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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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四十 洪武十四年十一月壬午朔。

     甲申,遣吉安侯陸亨鎮成都。

     黑氣亘天。

     賜國子生鈔,人二錠、綿一斤。

     丙戌,置馬驿一十八,自嶽州至辰州府凡一千八十一裡,以六十裡為一驿,嶽州府三,巴陵縣曰嶽陽,曰臨江,華容縣曰華容;荊州府四,石首縣曰通化,公安縣曰民安,曰孱陵,曰孫黃;常德府八,澧州曰順林,曰蔺江,曰清化,武陵縣曰大龍,曰和豊,桃源縣曰桃源,曰鄭家,曰新店;辰州府沅陵縣三,曰界亭,曰馬底,曰辰陽。

     丁亥,以鳳陽府之徐州直隸六部,仍以豊、沛、蕭、砀山四縣屬之,複以直隸嘉興、湖州二府隸浙江。

     戊子,敕宋國公馮勝曰:“聞有盜五百餘人由黃陂縣而西,殺掠居民,此必征南士卒畏避而逃者。

    夫不用軍法,罪固當死,因而為盜者又甚焉,宜即遣兵于汝甯、南陽之地偵其出沒,捕之。

    ” 壬辰,核天下廢寺田産,沒入官。

     甲午,置山西遞運所一十二,大同府應州一,曰安銀子;太原府五,曰雁門,曰九原,曰臨汾,曰同成,曰盤陀;沁州一,曰權店;潞州二,曰固益,曰虒亭;澤州三,曰長平,曰太行,曰星轺。

     夜,太陰犯填星。

     乙未,調燕山左衛指揮佥事張敬、通州衛指揮佥事韓和、燕山前衛指揮佥事張龍俱為山海衛指揮佥事。

     夜,有大星青白色,自上台東南行至軒轅沒。

     丙申,改河南神武衛為河南右護衛指揮使司。

     戊戌,以河南衛指揮同知陸齡為指揮使,宣武衛指揮佥事楊虎為河南衛指揮同知。

     己亥,複置大理寺及審刑司,以平理庶獄。

    大理寺卿一人,正五品;左、右少卿各一人,從五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六品;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正六品;左、右寺副各二人,從六品;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正七品;胥吏六十二人。

    凡刑部、察院、五軍、斷事官直隸府、州、縣罪囚,左寺理之;十二布政司,右寺理之。

    審刑司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司吏十人。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複詳谳之。

     癸卯,故元遺民六十九人自納兒崖來歸于女真千戶所,诏以衣糧給之,遣歸複州。

     甲辰,上诏吏部、兵部臣,谕之曰:“三代學者無所不習,故其成才,文武兼備;後世九流判立,士習始分,服逢掖者或不閑于武略,被甲胄者或不通于經術,兼之者其惟達材乎?三代而下,若諸葛孔明、羊祜、杜預、李靖輩,文武兼資,難概以一律。

    夫木直者可以中繩,曲者可以中矩。

    人有學問,則亦何事不可為也?今武臣子弟,朕嘗命之講學,其間豈無聰明賢智有志于學者?若概視為武人不用,則失之矣。

    卿等其審擇用之。

    ” 乙巳,浚揚州府官河,自揚子橋至黃泥灘,凡九千四百三十六丈。

     蘇州府民有上《治安六策》者,上覽之,以示近臣曰:“此人有忠君愛國之心,但于理道未明耳。

    蓋人主之心當以愛物為主,治國之道當以用賢為先,緻治在得人,不專恃法。

    今此人首言用法,不知務矣。

    ” 丙午,程鄉縣郡盜竊發,南雄侯趙庸遣潮州衛官軍擊敗其衆,擒賊首僞萬戶饒隆海等一百五十人,斬首四十餘級。

     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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