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俄占東三省及日俄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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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當日、俄未開戰時,有主張我國當加入日本方面者,然非日人所欲,兼受歐美各國牽制,議未能行,卒于兩國戰時,宣告中立(光緒三十年正月二日)。

    後以美國勸告,劃遼河以東為戰區(俄攻遼陽失利,犯中立地,自遼西攻日,我國不能維持,遂以溝幫子至新民屯之鐵道為中立地與戰區之界)。

    民國三年,日攻青島,我守中立,而劃龍口以東為戰區。

    其惡例實自此開之也。

    及戰役将終,又有主乘機廢棄俄約,并向英交涉,收回威海,而與日人自立新約者;外論則欲以滿洲為永世中立之地,我國亦有主以滿洲為一王國,由中國皇帝兼王之,如奧匈、瑞挪之例,于其地試辦憲政者,皆不能行。

    僅于日、俄議和時,照會二國,謂和約條件,有涉及中國者,非得我之承認,不能有效而已。

    是冬,日使小村壽太郎來,與我結《滿洲善後協約》。

    中國政府承認日俄和約第五條第六條,而日本政府承認遵行中俄租借地及築路諸約,别結附約:(一)中國政府于日、俄撤兵後,開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長春、吉林、哈爾濱、甯古塔、三姓、齊齊哈爾、海拉爾、瑷珲、滿洲裡為商埠(第一條)。

    如俄允撤鐵路護兵,或中俄兩國另商别項辦法,日本南滿護路兵,亦一律照辦。

    又如滿洲地方平靜,中國能周密保護外人生命财産時,日本亦可與俄國同将護路兵撤退(第二條)。

    許将安奉軍用鐵路,由日本政府接續經營,改為商運鐵路。

    除運兵歸國十二個月不計外,以二年為改良竣工之期。

    自竣工之日起,以十五年為限(至光緒四十九年止),屆期,請他國評價人一名,妥定價格,售與中國(第六條)。

    許設一中日合辦材木公司,采伐鴨綠江右岸森林(第十條)。

    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以最惠國之例待遇(第十一條)。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人設南滿鐵道株式會社(資本二萬萬元,半出于日政府,即以鐵路及其附屬财産充之。

    又其半名為聽中日兩國人入股,實則中國無一入股者),七月,又設關東都督府,于是東北一隅,成為日俄兩國劃定範圍,各肆攘奪之局,不僅介居兩國之間而已(日俄和議定後,日人設統監府于韓,清亡之歲,兩國遂訂合并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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