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中的法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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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條格。

    定立諸王使臣驿傳稅賦差發,不許擅招民戶,不得以銀與非投下人為斡脫,禁口傳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屬。

    【(卷五,《世祖本紀二》,頁九八。

    )】 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

    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鑄傳》,頁三四六五。

    )】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書省奏定條畫頒天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三。

    )】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紀四》,頁一三八。

    )】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

    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

    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

    」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緻盜賊滋衆,故有是言。

    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谳者,勿辄殺人。

    」【(卷一四,《世祖本紀一一》,頁二八九。

    )】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榮祖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财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紀一三》,頁三四八。

    )】 桑哥敗,改中書右丞。

    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請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而立監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二七。

    )】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

    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三○。

    )】 先是,榮祖奉旨定《大德律令》,書成已久,至是乃得請于上,诏元老大臣聚聽之。

    未及頒行,适子秘書少監惠沒,遂歸廣平,卒。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

    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

    今請凡内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

    ……」皆從之。

    又言:「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

    世祖嘗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

    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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