亦同 【準】建隆三年三月十二日敕節文今後同财弟子盜師主物一準律文以私用财物論臣等參詳今後其有本非親承經教慕義回禮為師服勤多年常同财物私有取用情非偷盜者請加卑幼私辄用财一等其偶然回禮故意規财顯行偷盜者請同凡盜之法其律稱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并準律文處分 一部律内餘條準此條 一部律内稱餘條準此共四十四條舉一例諸斯為要切今撮其條目指彼科文俾諸檢詳無遣誤請附名例之後 衛禁律七條 一,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在闌入太廟門條 一,闌入宮城門亦同,餘條應坐亦準此。

    在闌入宮門條 一,仗謂兵器杵棒之屬,餘條稱仗準此。

    同在上條 一,主司謂應判遣及親監當之官,餘條主司準此。

    在宿衛者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條 一,從溝渎内出入者,與越罪同。

    越而未過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在越州鎮戍城條 一,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亦在越州鎮戍城城主無故開閉條 一,已到官司應禁約之處,餘條未度準此。

    在私官度開者條 職制律八條 一,餘條文者準此。

    在貢舉非其人條 一,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

    在大祀不預申期條 一,餘條未進禦及監當官司并準此。

    在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條 一,餘條驿司準此。

    在增乘驿馬條 一,餘條驿驢準此。

    在乘驿馬赍私物條 一,授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準此。

    在貸所監臨财物條 一,餘條強者準此。

    亦在貸所監臨财物強者條 一,親屬謂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餘條親屬準此。

    在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條 戶婚律二條 一,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餘條通計準此。

    在州縣不覺脫漏增減條 一,餘條稱前夫之女準此。

    在同姓為婚條 廏庫律四條 一,餘條羊準此。

    在牧畜産準所除外死失條 一,餘官有管牧者亦準此。

    同在上條 一,臨時專制亦為主,餘條準此。

    在官私畜産毀食官私之物條 衛禁律七條 一,餘條守衛及監門各準此。

    在闌入太廟門條 一,闌入宮城門亦同餘條應坐亦準此。

    在闌入宮門條 一,仗謂兵器杵棒之屬餘條稱仗準此。

    同在上條 一,主司謂應判遣及親監當之官餘條主司準此。

    在宿衛者以非應宿衛人冒名自代條 一,從溝渎内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餘條未過準此。

    在越州鎮戍城條 一,餘條未得開閉準此。

    亦在越州鎮戍城城主無故開 閉條 一,已到官司應禁約之處餘條未度準此。

    在私官度開 者條 職制律八條 一,餘條文者準此。

    在貢舉非其人條 一,凡言祀者祭享同餘條中小祀準此。

    在大祀不預申期條 一,餘條未進禦及監當官司并準此。

    在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條 一,餘條驿司準此。

    在增乘驿馬條 一,餘條驿驢準此。

    在乘驿馬赍私物條 一,授訖未上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準此。

    在貸所監臨财物條 一,餘條強者準此。

    亦在貸所監臨财物強者條 一,親屬謂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餘條親屬準此。

    在監臨之官私役使所監臨條戶婚律二條 一,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餘條通計準此。

    在州縣不覺脫漏增減條 一,餘條稱前夫之女準此。

    在同姓為婚條 廏庫律四條 一,餘條羊準此。

    在牧畜産準所除外死失條 一,餘官有管牧者亦準此。

    同在上條 一,臨時專制亦為主餘條準此。

    在官私畜産毀食官私之物條 一,雖貸亦同餘條公廨準此。

    在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條 擅興律一條 一,餘條将領稽留者準此。

    在被差充丁夫雜匠而稽留不赴條 賊盜律七條 一,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

    在謀反及大逆條 一,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餘條被驅率準此。

    在謀叛者絞條 一,工樂及公廨戶奴婢與吏卒同餘條準此。

    在謀殺制使條 一,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主放為良者餘條故夫舊主準此。

    在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條 一,餘條不行準此。

    在謀殺人條 一,若有所規求而故殺周以下卑幼者絞餘條準此。

    在盜缌麻小功親财物條 一,餘條不别言奴婢者與畜産财物同。

    在以私财物奴婢畜産之類條 鬥訟律八條 一,餘條折跌平複準此。

    在鬥毆折跌人支體條 一,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鬥法餘條用兵刃準此。

    在鬥毆殺人條 一,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

    在保辜條 一,計加重于本罪即須加餘條稱加者準此。

    在于宮内忿争條 一,餘條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條無文者并準此。

    在部曲毆傷良人條 一,餘條媵無文者與妾同。

    在妻毆夫條 一,餘條繼父準此。

    在毆傷妻前夫之子條 一,餘條非故犯無官應贖者并準此。

    在戲殺傷人條 詐僞律二條 一,發兵謂銅魚合符應發者雖通餘用亦同餘條稱發兵者皆準此。

    在僞寫宮殿門符條 一,施行謂詐傳增減前人已承受者亦施行餘條施行準此。

    在詐為制書條 雜律三條 一,殺傷畜産者償所減價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若有殺傷畜産并準此。

    在于城内街巷及人衆中無故走車馬條 一,餘條奸妾準此。

    在奸缌麻以上親條 一,餘條在外失火準此。

    在于山陵兆域内失火條 捕亡律二條 一,已經奏決者不在追減之例餘條追減準此。

    在罪人逃亡條 一,餘條相容隐為捕得準此。

    在捕罪人有漏露其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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