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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錢谷之官以得代為滿【《條格》官下多一各字。
】,吏員須以九十個月方得出職。
由職官轉補者同職官例。
若未及任滿,本管官司不得輙動公文越例保升【升,《條格》作申。
】。
果才幹不凡有事迹可考者,從禦史台察舉,其非常選所拘。
若急阙,擇人才識相應者,臨時定奪。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雖已經【《條格》無經字。
】任滿得代,本身若有侵借系官錢糧,見任官司直須追納到官,方許給由,聽其求仕。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解由已有定式,凡當該給由官司,并須依式勘會,别無不盡不實事理,方得保申。
有詐冒不實并勘當未盡者,所由上司随即究問,察官刷卷日,更須加意檢校。
但不應給由而循情濫給,并理應出給而刁蹬留難者,并聽糾彈。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
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
)】 諸在流品人員,凡能任繁劇,善理錢谷,明達吏事,深識治體,或器非一用、無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狀,加之訪察,以類注籍,時備選擇之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铨注官員,品類不一,用宜相參。
惟文資一員任其簿書計數之責,凡于總管官司,不許有阙。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入選,視其元系是何出身,曆過是何職任,參以才器大小,年齒衰壯【《條格》壯作狀。
】,宜于何等阙内铨注,不可強其所短,因廢人之所長。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功罪并送吏部标注,到選之日,于應得資品上,視其功罪,斟酌議拟。
有蔽匿其罪、增飾其功者,從監察禦史糾彈。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品官若犯贓黜降或廉能升遷,事迹昭著者皆下随處照會,其使在官之人共知勸戒【(《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子孫應合承蔭之人,比及入仕以來,預使學習政事,不緻将來曠廢其職。
到選之日,如本路官司保其才能,及問以政事應對可取者,本等人内量與從優。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歲貢吏員,皆當該官司于見役人内,不限名次,公同選舉。
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
若月日雖多、行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到部之日,公座試驗,必說事明白、行遣閑熟者,為中。
如或不應,并拟發還元役官司,其當該濫貢人員仍須究問。
【(《條格》卷六。
)】 諸兩廣福建地面或有全阙正官去處,比及朝廷選官到任,合【合,《條格》作雖。
】須使人權攝其事。
今後先于側近可以摘那見任官内選差,無則許于任滿得代、聽除官内選差,又無聽于本省或宣慰司見役請俸人内選差。
白身之人,不許委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行省管轄官員若有多歲不經遷,過時不到任,及久曠未注,或緊急阙官,即須照勘明白,咨省定奪。
其到任下任例合标附人員,每月通行類咨。
直隸省部路分準此。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三、治民【(十條)】 諸理民之務,禁其擾民者,此最為先。
凡裡正、公使人等【貼書亦同】,從各路總管府拟定合設人數。
其令司縣選留廉能【能,《條格》作幹。
】無過之人,多者罷去。
仍須每事設法關防,毋緻似前侵害百姓。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 諸村主首,使佐裡正催督差稅,禁止違法。
其坊村人戶鄰居之家,照依舊例以相檢察,勿造非違。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 諸社長本為勸農而設,近年以來多以差科幹擾,大失元立社長之意。
今後凡催差辦集,自有裡正、主首。
其社長使專勸課,凡農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必使農盡其功,地盡其利。
官司有不複【《條格》無複字。
】遵守妨廢勸農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州縣官勸農日,社内有遊蕩好閑、不務生業【業,《條格》作理。
】、累勸不改者,社長須得對衆舉明,量行【行,《條格》作示。
】懲戒。
其社長若年小德薄,不為衆人信服,即聽詢舉深知農事高年純謹之人易換。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假托靈異、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長每季須一誡谕,使民知恐,毋陷刑憲。
【(《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遇災傷缺食,或能不恡己物,勸率富有之家,協同周濟困窮,不緻失所者,從本處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 諸義倉本使百姓豐年貯蓄,歉歲【歲,《條格》作年。
】食用,此已驗良法。
其社長照依元行,當複修舉。
官司敢有拘檢煩擾者,從肅政廉訪司糾彈。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 諸富戶依托見任官員影避差役者,所在肅政廉訪司官常須用心禁察,毋使循習舊弊,靠損貧民。
違者,其官與民并行治罪。
【(《條格》卷一六。
)】 諸論訴婚姻、家财、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谕解,免使妨廢農務,煩紊【紊,《條格》作擾。
】官司。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條格》卷一六。
)】 諸應系官荒地,貧民欲願開種者,許赴所在官司,入狀請射,每丁給田百畝。
官豪勢要人等,不請官司,無得冒占。
年終照勘已給數目,開申合屬上司,類冊申部。
【(《典章》一九,戶部卷五,荒地許赴官請射條。
)】 ○四、理财【(四條)】 諸應支錢糧,腹裡路分
