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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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步軍守其城,王領兵時複往來。

    因谕信等曰:“高麗地界遼左,其國君臣畏威而不懷德,此以誠撫,彼以詐應,此以仁義待之,彼以谲詐來從。

    昔嘗誘我遼東守将李谥為叛,朝廷先覺,故不能為害。

    今不可不為之備,此夷不出則已,使其一出,必有十萬之衆,定遼境土與之相接,宜陰戒斥堠,以防其詐。

    凡事有備,庶不失機,其慎之哉。

    ” 辛未,上複以天象示變敕晉王、今上曰:“今塞草豊茂,山後地高,夏無酷暑,宜用心為備,上天垂象,不可頃刻自安。

    爾其訓練士馬,控弦以備之,庶幾無患。

    ” 乙亥,旌表饒州府浮梁縣鄭敬成妻王氏、金添麟妻鄭氏、徽州府歙縣江務本妻許氏貞節。

     己卯,天下講讀大诰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百餘人,并賜鈔遣還。

     六月辛巳朔,上禦奉天殿,策試下第舉人。

    先是,禮部會試者多而中式者少,被黜落者鹹以為言。

    上命翰林儒臣考下第卷中擇文理優長者,得六十一人。

    至是,複廷試之。

    制策曰:“天生烝民有欲,必命君以主之,君奉天命,必明教化以導民。

    然生齒之煩,人情不一,于是古先哲王設五刑以弼五教,善者旌之,惡者繩之,善惡有所勸懲,治道由斯而興。

    曆代相因,未嘗改也。

    朕承天命,君主生民,宵衣旰食,三十餘年,儲思積慮,惟欲妥安生民,其不循教者,亦有由是,不得已施之五刑。

    今欲民自不犯,抑别有其術欤?爾諸文士陳其所以,朕将覽焉。

    ”時廷對中,擢韓克忠為第一,仍賜克忠等進士出身有差。

     壬午,賜進士韓克忠等恩榮宴于會同館。

     置政平、訟理二旛,審谕罪囚。

    上谕刑部官曰:“人言法家少恩,此後世用法之過,故有是言。

    朕觀唐虞之世,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安有是言哉?爾等每論囚,引至朕前,雖詳其緻罪之由,然一時裁決,恐未得其情。

    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其餘不必親至朕前,但以所犯來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旛,傳旨谕之。

    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詳加審錄,冤者即為奏聞,無冤實犯死罪以下悉如律,其雜犯死者準贖。

    ” 乙酉,以進士韓克忠為翰林脩撰,王恕、焦勝為編修,行人司副陳性善、行人陳誠為檢讨。

     丙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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