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戊戌政變及庚子義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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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關,均歸新關管理;③鹽政各進項為擔保。

    進口貨稅許增至切實值百抽五,惟①從價之法,可改者均改為從量;②北河、黃浦兩水道,須即改善)。

    (七)定使館境界,獨由使館管理,亦可自行防守(中國人概不準在界内居住,諸國得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八)大沽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九)許諸國駐兵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以保京師至海通道。

    (十)禁止仇外,停止考試。

    責成官吏保護外人之上谕,當在各府廳州縣,張貼兩年。

    (十一)許改訂通商行船各條約,改善北河水道。

    中國應付海關銀年6萬兩。

    黃浦河道局,預估後20年,年46萬兩,半由中國付給。

    (十二)改總署為外務部(事已前行于六月九日),變通觐見禮節。

     通商條約英、美、日、葡四國皆曾訂立。

    英約訂于光緒二十八年,其中重要者,中國厘定國币,英人應在中國境内遵用(惟關稅仍用關平計算,見第二款。

    美約在十三款,日約六款,葡約十一款,又日約第七款,言中國改定度量衡之事)。

    裁厘加稅(第八款。

    裁厘常關不在其列,惟常關以《戶工部則例》及《會典》所載為限。

    洋藥并征之稅厘,仍照約章辦理,以後即将該厘金作為加稅。

    鹽厘之名,改為鹽稅,現征厘金及别項征捐,均加入稅内。

    進口稅加一倍半,即值百抽十二又五。

    出口稅加半倍,即值百抽七又五。

    不出洋之土貨,得征銷場稅,但不得在租界征收。

    出口貨中,惟絲斤不逾值百抽五,内銷不出洋之絲斤,則納銷場稅。

    洋商在通商口岸,華商在中國各處用機器紡織之棉紗棉布,完納出廠稅,其額照進口正稅加倍,即值百抽十。

    其棉花自外洋運來者,退還進口正稅全數,及加稅之半;土産者已征各稅及銷場稅均全還。

    完過出廠後,出口正稅、加稅、複進口半稅、銷場稅均免。

    洋商在通商口岸制造之他貨,及華商在各處用機器仿造之洋貨,均與紗布同。

    惟漢陽大冶鐵廠、中國現有免稅各廠,嗣後設立之制造局船澳等,不在其列。

    督撫應在海關人員中,選定一人或數人,派充每省監察常關銷場稅、鹽務、土藥征收事宜。

    如有不合例之需索留難,該員禀報督撫,督撫應即除去。

    其為商人告發者,由中國派員一人,會同英員及海關人員各一人查辦。

    過半數以為确系需索留難,其損失由最近海關在加稅項下,撥款賠還。

    舞弊之員,由該省大員從嚴參辦,開去其缺。

    裁厘加稅之事,美約在第四條,日約在第一條,葡約在第九條。

    案洋藥,當鹹豐五、六年間,東南各省即奏請抽厘助饷。

    上海每箱抽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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