】,吏員須以九十個月方得出職。
由職官轉補者同職官例。
若未及任滿,本管官司不得輙動公文越例保升【升,《條格》作申。
】。
果才幹不凡有事迹可考者,從禦史台察舉,其非常選所拘。
若急阙,擇人才識相應者,臨時定奪。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雖已經【《條格》無經字。
】任滿得代,本身若有侵借系官錢糧,見任官司直須追納到官,方許給由,聽其求仕。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解由已有定式,凡當該給由官司,并須依式勘會,别無不盡不實事理,方得保申。
有詐冒不實并勘當未盡者,所由上司随即究問,察官刷卷日,更須加意檢校。
但不應給由而循情濫給,并理應出給而刁蹬留難者,并聽糾彈。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類;《條格》卷六。
參見《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給由置簿首領官提調條。
)】 諸在流品人員,凡能任繁劇,善理錢谷,明達吏事,深識治體,或器非一用、無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狀,加之訪察,以類注籍,時備選擇之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铨注官員,品類不一,用宜相參。
惟文資一員任其簿書計數之責,凡于總管官司,不許有阙。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入選,視其元系是何出身,曆過是何職任,參以才器大小,年齒衰壯【《條格》壯作狀。
】,宜于何等阙内铨注,不可強其所短,因廢人之所長。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功罪并送吏部标注,到選之日,于應得資品上,視其功罪,斟酌議拟。
有蔽匿其罪、增飾其功者,從監察禦史糾彈。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品官若犯贓黜降或廉能升遷,事迹昭著者皆下随處照會,其使在官之人共知勸戒【(《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官員子孫應合承蔭之人,比及入仕以來,預使學習政事,不緻将來曠廢其職。
到選之日,如本路官司保其才能,及問以政事應對可取者,本等人内量與從優。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歲貢吏員,皆當該官司于見役人内,不限名次,公同選舉。
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
若月日雖多、行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到部之日,公座試驗,必說事明白、行遣閑熟者,為中。
如或不應,并拟發還元役官司,其當該濫貢人員仍須究問。
【(《條格》卷六。
)】 諸兩廣福建地面或有全阙正官去處,比及朝廷選官到任,合【合,《條格》作雖。
】須使人權攝其事。
今後先于側近可以摘那見任官内選差,無則許于任滿得代、聽除官内選差,又無聽于本省或宣慰司見役請俸人内選差。
白身之人,不許委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諸行省管轄官員若有多歲不經遷,過時不到任,及久曠未注,或緊急阙官,即須照勘明白,咨省定奪。
其到任下任例合标附人員,每月通行類咨。
直隸省部路分準此。
【(《典章》八,吏部卷二,選格類;《條格》卷六。
)】 ○三、治民【(十條)】 諸理民之務,禁其擾民者,此最為先。
凡裡正、公使人等【貼書亦同】,從各路總管府拟定合設人數。
其令司縣選留廉能【能,《條格》作幹。
】無過之人,多者罷去。
仍須每事設法關防,毋緻似前侵害百姓。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 諸村主首,使佐裡正催督差稅,禁止違法。
其坊村人戶鄰居之家,照依舊例以相檢察,勿造非違。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類;《條格》卷一六。
)】 諸社長本為勸農而設,近年以來多以差科幹擾,大失元立社長之意。
今後凡催差辦集,自有裡正、主首。
其社長使專勸課,凡農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必使農盡其功,地盡其利。
官司有不複【《條格》無複字。
】遵守妨廢勸農者,從肅政廉訪司究治。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州縣官勸農日,社内有遊蕩好閑、不務生業【業,《條格》作理。
】、累勸不改者,社長須得對衆舉明,量行【行,《條格》作示。
】懲戒。
其社長若年小德薄,不為衆人信服,即聽詢舉深知農事高年純謹之人易換。
【(《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立社類;《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假托靈異、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長每季須一誡谕,使民知恐,毋陷刑憲。
【(《條格》卷一六。
參見《典章》二三,戶部卷九,社長不管餘事條。
)】 諸遇災傷缺食,或能不恡己物,勸率富有之家,協同周濟困窮,不緻失所者,從本處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 諸義倉本使百姓豐年貯蓄,歉歲【歲,《條格》作年。
】食用,此已驗良法。
其社長照依元行,當複修舉。
官司敢有拘檢煩擾者,從肅政廉訪司糾彈。
【(《典章》三,聖政卷二,救災荒類;《條格》卷一六。
)】 諸富戶依托見任官員影避差役者,所在肅政廉訪司官常須用心禁察,毋使循習舊弊,靠損貧民。
違者,其官與民并行治罪。
【(《條格》卷一六。
)】 諸論訴婚姻、家财、田宅、債負,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谕解,免使妨廢農務,煩紊【紊,《條格》作擾。
】官司。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聽訟類;《條格》卷一六。
)】 諸應系官荒地,貧民欲願開種者,許赴所在官司,入狀請射,每丁給田百畝。
官豪勢要人等,不請官司,無得冒占。
年終照勘已給數目,開申合屬上司,類冊申部。
【(《典章》一九,戶部卷五,荒地許赴官請射條。
)】 ○四、理财【(四條)】 諸應支錢糧,腹裡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