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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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餘即日不在此。

    】 ○日月蝕六條 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 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蝕,并不殺生,禁酒樂斷屠。

     ○禁斷紅門 除寺觀五嶽四渎孔子廟許紅門外,餘并禁斷。

     ○官民墳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觀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坑,原文作抗,據《大元通制(節文)》改。

    】墳茔,并免稅賦。

     ○品官葬儀 一品【以上】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以上】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以上】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則例 五刑總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絞,然罪輕者笞一十,笞乃夏楚。

    今我大元聖聰【聰,原文作總,據文義徑改。

    】又減輕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見愛民如子也。

     笞罪一十決七下二十至三十決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決二十七下 杖罪六十至七十決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決四十七下 一百決五十七下 徒罪一年一年半決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決七十七下 三年決八十七下四年決九十七下 五年決一百七下右徒罪止五年 絞罪至死 ○諸杖大小則例 皇帝聖旨谕中書省: 一京府州郡見設司獄官,仰各常切錄問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報所屬。

    其笞杖,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

    訊囚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

    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不得以諸物觔膠裝釘。

    決杖者,并用小頭。

    仰所在官司常切檢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準此。

     中統五年八月日 附舊例 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

    以故緻死者,徒一年。

    即杖麄細長短依法者,罪各如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決杖罪例 皇帝聖旨裡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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