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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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三十六
洪武十四年三月丙辰朔,赦天下。
诏曰:“在昔唐虞、三代之君,任賢使能,民皆遠罪,刑措不用,享年永久。
朕恭膺天命,撫育黔黎,今十有四年,雖夙夜究心,以求民之安,而未臻其效,獄猶未清,良由委任非人,緻民陷刑辟,朕甚憫焉。
今大赦天下,與民更始,自洪武十四年三月初一日昧爽以前,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本使、毆殺小功以上親、及謀、故殺人、強盜、僞造鈔、蠱毒、魇魅不赦,其餘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大小,鹹赦除之。
敢有以赦前事告言者,扺其罪。
斷發充軍未到衛所者,安置徒流未至地方者,作耗诖誤流竄未到配所者,并釋還鄉,追徵贓罰、侵欺錢糧、欺隐田賦。
及兩浙、福建見追煎鹽工本并免徵。
洪武十三年以前替間釋放官員,有司遣赴京師,複叙之民間有才高志廣之士願出仕者,即禮遣赴京,告谕天下,使明知朕意。
” 丁亥,複置各道提刑按察司,并定各道按察分司。
浙江為分司四,曰甯紹,曰溫台,曰金處,曰嚴衢;江西為分司四,曰吉贛南安,曰臨江撫袁,曰饒信建昌,曰南康江瑞;湖廣為分司十一,曰興武蕲黃,曰荊州夷陵,曰襄陽安陸,曰衡州寶慶,曰永州全道,曰長沙醴陵,曰辰沅靖州,曰德安漢沔,曰常德澧州,曰嶽州鹹甯,曰郴州桂陽;河南為分司四,曰開封支郡,曰懷河,曰汝南,曰衛彰;山西為分司四,曰平陽,曰大同,曰澤潞,曰平定;廣東為分司三,曰雄潮,曰慶高,曰雷瓊;廣西為分司三,曰平梧,曰浔甯,曰柳慶;陝西為分司四,曰延慶,曰鞏臨,曰漢鳳,曰華耀;福建為分司四,曰福興,曰漳泉,曰延汀,曰建邵;北平為分司四,曰北永,曰保河,曰廣大,曰真順;山東為分司四,曰濟南支郡,曰濟東,曰青萊,曰登州;四川為分司四,曰潼漢,曰保順,曰重夔,曰嘉叙。
己醜,蘇州民以官船運木入京,而附載私物,有司請罪之。
上曰:“貧民運木勞苦,以私貨貿易,為路費耳。
”釋之。
庚寅,以通政使司右參議餘熂為左參議,訓導韓鑰為右參議。
诏刑部犯流徒罪者不宜處以荒蕪之地,但定其道裡遠近,令于有人民處居之,以全其生。
癸巳,以賢良方正餘應奉為山東布政使司右參議,馬衛為湖廣布政使司右參議,儒士黃桐生為福建布政使司,右參議陳多遜為山東鹽運使。
夜,太陰暈太微垣。
甲午,置高、廉二州守禦
诏曰:“在昔唐虞、三代之君,任賢使能,民皆遠罪,刑措不用,享年永久。
朕恭膺天命,撫育黔黎,今十有四年,雖夙夜究心,以求民之安,而未臻其效,獄猶未清,良由委任非人,緻民陷刑辟,朕甚憫焉。
今大赦天下,與民更始,自洪武十四年三月初一日昧爽以前,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本使、毆殺小功以上親、及謀、故殺人、強盜、僞造鈔、蠱毒、魇魅不赦,其餘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大小,鹹赦除之。
敢有以赦前事告言者,扺其罪。
斷發充軍未到衛所者,安置徒流未至地方者,作耗诖誤流竄未到配所者,并釋還鄉,追徵贓罰、侵欺錢糧、欺隐田賦。
及兩浙、福建見追煎鹽工本并免徵。
洪武十三年以前替間釋放官員,有司遣赴京師,複叙之民間有才高志廣之士願出仕者,即禮遣赴京,告谕天下,使明知朕意。
” 丁亥,複置各道提刑按察司,并定各道按察分司。
浙江為分司四,曰甯紹,曰溫台,曰金處,曰嚴衢;江西為分司四,曰吉贛南安,曰臨江撫袁,曰饒信建昌,曰南康江瑞;湖廣為分司十一,曰興武蕲黃,曰荊州夷陵,曰襄陽安陸,曰衡州寶慶,曰永州全道,曰長沙醴陵,曰辰沅靖州,曰德安漢沔,曰常德澧州,曰嶽州鹹甯,曰郴州桂陽;河南為分司四,曰開封支郡,曰懷河,曰汝南,曰衛彰;山西為分司四,曰平陽,曰大同,曰澤潞,曰平定;廣東為分司三,曰雄潮,曰慶高,曰雷瓊;廣西為分司三,曰平梧,曰浔甯,曰柳慶;陝西為分司四,曰延慶,曰鞏臨,曰漢鳳,曰華耀;福建為分司四,曰福興,曰漳泉,曰延汀,曰建邵;北平為分司四,曰北永,曰保河,曰廣大,曰真順;山東為分司四,曰濟南支郡,曰濟東,曰青萊,曰登州;四川為分司四,曰潼漢,曰保順,曰重夔,曰嘉叙。
己醜,蘇州民以官船運木入京,而附載私物,有司請罪之。
上曰:“貧民運木勞苦,以私貨貿易,為路費耳。
”釋之。
庚寅,以通政使司右參議餘熂為左參議,訓導韓鑰為右參議。
诏刑部犯流徒罪者不宜處以荒蕪之地,但定其道裡遠近,令于有人民處居之,以全其生。
癸巳,以賢良方正餘應奉為山東布政使司右參議,馬衛為湖廣布政使司右參議,儒士黃桐生為福建布政使司,右參議陳多遜為山東鹽運使。
夜,太陰暈太微垣。
甲午,置高、廉二州守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