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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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州太康縣倉舊所儲麥多虗耗,請罪典守者。

    ”诏勿問。

     戊辰,遣官祀曆代帝王。

     高麗權國事王瑤遣判繕工寺楊天植等進所市馬一千五百匹至遼東,且訴言:“本國自恭愍王薨逝,奸人更疊用事,奉上之禮不能盡誠,深懷愧憤。

    自臣權國,思欲上事朝廷,下奉宗社,以保惠其民。

    今奉綸音,敢不竭力,但比年所産之馬軀幹短小,懼無以副命,然禦倭、緻遠、負重、耐寒,小邦賴之,敢先以獻,其餘以次奉進。

    ”上納其貢而從其請。

     己巳,祭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渎、山川、月将、城隍諸神,遣官祭旗纛。

     中秋,宴羣臣於華蓋殿。

     兵部試尚書茹瑺言:“各衛武臣具封贈父母妻姓名,有以嫡母、生母同請,有以正妻、次妻并書者。

    ”乃命翰林院稽考古制,學士劉三吾言:“宋制:嫡繼母亡,許封贈所生之母;正妻、次妻并封,古無此制。

    今議正妻有子、無子皆得封贈,如正妻無子,次妻有子,俱存,未有定論。

    ”上曰:“隻封嫡母、正妻,所生母則從宋制。

    ” 庚午,置山西汾州、平定州二守禦千戶所。

     置貴州前衛指揮使司。

     辛未,命吏部更定雲南畢節、赤水、層台三衛鹽法。

    於是戶部定拟:“赤水、層台二衛輸米四鬥者,給淮浙鹽一引,六鬥結川鹽一引;畢節衛輸米三鬥者,給淮浙鹽一引,五鬥給川鹽一引。

    ”奏之。

    上乃命赤水、層台輸米三石給川鹽一引,畢節衛輸米二石給川塩一引,其淮浙塩如所拟行之。

     命戶部複申明鈔法。

    時民間凡鈔昏爛者,商賈貿易,率多高其直,以折抑之,比於新鈔加至倍。

    又諸處稅務、河泊所每收商稅課程,吏胥為奸利,皆收新鈔,及至輸庫,辄易以昏爛者。

    由是鈔法益滞不行,雖禁約屢申而弊害滋甚。

    上因謂戶部臣曰:“鈔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雖或昏爛,然均為一貫,何得至於抑折不行,使民損資失望?今當申明其禁,但字貫可驗真僞,即通行無阻,且以鈔之弊者揭示于稅務、河泊所,令祀之為法,以收稅課,有故阻者罪之。

    ” 癸酉,海盜張阿馬引倭夷入寇,官軍擊斬之。

    阿馬者,台州黃岩縣無賴民,常潛入倭國,導其群黨至海邊剽掠,邊海之人甚患之。

    至是,複引其衆自水桶澳登岸,欲刼掠居人,遇杭州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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