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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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址老疾緻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於所在有司入籍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三年當差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亦待三年後當差 十二年令雲南土官四品以上優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雜職六丁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内每名免三丁雜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弘治元年奏準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郡王王親一丁鎮國等将軍夫人親父一丁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不許全戶優免 又令京城火夫禦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餘與不系養馬者見丁編當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将軍力士轎夫旗校寡婦吏典并禦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以有抵業行止者充當 十三年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其有消乏者除豁佥補 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餘丁多者悉查出當差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諸司職掌
凡民間男女嫁娶不許同姓及尊卑親屬相為婚姻違者律有常憲
明令
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若夫亡攜女适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禮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者聽還聘财其定婚女犯奸經斷夫家願棄者追還聘财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并聽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禮
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産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并行禁止
教民榜文
一鄉裡人民貧富不等婚姻死喪吉兇等事誰家無之今後本裡人戶凡遇此等互相賙給且如某家子弟婚姻其家貧窘一時難辦一裡人戶每戶或出鈔一貫人戶一百便是百貫每戶五百便是五十貫如此資助豈不成就日後某家婚姻亦依此法輪流賙給
事例
洪武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奇徹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永樂四年诏北京山東等處人民流移各處趂食有将女憑媒禮嫁在處人民為妻已生男女者保勘明白仍許完聚不必發回原籍 正統四年令武職不得與所管旗軍結婚 十一年令雲南四川貴州所屬宣慰宣撫安撫長官司并邊夷府州縣土官衙門不分官吏軍民其男女婚姻皆依朝廷禮法違者罪之 弘治二年令有讦告服内成婚者如親病已危從尊長主婚招婿納婦罪止坐主婚免離異若親死雖未成服辄婚配仍依律斷離異
諸司職掌
凡民間須要講讀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及見丁着業牌面沿門輪逓務要通曉法意仍仰有司時加提督
教民榜文
一民間子弟七八歲者或十三歲者此時欲心未動良心未喪早令講讀三編大诰誠以先入之言為主使知避兇趨吉日後皆稱賢人君子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憂慮亦且不犯刑憲永保身家
憲綱
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禦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事例
洪武二十一年賜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誦習 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員兼讀诰律 二十五年诏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大诰三編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衆人盡聽使人皆知趨吉避兇不犯刑憲其秀才教訓子弟引赴京考試有記一編兩編或全記者俱受賞仍具賞過名數曉谕天下 永樂元年令各處教官訓導依前教讀講解聽候考試其市井鄉村秀才一體用心教訓如不熟讀及聞知考試推托不赴者治罪 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凡洪武年間一應榜文俱各張挂遵守如有藏匿棄毀不張挂者淩遲處死 成化元年奏準各處修蓋榜房将洪武永樂正統年間節次頒降榜文謄寫張挂谕衆通知 四年奏準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禦制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明會典卷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