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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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十八 洪武十一年夏四月癸卯朔。

     乙巳,甯夏衛地震,東北城垣崩三丈五尺,女牆崩一十九丈。

     戊申,歲星犯鍵閉。

     己酉,享太廟。

     阇婆國王磨那陀喃遣其臣淡罔巴從等奉表,貢苾布油、紅布、檀香、豆蔻等物。

     以禮部侍郎朱夢炎為本部尚書。

    夢炎字仲雅,南昌進賢縣人,故元進士,為撫州金溪丞。

    歲丙午,以故官入京,授國子博士。

    吳元年,遷翰林修撰、浙江按察司經曆。

    洪武二年,轉山西行省員外郎。

    是年,入為禮部員外郎,尋升侍郎,拜今官。

    夢炎博學有文,朝廷稽古禮文之事,與有力焉。

     以兵部郎中陳銘為吏部尚書。

     壬子,命思南宣慰司收集各洞弩手二千人,以備征用。

     甲寅,定歲時賞賜軍士節錢恩例,令各衛依期給之。

     丙辰,命興化衛指揮使張赫為大都督府佥事。

     戊午,永嘉侯朱亮祖奏安東、沭陽二縣之野有鬼,民人暮驚。

    禦制敕文,遣使谕祭之曰:“明有禮樂,幽有鬼神,此前聖格言。

    然國之有祀,以為民也,祀不為民則非也,若庶民之宜祀者,止于祖宗,非祖宗而祀之,豈特非禮之宜,神亦不享也。

    且嶽鎮、海渎、山川之神載之祀典者,莫不承上帝後土之命,以司福善禍淫之權,若禍福倒置,不惬民心,且将獲戾于天矣,尚惡得謂之神乎?朕思鬼神之鑒,人雖毫發不可僞,特其變化神妙而人不之測耳。

    今洪武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永嘉侯遣人奏安東、沐陽二縣民人暮驚,謂野有持夜炬者數百,或成列,或四散,巡檢逐之無有也,擊之若有應之者。

    朕不能盡信,特遣人緻牲醴,會鬼神而敕問之。

    夫中原之地,自有元失政,生民塗炭,死者不可勝計,有絕宗覆嗣者,有生離父母妻子而死于非命者,爾持炬者豈無主之孤魂,而欲人之祀欤?父母妻子之永隔而有遺恨欤?無罪遭殺而冤未伸欤?或有司怠于歲祀而有忿欤?四者必有一焉。

    朕以四事問爾,爾果何為而然欤?朕自即位以來,事神之禮未嘗缺也,然非當祀者亦不敢佞,爾持炬者宜禍其宜禍者而福其應福者,勿妄為民害,自贻天憲。

    ” 置甯川衛指揮使司于成都府、 丁卯,旌表延安府洛川縣民張敏道妻趙氏之門曰貞烈。

    初,敏道遘疾将終,趙氏年二十一,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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