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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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北流、南流二江,其間相去二十餘裡,乞鑿河通舟楫,以便行旅,仍乞蠲其所侵田稅及設石陡諸牐。

    ”诏從之。

     癸酉,給賜揚州、高郵二衛捕寇有功将士鈔有差。

    上谕兵部臣曰:“自古君天下者,立兵衛,任将帥,申明号令,以嚴守禦,況皇城四門,尤為至重。

    近者,将佐怠于約束,軍士入直,緻有析離隊伍,顧他人待直者亦有約束過嚴,使軍士勞苦,不得顧其父母妻子者,此皆非禦下之道,安望其守衛嚴肅哉?今朕自定其法,令諸将仕遵守。

    凡守衛皇城四門,自指揮至軍士,各依其伍,全隊上直,不得使人代替,如一所數缺,則以别所全隊易之,勿以不足之伍分豁補數,違者處重刑,本隊軍士有告言者賞。

    不依原伍,因而縱令,在衛自指揮以下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其餘遞降,俱調邊竟,受賄者治重罪。

    其軍士當直,如有死喪、疾病、嫁娶、生産等事有妨者,皆準所告,父母病無丁男者,許侍疾,不限月日,妻病無男女者,亦如之,親戚吉兇慶吊不出百裡外者,亦許給假,留難及不實者,皆治罪。

    若本身暴疾,不準所告,緻病甚者,本管治以罪。

    其力弱子侄願代者聽。

    凡上直各守本門,不許從别門往來,違者許執獲。

    雖國戚亦聞奏區處,執獲者賞,容縱者處重刑。

    若有關請、孕婦不許入内,違者皆坐以罪。

    ” 甲戌,申定皇城門禁法。

    凡朝參午門,先放直日都督、将軍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鎮撫、散騎舍人,然後文武百官以次而入,不許攙越。

    其上直官軍,俱三日一易,于朝退辰時交代,嚴加守衛。

    凡内官、内使、小火者出門,須比對銅符,若本無銅符及有不比對輙放行者,守門官軍治重罪。

    仍密加搜檢,有公差帶金銀段匹出者,憑勘合照驗,亦須明白附寫往某處公幹及記所服衣服顔色件數,回日點對,有不同者即時聞奏。

    其工匠人等出入各門,依例搜檢,有誤帶鈔物在身者,許附寄各門,如出門夾帶鈔物者許執奏。

    凡官民軍人有事入奏,不許阻遏及問其事情,違者官軍皆坐罪。

     乙亥,置廣東碣石衛及甲子門千戶所。

     定遠侯王弼卒。

     朵甘都指揮搠幹爾監藏等遣其侄班丹藏蔔等來朝,貢馬。

     夜,有流星青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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