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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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臘用辰。

    宋興,臘用戌。

    貞觀以前,寅蠟百神,卯祭社宮,辰享宗廟。

    開元以後,三祭同用臘辰。

    建隆之制,祭百神、社稷、宗廟同用臘戌。

     祠部令應先代帝王三年一享,牲用太牢。

    建隆四年,诏:“來年仲春,以羊豕代太牢緻飨。

    ”帝高辛廟在宋州;堯在晉州臨汾,以稷、契配;舜在河中府,以臯繇配;禹在陝州夏縣,以伯益配;湯在郾師,以伊尹配;文王在酆,舊配以太公望,唐封太公望武成王以廟食,今以師鬻熊配;武王在鎬,以周公配;漢高祖在長陵,以蕭何配;光武在南陽,以鄧禹、吳漢、賈複、耿弇配;唐太宗在醴泉;以長孫無忌、房喬、杜如晦、魏徵、李靖配。

    乾德四年诏:“先代帝王各置守陵戶,太皞葬長沙,黃帝葬長沙,高陽葬臨河,帝高辛葬濮陽,帝堯葬城陽谷林,帝舜葬零陵九疑,女娲葬趙城,禹葬會稽,湯葬寶鼎,文王、武王并葬鹹陽,漢高祖葬長安,世祖葬洛陽,唐高祖葬三原,太宗葬醴泉九鬷山,并五戶,每歲春秋,長吏以羊代牛奉祀。

    商中宗至隋文帝十陵,并三戶,歲一享。

    秦始皇至石晉高祖十五陵,并二戶,三歲一享。

    周桓王至後唐清泰帝三十八陵,止禁樵采。

    ” 淳化三年秘書監李至上言:“國初,舉藏冰之法于司寒之祭常在四月行之。

    按《豳風·七月》四之日獻羔祭韭,蓋周以十一月為正,而四月者今之二月也。

    《春秋傳》曰:‘日在北陸而藏冰。

    ’謂夏十二月,日在虛危也,獻羔祭韭,謂二月春分始開冰室也。

    火出而畢賦火星昏見,謂三月四月中也。

    又《月令》仲春天子獻羔開冰先薦寝廟,詳開冰之祭,當在春秋,而行之四月,乃有司之失也。

    ”上然之,命正其理。

     集賢校理胡宿言:“火正阏伯之祠在南京,乃國朝受命之地,自祖宗以來,未領于祠官。

    臣竊為朝廷惜之。

    ”事下禮官,言阏伯為堯火正,實居商丘,主祀大火能宿其官,後世因之,祀為貴神,配火侑食,國家有天下之号,實本于宋,五運之次,又盛火德,謂其因興王之地,商丘之舊作為壇兆秩祭大火配以阏伯,以辰戌出納之月,诏留司長吏奉祭事,上是其議而行之。

     皇祐間,上謂大臣曰:“前世禮神有祭玉、燔玉,今于祀典無乃阙乎?”文彥博對曰:“唐太常卿王起,以當時祀事,止有燔玉,因請下有司,求良玉,始造璧琮等九器,以祀神。

    已事則藏之,而燔玉止用珉。

    蓋唐以來,禮神之玉已不備。

    ”上曰:“朕奉事天地祖宗,豈于寶玉有所愛乎?”其令有司備制。

    制之時,沙州适貢玉,乃擇其良者,制為璧琮等九器,其黝璜尤粹溫,祭玉之備,蓋始于此矣。

     【原本第三卷欠一葉,自帝三十字起至玉有字止,又第九卷《彌德超傳》阙尾,楊守一、張遜二傳全阙,《曹彬傳》阙首段,而謬附以王荊公事,舛錯失倫,初刻注為阙文,不免遺憾。

    茲己醜季春,忽得六安州楊君希洛千裡贻緘,從董氏萬卷堂善本錄示,遂補刻以成全書,隔地同心誠快事也】 有神降于終南山已為天書作俑,道士劉守真以為天之宗神,号黑殺将軍。

    守真每齋戒祈請必至,則室中風肅然,聲如嬰兒,獨守真能曉。

    開寶九年,太祖不豫,驿召守真令問焉,曰:“上天宮阙成,玉鎖開矣!晉王有人心。

    ”言訖不複降。

    太平興國六年,封神為翊聖将軍。

     鹹平四年,封劍州梓潼神,順濟王為英顯王。

    王張亞子也,生越巂,仕晉戰殁,《郡國志》雲:“亞子常至長安見姚苌,謂之曰:‘别後九年,君入蜀梓潼,七曲山頭有叢林,仆所居也,叩樹當有應者。

    ’及苻堅命苌入蜀,因此至七曲山,訪得其處,舉策叩樹,有阍人出曰:‘此神君仙室也。

    ’苌曰:‘神君可得見乎?’入白有頃,數吏前導,見堂宇壯麗,侍禦擁神君出,乃張君也,叙舊設席張樂,酒酣苌辭,神敕左右授以一杖,曰:‘有兵革事所指如意’〈(湯雲更荒唐得妙)〉,苌得之戰無不克。

    唐明皇入蜀,神迎于萬裡橋,僖宗播遷亦有冥助,故封爵順濟王。

    ”鹹平三年,蜀寇王均叛,有登城指賊大呼曰:“梓潼神遣我來,九月二十日城陷矣!”賊射之不見,及期果驗,帥臣以聞,故改是封焉。

    劉雲梓潼神來曆如此,其說已荒唐。

    況又增以文昌化書等乎即此所紀以武事者著聞并非文事也。

    《續文獻通考》載倪文毅上正祀典疏略雲:“按圖志英顯王廟在劍州,即梓潼,神姓張諱亞子,其先越巂人,因報母仇,徙居劍州之七曲山,仕晉戰殁,人為立廟。

    唐玄宗西狩,追封左丞,僖宗入蜀,封順濟王。

    宋鹹平中改封英顯。

    又按文昌六星在北鬥魁前,為天之六府。

    道家謂上帝命梓潼神,掌文昌府事及人間祿籍,元加号為輔元開化文昌司祿宏仁帝君,以二月初三日為誕生之辰,至于文昌之星與梓潼無幹,今乃合而為一,誠出傅會,所有前見祭祀伏乞罷免。

    ”原本亞作惡古通用 諸州大辟,舊皆藩臣專決,枉濫者衆,時務姑息,不複究問。

    建隆三年诏,自今郡國斷大辟,并錄案朱書格律及禁勘月日官典名銜以聞,委刑部覆視。

    仁宗哀矜庶,獄官失入死罪者,終身不得改官。

    吏部嘗引對選人,韓中正以失入人罪報罷,後刑部引為詳斷官,上見其奏,謂王欽若曰:“此豈常引對者耶?”欽若對曰:“然。

    ”上曰:“既常用法不當,乃可以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