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六

關燈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十六 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壬子朔,監察禦史宮俊奏:“刑名不實,法司以面欺,例當斬。

    ”上曰:“奏對不實,自有常律,何得一以例論?宜依律。

    ” 雲南布政使司貢生員楊嵩等六人入國子監,命月朔朝見,著于令。

     诏:“自今凡傳制、遣使、持節等儀,皆由東階出入,無得徑由中道。

    ” 四川都指揮同知徐凱言:“成都六衞,西蜀重鎮,其軍士宜以十之六屯田,餘皆守城,惟漢州地廣民稀,宜全發二衛軍士往彼,屯種自食。

    ”從之。

     癸醜,以大理寺卿周志清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通政使張廷蘭為大理寺卿,兵部右侍郎葉瓛為通政使。

     甲寅,賜廣西思明府土官知府黃廣平鈔百錠、文绮十疋。

     雲南前衞指揮佥事董賜、麗江府知府木初、景東府知府俄陶、臨安府嶍峨縣土官祿甯、馬龍他郎甸長官普賜、大理府蒙化州判官左禾、趙州雲南縣丞楊奴、趙州千夫長自香、楊應百夫長弓抽、楚雄府鎮雲南州土官良定邊、縣丞阿魯孫來朝,貢馬,賜绮帛、鈔錠有差。

     乙卯,鎮南衞卒六人造官船于韓橋,擅伐民樹木為樓橹,民訴之。

    上曰:“辇毂之下尚如此,其他可知矣。

    ”命斬其為首者一人以示衆,餘杖之,谪戍甘肅。

     丁巳,遣官釋奠于先師孔子。

     山東青、兖、登、萊、濟南五府饑歉,上命免徵今年魚課,聽民漁以助食。

     戊午,祭太社、太稷。

     诏在外公侯伯還京師。

    先是,命曹國公李景隆等往陝西等處練兵備邊。

    至是,召景隆及涼國公藍玉、開國公常昇、長興侯耿炳文、東平侯韓勳、安慶侯仇政、西涼侯濮璵、定遠侯王弼、江陰侯吳高、鶴慶侯張翼、全甯侯孫恪、渖陽侯察罕、徽先伯桑敬等凡十三人還京,仍命靖甯侯葉昇於河南衞,宣甯侯曹泰於平涼衛,安陸侯吳傑、指揮使陳義於岷州衞,驸馬李堅於鞏昌衞,都督汪信於臨洮衞,都督宋晟於涼州衞,都督劉真於甘肅衞,指揮使嚴麟於慶陽衞,指揮朱銘於延安衞,徐質于甯夏衞,仍訓練軍馬,以俟後命。

     上谕刑部尚書楊靖等曰:“在京獄囚,卿等三覆奏,朕親審決,猶恐不當。

    在外獄囚繁多,任官者安得人人盡職?所拟者豈能一一當罪?自今在外所上獄囚,卿等當
0.07328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